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整理规范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

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着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设项目

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3.2单项工程

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4项目文件

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3.5项目前期文件

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项目竣工文件

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3.7项目施工文件

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3.8项目竣工图

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3.9项目监理文件

指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3.10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

3.11项目档案

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3.12项目文件归档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移交经整理的全部相应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档案管理机构。

3.13项目档案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规定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4总则

4.1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4.2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欺.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4.3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4.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5项目文件的收集

5.1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

项目文件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5.2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的收集及其责任

5.2.1项目准备阶段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和整理项目翦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5.2.2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监理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认竣工文件。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其他监理文件。

5.2.3项目试运行阶段

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生产技术准备和试运行中形成的文件;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或部门应负责收集、积累所承建项目的器材供应和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文件。

5.3收集范围

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档案。

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录a.

5.4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5.5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5.5.1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

5.5.2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

5.5.3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的要求。

5.5.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

5.5.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6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

6.1竣工文件编制要求

6.1.1项目施工及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文件。

6.1.2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核。主要内容有:施工综台管理文件、测量文件、原始记录及质量评定文件、材料(构、配件)质量保证书及复试文件、测试(调试)及随工检查记录、建筑及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重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

6.1.3根据附录a及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收集所缺少的重要文件;文件数量未满足合同或协议规定份数的,应按要求复制补齐。6.1.4对施工文件、施工图及设备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和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按要求修改成补充标注到相应的文件上。

6.1.5与施工图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和材料变更可与竣工圈图编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组卷,但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殳单位作出统一规定。

6.1.6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6.2竣工图编制要求

6.2.1各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竣工时要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如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和签认责任。

6.2.2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

6.2.3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6.2.4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耍求的变更。可在原图上更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6.2.5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注“竣”宇,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阶段”并签署竣工图章。6.2.6同一建筑物、构筑物重复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

6.2.7建设单位应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

6.2.8竣工图图幅应按gb/t10609.3要求统一折叠。

6.2.9编制竣工图总说明及各专业的编制说明,叙述竣工图编制原则、各专业目录及编制情况。

6.3竣工图的更改方法

6.3.1文字、数字更改一般是杠改;线条更改一般是划改;局部图形更改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地重新绘制。

6.3.2利用施工图更改,应在更改处注明更改依据文件的名称、日期、编号和条款号。

6.3.3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的.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

6.3.4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6.3.5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有文字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更改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

6.3.6新增加的文字说明,应在其涉及的竣工图上作相应的添加和变更。

6.4竣工图章的使用

6.4.1竣工图章内容、尺寸如图1所示。

6.4.2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填写应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6.4.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在新图中采用竣工图标,并按要求签署竣工图标,竣工图标的内容格式由行业统一规定。

6.4.4竣工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6.5竣工图的审核

6.5.1竣工图编制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协助竣工图编制单位检查其竣工图编制情况,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修改和补齐。6.5.2竣工图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相符合。

6.5.3竣工图按单位工程、装置或专业编制,并配有详细编制说明和目录。

6.5.4竣工图应使用新的或干净的施工图,并按要求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6.5.5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图的,如果图纸不在同一卷册的,应将复印件附在有关卷册中,或在备考表中说明。

6.5.6国外引进项目、引进技术或由外方承包的建设项目,外方提供的竣工图应由外方签字确认。

6.6竣工图套数

项目竣工图一般为两套。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和生产(使用)单位移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需要接收的,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按照fidic《设计一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建设的项目,竣工图套数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交。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重点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另编制一份与城市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有关的主要建筑物及综合管线竣工图。

6.7编制竣工图的费用

6.7.1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应在项目建设投资中解决,由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确定。

6.7.2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两套属于职责范围内形成的竣工文件,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贵。

6.7.3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增加套数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6.7.4因修改需重新绘图的,除含同规定外,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新图的费用。

6.8合同要求

6.8.1建设项目中各方应以合同形式约定竣工图编制和提交的责任;可在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中明确。也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6.8.2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图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6.8.3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的名称、内容、版本、套数、时间、费用、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

6.8.4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7项目文件的整理与归档

7.1项目文件的整理

7.1.1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7.1.2建设单位各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文件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7.1.3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7.1.4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7.1.5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7.2项目文件的组卷

