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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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指能够将法律与其他类似的社会现象区别开来的个性化要素。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并非所有类型的行动法律都调整,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

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依据法律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2.可裁判性:法官依据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的影响

2.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的影响

(二)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1.指引作用:

(1)两种指引: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单次指引准确程度高,总体效率低。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单次指引准确程度低,总体效率高,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

(2)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

(3)指引作用的基本结构:

①针对本人;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①针对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③以法律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违法”,而不是“对/错”

3.教育作用

(1)基本类型: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2)基本结构

①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包括本人和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司法,执法和守法的事例)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任何行为。

①相互性:一般是处于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针对对方进行预测;

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①针对违法犯罪分子;②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和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学说

1.“三要素说”: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缺陷:“制裁”无法体现所有类型的法律后果

2.“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优点:以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

缺陷:遗失“假定”这个部分

新三要素说, 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条件

(1)定义: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①主体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②事项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类型

(3)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2.行为模式

(1)定义: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2)类型:

①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标志是“可以”或者“有何种权利”

②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标志是“应当”或者“必须”

③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标志是“不得”或者“禁止”

3.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1)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注意:可为的行为模式只与肯定性法律后果相连接

(2)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内容是指事物内在的构成要素,形式是指事物外在的表现样态。同一内容可以借由多个形式来表达,同一形式可以承载多个内容。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1)二者不能等同: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2)交叉关系: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1)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注意:

A规范性条文不仅仅表述法律规则,而且还可以表述法律原则

B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以用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述,英美法系就以判例来表述C规范性条文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2)非规范性条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主要有两类:

①定义性条文: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

②辅助性条文: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行为模式所做的划分)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1)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①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1)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它分为两种类型

①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完整性或确定性程度不同所做的划分)

(1)确定性规则:是指任务本已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适用规则)

(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已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司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单项选择真题及答案 45.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 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 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 选项A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要求他们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品行。 选项B 说法错误。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但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职责上是平等的。 选项C 说法正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行为和意识的作用,只有通过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外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选项D 说法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锻炼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意志和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方面。

46. 关于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唐某系某省高院副院长,其子系该省某县法院院长。对唐某父子应适用任职回避规定 B. 楼法官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其无须免除法官职务 C. 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院,收效显著。对其应予以奖励 D. 陆法官在判决书送达后,发现误将上诉期15 日写成了15 月,立即将判决 收回,作出新判决书次日即交给当事人。其行为不违反法官职业规范规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任免和法官行为。 选项A 错误。《法官法》第16 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 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可知,唐某与其子不属于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因此,不适用任职回避的规定。 选项B 错误。《法官法》第13 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 不能继续任职的,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选项C正确。《法官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该法第30 条第(二)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本案中,白法官将多年办案体会整理为《典型案件法庭审理要点》,被所在中级法院推广到基层法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新增考点解读及配 套练习题 2016年5月19日16:52 阅读14万+ 2016司法考试大纲理论法学 新增考点解读及配套练习题 宋光明 理论法学2015年卷一考核94分,卷四考核33分,共计127分。具体分值分配如下: 1、法治理论:卷一考核客观题26分,卷四考核主观题33分(其中,第一题20分,第七题13分),共计59分; 2、法理学:卷一考核23分; 3、法制史:卷一考核4分; 4、宪法学:卷一考核25分; 5、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卷一考核16分。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将会加大考核力度,进入卷四主观题的考查范围。 那么,职业道德在卷四会如何考查呢?无非是两种情形: 第一,结合部门法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如结合刑诉、民诉的案例,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考查法律职业人员的所作所为。 第二,结合法治理论以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核,如从职业道德中的理论知识如司法公正、司法的特征、司法的功能等角度结合司法改革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考查。 如果是第一种方式考查职业道德,那么,极有可能,理论法学各科的总得分值会进一步增加。而如果是第二种方式考核,那么,理论法学各科总的分值会与2015持平或略有增加。

