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记录台账(2020年九月整理).doc

工资支付记录台账(2020年九月整理).doc
工资支付记录台账(2020年九月整理).doc

工资支付记录台账

班组名称:班组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制表人:

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山西五建建院项目部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项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财务部、综合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检查工作。纪委监察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加强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项目部应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各工点的副经理、总经、总会(或财务负责人) 组员:项目部技术部、综合部、财务部相关人员。 第三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协作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第六条项目部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或工作量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根据综合部上报的考勤表按签定的合同,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核对姓名、身份证编号)、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每月安排综合部农民工管理专职人员和一名专职财务人员,根据工资支付表发放工资并据实签名,或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具备条件的项目部,由协作单位按月上报支付资料) 第八条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农民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按合同规定,协作单位在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前,应向提交协作单位法人签署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并将其做为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之中,协作单位必须声明杜绝违法转包、分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诺,并在每期结算金额中扣除当期支付金额的5%,作为协作单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 2.协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为未用其他办法兑付农民工工资,

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 、单位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5、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包括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

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在岗职工。 6、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 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 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从业人员。 8、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

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与施工企业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总造价的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纳数额进行减、缓、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分别签订《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与《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 法支付民工工资。 第六条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支 付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承包单位发 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及时索要工资。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建设单位须在十日内足额 补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及时足额补缴的,暂停办理后续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 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九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外地施工企业或因对工程非法肢解发 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2017年广西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发布及解读

2017年广西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发布及解 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7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3821元2017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3821元,与2016年的57878元相比,增加了5943元,同比名义增长10.3%。其中,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6456元,同比名义增长10.3%。扣除物价因素,2017年广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8.6%。 分地区看,2017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排名前三的城市是南宁市、柳州市和桂林市,分别是72841元、63413元和62127元。

分行业门类看, 2017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96818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52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3936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47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9025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24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34155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53.5%;农、林、牧、渔业36875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57.8%;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4261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69.4%。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8:1,与2016年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

从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合作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93991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50倍;其次是国有,为70407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10倍;第三位是外商投资,为66311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04倍。2017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为联营单位,为39078元,是全区平均水平的61.2%。

统计劳动工资年报表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2、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3、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和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4、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

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台账

XXXX年XX月工资支付台账、清单(推荐格式) 2.工资支付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和计件混合工资。 3.现金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在本表中签名,则视为其已经领取该台账记载的工资;银行代发工资的,根据对应的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据认定。 4.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扣除的“其他”项、“补发”项等。 审批人:财务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制表人:

附:使用说明 一、制定依据 1.《劳动法》;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企业、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推荐用人单位使用。 三、填写说明 1.带※号的项目,原则上都要求填写,无相应情形的填写为“0”;其他的可以选择是否填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增加项目。 2.关于“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指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实际工作时间,以日或小时为单位,以日为单位的,应当在表注中注明日工作小时数。如当月法定工作时间都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可概括记录为“全勤”。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病事假停工时间”指病假和事假时间,病假时间指当月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停工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时间。 “日延长工作时间”指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休息日工作时间”指在每周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指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新年、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如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累计填入“日延长工作时间”栏,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当如实记入“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栏。 3.关于“应发工资数额及项目”。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指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内部工资结构,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项再设下一级项目进行细分,如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等,同时可列明相应工资项目对应的等级、计算系数等参数。工资性质的补贴包含:伙食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出勤奖、岗位补贴、住房补贴等;不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由用人单位自行调整的福利性质项目。如实行月工资制度,当月缺勤的,当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单位基本情况表 01.组织机构代码: 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3.单位详细名称: 04.行政主管部门: 05.详细地址:潜江市镇(处、区、场)村(社区) 06.通讯号码: 07.主要业务活动(或产品):1. 2. 3. 18.注册登记类型:(从下方代码中选择一个) #内资: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商独资 190其他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2.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2 (从下方代码中选择一个) 1企业会计制度 2事业会计制度 3行政会计制度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其他 19.控股情况:(从下方代码中选择一个) 1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3集体绝对控股 4集体相对控股 9其他 09.隶属关系:(从下方代码中选择一个) 10中央 20省 40市州 50县(市区) 61街道 63乡(镇) 71居委会 90其他 备注:《单位基本情况表》也是必填项目,不要漏填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号:I102-2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文号:国统字(2015)63号 单位详细名称:2015 年有效期至:2017年6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分机号: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指标说明: 03.单位详细名称:与公章一致 04.行政主管部门:潜江市教育局 07.主要业务活动:教育教学(二级单位根据各单位职能填写) 18.注册登记类型:110 19.控股情况:不选

