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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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聚众斗殴的行为在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时,就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是在这其中,造成了人员的轻伤害。此时又该对行为人作何处罚呢?关于聚众斗殴轻伤判刑的问题,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聚众斗殴致人轻伤怎么判

所谓聚众斗殴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争霸或者报复等心理动机,

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施加刑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二、聚众斗殴能不能判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量刑要根据全部案情来判定。

多数时候聚众斗殴都是多人参与其中,而在进行刑事处罚的时候,一般只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如果聚众斗殴导致人员轻伤的话,则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而基本的量刑是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赢了网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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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5

郑某聚众斗殴案———二审成功改判,被告人重获自 由 郑某聚众斗殴一案的发生时间,恰逢我国非典疫情发生时期。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可必免的被负上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一、基本案情 郑某本是一个普通农民,案发当天其妻子去孩子学校送饭。因非典时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家长与学校老师为能否进入校门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学校女教师竟打了郑某妻子一耳光。这一耳光让整个事态迅速升级,特别是本案发生地在农村。郑某妻子立觉受到极大污辱,便回家向郑某告状。郑某闻听此事,便邀上自家弟兄三人去学校评理。 当动手女教师听说郑某等人来校后,心觉害怕,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李某。李某误认为郑某等人是来找其女友算帐,便邀约多名社会青年来校。郑某到校实为找校长评理,三人到校后并未去找动手的女教师,而是直接去了校长办公室,要求学校给个说法。李某等人却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先下手为强,便携带木棍等凶器直扑校长办公室。李某等人找到郑某后,便立即动手殴打,郑某等人不得不被迫还击。后当地警察赶到才将事态平息。 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认为郑某与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在学校特殊场合打斗,属聚众斗殴行为。后经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网陈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郑某等人事出有因,前去学校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去找学样领导评理。在遭到李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后,郑某等人实施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据此,陈亮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郑某等人应属无罪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本案改判为六个月。因郑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六个月,因此二审判决后郑某即重获自由。虽然本案最终未认定郑某无罪,但在当时特殊环境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来之不易。

打人致轻伤最多赔多少钱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 打人致轻伤最多赔多少钱 社会上面除了交通事故,工伤的存在,也是会存在一些聚众斗殴,打架等系列的违法行为,我们明白打人是不对的是需要进行责任的追究,如果轻微的话需要进行金额处罚以及责任追究,但是如果后果严重的话其处罚也是相应严重,接下来赢了网山东律师为就来为大家进行该方面知识解析。 一、打人致轻伤最多赔多少钱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

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个很虚的东西,是抄国外法律时抄过来的,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等中国经济发展到日本、美国的水平时,精神损害赔偿才可以真正落实,究其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

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第一次,是在同案被告人刘某在给被告人打的第一个电话时,被告人没有想参与到打架中来,相反目的是劝架,为了息事宁人,消除事端,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民间调解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如果对方接听电话,通过双方协商和沟通,事情可能到此为止了。被告人也不会事实上也没有主动再给任何人打电话挑起事端。第二次,如果同案被告人没有第二个电话,对被告人来说,事情也就到此位臵了,恰恰是刘某在被无辜殴打后,为了报复,找被告人到现场帮助其打架,有着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条件(辩护人请求法庭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发现场和被告人所在位臵之间的距离以及到达现场的可能性)到现场却没有到现场,其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职业习惯(因为被告人是做职业中介的,在正仪镇时间长,

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答案]BCD [解析]题目考察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辨析。包括防卫过当、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中致人死亡的罪名认定。 A选项涉及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在确定罪名时,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在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题目中,甲在对乙进行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死,对于乙的死亡甲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涉及的是非法拘禁。而且出现了被拘禁人死亡。这就需要仔细分辨,因为非法拘禁造成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而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题目中,甲在拘禁过程中致乙窒息死亡,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涉及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出现了被害人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害人愤然自杀的,二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对于行为人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将被干涉者重伤或杀害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题目中,甲虽然暴力干涉女儿乙的婚姻自由,但乙丙是相约自杀而亡,不是甲实施暴力致其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选项涉及的是虐待罪。在虐待案件中,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范畴,仍然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题目中甲虐待乙,致其多处伤口