7.2.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7.2.2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

等顺序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

7.2.3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

7.3案卷与卷内文件的排列

7.3.1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问或重要程度排列。

7.3.2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检测实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

7.3.3设备文件按依据性、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安装调试和运行维修等顺序排列。

7.3.4竣工图按专业、幽号排列。

7.3.5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草)稿在后。

7.4案卷编目

7.4.1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图样的页号编写在右下角,或标题栏外右上方;成套图样或印刷成册文件,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各卷之间不连续编页号。

7.4.2卷内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包括的内容如下:

——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l起依次标注卷内文件的顺序,一个文件一个号;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文号或图样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责任者,应填写文件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全称;

——日期,应填写文件形成日期;

——页号,应填写每份文件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

——备注(需要时填写)

7.4.3案卷封面和脊背的编制

案卷封面可采用案卷外封面和案卷内封面两种形式,主要内容如下: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代字、代号及结构、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项目名称应与批准的原立项,设计(包括代号)相符;归档外文资料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

——立卷单位,应填写文件组卷部门或项日负责部门;

——起止日期,应填写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应依据有关规定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

——档号,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档案分类编号方案,填写档案的项目代号、分类号和案卷流水号。

案卷脊背,应填写保管期限、档号和案卷题名或关键词。

案卷封面及脊背的档号,暂用铅笔填写;移交后由接收单位统一正式填写。

7.4.4卷内备考表

一一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见示例),说明组卷情况,如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

示例:文字材科20件,100页,照片io张,附图1张。

——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互见号应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且另行保管的档案

保管单位的档号,并注明其载体形式。

7.5案卷装订要求

7.5.1文字材料可采用整卷装订与单份文件装订两种形式;图纸可不装订。但同一项目应统一。

7.5.2案卷内不应有金属物。

7.5.3单份文件装订时,应在卷内每份文件首页右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档号章内容有:档号、序号。

7.5.4外文资料应保持原来的案卷及文件排列顺序,文号及装订形式。

7.6卷皮、卷内表格规格及制成材料

7.6.1卷皮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其外表规格为310mmx220mm.厚度分别为l0mm、20mm、30mm、40mm、50mm。用牛皮纸板双裱压制。

7.6.2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尺寸为297mm×10mm.

7.6.3卷盒和卷内表格印制应清晰端正。

7.7声像材料整理

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

7.8项目文件的归档

7.8.1建设单位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经整理、编目后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7.8.2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

归档。

7.8.3归档文件应完整、成套、系统,应记述和反映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文件质量应符合5.5的规定。

7.8.4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附录a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7.8.5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

7.9项目文件的归档审查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办[2008]36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办〔2008〕36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利部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范

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规定 目录 前言 1 差不多职责 2 归档要求 2.1质量要求 2.2组卷方法 2.3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2.4卷内目录的编制要求: 2.5案卷封面的编写要求: 2.6卷内备考表的编写要求: 3工程档案预验收及档案移交方法 4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带*号的为短期保存,单独装订) 4.1房屋建筑工程 4.1.1工程预备时期文件 4.1.2建筑工程场地资料

4.1.3监理文件 4.1.4施工综合治理文件 4.1.5施工文件 4.1. 5.1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5.1.1桩基础、地基处理、天然地基工程 4.1. 5.1.1.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 4.1. 5.1.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 5.1.1.3检验与检测报告 4.1. 5.1.1.4施工记录 4.1. 5.1.1.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 5.1.2地下结构工程 4.1. 5.1.2.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同桩基础、地基处理、天然地基工程,见4.1.5.1.1.1) 4.1. 5.1.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 5.1.2.3检验和检测报告 4.1. 5.1.2.4施工记录

