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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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95-2008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

2008—07—31发布 2009—02—01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围 (1)

2规性引用文件 (1)

3定义 (1)

4基本要求 (2)

5设备安装与检验 (2)

6作业规程 (3)

7维护要求 (4)

8附则 (4)

附录A(规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检查项目 (5)

附录B(规性附录)擦窗机检查项目 (7)

附录C(规性附录)高处作业吊篮日常检查表 (9)

附录D(规性附录)擦窗机日常检查表 (10)

附录E(规性附录)悬挂工具日常检查表 (11)

前言

高处悬挂作业在在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上已广泛使用。高处悬挂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高处悬挂作业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将影响公共安全,受到社会、政府的关注。《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的修订将进一步地规高处悬挂作业的管理,预防和减少高处悬挂作业的事故。

本标准与DB31/95-1998相比主要修改容如下:

——增加了高处悬挂作业中对建筑结构的要求;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细化了作业规程的容;

——有国家标准的指标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中的附录A、B、C、D、E均为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市标准化协会、普英特高层设备、市申锡建筑机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礼铭、顾智世、恩频、王琰。

本标准于1998年4月15日首次发布,2008年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从1998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市劳动局提出。

本标准由市劳动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协助起草单位:虹口建筑机械厂(华宇建筑吊蓝设备厂)、宝潮建筑金属结构工程(建一机械修造厂)、浦明机电设备厂、西飞三精机械、小天鹅建筑机械厂、通天建筑机械、洁威清洁用品、日本美装株式会社事务所、锡山市申锡建筑机械厂。本标准主要起草入:王振科、春兰、国定、宝琴。1.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处悬挂作业及类似作业条件和作业场所。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972—86纲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GBJ9—87建筑结构荷载规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T5032—93高处作业吊篮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悬挂作业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机构,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一种作业。

3.2吊篮从建筑物上部,用钢丝绳通过悬挂机构,沿立面悬挂着的悬吊平台进行上下运行的一种作业设备。包括永久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吊篮和临时架设在建筑物上的吊篮。

3.3悬吊平台悬吊于空中,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篮体。

3.4额定载荷悬吊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5升降装置能使悬吊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装置。

3.6工作绳单独悬挂,用于承载悬吊平台或吊板的绳索。

3.7安全钢丝绳当工作绳断裂时,能防止悬吊平台坠落的绳索。

3.8安全锁装在安全钢丝绳和悬吊平台之间,当悬吊平台运行时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倾斜达到安全锁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立即停止运行的装置。

3.9吊板由防滑座板、吊带组成。用于高处作业者坐在上面工作的组件。

3.10下滑扣联接吊板与工作绳的构件。

3.11活络结能使吊板向下滑行或固定的一种绳结。

3.12座式登高板吊板通过工作绳,由绳索活络结的松动,沿建筑物立面作向下滑行的作业装置。

3.13安全带高处作业工人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由带子、绳子和金属配件组成,总称安全带。

3.14生命绳独立悬挂建筑物顶部,通过自锁钩、安全带与作业人员连在一起,防止作业人员坠落时的绳索。3.15自锁钩配在安全带上的,在人体坠落时能立即卡住生命绳的器件。

4基本要求

4.1吊篮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5083、JG5027和JG/T5032的规定。

4.2座式登高板中的座板断裂载荷应大于4400No

4.3生命绳的破坏负荷应大于2353

4.4N。当建筑物高度大于70m时,生命绳的负荷应考虑它自身的重量,且承载后其安全系数应大于10。4.4安装吊篮、座式登高板的建筑物应符合GBJ9的规定。

4.5安全带应符合GB6095的规定。

4.6本市制造、安装、维修悬挂装置的单位,应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

4.7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安装悬挂装置的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证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5作业环境要求

5.1环境温度-10℃~+40℃。

5.2空气相对湿度不超过90%。

5.3架设、拆卸、使用吊篮和座式登高板的环境条件:

5.3.1作业人员工作处,风速小于10.8m/s(相当于阵风6级)。

5.3.2无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

5.3.3照明度大于150LX。5.3.4距离高压线大于10m。

6安全要求

6.1吊篮和座式登高板的安装、维修和操作人员应取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6.2作业人员要求