论文:浅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浅析 最近,笔者参与了一件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的办理。该案件情节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却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先后经历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故意伤害”的定性的反复,并在审查起诉中,被退补两次。由此,引发了我对聚众斗殴罪的思考。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理解 (一)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理解 1、“聚众”含义的理解 “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 此外,在理解“聚众”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对于临时的聚众,如果存在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当然可以认定其斗殴行为系以聚众的方式实行,但对于没有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的情况,也不可一概否定其属于聚众。如先前斗殴者系某一不法团伙的成员,在其与他人斗殴时,与其同一团伙的其他成员临时主动参与斗殴,则应当认定他们的斗殴行为属聚众的方式。 (2)虽然构成本罪需要存在一个斗殴的相对方,但并不要求相对方的人数也达到三人以上。即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构成本罪。因为,只要斗殴双方中有一方属于聚众,其行为就具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而须作为犯罪处罚;而且,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在斗殴活动中,只要有聚众的情况,聚众斗殴罪就可存在。实践中的斗殴有双方各自聚众的,也有仅一方聚众的,不能认为仅一方聚众就没有聚众斗殴罪的存在,否则,就明显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精神。 (3)聚众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而仅是“斗殴”的一种形式。刑法虽然将本罪的罪状表述为“聚众斗殴”,但不宜将聚众理解为与斗殴一样,系本罪的实行行为。因为,其一,刑法仅将聚众斗殴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未将非聚众形式的斗殴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这种情况的立法精神上看,无外乎是聚众斗殴由于斗殴的人数多、规模大,因而其对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已达到要作为犯罪予以严厉惩治的程度。除此之外,

打架致轻微伤达成赔偿协议警方可以不处罚吗

打架致轻微伤达成赔偿协议警方可以不处罚吗 律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网友“杨柳岸”问:我弟弟今年二十出头,年轻气盛,跟人产生点小矛盾,双方都动手了,我弟弟学过小擒拿,占优势,自己没受伤,让对方挂了点彩,鉴定结论是轻微伤,警方说情节轻,让跟对方达成个协议,我怕弟弟出事儿,迅速和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请问是不是我们双方和解了,警方就不再处罚我弟弟了?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法律网APP:(扫描安装)中国法律网微信公共平台:(扫描关注) 扫一扫,随时随地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扫一扫,关注中国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1501082418 李华阳律师专栏: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律法网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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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程度分为了三种,包括轻伤、重伤以及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

如何认定重大过失的行为

如何认定重大过失的行为 题要 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该注意以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 当前,随着人们交往的紧密,纠纷也开始增多,在民事案件明晰当事人责任时,可以依据我国民法上规定的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等内容进行判断和分析。对于重大过失的行为,要对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文就认定重大过失的行为作相应介绍。 ▲一、什么的重大过失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 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 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二、过失与重大过失。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三、对重大过失的认定 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为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等。判断时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导致的危险的认识以及行为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风险这两个方面。重大过失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类型的重大过失,认定重大过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要对注意义务进行判断。 ▲一般认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讲通常智识之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标准。 这是一种主观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该注意以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一种客观标准。 ▲4、如在很多情况下,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

