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础概念

经济法的基础概念
经济法的基础概念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特征:①营利性:目的性、连续性、经营范围合法性②法人性③法定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①责任的有限性②封闭性③设立程序较为简便④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⑤人资两合性

3.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②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③责任的有限性④信用基础的资合性⑤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的住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程序:①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②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③足额缴纳出资④验资⑤申请设立登记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500万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的住所

程序:①发起设立程序:⑴签订发起人协议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⑶制定公司章程⑷发起人认足股份并缴纳股款: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⑸验资⑹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⑺申请登记

②募集设立程序:⑴签订发起人协议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⑶订立公司章程⑷审批⑸发起人认购股份并足额缴纳出资⑹认股人认股并缴足股款⑺验资⑻召开创立大会: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⑼设立登记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内部转让、外部转让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以及变动情况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⑤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8.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①严格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②严格的衍生设立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严格的登记公示制度④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⑤人格否认制度

⑥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9.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关系

①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体现了一种债务关系,后者体现了一种股权关系

②权利主体地位不同:前者权利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后者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

③利益和风险不同:前者持有人的债权具有相对确定性,风险较小;后者的利益与公司效益成正比,风险大

④期限不同:前者有期限,后者没有期限

10.公司清算的程序

①成立清算组

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③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④在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⑤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⑥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章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①概念: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②特征: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已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⑶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①平等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愿③公平原则: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合同内容④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

⑤合法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及社会道德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3、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

③数量和质量④价款或报酬

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

4、合同订立的程序

①要约:又称订约提议、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纸等,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做出的包括成立合同的条件、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合同转让的类型

①合同权利的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主体的改变。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受让人为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

②合同义务的转移:即合同义务的转移,也称债务承担,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义务主体的改变

③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或全部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6、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于他人未为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③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出现法定情形,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强制依约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③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④支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⑤定金责任: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

第六章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是行为客体上的特定性;(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即行为主体的特定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行为性质上的特定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恶性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名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进行的行贿受赂行为。我国商业贿

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否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宣传,误导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性是:第一,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熟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第二,实用性,即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促销其商品和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7.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采取伪造事实等恶意竞争手段,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性行为

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特殊经营者的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发生的经营行为。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的活动。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违背意愿的搭售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违背自愿原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不合理的、不平等的交易行为。

4.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太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为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①横向垄断协议②纵向垄断协议③行业协会垄断④不予禁止的协议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包括哪些?

1、强制交易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地区封锁以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为最常见、最典型。具体表现:(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

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禁止抽象的行政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包括哪些?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⑴垄断价格,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⑵低价倾销,即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⑶拒绝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⑷限定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⑸搭售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⑹差别待遇,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⑺其他行为,即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虽然调整产品质量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产品质量问题都适用于这不法律。《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产品范围是严格限定的。①《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②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上述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③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④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对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要求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是确保销售者的进货质量,区分销售者与供货者或生产者责任的重要手段。

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⑥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⑦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④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⑥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使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这是该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生产性消费活动,也参照该法执行,属于特殊适用范围。

2.消费者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⑴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⑵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⑶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⑸表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⑹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⑺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⑻承担“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⑼实行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⑽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经营主体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④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⑤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中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特征:①法定性:工业产权的需要专门法律的保护。②专有性: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限内的专有权,从而排除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③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的规定而获得承认和受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④时间性:工业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

其法定期限届满后,工业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

2.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①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②以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⑴商标专用权:指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⑵商标禁止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⑶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⑷商标转让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⑸商标续展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5.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①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②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③一份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④优先权原则

6.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主体:①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③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④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客体:①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②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③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

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独占权: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实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②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但向外国人转让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③许可权: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④禁止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⑤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⑥有权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

义务:①实施专利的的义务②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7.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

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8.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①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依据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五,国籍不同分为本国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国民经济运行要素 国民经济运行要素,规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和作用领域。国民经济运行,是指一国范围内所有的经济部门、经济单位和经济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一定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手段实现经济运转。 在思维抽象上,国民经济运行可分为微观经济运行、中观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运行。 (一)微观经济运行 微观经济,又称企业经济。微观经济运行即企业内部关系的运行。其运行主体,是各类经济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运行机制,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内部各构成要素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功能,如企业内部的计划、组织、决策、奖惩等机制。企业不是孤立存在的,与企业外部的联系,是运行的外部环境。 (二)中观经济运行 这里的中观经济是指市场。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的载体。中观经济运行,不仅仅表现为市场的设置,而且表现为市场上的竞争。市场运行主体,是市场竞争的参加者;市场行为,是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市场运行机制,是商品货币关系中供求、信贷、货币、价格、利润等市场要素间相互关系的有机结合。 垄断、国家垄断条件下的市场运行,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也不再局限于交易关系

