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营业性(彩弹枪)射击场审批登记表》;

(2)射击运动场四邻图、平面图;

(3)申请单位枪弹管理制度及书面请示;

(4)枪弹库结构图及说明;

(5)枪弹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及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6)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枪弹安全管理责任书;

(7)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申请文件;

(8)射击活动方式以及配置枪支种类、型号和数量说明,靶位数量、设置情况。

2、经审批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并验收,经市公安局验收同意后,向公安部申请办理枪弹调拨手续。

3、公安部批准后,市公安局办理有关枪支证件。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1)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许可、场地设计、建设标准、枪支弹药配置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向公众提供营业性射击娱乐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内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坚持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地区,严禁设立露天射击场。射击场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军事机构、易燃易爆仓库、要害企事业等重点单位和重要设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 第五条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警示标志、疏散通道标志以及游人须知提示牌。其中射击区和枪弹库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 (三)配置开展射击活动所需的安全防护、急救等设施和器材; (四)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保管员、值守人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数;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营业性射击场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值守人员年龄应在至周岁之间;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行政拘留、刑事处罚记录; (五)无妨碍从事射击活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等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 (七)无涉恐、吸毒、酗酒、嗜赌等其他不适合从事射击活动的情况。

真枪实弹射击场项目建设的一点经验总结

刚刚完结一个项目,关于真枪实弹射击的建设项目,有三件事情让我触动很深。 1 一、安全 一是安全,实弹射击场的经营许可和枪支弹药有关的各种手续审批严格,其中安更多的更重 要的是安全。 实弹射击场对于行业内的人来说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国内的实弹射击场已经达到了上百家, 虽然南方的实弹射击场所比北方多的多,但是北方也开始露出萌芽,而我所在的项目就在北 方的一个小城市。 关于实弹射击经营许可的审批大致上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方面,手续办理 真枪实弹经营场所的经营必须经过省公安厅的审批,企业要确定经营主体并向省公安厅申请 经营许可,附带详细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等信息,并且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建成并开始经 营(时间大概2年),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还没有开始建设经营场所,审批许可能会被收回的。 第二个方面,枪支弹药购买 经营许可签批通过之后,需要购买枪支、弹药用于经营。 在购买枪支弹药方面听从业多年的朋友说,全国枪支弹药的购买只有一家,并且民用枪支弹 药也只能从这家单位采购购买,而且需要先支付费用,幸运的话,几个月能送来,一般的也 许会等上半年甚至一年之久才能买到枪弹。 第三个方面,运输 枪支弹药的运输是需要省级公安发放运输许可才可以运输,运输许可也下来了并不代表经营 企业可以运输,需要指定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来运送枪支弹药;在枪弹直接入经营场所的枪 弹库之前,还涉及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分局和归属派出所的事情。枪支弹药什么时候到达,要通知管辖分局和派出所并进行备案,并且在弹药入库后,公安厅是要加上封条,直到开始 营业才会解封(当然这是程序。) 在这其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人、事、物。官方属地派出所、区分局、市局,省厅,从物资上 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枪支弹药的采购单位,还有特定的物流运输单位等等,涉及方方面面。申请审批的大致流程如下:

营业性射击场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02-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02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10月1日公布施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公安局或北京市林业局批准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的批准件; 2、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运动枪支、猎枪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枪弹库设置情况。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报分县局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将所有材料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意见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将转审定意见转审核人员。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需上报公安部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受理人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5]7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12.26 【实施日期】1995.12.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5]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核发《营业性射击场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7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txt-//自私,让我们只看见自己却容不下别人。如果发短信给你喜欢的人,他不回,不要再发。看着你的相片,我就特冲动的想P成黑白挂墙上!有时,不是世界太虚伪,只是,我们太天真。关于印发《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4〕86号 现将《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抄送范围:公安部。 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 本厅领导,办公室、法制处。 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依据和职责 (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的职责: 1、对申请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的单位进行审核审批;

2、对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配置枪支弹药进行审核审批; 3、对营业性射击场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 4、依法对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适用范围 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射击运动枪支和弹药,在封闭的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射击场所。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经批准同意设立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按规定申请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包括彩弹枪)。 禁止任何未经审批的射击活动场所提供营利性射击活动。 三、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并经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有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三)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2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程序、场地设计标准、枪支弹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必须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设计布局、安全管理方案等;(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射击场的设计图,内容包括射击区、枪支弹药库(室)、接待区、周边环境。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凭省公安机关发给的通知书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营业性射击场必须是封闭或者半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设有布局合