6.2.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2.2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2.3作业时应佩带附本人照片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2.4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上的自锁钩应扣在单独悬挂于建筑物顶部牢固部位的生命绳上。6.2.5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上岗。

6.2.6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

6.2.7不允许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6.2.8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国素,有权要求使用单位采取相应劳动保护措施。对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6.3使用要求

6.3.1每台悬挂设备应建立产品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6.3.2悬挂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在醒目处设置“禁止入”标志牌。

6.3.3在腐蚀性环境中作业时,应做好作业人员,安全装置,电气控制箱及绳索的防护措施。对座式登高板应选用耐腐蚀的绳索。

6.3.4座式登高板作业人员应按先扣安全带,后坐进吊板再作业的程序操作。

6.3.5座式登高板的吊绳应反兜座板底面,以防座板断裂时人员坠落。

6.3.6座式登高板的工作绳绳扣应系死结,生命绳的结;电不得与工作绳结扎在同一受力处。

6.3.7座式登高板下滑扣应保证作业时不会脱落。

6.3.8座式登高板应用于外墙清洗或外墙粉刷作业,不得用于二人协作作业。

6.3.9吊篮不得作为电梯使用,且不允许在悬吊平台上擅自另设吊具。

6.3.10不允许在悬吊平台里使用梯子、登子、垫脚物等进行作业。

6.3.11置于悬吊平台里的载荷应分布均匀,且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6.3.12悬吊平台在运行时,作业人员不得施工操作,并应密切注意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6.3.13吊篮运行时,不得手动制动电机和用安全锁制动。

6.3.14悬吊平台停留在某一位置作业时,应将其适当固定,以防晃动。

6.3.15常设吊篮水平移位时,应先将其提升至屋面位置;非常设吊篮水平移位时,应先将其放置底面位置。6.3.16作业完毕后,常设吊篮应停放在屋面规定位置;非常设吊篮应停放在最底层位置,并固定。

6.3.17悬吊平台上下运行时,应保持钢丝绳垂直状态。

6.3.18不允许绳索连接后使用。

6.3.19在悬吊平台里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做好绝缘保护,不得用钢丝绳作为电焊接地线。

6.3.20安全锁手柄、自锁钩不得人为用物体撑起,使之失效。

6.3.21电气控制箱不得另外布线作为照明和其他动力电源使用。

6.3.22电气控制箱应由一人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

6.3.23待修的吊篮,应挂有“禁止启动”标志牌。

6.3.24作业时,应妥善保管好施工工具,防止高空坠物。

6.3.25紧急时措施:

a)作业时断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突然来电时发生意外;

b)作业时发生断绳,作业人员应及时安全撤离现场,并由专业人员处理。

6.3.26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吊篮作业时,应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经本企业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座式登高板或自制悬挂装置作业。

7安全检查

7.1吊篮

7.1.1新安装的、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启用前按以下要求执行。

7.1.1.1对下列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a)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b)安全锁;

c)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d)钢丝绳防松装置;

e)电气安全装置;

f)紧固件有否松动;

g)焊缝有否裂纹;

h)运动的零部件有否卡阻现象;

i)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7.1.1.2负载试验应按额定载荷的125%进行(载荷应均布)。

7.1.2日常检查每天作业开始前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查,井作出评价和处理。

7.2座式登高板每天作业开始前应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处理。

7.3吊篮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7.4定期检查

7.4.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按GB5972中2.4.1和2.4.2的规定进行一次检查。

7.4.2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容的安全性能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归档保存。a)按本标准7.1的规定检查;b)各零、部件的锈蚀情况;c)提升机受载的零、部件变形、损伤,制动片的磨损润滑情况;d)电缆线破损情况。

7.4.3非常设的吊篮实际工作两个月后应按本标准7.4.2规定进行检查。

7.4.4常设的吊篮每二年应进行下列容的安全性能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保存。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b)电气装置、各元器件的可靠性。

7.4.5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按本标准7.4.4规定进行检查。

8维修保养

8.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8.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8.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8.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8.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零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8.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8.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8自锁钩每天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8.9钢丝绳报废应按佃5972中2.5规定执行。