总之,无论如何,理论法学2016年的分值将至少与2015年持平。 按照2016大纲的表述, 法治理论在考点上没有变化,这也是预料之中,因为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 法理学在第三章“法的演进”部分,删除掉了非马克思注意法学对法的起源。但是,这个删除意义不大,因为这个点本身从来就没考过。因此,法理学的重点依然是前两章,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 法制史的考点没有变化,2015年应当还是4分左右。 宪法学的变化,应该是理论法学诸学科中最大的。但是,这个变化并非宪法学的理论方面,主要是涉及到一些宪法性法律的新增与修改,如新增的宪法宣誓、国家勋章与荣誉称号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代表法的修改、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等。具体解析见下文。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变化,主要是因应两院三部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探索方面。具体解析见下文。 宪法学 一、宪法宣誓制度(2016新增) 宣誓主体 下列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 2、一府两院任命产生的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其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论述145 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 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 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 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 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 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 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 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 5、 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 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 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 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 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 6、 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 考点五、 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 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 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 4、62 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 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 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

如何通过司法考试方法

如何通过司法考试方法 一、我的司考历程:我出生在山东农村,父母都是淳朴善良的普通农民。十七岁那年,我进入西南某高校法律系读书(这个系现在不知道应当称作什么学院了)。四年后,我带着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荣耀,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但所从事的工作却与法律没有任何关系。 刚到单位的第一年,有位同事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我随即也向单位领导打了报告。领导说:“新同志,熟悉工作要紧,考试的事以后再说”。就这样,这事一放就是几年,其间再也没有动过法律专业的任何书籍。 2008年夏天,同在成都的大学同学邀约我:“现在应该司法考试了,一起参加一下试试吧”。我便买了一本法条汇编、一本模拟试题,准备参加考试。但由于工作原因,最终也没有报名。 2009年6月,又是司考报名的时间了。没有多想,跟单位领导报告以后便报了名。但直到考试那天,才发现上次买的书依然原封未动。我心想,虽然放了这么多年了,好歹自己也是法律专业毕业的,读书时成绩还不错,就考考试试吧。结果可想而知,210分。当同学打电话告诉我结果的时候,那种感觉简直无法形容,是满意?是羞愧?或是其他?也许都不是,也许都是。 2010年再次参加考试,唯一不同的就是阅读了宪法、刑法、民法通

则和合同法总则的条文。原本打算不去考的,但毕竟报了名,还是硬着头皮去了。第1卷考下来,才知道司法考试确实是不容易。280分,离合格线还差一大截。 2010年的考试深深的刺激了我,一种被蔑视的羞愧,一种深深的自责。当年10月底,我去买了法律出版社3卷本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一些模拟试题,准备从头再来。由于工作比较紧张,复习计划被无数次的打断。2011年5月初,教材第1卷第450页这次以后的部分,都还保持着它们原来的模样,我感觉再这样下去,这次的司法考试也会铩羽而归,所以我当机立断,听人介绍参加了新华考资网的全程实验班。我参加这个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提供音频和讲义的下载,在线可以视频听课,而且课程全面(分为七个阶段),价格也实惠才898元(加qq: 281342356,可以9折)。幸好,后来工作上的事情少了些,我也逐渐地把主要精力转到了准备考试上。从此,上班时间完成日常工作以后,就抓紧时间看书学习,听下载下来的音频教程,甚至出差也没有忘记把教材带上,单位领导保持了一种默许的态度;晚上家里的灯至少都会亮到11点,但一般不会超过12点。 9月17日,我忐忑不安的进入了考场,因为我还没有完成自己的复习计划。9月18日下午走出考场,我强打精神打电话给父母,因为对自己的考试发挥很不满意,甚至有些失落。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非法本篇】