从两起聚众斗殴案件分析何为_积极参加者_陶然

天津政法报/2009年/3月/24日/第003版 综治?法律 从两起聚众斗殴案件分析何为“积极参加者” 陶然 聚众斗殴系多人群体性犯罪,不仅侵害是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共秩序。这类案件往往参与人员众多,现场混乱,不易区分实际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下面通过两个案件分析应该如何定性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 案例一:2008年7月11日早晨,犯罪嫌疑人谷某某在一早市因买姜与摊主李某发生矛盾被打后,为报复泄愤指使其女程某找人教训对方。程某通过男友赵某纠集多人于2008年7月12日7时许携带镐钯,到该早市用电子秤打砸和拳打脚踢的方法,将李某殴打致伤。其中黑出租司机张某在前一天跟随一名纠集者寻觅镐把等作案工具,案发时带诸多嫌疑人到了打架现场但未动手,事后纠集者给其100元。处理结果:纠集者及打架者以聚众斗殴罪定罪提起公诉,这名黑出租司机也以聚众斗殴罪的共犯定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2008年9月11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因手机钱款问题与吕某某发生矛盾,便纠集傅某、郭某等多人,在一加油站附近使用镐把殴打被害人致其头部受伤。其中傅某找了两名黑出租司机,由傅某寻找镐把等工具放于车内,后接其他嫌疑人到现场,打人后乘坐这两辆车离开现场,事后傅某给其二人一人100元。处理结果:纠集者及打架者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这两名黑出租司机不构成犯罪。 两个案例中都有黑出租司机参与拉送参与犯罪的嫌疑人,又都参与拉送镐把等作案工具,案发前也都明知自己所载之人是去斗殴,事后也都同样收取了超出车钱范围的好处,但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聚众斗殴罪中的“积极参加者”的定义成了定罪量刑的关键。两个案件不一致之处就在于第一个案例中的黑出租司机事先帮助纠集者寻找镐把,且是事先同谋,这一行为成为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正是有了这一行为,他才被同样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何为聚众斗殴罪呢?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漠视法纪的动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罚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对于有聚众斗殴行为的除了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外,对于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行为的也要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在现实社会中是比较好区分的,无非是发起者或者是纠集者,而积极参与者则争议比较大。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中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些人主观上同首要分子同样具有故意,同样积极追求斗殴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参与斗殴事先的准备或者斗殴等其他帮助行为,也就是实际加入到了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之中,与其正常行为相分离。观察以上两个案例,这两个聚众斗殴都应当认定为“持械”,且这一项是本罪的加重条款,而这个“械”的来源及使用都对案件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一个案例中,这个黑出租司机在明知他人要斗殴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寻找镐把,起着帮助提供犯罪工具的重要作用,这个行为是积极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他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完成斗殴的主观故意,应该讲就是积极地参加到犯罪的准备之中,且事后载着嫌疑人到现场斗殴,这名黑出租司机的行为是连贯的,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相比之下,第二个案例中两个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则缺乏聚众斗殴的连贯性。这两名黑出租司机只是帮助嫌疑人到案发现场,充其量只是违反了正常的出租车市场秩序,虽然明知系斗殴且载着斗殴的人离开现场,他们的行为只是运营的行为,是在其可控的范围内,因此不存在明显帮助聚众斗殴的行为,因此也就不是“积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docx李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处理中如何把握医方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

目录 一、内容摘要 (2) 二、如何界定医患纠纷案件 (3) 三、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和举证 (5) 四、案件处理中如何把握医方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 (7) 五、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9) 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常见的几个问题的认识 (10)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焦点。在医疗活动中,往往由于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对疑难杂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得出结论;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等等原因,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发生,进而引起医疗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也往往由于患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缺乏,未及时向医方要求知情权,对相关证据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在举证期间内未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原因,造成医方对其责任的推脱,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认为:在医疗活动中,一方面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一种医疗服务关系,因此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事故损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行为,患者及家属也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人根据事实情况,重点研究了医患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案件处理中应如何把握医方的过错和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识中存在若干问题以及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常见的若干问题等以上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医患纠纷发生时患方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还结合我国对医疗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患纠纷案件发表一抒浅见。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

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问题之探究

内容摘要:论文题要: 聚众斗殴罪作为从过去的流氓罪中新分解出来的罪名而存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罪中,虽然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审判实务,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进行探讨。2003年市公、检、法联合出台的《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中对处理该罪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范与共识。本文仅对单方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单方聚众型斗殴与共同寻衅滋事的区别、对该罪“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持械”的认定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7000余字) 关键词:单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区别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持械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新修订后,聚众斗殴罪从过去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存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罪中,虽然对该罪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诸如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本罪、“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否区分主从犯、何种持械状态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等仍然缺乏统一认识,法律适用中出现问题颇多。笔者仅就以上问题谈些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聚众斗殴作为由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互相结合形成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较为复杂。“聚众”与“斗殴”有着时间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是为了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传统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刑法教科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也认为:“本罪(作者注: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挑战。张屹在《关于聚众斗殴罪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典型性表现形式,但某些非典型的犯罪形式只要具备了本罪构成要件,依然可以按本罪论处”。《聚众斗殴若干实务问题》一文亦指出:“虽然构成本罪需要存在一个斗殴的相对方,但不要求相对方的人数也达到3人以上”。同时,聚众斗殴犯罪客观上也有了某些演进和蜕变。八十年代的那种二个犯罪团伙之间为争夺地盘、女人或势力范围约定时间、地点进行殴斗、械斗的情况越来越少,而为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由首要分子纠集一伙人殴打另一伙中的一个或几个人的犯罪形式在增加,而且团伙的联系较为分散,一般讲究“哥们儿有难”,招之即来,打完之后,一哄而散,颇具地方流氓恶势力的色彩。 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李某聚众斗殴案件。2006年7月19日中午,被害人于某将车停在路中央与他人聊天说话,阻碍了刘某等人驾车通行。刘某即打汽车喇叭示意通行,后于某与刘某的车在错车的过程中,因于某某兼刘某某打断了他的谈话而骂街,刘某等人听见后掉转车头追上于某某并打了于某某一个耳光。当日13时40分许,于某某纠集多人到刘某某的纸箱厂,对刘某某、刘某(外逃)、李某等进行殴打。后刘某又纠集肖某、胡某(另案处理)、柴某等十余人伙同刘某某、李某于当日下午3时30分许,在大港区中塘镇万安公路张港子村路段,将刚从当地派出所做完笔录的李某(被害人于某某的姑父)驾驶的柳州五菱汽车拦住(被害人于某亦在该车上),持砍刀、棒球棍等将被害人李某、于某某打伤,将李某