悬挂作业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安[2001]86 号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 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试行)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三)施工工艺方案;(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

穿戴制度;(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第五条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第六条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第七条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 1 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八条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第九条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 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 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第十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标准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标准版)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标准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3-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5-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 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23011、HG23012、HG23013、HG23014、HG23015、HG23016、HG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28、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保证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高处作业。 3、职责 3.1 特级高处作业证由总经理审批,安全部存档。 3.2 一、二、三级高处作业证由安全部审批并存档。 4、工作程序 4.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1.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1.4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1.5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2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2.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3.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3.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4.3.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

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本规程适用于电工.维修工及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对于高度低于2米的作业平台必须要有牢固的临边保护或扶手。 2.高空作业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得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未经班长以上领导指派和未经高空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 事高空作业。 3.检修作业时,登高用具首选升降平台,如受场地或其它客观因素限制时,可再考虑其它登高用具或攀登方法,但必须把安全因素放在第一位。 4.在高处维护保养作业时,若无牢靠立足点或无栏杆时,工作人员应挂安全带、高挂低用。,戴安全帽。穿紧口工作服,防滑鞋,传递工具零件等物品时不得上下抛掷。 5.检修作业时的登高用具必须有专人把扶,检修升降平台必须有专人操纵,遵循2×2的原则(离坠落边缘2米以内的临边以及离基准面2米或以上都应挂安全带)。 6.用具必须坚固牢靠,靠梯梯脚与墙之间不小于梯长的1/4,其间距不得大于梯长的1/2人字梯两侧之间应加拉链或拉绳,在光滑地面上使用的梯子,梯脚应加绝缘套或橡胶垫,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梯脚应加铁尖。

7.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必须可靠,不能用不合格的普通绳代替。高空作业时保证每时每刻都挂好安全带。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在高空行走。禁止交叉作业。 8.检修作业前必须切断相关电源,同时挂出警示标牌。认真检查安全用具的完好情况。检修作业至少两人进行,确保现场有1人进行监护。.检修作业人员垂直下方半径3米以内不得有硬性杂物,必要时应铺设缓冲物品。 9.检修作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进行时,应首先保证照明光线充足,且有合适的安全用具,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指挥。遇有大雾、大雨或四级以上风力时,露天场地应停止高空作业。 10.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员应取得联系,互相应错开位置。必要时,须设可靠的保护隔板或罩棚、防护网,上下层方可同时作业。不同工程多层同时作业时,应加强联系,防止物体落下伤人。 11.高空作业台、架的搭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工作前,应 仔细检查其是否牢固、可靠;安全用具和机械设备、工具等是否完好齐备,已损坏或有严重缺陷者,严禁使用。对于安装修改或拆除脚手架的架子工必须提供资质证明. 12.禁止将起重、牵引装置的拉线固定在临时搭设的高空作业台架上,若固定在永久性台架上(如立柱、构架等),事先应经过核验。在高处动火作业时应使用防火毯接住火星和飞溅物不允许飞溅物落到气 体软管或气瓶上。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示范文本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 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2 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 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 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表。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在断 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3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应通过生产科、武保科、机动科等有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有关单位检查核实后方可恢复交通。 3.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8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高空作业人员培训材料

高空作业人员培训材料 第一节建筑物表面施工作业特点: 建筑物表面施工作业是高处悬挂作业。它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建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目前常用的吊具有座板式单人吊具和电动吊篮两种。这类作业的突出特点是,作业人员在几十米甚至上百米高的外表面从事无依托悬空作业,极易受环境,气候条件影响,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据统计,全国每年因高空作业伤亡的人数在建筑施工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由此引发的事故在逐年增加。第二节高空作业人员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物表面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经本工种体检,身体健康,物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本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对建筑物表面高空作业人员的要求 1 、座板式单人吊具的安装、操作和维修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 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裸视低于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及肢体残缺及患有肢体行动功能障碍的人员均不 得从事外立面高空作业

