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

1.州法院体制

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

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

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使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不管采取何种名称,它的职能是相同的,即审查下级州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这就是对上诉管辖权的行使。州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范围是相对狭窄的,它并不审查那些案件的事实,也不能把自己对正义的理念来代替初审法院的理念,它所做的是对审查初级法院的判案记录,进而来确定下级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是否有错以及在将实体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是否有误。”(格林“初审法院的工作”《法院公共和法的爆炸》第七期16页1995年版琼斯著)

“人们诉讼权利”应当包括对所有法庭做出的不利裁判进行上诉复查的权利,这一现代理念是最近才发展起来的。在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司法历史的头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上诉只是一个“面子问题”,而不是一种权利。

依据每个州的现行成文法,在诉讼争议中败诉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其他法院对于原法院做出的判决再进行至少一次的复查。当然,这种承认上诉作为一项实体权利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导致了上诉案件的大量增加,并很快造成州终审法院的诉讼时间表拥塞到无从处理的地步,尤其是那些人口众多的州。

作为回应,大多数州都设立了中级上诉法院,拥有审查并最终裁决大量案件的管辖权,比如说那些并不引起新的或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案件,基于此,终审法的政策是给终审法院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接受或否决对上诉审查的请求。如果案件很轻易地就可以从中等上诉法院上诉到终审法院的话,那么中等上诉法院也就未实现“过滤”案件这一设立它的初衷。由于几乎所有州的诉讼都在不断增大,逐步地中级上诉法院而非终审法院将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机关。

2.联邦法院

最高法院是唯一的一个依联邦宪法直接设置的法院。而联邦司法系统的其他法院都是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由国会组织法予以规定的。在联邦司法系统的发展过程中,其中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是在第一届国会中通过的,这部法律是国会早期通过的法令之一,于1789年9月24日成为法律。这部名为“美国司法系统组织法”

的法律,体现了第一届国会所作出的关于确定联邦司法系统的决议。这一决议是为了解决联邦宪法本身没有解决的问题:即联邦国家是否要像设立联邦最高法院一样去设立一些联邦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或者联邦法律的解释权与实施权是否应该全部给与那些州立的初级法院和上诉法院,还是应该由联邦最高附行使。自1789年以来,联邦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第一届国会关于确立联邦司法系统的决议,即关于设立联邦初审和上诉法院的决议,仍然为将来美国的司法道路指名了方向。

现存的联邦法院体系基本上可以分成三个层级:一是有普通管辖权的审判法院它被称作为地区法院;二是中级上诉法院被称作为上诉法院;三是最高法院。它是根据宪法第三章特别产生的,它不仅作为联邦司法体系中的终审法院,也是作为州司法体系的终审法院。也有一些特殊的联邦法院(如索赔法院或税务法院)。就他们的特定的管辖权来说,这些法院的功能或多或少有些象地区法院,但是在联邦法院体系中,没有具有限管辖权的联邦审判法院。

1)联邦地区法院

据现行国会立法,美国被划分为91个联邦司法行政区,每个区都拥有自己的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拥有1个地区法院,人口众多的州通常被划分为2、3或4个司法行政区。以纽约为例,它拥有4个联邦地区法院,分别是南区、北区、东区和西区法院。地区法院的审判通常由1个法官主持。然而,在少数情况下,主要是对于涉及州法律的实施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或联邦成文法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案件,需要召集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来作出决定。

虽然它们在实质功能上相当于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可以感到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权还是有限的:象其他联邦法院一样,它们不能受理超出宪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的案件。宪法第二章第二条是主要设定外延限制的条款,这些以外的案件都是联邦法院无权管辖的也不能由国会授予管辖权。

相应的结果是,美国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必须建立在两种基础上,要么以争议事件的性质为基础(如由宪法或美联邦法律所引起的案件);要么以争诉事件当事人的性质为基础(如美联邦可能充当当事人的案件或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案件)。