4.1. 5.1.2.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 5.2主体结构工程 4.1. 5.2.1钢筋混凝土工程 4.1. 5.2.1.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见4.1.5.1.1.1) 4.1. 5.2.1.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见4.1.5.1.2.2) 4.1. 5.2.1.3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见4.1.5.1.2.3) 4.1. 5.2.1.4施工记录 4.1. 5.2.1.5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4.1.5.1.2.5混凝土结构工程部分) 4.1. 5.2.2钢结构工程 4.1. 5.2.2.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见4.1.5.1.1.1) 4.1. 5.2.2.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4.1. 5.2.2.3检验和检测报告 4.1. 5.2.2.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1. 5.2.3砌体结构工程 4.1. 5.2.3.1施工技术治理及验收文件(见4.1.5.1.1.1)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及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 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 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 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政府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开发部负责牵头,安排验收计划,报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召集组织公 司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300万元(含 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条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建审报批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2、单体工程通过公司房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 3、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功能。 主要内容包括: 1)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 2)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 3)雕塑及建筑小品; 4)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 5)环卫设施; 6)商业服务设施; 7)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 8)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等)和消防设施; 9)围墙、门房、护栏等; 10)有线电视、电话设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 1、建设项目在规划建审报批的同时,由开发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登记; 2、建设项目全面竣工之后,准备综合验收前,工程部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 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 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3、竣工资料齐全后,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部、监察部、物业公 司)先进行预验。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完善时间表,待问题整 改后,以正式文件向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 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供气、供水、 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设施的竣工资料,由规划、建设、环保、 市政等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4、正式验收时,工程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 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政府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档案是该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为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今后工程的使用、养护、改建、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同时参考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立项、审批、征地拆迁、招投标、勘察设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最终工程质量评定、竣工到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科研试验、计算、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施工、设计、监理、科研、试验、建设等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并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负责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对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准确程度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遵照国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新)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技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提出)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六条(材料审核) 验收部门对验收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对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验收组形成) 验收管理部门优先从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内选择验收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和成员。 验收组由3-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第八条(验收内容) 验收组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一)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规模、项目起止年限、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档案验收实施方案

东古城煤业档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档案工作是企业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提高我矿各单位工作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矿档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煤矿建设工作特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目标,高标准、高起点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管理和利用,加速档案信息化进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目标任务:按分步进行、逐步完善的原则,扎实开展档案验收工作,为申报档案验收做准备,使我矿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档案验收工作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王长云 常务副组长:周锁元 副组长:闫永兴张雨李俊怀李春茂张文峰成员:刘勇邢海军王浩鹏褚宁刚朱波赵德印马太和王常利 李忠许升冯宗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勇兼任,成员具体负责各相关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的把关及推动。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要求,以达到验收条件为标准搞好档案室建设和管理。 (一)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由

综合办总负责,矿属其他单位配合工作,即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有项目文件的形成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加强硬件建设。按规范设置以档案部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管理员为基础的档案工作收集管理组织,同时配备完善所需设备设施包括需购置档案密集柜、配备计算机(带DVD刻录机功能)、专业扫描仪、档案管理软件、吸尘器、灭火器、温湿度计等。 (三)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档案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对收集的档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归档文件形成自量和完整、准确情况负责。 (四)做好各类档案归档入库工作。在做好资料收集工作后,严格按照分类项目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入库。 (五)建立和完善档案建设的各类制度及簿册。制定、完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92]8号国家档案局颁发)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挡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

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 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 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固定资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及银行等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检查建设过程中对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全面总结投资建设的经验教训,查清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同时整理绘制竣工验收资料,为今后扩大再生产、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提供资料,有利于今后生产及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建设中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从国外引进的成套项目或设备,还应按照国外有关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国外提供的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国外无规定或国外标准低于国内标准的应按国内标准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形式: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竣工,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形式,可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方式,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证书的方式,以及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 一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工艺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实施时间长且内容多、工作量大的项目,均应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凡是单纯设备购置(含进口设备)、工艺和技术简单的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内容少、工作量小的项目,在单项工程验收手续齐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依据,竣工决算正确无误且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采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验收证书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用自有资金建设且工作量很小的项目,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采用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1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验收规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最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

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210㎜),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所有材料合格证及小的质保书都要贴在A4纸上,并盖项目章。 8、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用蓝晒图归档的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9、所用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尺寸为:50㎜×80㎜。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蓝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 三、整理原则和方法 1、要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规律,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要反映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具有成套性。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整理归档。 3、确定归档材料的“件”,一般以每份材料为一件,按照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步骤进行。 4、归档文件的“件”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卷内不应有重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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