3 、作业时应携带本人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酒后,过度劳累、情绪异常或服用过嗜睡性药品者不得上岗,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4 小时 4 、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作业时有人监护,不允许单独一人进行作业 5 、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6 、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第二章第一节座板式单人吊具构造及性能要求 一、座板式单人吊具作业是指建筑物外墙(幕)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的有防坠落功能的无动力高空载人用具。主要由吊具屋面固定装置、悬挂绳、安全吊绳、自锁器、吊具座板及双背安全带构成。该吊具具有可由作业人员操纵悬挂绳沿建筑物立面自上而下的进行作业。 二、吊具屋面固定装置是指设置在屋面,用来固定选挂绳和安全吊绳的装置。吊具屋面固定装置的表面应该进行防腐处理,所有焊缝焊接牢固可靠外观应连续、平整、无气孔、夹渣等缺陷。 三、选挂绳是沿作业面垂直悬挂,吊具座板可在绳上自上而下移动。 四、安全吊绳是悬挂于建筑物上部,与悬挂绳平行设置,和自锁器相套接的绳 五、安全保险绳是连接在双背安全带与自锁器之间,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绳。 六、自锁器是带有自锁装置的锁具。其一端与安全绳相连接,另一端锁定在安全吊绳上人体坠落时能立即自动锁定在安全吊绳上,防止坠落。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doc 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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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5.1.5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1.1本规范所指的高处作业,应符合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1.3本规范只适用于生产制造型企业日常生产、维护、检修等工作,土方、基建、改造等应按照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1.4各企业应对高处出作业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5高处作业前应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1.6高处作业中所使用的安全标志、安全装备、工具、仪表、设备设施,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1.7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取得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后方可投入作业。 1.8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技术措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应立即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9高处作业现场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先加以固定或拆除,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10雨、雪、浓雾、六级以上强风等额、恶劣天气应停止户外高处作业。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高处作业的,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滑、防冻、防雷等措施。 1.11应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2.临边与洞口作业 2.1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2.2长期临边高处作业可在存在坠落可能的的一侧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挡板等固定式安全措施,其形式、强度满足JG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正式版)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焦化厂其他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l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公司级动火作业、厂级动火作业。 3.1公司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厂级动火作业 公司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作业。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厂级动火作业 4.1.1厂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 还应执行设备内作业和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厂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公司级动火作业管理。 4.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 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4凡在化产区域、焦炉炉底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 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 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措施,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 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 周围有可燃物, 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 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高空作业培训考试题

高处作业培训考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标红的是√的) 1、当高处作业存在坠落危害因素时,高度在5米至15米的高处作业应确定为Ⅲ级高处作业。( ) 2、在高处作业中危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作业环境(发生地点)、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 ) 3、在设计和工作计划制定过程中可以不考虑消除坠落隐患;通过在作业前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针对每个可能导致坠落环节制定安全措施就能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 ) 4、经医生诊断,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 5、Ⅲ级作业前,应审核作业人员半体检合格报告;Ⅳ级高处作业应要求组织作业人员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 6、进行Ⅲ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 7、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作业安全平台。( ) 8、在搭设脚手架、钢结构的同时应设置楼梯、扶手和救生索。( )

9、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组合。( ) 10、在使用个人坠落防护的装备之前,应注意锚固点和连接技术已经检验合格。( ) 1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 12、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 13、高处作业应尽量搭设脚手架, 只有当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搭设脚手架时,才允许采用经过评估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其它方式。( ) 14、经检查合格的脚手架可以直接使用。( ) 15、脚手架用钢管外径限制为48mm;壁厚不小于;钢管最大长度为米。( ) 16、钢制脚手板应采用2~3毫米的I级钢材,长度为~米,宽度23~25厘米,肋高5厘米为宜。( ) 17、搭设脚手架时,当将立管铺设在水泥地或格子板上时,需要在立管下面使用金属基板。( ) 18、每个作业层和通道必须安装踢脚板。踢脚板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高度应不小于160mm。( ) 19、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不小于1200mm,中护栏上皮高度应不小于600mm。( )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Code for Works at Height in Workplace (出版稿) 1999 - 09 - 29 发布 2000 - 03 - 01 实施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 HG 23014 - 1999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在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稳山、张乃。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The Safety Code for Works at Height in Work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

