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专用电动车租赁合同

专业电动车(自行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业务性质

1、甲方将外卖专用电动车以年租的方式租赁给乙方,仅用于乙方员工(有商业保险或社保)从事美团外卖配送服务。

2、产品信息

甲方产品信息见附件。

二、定金及付款形式

定金:乙方在下单前需向甲方支付定金300元/辆,乙方资金到位视为下单,定金不再退回。

甲方需在15天内及时向乙方提供车辆,若遇极端天气或大型自然灾害及政府行政限制,甲方顺延交付时间。

三、租金押金及付款形式、

租金:每台电动车(含两组48伏20安电池)租金每辆车800元/4个月,每月每台电动车200元。

押金:乙方在下单前需向甲方支付定金300元/辆,甲方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押金退给乙方。

租赁日期:一年(见附件)

付款形式:乙方租金按照租期(四个月为一个租期)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

支付租金。第一次乙方所付的预付款直接抵扣第一期租金,

四、滞纳金及车辆赔付

1、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付租金,乙方需按延期支付时间向甲方缴纳延期支付租金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延期一日加付租金千分之八的滞纳金)。

2、逾期付款超过1 个月视为乙方自愿以3027元/ 辆的价格购买车辆,前期租金不得抵扣。

3、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若发生租赁车辆被盗、被抢、自然燃烧、交通意外致损致废或其他各类因保管不妥致使车辆报废的情形,乙方应赔偿甲方该车新车购置价(除税)减去折旧后的金额。

车辆赔付(双电池):3027元-(3027元X3%<使用月份)

电池:660元-(660元使用月份)(使用月份按照实际赔偿时间不足10天不计当月时间,满10天按照1个月计算)

4、因电动车使用铅电池,为保证电池使用寿命,乙方使用过程中应将电池放电完全后再行充电,充电时一次性充足电量,否则影响电池使用寿命。由于电池充放方式导致的电池使用寿命下降甲方不承担更换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车辆由第三方提供,甲方协助第三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维修网点服务,保证合理使用中出现的厂家三包范围内故障维修,具体维修费用及权益和购买新车的售后权益一致。日常使用中因损耗产生的更换小零件、易耗品(如补胎、更换刹车片等)由乙方负责。

2、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乙方使用过程中人员交通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乙方与甲方指定人员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完成后,合同终止。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赔偿甲方损失,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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