经济法1

一、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复习题 1.世界范围内最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年代是( A )。 A.1755年 B.1842年 C.1843年 D.1889年 2.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人是( D )。 A.德国学者莱特 B.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 C.法国空想共产主义德萨米 D.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 3.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提出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 )。 A.法国的《自然法典》 B.德国的《经济年鉴》 C.法国的《新基督教》 D.法国的《公有法典》 4.至今为止,制定过经济法法典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日本 C.原捷克斯洛伐克 D.中国 5.进入20世纪以来,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B )。 A.中国学者 B.德国学者 C.日本学者 D.美国学者 6.我国在法律法规文件中最早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 )。A.1979年 B.1985年 C.1986年 D.1988年 7.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D )。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 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 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D.明确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 8.判断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的是非标准是( D )。 A.持该观点的学者的人数多少 B.持该观点的学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C.该观点是否符合国内外传统说法 D.该观点是否体现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发展生产力 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B )。 A.各种经济关系 B.特定的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0.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应当是( C )。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合同关系11.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应当是( B )。 A.民法 B.经济法 C.行政法 D.行政诉讼法 12.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正确的是( B )。 A.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B.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D.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1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经济法概念的国外语渊源 1、摩莱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首次使用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 erely,1720-1780)是现有文献所及的最早使用“经济法”语词的国外学者。 主要含义: ①、经济法实质上是分配法,是关于“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法”的法律规范; ②、经济法的宗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祸害”,从而促进理性社会的实现。 2、泰.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发展 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T.Dezam y,1803-1805) 主要观点: ①、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观点。 ②、创造性的提出了对后来共产主义理论有重要贡献的“按比例分配”的思想。如果将“按 比例分配”作扩大理解,其著作中“经济法”语境已经与当代经济法有着高度类似 3、蒲鲁东关于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法国经济学和社会学学者蒲鲁东(P.J.Proudhon,1809-1865),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必然补充,法律应改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 4、赫德曼的经济法概念 德国学者赫德曼(T.H edem ann)在《经济字典》上曾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还于1921年在尼帕达《契约强制论》的序文中指出了属于经济法的主要法律类型。 二、现代经济法的语义变迁 1、经济法的形成 ①产生地:德国 ②产生原因: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分不开的。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及1923年的《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 2、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崛起 ①日本:经济法学说主要围绕着国家统治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②法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经济法”涵义,并实现了“经济的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严格的定义主张经济法是“使国家得以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全部法律规则”;宽泛的定义经济法是“组织和发展经济的法律,不论组织和发展经济是由国家负责、私人负责或国家和私人共同负责”。 ③英国:普通法的传统没有给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术语提供足够大的存在空间。 ④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现代经济法最初的典型的表现形式。 ⑤苏联:先后出现了多种经济法学派,苏联的“经济法”与其经济体制相应相随。 三、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

浅谈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 【关键词】生产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正文】 经济法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德国,而美国的《谢尔曼法》则开创了经济法独立的先河,它和其后不久颁布的《克莱顿法》赋予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利,否定了传统的不干预政策。①究其原因,则在于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国家不再继续其“守夜人”的消极角色,而以“国家之手”与“无形之手”交相配合, 实现其经济管理职能。这是现代经济法独立的直接根源。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发达及经济职能的强化, 一方面是为了修补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趋强化的同时,调整这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迅速大量涌现,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独立部门法, 即经济法。可见,经济法独立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管理的全面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在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平竞争的局面初步形成,而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国家经济管理职能。 在我国当前改革实践中所运用的调控国民经济的手段主要有计划、行政和法律等,由于其目的和对象的一致性,它们往往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综合作用于国民经济,成为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其中,法律是实现宏观调控最具权威、最有效的手段,应当发挥其基础性和主功能的作用。因为“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属性, 它最能有效地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离开法律来讲宏观调控只能是失灵的结局”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③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性与经济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第一,经济法具有特殊的调整方式。“与建立契约、侵权和财产的权利的一般规则相比,它更为特殊;而与计划经济的特殊指令相比,它更为一般。”④因此,它就不可能像民法那样,完全适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带有某种类似行政法的命令与服从的性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又具有某种平等性、可协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民法中“私权自治”基本原则的尊重,这鲜明地表现在大量采用提倡性规范方式。第二,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本位性。现代经济法是为了弥补市场经济之不足, 为维护社会公益而诞生的,因此可以说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特性。第三,经济法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之法。经济法既然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适度调控的法,那么毫无疑问,其首要的功能就在于强化国家权威的同时又严格限定政府权力,使其各项管理经济的活动都在法律的引导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非相反。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济法立足社会本位,兼顾社会经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 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

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 (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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