高空悬挂作业施工方案

高空悬挂作业施工方案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专人负责制。 2.操作人员必须适合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作业套装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安全防护用具选择 1、作业绳:主绳直径20-26mm安全绳,他的作用为了方便工作人员下滑移动。 2、副绳:直径18mm,他的作用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3、坐板:加宽六层织带坐板 4、自锁器:国标加厚

5、自卸扣:国标镀锌M25D型卸扣 6、安全带:双肩单钩安全带 三、使用方法如下图

安全绳(副绳)、主操作绳固定后,佩戴好双肩单钩安全带,安全挂钩挂在自锁器上。主操作绳与M5U型扣捆绑方法(如上图),施工人员坐好慢慢手握主绳向上推即可下滑。 四、现场方面 (1)每次使用前须检查坐跳板各部件如安全锁、操作绳、安全绳等的情况是否正常。 (2)高空悬挂坐跳板平台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平台内的载荷分布大致均匀,严禁超载使用。 (3)在高空悬挂作业区范围内必须设立警戒区,且有醒目标志及监护人员。 (4)当高空悬挂沿着外墙而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该种构体。 外墙构件应能使作业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5)高空悬挂套装使用现场10m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及管线。 (6)若在工作中发生工作绳断绳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应沉着冷静,利用安全绳(付绳Φ10)、安全带迅速下到安全地。 五、安全操作规程 l、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用具、绳子、坐板、安全带有无损坏,确保各性能良好及各种用具无异常现象方能上岗操作。 2、操作绳、安全绳必须分开生根并扎紧系死,靠沿口处要加垫软物,防止因磨 损而断绳,绳子下端一定要接触地面,放绳人同时也要系临时安全绳。 3、施工员上岗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上岗时要先系安全带,再系保险 锁(安全绳上),然后再系好卸扣(操作绳上),同时坐板扣子要打紧,固死。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

高空作业安全培训考试题

高空作业安全培训考试题 ,■■??■??.?? *??■!■??■ 9 ■ 单位/部门 ! 1 姓名 : 职务 ■ 分数 ■ ■ ■ ■ ■" ■ ■■ ■ ??■>■??>■ ■ ■ - -JL ■ ■ ■ 9 ■ ■ ■ ■ 丁 ■ ■ ■ ■ ■ i ■V ■ H' * - ■■■■■■■■■■■■■■■ ■ - ■ ■ ■■ ■ ■ ■ ■ ■ ■■■ ■ ■ B ■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2、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 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 A 、2370mm B 、2400mm C 、2440mm D 、2000mm 1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据(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 事故 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 、“五同时” B 、“三不放过” C 、 “三同时” D 、“四不放过” 14、 常见的安全标志有四种,红、黄、 蓝、绿分别指( )° A 、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B 、警告、禁止、指令、提示 C 、警告、指令、禁止、提示 D 、警告、禁止、提示、指令 15、 在金属构架上高处作业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 ( )° A 110V B 220V C 36V D 12V 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 A.安全第一,预防中心 )。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 C ?小学以上 ( 2、 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要求是 A.高中以上 B.初中以上 ' 3、 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年龄要求是 A.年满16周岁 B.年满20周岁 4、 高处作业是指坠落高度在 ( A.2m B. 3m C 1.5m 5、 按照规定,高处作用人员应每 ( A.四 B.三 C. 一 6、 在高空作业时,工具必须放在 ( A.工作服口袋里 B.手提工具箱或工具袋里 7、 遇到( )天气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A . 6级以上的风天和雷暴雨、大雪天 8、 高处作业不准穿的鞋子是 ( A 、硬底鞋 B 、布鞋 9、 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 A .同一水平 10、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 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A 、风荷载值 B 、动荷载值 C 、静荷载值 11、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 ) ° D.初中以下 ) ° C.年满19周岁 D.年满18周岁 )以上的高处作业。 D 2.5m )年进行一次体检。 D. ) ° C .握住所有工具 D.肩膀上 B .冬天 ) C 、胶鞋 C.35度以上的热天 D.阴天 D.皮鞋 B .低挂咼用 )°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 量, C .咼挂低用 D.打结挂扣 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 载。 D 、容许荷载值 ) ° D.异温高处作业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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