地区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可以归入一下三种案件:(1)美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这既包括美国是原告或被告的民事案件,又包括美国提起的违法控告。(2)有关“联邦问题”的案件,即有关宪法条款或者联邦法规和规范的解释和效力问题;(3)“具有不同州公民身份差异”案件,它适用于美国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为了适应不同管辖权的需要,一个公司必须成为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州的“公民”,也必须成为它的主要业务经营地的州的“公民”。

现行的联邦立法对地区法院在一些“联邦问题”和全部“具有不同州公民身份差异”案件的管辖权上施加了进一步的限制:“诉讼的事项必须超过5万美元。”联邦法院管辖的案子——举例来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且涉及超5万美元的诉讼——根据“审判地”,可以在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所在地区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在这些案件中选择,正如他所能的那样,不在联邦法院而是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案件移交到与州法院同一地区的联邦法院,在那里案件将得到审理很裁决。如果案件是在被告的居住地所在的州法院被起诉,则案件不能由被告移交。“国籍差异”管辖的历史根源得自以前人们的忧虑,即一州的公民可能会在他对手的居住地所在的州法院得到不公平的对待,即使这种旧式的关切在当被告在自己的地盘上被起诉时可谓是不适用的。

整个联邦地区法院的审理程序是一致的,无须考虑各州法院之间在程序上的差异。1934年,国会授权最高法院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普通法律诉讼和衡平法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这个统一的规则,却被一直视为“联邦规则”,由最高法院公布并于1938年生效,虽然偶尔修改。

2)联邦上诉法院

现行联邦立法将美国进一步分成数个巡回审判地区,每个地区有各自的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都有权受理

巡回审判区内的联邦地区法院初审的上诉案件。美国现有13个巡回审判地区。联邦巡回审判区与其他巡回审判区有所不同,其审判管辖权有标的物界定而非由地理位置决定。成立于1982年,继承了原索赔法院和海关与上诉法院的上诉管辖制度。

尽管在极少数情况下,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可以召开全体法官,审理和裁定一些特别难断或特别重要的案件,但是,联邦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均有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审理。这三位参与联邦上诉案件审理的法官通常都是巡回法院法官,但是,出于受理上诉案件的需要,国会立法授权地区法院法官临时参与上诉法院的案件审理。近几年来,由于联邦上诉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由两名巡回法官和一名地方法院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定的现象已经很普遍了。

3)联邦最高法院

理解并记住最高法院作为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后的救济途径这一功能,关键在于明白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复审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被其受理并依据案情做出判决。败诉方当事人仅主张对其判决有误的,即使该主张具有说服力也不能获得最高法院的复审;她必须首先说法最高法院相信其案件中存在的争端作为普遍适用的联邦法律中的争端,足够重要的值得最高法院考虑。绝大多数案件只有通过“诉请调取案卷令状”才能有联邦最高法院复审并获得判决。调取案件令状由联邦最高法院在国会法案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决定发出或拒绝发出。在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九名法官中有四名以上投票同意受理案件,即同意审理并依据案情做出判决,则法院将会发出调取案卷令状。像绝大多数案件一样,如果调取案件令状的诉请被驳回,就意味着上诉法院或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成为某一具体争议中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高法院驳回调取案卷令状的请求并不一定意味着它支持上诉法院或其他复审法院的意见和判决。意识到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调审请求的驳回仅仅表明法官们认为这些涉案事实对于联邦法的完善发展并不是很重要,不值得法官们给予极大的关注。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管辖权的自由性有其合理的政策基础: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上诉到最高法院,那么普通上诉案件会多得应接不暇,法院将不能全面细致的考虑那些重大案件。最高法院作为联邦体系的公断人,宪法自由权利的最终捍卫者,美国法院执行的所有法律的一致性和实体正义的最高监督者,它必须对重大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最近一年的案卷表明了为了合理控制判决工作量最高法院在调审程序中行使了自由裁量的程度:在1994年10月的开庭期内,最高法院审查了2185个调审请求,只批准了83例。(不足4%)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美国法概论