2010年司法考试备考策略【非法本篇】 近些年来随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地位和待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毕业生将就业目光投向了“法律”方向。可是,要想成为一名成功法律人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此,每年司法考试的报名人数不断攀增。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非法本(非法学本科)考生占据了报名总人数的35.7℅。 如此高的报考比例,但成绩出来之后,司考过关率却低于全国平均通过率许多。究其原因,非法本考生因无法学专业基础或基础非常薄弱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缺乏法学知识架构和体系、学科知识点和重点把握不到位、一些关键问题浮于表面未深入理解、学习方法不当、缺乏答题技巧等等。事实也证明:囫囵吞枣式的复习不是迈向成功的正确渠道,只有深入理解,熟练掌握法学知识,才能顺利过关,笑傲司考! 一、打牢法学根基,精通法学理论: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基础理论”阶段了,但不同于其他考生,这是非法本考生复习司考的重头和关键所在,不可直接去盲目地背法条、做真题等。考生不要轻信别人说的很轻松过关的言论,或许有这样的高人,但不可否认,大多数不是,尤其是没有法学基础的非法本考生,所以唯一要做的就是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至于复习时间,如果你决心要参加2010年司法考试,那现在准备已经不早了。作为非法学本科考生,只有以加倍的时间和努力的行动才可能在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这是成功的基础性因素,也是考生应该尽量保证的? 然后,考生应该制定大体上的复习计划,确定每天和每月的复习时间以及复习顺序:在每天时间的把握上,非法本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建议每天能有四到八小时的学习时间,在周末可以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一般来说,基础理论复习时间应该在三个月左右,这段期间,考生应精力精通各科理论知识,打好基础,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各科时间的分配上,考生可以按其在考试中所占的比例有所侧重,如大法的复习时间应占到总时间的四分之三左右。 在一定量的学习时间之上,我们能改进和提高的只能是学习效率。不要小瞧了每天四到八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当你全身心投入时会学到很多的知识并发现很多的问题,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提高和享受的过程。所以,我给大家的建议就是把司法考试的复习当作是和法律交流和探讨,重在理解和享受,如果你要把它当作一件长期的繁忙任务,你不可能真正掌握它。 二、熟练运用法条,把握重点考点: 可以说,法条是司法考试的后台,很大一部分考试试题是命题人根据法条而做出的,因此,可以说把握住了重点法条,就把握住了司法考试命题的脉搏。但每年都有一些考生,他们坚信记住就可以作对题,因此他们就是简单的记忆、记忆再记忆,而没去理解法条的内涵,最后他们失败了。 其实,对于法条的复习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2020年司法考试练习题及解析《理论法学》 题目: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有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隐藏答案】 【准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如国际****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选项A错误。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

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选项B错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水准。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理应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选项C准确。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有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以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选项D错误。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理论法司考考前必背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背诵默写60条 @理论法学周悟阳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2.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4.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 8.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9.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10.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

理论法学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理论法学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1/12)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______ A.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 B.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12年减去原判贪污罪8年) C.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 D.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12年减去改判贪污罪5年) 下一题 (2/12)单项选择题 第2题 下列哪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______ A.检察机关对于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申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 B.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 C.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死,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查清刘某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将其释放 D.刘某和张某吃饭时与人争执,张某将某人捅成重伤,两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刘某释放,刘某提出赔偿请求 上一题下一题 (3/12)单项选择题 第3题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______ 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 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 上一题下一题 (4/12)单项选择题 第4题 某市检察院以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某市中级法院,并建议该院判处死刑。甲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甲上诉,某省高级法院判决维持。经最高法院核准后,甲被执行死刑。甲死后,其妻不断申诉。后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甲无罪。甲妻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______ A.某市检察院 B.某市中级法院 C.某省高级法院 D.最高法院 上一题下一题

司法考试理论真题卷答案及解析(八)

司法考试理论真题卷答案及解析(八)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答案】A 【考点】法律归责原则 【解析】A项:本题中,《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A项正确。 B项:王某拾得电饭煲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不当得利,王某没有则“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表述就不成立,否则就违反责任法定原则。 C项:公平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第三: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违法行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责任反而违背公平原则,就电饭煲爆炸致使王某受伤,王某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C项表述错误。 D项:我国的归责原则中并没有风险责任原则,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可知,陆某无须承担责任。该项表述错误。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答案】B 【考点】法律规则 【解析】A项: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用,法律规则可划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指对国家机关和公民赋予一定权利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增设一定义务的法律规则。题干中的规定为义务性规则,此项错。 B项: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并非绝对的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可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合法利益,此项正确。 C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是等同的,同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此项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精华考点1-67