劳动工资统计调研报告

劳动工资统计调研报告 一、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工资统计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1952年国家统计局成立,随即进行了一次城乡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之后劳动工资统计历经一系列变革,统计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 50年代到80年代劳动工资统计范围为城镇集体以上单位,主要统计全民和城镇集体职工人数和工资;1990年-XX年国家统计局把统计范围扩展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其统计对象为全民、集体、其他所有制经济单位(内资: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XX年-XX年,劳动工资统计范围除城镇非私营单位外,增加了“三上”私营企业。XX年开始增加其他私营单位:19人及以下的单位采用典型调查,20人及以上的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XX年以后,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分为两种: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非私营单位调查范围不变,私营单位调查范围采用以下方式调查:企业一套表单位全面调查。其它非一套表私营单位按就业人员分类,

100人以上全面调查,20-99人抽样调查,19人以下典型调查。但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分别实施,数据没有合并使用,且抽样的数据县级没有代表性,不能推算总体,不能对外公布使用。目前劳动工资统计实行上直报,劳资报表告别纸介质上报方式。 二、劳动工资统计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统计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随着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XX年非国有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而现行劳动工资统计主要偏重反映城镇非私营和“四上”私营企业的劳动情况,规模较小的私营、个体工商户和乡镇企业并不包括在内,这样统计出来的数据不反映或不能切实地反映已逐渐成为吸纳就业主体的私营、个体等经济性质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水平,统计范围带有明显的局限性。正是由于这种落后于目前经济结构的统计规则,导致了本应给予高度重视的大多数较低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没有纳入统计范围,目前已统计的恰恰都是有较高工资收入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导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能被普通百姓接受。以为例:城镇非私营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垄断行业,工资水平居高不下,影响全县城镇非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一、劳动统计年报、定报部分 (一)主要指标解释 1、劳动力资源 劳动力资源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 2、经济活动人口 经济活动人口是指劳动力资源中已经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 3、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5、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在各单

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7、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8、人才资源 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公务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技术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9、经营管理人员 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统计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统计)。 10、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此项是以下4小项的合计项。 1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XX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 一、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我(甲)方的XX 项目中标价为万元,工期为日历天。按照文件规定应每月拨付万元到乙方指定账户XXXXXX账户。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 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

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研究.

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研究 1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存在的问题 1.1统计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高 现代企业对统计队伍建设的力度仍需要进一步加强。第一是缺乏专业人员配置。许多企业都缺少专业的劳动工资统计人才,基层的统计人员很多都不具备过硬的统计专业知识,未能做到持证上岗,而且兼职统计现象较为普遍,劳资统计在企业仅是边缘性工作,统计人员还需要负责其它工作。第二是管理人员对劳资统计不够重视,主动性和引领性不足。在很多大中型企业中,生产经营统计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财务数据统计由财务部提供,劳动工资统计由人力资源部整理,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持续性,更无法做到对工作的有效预测和指导监督。 1.2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落实尚不到位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原始记录是统计工作的源头,是未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最初记录; 统计台帐是从原始记录到统计报表的中心环节,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与原始记录数据衔接,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查询方便,建立统计台帐是加强统计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统计报表填报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将原始数据及时记录并整理到统计台帐,才能确保数据真实性、客观性,为分析提供基础信息数据。目前,多数企业已经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建立起了统计台帐及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劳资统计数据与财务报表核对清楚。与此同时,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原始记录不全,账目不清,统计指标无从查起等种种现象,严重影响

到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归根到底,这些都是企业未能真正理解劳资统计的作用,有效落实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导致的。 1.3统计成果对企业经营管理指导有限 公司劳动工资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反映企业从业人员的数量、构成及其劳动报酬等情况,为制定企业分配政策、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加强劳动工资管理提供依据。目前,部分企业尚未做到按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详细统计台帐,动态定期开展劳资数据统计;在数据信息方而更是缺乏深入挖掘分析, 无法提出符合企业当下实际和未来需要的政策建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2深化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的建议 2.1加强企业统计队伍建设 企业统计队伍建设的内容包括加强企业统计领导、设置专门统计岗位、任用符合要求人员、加强统计工作学习培训等。加强企业统计领导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司负责人亲自关注,分管领导抓工作落实,做到有岗位设置和相应人员配备,长期开展工作,进而从根本上改善企业劳资统计工作。设置专业统计岗位是指要统筹各专门统计工作,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设置专门统计岗位。任用符合要求人员是指对于该项工作及岗位,其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统计知识,拥有统计证或专业职称,做到持证上岗。加强统计工作学习培训是指企业要及时参加政F及有关机构组织的统计培训和辅导,做好统计再教育。 2.2落实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

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XX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 一、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我(甲)方的XX 项目中标价为万元,工期为日历天。按照文件规定应每月拨付万元到乙方指定账户XXXXXX账户。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 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劳务承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承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承包工程合同按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在甲方的监督下实施,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为了保证乙方农民工支付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发放,甲方拨付进度款时按当期进度款2%收取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无息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2、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