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围 (3)

2 认证模式 (3)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3.2认证的申请 (3)

3.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

3.4认证发证检验 (3)

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6认证后监督 (3)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全性能委托检验 (3)

4.2认证的申请 (4)

4.3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

4.4认证发证检验 (8)

4.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6认证后的监督 (11)

5 认证证书 (1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5.2换发新证 (14)

5.3复评换证 (14)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

6.1认证标志的使用 (15)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

6.3加施方式 (15)

6.4加施位置 (16)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

7.1认证证书的暂停 (16)

7.2认证证书的撤销 (17)

7.3认证证书的注销 (17)

7.4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8)

8 收费 (18)

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9)

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25)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认证的申请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认证发证检验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 送样方法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1.2.1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4.1.2.3 检验方法

除相应的产品认证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4.2 认证的申请

4.2.1 申请单元划分

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2 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以下称认证机构)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受控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

4) 认证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机

构)出具的申请认证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3 文件审核

认证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认证机构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认证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文件初审结论报告》,认证机构向申请企业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文件审核部通知申请企业及时修改。

4.2.4 分型产品的申请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认证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

4.2.5 增型认证的申请

增加己获认证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认证(以下称增型认证),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6 增类认证的申请

增加新的产品类别认证(以下称增类认证),申请企业按4.1.1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3.1 审核容

4.3.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认证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

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4.3.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 工厂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2019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 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消防水带180 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喷水灭火产品180 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消防车180 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灭火剂180 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建筑耐火构件180 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装备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火灾防护产品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3.认证的基本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认证的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型式试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初始工厂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获证后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7.认证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8.申诉和投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9.收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CQC】关于线缆防火认证要求及燃烧性能分级的说明

【CQC】关于线缆防火认证要求及燃烧性能分级的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14号】,《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同时废止。民规变民标,行标升国标。作为国内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主要依据标准和基础标准,此次新版国标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完善,将给相关产业带来深刻影响。特别是在建筑布线防火方面,为解决原行标JGJ 16-2008对阻燃电线电缆笼统规定所带来标准理解和执行的模糊不便,新版国标GB 51348-2019在第13章“建筑电气防火”中对各类民用建筑中不同场所安装敷设电线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一、GB 51348中线缆防火相关要求通过整理GB 51348-2019中建筑电气防火部分的第13.8条“线缆的选择与敷设”和第13.9条“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的相关要求,将建筑用线缆对应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汇总如表1所示,主要包含有:消防配电线路用电线电缆、非消防负荷用电线电缆和综合布线系统用通信电缆和光缆三大类产品。

表1 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场所对应的电缆和光缆的阻燃级别要求 注: 1. B1、B2、A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 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表中可见,GB 51348-2019明确采用了GB 31247-2014《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中的相关燃烧性能分级要求,对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场所安装敷设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清晰的规定,这将对规范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阻燃线缆的选型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GB 31247-2014标准与CQC防火认证为了解决线缆行业长期存在的阻燃分级标准缺失问题和原有阻燃标准体系中考核指标维度不完善的情况,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组织相关单位牵头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 2、型式认可制度 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 3、强制检验制度 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 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 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5)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消防给水设备、防火建筑材料等部分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

(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的申请 (1) 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 4.3认证发证检验 (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认证后监督 (3) 5 认证证书 (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 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 5.5证书延续 (5) 6.认证标志 (5)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 6.3变形认证标志 (5)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 8 收费 (5) 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 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 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 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2.1 审核内容 4.2.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

https://www.360docs.net/doc/6b2530974.html, 随着种种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大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很多商贩也都开始打出健康牌,其中被公认为安全等级最高的“有机食品”成为大家争相叫卖的对象。那么,市面上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哪家好?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品牌标识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食品在销售时必须加贴“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的国家标识。此外,各个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一般还会要求生产企业在商标上加上本机构的标识,以示对产品质量负责。所以,大家在购买有机食品时,一定要看清标识,有着国家标识的才是真正的有机食品。如果将来养成了购买有机食品的习惯,也不妨比较一下各个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的品质,选择自己最喜欢的品牌购买。

https://www.360docs.net/doc/6b2530974.html,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的重要性 当下欧盟已经形成了私立“质量检测认证机构”按照欧盟相关标准提供独立、严格和高效的有机审查、检测与认证,欧盟成员国相关权力机关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凡是通过质量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相当于获得了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可以畅通进入欧盟有机食品市场。因此,获得欧盟有机认证,对于我国优质农产品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走出国门,打响品牌,具有良好的作用。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

认证规则

编号: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 5.2申请资料 (2) 5.3实施安排 (3) 6 认证实施 (3) 6.1型式试验 (3) 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4认证时限 (5) 7 获证后监督 (5) 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 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3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 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 8.2认证证书内容 (8)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 9 认证标志 (8) 9.1标志式样 (8) 9.2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9) 附件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装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使用领域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产品认证制度

产品认证制度 一、总则 1.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搞好产品质量是企业的宗旨。 2. 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参加公司的质量工作会议,并进行贯彻。 3. 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好产品的质量。 4. 要对施工操作现场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认真处理质量事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 对原材料进厂实行质量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予以调换、返工或退货。 6. 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工作,定期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方面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与技能。 二、原材料认证制度 1)原材料必须有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按有关检验项目、批次规定,严格实施进场检验。 2)水泥:采用合格的大厂产品。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均进行氧化镁、三氧化硫、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多项指标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钢材:用于本工程的钢材均进行拉伸、冷弯、常温冲击和低温冲击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能用于施工。 4)砂石料等地材:用于本工程砂石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粘土块含量、云母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坚固性、密度及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抗压强度、压碎值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用于相关项目施工。 5)混凝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要进行耐久性(如抗渗性、收缩和徐变等)、抗压强度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坍落度等试验,确保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三、重点工程施工工艺认证制度 1)路基工程 ①施工前首先对路基填料进行试验,对于有机质含量、液限、塑性指数超过规范标准的填料及不能用于填方的风化石,均禁止往路基上填筑。对地形、地质变化处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处理。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正规代办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机构

我国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 ),对于列入“CCC ”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CQC 标志就是自愿性认证标志。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 )是中国最大的专业认证机构。CQC 及其设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最早和最权威的认证机构。其主要业务是,经授权承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工作和CQC 标志认证。认证类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环保、有机产品等。 CQC 以“独立公正,规范准确,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为境内外企业提供服务。经原国家商检局授权CQC 承担CCIB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业务; 2001年6月中国国家进出口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 )按照ISO/IEC 导则65评定认可,开展CQC 产品认证业务。同年6月CQC 还通过了IECEE 国际同行专家的现场评审,并于2001年9月份成为我国继 CCEE 以后第二个可以颁发和认可CB 测试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

(NCB)。CQC 的产品认证的认证范围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工产品、汽车、摩托车、轮胎、安全玻璃、音视频产品、信息产品、医疗器械、安全防范产品、日用五金、陶瓷、水泥、机床、玩具、阀门、小型汽油机等多种类产品。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CQC产品认证分为六个阶段: a. 产品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和CE符合性证书无此阶段);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 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 发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

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4.2.1.2.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4.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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