理论法精华考点1-67 1.如何理解“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制约”。 “社会存在”的意思是一切存在于社会上的现象,比如宗教、文化、政治、经济等等。“制约”的意思是决定。这就是说,法受到一切社会现象的决定,但是,最终决定法的——注意此处是“最终决定”,只能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法调整人的行为。 在这里,首先,人的行为是基于意识/意思的身体动静,因此“意思表示”也是一种行为。其次,人的行为是交互行为、涉他行为,一般不是自残、自虐等自涉行为。 3.港口管理法只能管到港口范围之内,因此,它不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个说法对吗? 当然不对。因为法的普遍有效性指的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任何适格主体都要受到法的约束。“港口管理法只能管到港口范围之内”,说的是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这两个定义要注意区别。 4.关于平等,有这样三个说法值得注意。 第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名义上的平等。第二,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说法也不对,至少在原始社会连法律都没有,又哪来的法律面前人平等的原则?第三,平等指的是待遇相同,所以,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奴役。 5.为什么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一般不通过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 因为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利益导向的,而宗教、道德一般不谈利益。 6.法律讲权利义务与宗教、道德讲权利义务有什么区别呢?

区别在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而宗教、道德上的却没有。在这里,对等性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结构依存,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第二,总量相等,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反之亦然。 7.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什么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因为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在这里,本人指的是特定的。陈法官是一个特定的人,因此体现的是指引作用。 8.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什么规范作用? 首先体现了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在这里,法院依据法律评判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体现了评价作用。 9.能否依据道德提起诉讼? 不能。因为道德不具有可诉性,只有法律具有可诉性,所以只能依据法律提起诉讼。 10.如何区分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主要看载体不同。如果载体是判决书、合同、协议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是个别性指引,如果载体是法条、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是规范性指引。 11.在法的体系价值中,自由>正义>秩序是一个固定的位阶,这个说法对不对? 当然不对。因为价值的大小,不同人看不同样。比如在游行中,游行者认为自由大于秩序,但是,执勤的警察却认为秩序大于自由。 12.如何判断一个法条是否运用了规范语句的表达形式? 看它有没有道义助动词(可以、应当、必须、不得……)。只要有道义助动词的,一定是规范语句;只要没有到道义助动词的,一定是非规范语句。 13.如何区分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法的运行

天星司考2015年理论法知识点 法的运行 一、地位分析 法的运行在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考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占到法理学客观题23分中的30%左右。其中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天星司考、法律解释等知识点近年来每年必考。而立法部分由于牵涉到《立法法》,也属于法理学中的常考点。 二、考点剖析 考点1、立法 自治条例(可以变通) 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

15、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2013.1. 87) 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2 16、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08/1/4)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考点3、法适用的目标

法适用的步骤 整体上:三段论。 (1)寻找小前提:查明案件事实。注意:从生活事实中提炼法律事实,关键:一方面考量已知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2)寻找大前提:选择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规范。注意:选择法律规范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因此需要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把握,以避免矛盾。 (3)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天星司考)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注意:需要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理解和把握 注意:(1)三个步骤并非截然分开,确认案件事实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来回往复,而且需要法律解释,对一般和个别进行缝合,解决规范和事实间的紧张关系。 (2)必须要说明理由,即需要法律论证。 17、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2/1/13)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考点4、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1)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在于:A、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B、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真实的。 (2)内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真实有效,(天星司考)但对于前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需要: (3)外部证成:对于内部证成的前提的证成。 (4)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实质是一系列的三段论的叠加。外部证成的三段论证成内部证成的有效性。但是外部证成本身又是一个内部证成。所以内部证成不仅包括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法律决定之间的推理规则,而且包括确立前提本身的推理规则。 18、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1/86) 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

司考练习题[理论法学]

1.关于法的本质,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因为法具有社会性,所以它就是社会全体公众意志的反映 B.法的阶级性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强调其客观决定性,从本质上讲,两者是相互矛盾的 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的本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不受历史、民族等其他因素的影响D.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2.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自己的特点,下列关于法的特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只有经过公共权力机构(即有权的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B.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C.法律强调是一种合法的国家强制 D.与道德一样,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关于法的作用,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的影响(促进或延缓) B.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C.法的教育作用有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两种形式 D.法的预测作用意味着人们可能根据法律预先知道自己应当如何作为和可能引发何种结果 4.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限制自由的法不是真正的法 B.虽然自由是神圣的,但自由也应有限度,这个限度应由法来规定 C.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之善恶的唯一标准 D.自由是法律其他价值的基础(秩序) 5.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西方法学流派,下列哪些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B.法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 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 6.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背诵版】2018杨帆理论法黄金考点

