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工商市字[2014]1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的通知

(津工商市字〔2014〕11号)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商部门合同管理“四化”建设,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充分发挥合同示范文本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合同行为,实现消保维权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工商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4月30日

天津市合同示范文本发展规划2014--2016年

为推进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程,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引导和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工商部门合同监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形势

随着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性交易向连续性交易的转变,标准合同逐渐兴起并得到广泛应用,分为格式条款和示范文本两种形式。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经国务院批准,工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致力于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为各类市场主体订立交易合同提供了依据和准绳,对保证交易公平,减少合同纠纷,遏制“霸王条款”,规范合同行为,方便当事人签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因此,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格式条款监督管理,努力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是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二)发展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天津市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行工作。经多年来不懈努力,为合同示范文本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创建了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行相关工作机制,通过发挥合同示范文本行政指导作用,实现了监管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使我市房产、装修、旅游等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也为规范契约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目前,全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消费者投诉的焦点和监管工作的难点,相

继制定并推行了房产交易、旅游服务、装饰装修、家政服务、汽车买卖、土地流转、建筑施工等93件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按制定部门分,工商部门单独制定45件,占48.4%;与有关部门、协会联合制定48件,占51.6%。按合同性质分,承揽合同40件,占

43.0%;买卖合同23件,占24.7%;建设工程合同13件,占14.0%;居间合同5件,占5.4%;租赁合同3件,占3.2%;其他合同9件,占9.7%。涉及了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交通业等各个领域,基本形成了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权益保障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大部分合同示范文本出台后,在行业内均得到了较好的普及使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如商品房买卖、旅游服务、委托拍卖、工程建设类合同等,使用率达95%以上,但一些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还比较低,如订餐、洗染、电子产品买卖合同等不到31%。

(三)存在问题

多年来,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垄断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有待加强。特别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如银行、保险、供热等行业自制的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还较显现,社会反映较大,而监管涉域相对较少;二是一些格式条款制定者对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持消极规避态度。由于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规定,一些行业经营者出于趋利避责心态,认为合同示范文本对自身利益形成约束不想使用,借口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比较麻烦不愿使用,甚至产生一些消极抵触情绪,致使合同示范文本流于形式;三是传统交易习惯和契约意识淡薄影响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不少消费者缺乏契约意识,习惯传统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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