打人致轻伤调解会赔多少钱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6060131.html, 打人致轻伤调解会赔多少钱 很多的人为了一时冲动,会与他人进行打架导致他人轻伤或者是重伤,但是一般来说致人轻伤是需要进行赔偿,而且是会进行事先的调解进行协定赔偿的金额,如果协调不当才会通过该法律的手段进行处理,以下就由巴中律师对于赔偿的相关知识进行系列的介绍。 一、打人致轻伤调解会赔多少钱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实际损失来确定。并且对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从上述法律来看,当事人和解程序应满足以下条件: 1、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只有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和解的条件。这里的“自愿和解”是指被害人不受外力的干扰,在谅解犯罪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出于自己的意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 2、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在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也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设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使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顺应当前报应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转变的时代潮流,降低司法成本,积极地实现案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在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至少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而此时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存在差异的,那其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 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

员工过失行为处罚细则

员工过失行为处罚细则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激励员工的敬业和奉献精神, 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权责部门: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总经理批准日起实施。 四、实施办法:本规定是总经理发放年终奖及岗位提升、调薪的重要参考依据,每人每年基准分为100分, 70分以下为差,71到80为中,81到90为良,91分以上为优。80分以下者年终奖打折50%。70分以下者年终奖打折70%。当年扣减满20分者,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扣满10分者不参与岗位晋升。 第二章实施程序 一、员工发生上述一般或较重过失行为的,可由用人部门提出记扣分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也可由人力资源部或职能管理部门直接记扣员工相应行为过失分数;发生上述严重过失行为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记扣员工相应行为过失分数; 二、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记扣分通知单,对记扣分数有异议的员工,可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及总经理申请上诉,员工申诉被批准的,所记扣分数可予撤消,申诉被驳回的,仍按原决定执行。人力资源部将对每季度各部门员工行为过失记分进行统计排名,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过失行为分类及扣分标准 一、过失行为分类 员工行为过失是指员工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违背其岗位职责、发生质量、安全、设备、违章或事故等各类行为的统称,视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过失、较重过失、严重过失。对发生下列行为者,公司将扣除员工相应的行为分数。 二、过失行为扣分标准 3.1一般过失一次记扣1-2分 3.1.1迟到、早退1次,扣1分; 3.1.2无故缺勤(旷工)一天的,扣2分;3.1.3 擅自脱岗、串岗影响工作的,扣1分 3.1.4请销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扣1分; 3.1.5工作时间睡觉、聊天、办私事及做其他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扣1分;3.1.6 培训、会议无故缺席、中途离场未经批准或不遵守有关规定的,扣1分; 3.1.7每月漏打卡次数超过4次的,员工当月累计迟到3次的,扣1分。 3.1.8在公司内吵架骂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3.1.9未经许可擅入公司规定的禁区的,扣2分; 3.1.10擅自更改公司行政及业务管理指令,情节较轻的,扣1分; 3.1.11因管理或工作不力,造成工作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1.12由于疏忽或工作失误,损坏、丢失公司财物与设备,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分;3.1.13 未按规定厉行节约,造成公司财物浪费的,扣1分; 3.1.14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情节较轻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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