论美国宪法 【摘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该法自施行以来,不仅对美国本土产生了重要作用,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和实施,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美国宪法根本大法成文宪法重要作用 【正文】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联邦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纳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商业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联邦条例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 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 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874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示范文本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 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齐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

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法内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 该法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机构设置、隶属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

世界法律体系简介(中英文)

1.how to underst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often imprecisely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the triaspolitica principle, is a model for the governance of a state (or who controls the state). The model was first developed in ancient Greece. Under this model, the state is divided into branches, each with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powers and areas of responsibility so that the powers of one branch are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powers associated with the other branches. The typical division of branches is into a legislature, an executive, and a judiciary. It can be contrasted with the fusion of powers in a parliamentary system where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and sometimes parts of the judiciary) are unified. 三权分立,往往不准确交替使用的三叠纪政治学原则,是一个典范的状态的治理(或谁控制的状态)。在古希腊最早开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状态分为分支,每个单独的和独立的权力和责任领域,使得一个部门的权力不与与其他部门相关的权力冲突。分支机构的典型划分成一个立法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它可以对比权力的议会制度,其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时部分)是统一的融合。 Comparison between tripartite and bipartite national systems[edit] Constitutions with a high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re found worldwide. The UK system is distinguished by a particular entwining of powers. In Italy the powers are completely separated, and even though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needs a vote of confidence from both chambers of Parliament, that represents a large number of members (almost 1,000).[14] A number of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have electoral branches of government. Countries with little separation of power include New Zealand and Canada. Canada makes limited us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practice, although in theory it distinguishes between branches of government. Complete separation of powers systems are almost always presidential, although theoretically this need not be the case. There are a few historical exceptions, such as the Directoire system of revolutionary France. Switzerland offers an example of non-Presidential separation of powers today: It is run by a seven-member executive branch, the Federal Council. However, some might argue that Switzerland does not have a strong separation of powers system, as the Federal Council is appointed by parliament (but not dependent on parliament) and although the judiciary has no power of review, the judiciary is still separate from the other branches. 三方和双方国家制度的比较 与宪法权力分立的高度在世界各地找到。英国系统是由权力的特定缠绕在一起区分。在意大利的权力是完全分开的,即使部长会议需要表决的议会两院的信心,表示有大量的成员(近1,000)的。[14]一些拉美国家有分支机构选举政府。 带电源的小分离的国家包括新西兰和加拿大。加拿大使得有限的使用在实践中三权分立,虽然在理论上区分政府部门之间。 完整的三权分立制度几乎都是总统,虽然理论上这不一定是这种情况。有一些历史的例外,如法国大革命的督系统。瑞士今天提供权力的非总统分离的一个例子:它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行政部门,联邦委员会运行。不过,有些人可能会争辩说,瑞士没有权力系统的强大的分离,作为联邦委员会是由议会任命的(但不依赖于议会),尽管司法机构审查没有权力,司法机关仍是从其他分离分支机构。 2.How to Understand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Step 1 Investigate the origin Investigate the origin of the law.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as finalized in 1788 and is still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t was based on the principal that 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s the sovereignty of each state while mandating that they are unified as one nation. Step 2 Understand the authority Underst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branches. The power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as balanced among three equal branches to create a long-lasting government that would serve everyone. The three branches are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Americans vote to elect the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branches. The members of the judicial branch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and confirmed by the Senate. Step 3 Study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Study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highest court and all lower courts are obligated to follow the guides set by the Supreme Court when making decisions.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在纽约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体系:联邦和地方。即:一个是联邦法院系统,另一个是纽约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从级别上分是三个基本等级: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美国根据国会授权设立94个地区法院。这些是联邦案件的初审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Appeal Court;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纽约州的是第二巡回法院。由于美国是判例制的国家,大部分判例是在巡回法院确立的,所以它是美国最重要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唯一根据美国宪法设立,其他均由国会授权成立)。联邦最高法院判案很少,有一年不接受超过100个司法案件之说。 其他专门法院系统,包括: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等。 联邦法官等级包括: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陪审法官;巡回法院的巡回法官;地区法院的法官。 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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