2018年法考杨帆黄金考点 【黄金考点1】法的概念的争议: 道德必备非实证,实证主义没道德 1.自然法学看道德,不道德的不是法。 2.分析法学看来源,出自国家才是法。 3.法社会学看实效,有实效的都是法。 4.现实法学重现实,真法只在判决中。 5.何谓道路第三条?来源实效加道德。 【黄金考点2】法的特征共六个: 1.规范性:对象不特定,适用可反复。 2.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阶级意志法本质 3.普遍性:效力最高,适用平等 4.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是他律,最后措施非唯一 5.严格程序性:有些规范讲程序,法的程序最严格 6.可诉性:对公民可争讼,对法院可裁判。 【黄金考点3】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预测后果,指引自己,评价他人,强制违法,教育大众 2.社会作用 三领域政经文,两方向社会政治 3.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1)理性有限有漏洞 (2)语言模糊不确定 (3)裁判个案会僵硬 (4)保持稳定滞后性 【黄金考点4】法的价值 1.法的判断:描述案件是事实判断,依法决定属价值判断 2.价值种类: (1)自由:限制自由四原则:禁止伤害他人(伤害原则)、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冒犯原则)、禁止自我伤害(家长主义原则),禁止违背共同道德(法律道德主义)。 (2)正义: 一视同仁形式正义,合理区别实质正义。 强调结果实体正义,强调过程程序正义。 分配正义: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差别分配物质财富(差别原则),保障先天缺陷者需求(满足个人需求原则)。 (3)人权:人之为人应有权利,逻辑上先于国家。 (4)秩序:基础非最高 3.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排序即为位阶。

[全]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

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法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指能够将法律与其他类似的社会现象区别开来的个性化要素。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并非所有类型的行动法律都调整,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 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依据法律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2.可裁判性:法官依据法律作为裁判的依据。

英语测试理论与实践 国家司法考试

Research project for China’s National Judicial Exam 学期课程:英语测试理论与实践 小组成员:孙相龙*** *** *** 指导教师:牟明 完成时间:2013年6月

Group members: ***、***、***、孙相龙 Abstract The article mainly investigates China’s National Judicial Exam from four aspects: validity; reliability; practicality and backwash. We analy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 We hope that readers can ha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 Key words: China’s National Judicial Exam; validity; reliability; practicality; backwash Introduction As we all know, China’s national Judicial Exam is a national qualifying examination organized uniformly for people who want to be engaged in the specific legal profession. And it is organized once a year. It is called “ the first exam in china”because of its difficulty and the very low passing rate.[1] The exam has many worthwhile aspects with the development in china for decades. Even so, there are some flaws in proposition institutions, procedures and examination contents. Now we want to analyze the exam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evaluation criterion, such as validity, reliability, practicality and producing backwash. We will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four aspects. Evaluation 1.The validity of China’s national Judicial Exam If we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exam’s validity, we can draw some conclusions. For its examination contents, we analyze it between two kinds of question types: the objective test and the subjective test. From the angle of judicial exam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process that the judge found the law and form the judgment norms is a combination between the subjective standard and the objective standard when the judge judges a case.[2] Through testing the familiarity about the legal rules within the limitative scope, we can still distinguish whether the candidates have mastered our existing legal system or not. The subjective question focus more on demonstrating their own conclusions.For example in 2006 judicial exam, a total of 12 branches of the problem, of which 11 proposed the "why." And in a realistic point of view, that is very useful for judicial publicity and avoiding corrup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exam, the enhancement in rational reasoning is also the important way to distinct the simple level of knowledge and in-depth level of thinking. Seeing these aspects, we can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exam is valid in contents . However, we also should know its drawbacks. Firstly, from the view of judicial exam papers, the proportion of objective questions is large. Three-quarters of the overall scores are objective questions, and the unreasonable allocation has deviated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esting laws.[2] Secondly , the Judicial Exam is entirely confined to test th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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