辽宁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营业性射击场不包括狩猎场。 第三条 辽宁省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及其枪支弹药的配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利用枪支弹药提供营业性射击活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本规范对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章 营业性射击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有省公安厅批准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该营业性射击场的主要责任人,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从事射击活动的专用场地,在射击场地内具备储存枪支弹药的专用设施。 第九条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十条 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保管员、安全员和值守人员等岗位,并配足相应人数。 第三章 岗位设置要求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每个营业性射击场至少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2名值守人员、2名保管员,每个靶位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所有从业岗位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枪支弹药、从业人员和经营秩序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保管员负责枪弹库及临时储存点枪支弹药的收存、保管、发放、回收和保养工作,如实记载收存、保管、发放、回收枪支弹药的枪型、枪号、数量、状况及发放、领取、清退人员的姓名等信息,发现、报告损坏的枪支和过期的弹药。 第十四条 安全员负责枪支弹药的领取、使用、清退,射击前开展射击安全培训,射击过程中监督射击活动人员的行为举止并纠正违规操作,射击结束后校验枪支,营业结束后清场确认,监督射击场禁止服务的人群进入从事射击活动,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值守人员负责对安全防范系统不间断值守和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熟悉报警信息和突发情况处置程序、要求,能够熟练操作安全防范系统和装备器材,接到报警信号后,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第四章 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公安机关背景审查,且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值守人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他人员年龄在18至60周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社区矫正、吸食毒品和行政拘留记录; (五)无妨碍从事射击活动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感情纠葛等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情形; (七)无酗酒、嗜赌等情形; (八)不适合从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上岗从业后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涉枪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县级治安部门培训、市级治安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涉枪从业人员每年须经县级治安部门培训、市级治安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章 枪支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 申请配置枪支计划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配置枪支种类仅限于猎枪、气枪、小口径运动枪支。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口径靶位可配置2支5.6mm小口径手枪或小口径步枪。 第二十三条 每个气枪靶位可配置2支4.5mm气步枪或气手枪。 第二十四条 每个飞碟靶位可配置12#运动猎枪2支。 第二十五条 彩弹枪游乐场按照射击活动场地面积,每30平方米可配置彩弹枪1支。 第六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 枪支弹药储存库建设要求: (一)枪支弹药储存库室及防范要求必须达到公安部《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标准。 (二)应分别设置枪支弹药储存库室,分开存放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储存库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安排至少2 名专门人员、双人双锁管理枪支弹药库室。 (三)从业单位应对枪支弹药库室进行定期复检,复检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保卫值班室建设要求: (一)在临近枪支弹药库室的适当位置应设有独立的保卫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二)保卫值班室内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同时,应设有防侵犯设施和自 卫器具,严禁设置床铺; (三)保卫值班室内应设立监控中心,实现视频资料远程备份,并安装直拨电话、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实行封 闭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枪支弹药柜设置要求: (一)枪支弹药储存库室内应设有存放枪支弹药的保管柜; (二)采取营业前提前领取枪支弹药经营模式的营业性射击场,必须设立临时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储存提前领 取的枪支弹药: (三)临时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应安排至少2名保管员、双人双锁管理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 第二十九条 安防系统建设要求: (一)枪支弹药库室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二)应对枪支弹药库室的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维护检查,保证安全防范系统有效运行。 (三)射击场内重点部位尤其是枪支弹药储存、发放、途经、使用、清退区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证全方位、 无死角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秩序布局建设要求: (一)凡射击场内布局结构发生变化的,须向省级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级治安部门组织验收。 (二)射击场内应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 (三)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区块隔离标志、疏散通道标志以及游人须知等。 第三十一条 射击活动现场建设要求: (一)射击靶位与观众席之间须设置隔离设施并有明显的隔离标志。 (二)使用气枪、小口径运动枪的射击场,应设置多靶挡,靶挡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以在 射击位置成各种角度子弹均不能飞出为准。 (三)射击靶位之间应设有隔板,隔板厚度以寺氐近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 (四)使用猎枪进行飞碟射击的,须设置围墙或具有天然屏障的山体.高度不得低于5米,与四周建筑物相距 不得少于50米,靶位距射击方向围墙或天然屏障的山体不得少于50米,距左声围墙或天然屏障的山体不得少于 30米。 (五)射击靶位应装有适宜的控制设施,其控制范围以枪支射向上下左右均不能超过45度角为限。 第七章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是枪支弹药日常管理和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射击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射击场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三)射击场法定代表人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全面、积极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四)应建立所有从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建立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一)射击场应建立进入枪支弹药库室的授权审批、枪支弹药出,入库、使用、保养、值守.检查、报废等制度。 (二)发放、领取、清退枪支弹药时必须至少2名安全员到场并由至少2名保管员在场做好登记。 (三)出入库应认真登记枪支弹药枪型、枪号、数量、状况及发放、领取、清退人员的姓名等信息,登记台帐 留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四)运输枪支(弹药)必须向运达地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 领取《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建立枪支报废制度: (一)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及时作报废处理, 不得私自拼装、改制枪支。 (二)营业性射击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报废枪支的销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经营秩序安全制度: (一)不得向射击活动参与人员提供含酒精的饮品。 (二)不得让参与人员将行包、易燃易爆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鼎带入射击区域,对不得携带的物品提供寄存服务。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将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携带出射击区使用;禁止出租、出借营业性射 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 (四)禁止孕妇、饮酒人员、疑似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合参与射击活动的人员 参与射击活动。 (五)应为射击活动参与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妒器材、急救等必备的设施和器材。 (六)严格控制参与射击活动人数,严禁无关人员和其他观众进入射击区域。 (七)对发现可疑人员参与射击活动或私自将枪支弹药带离射击场的,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射击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射击活动开始前应对射击活动参与人员进行射击安全教育,讲解规范射击动作,讲明射击注意事项。 (二)射击活动过程中每名射击人员应配有至少1名安全员(彩弹枪除外),实时观察射击人员的行为举止,及 时纠正违规操作,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操作和意图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员要立即制止。 (三)射击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校验枪支,确保枪支内无子弹。 第三十七条 建立营业结束后清场确认制度: (一)营业结束后应组织安全员开展清场确认工作,核对卡枪支数量、弹药消耗情况,及时将枪支弹药清退入库。 (二)保管员对枪支弹药登记入库后,对枪支进行安全擦拭。 第三十八条 建立自检自查制度: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每月组织对射击场安全管理情况开展自检自查,重点检查射击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人员管理情况和枪支弹药使用管理情况等。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三)检查后要形成企业自检自查报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枪支弹药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根据公安部《民用枪支弹药数字化改造工作方案》(公治明发[2013]113号)和《关于做好民用枪支管理 服务网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4]125号)要求,实现对枪支弹药动态监管。 (二)对配置的枪支要逐支采集枪型、枪号和领用人、入出库时问等信息。 (三)对配置使用的猎枪弹要逐发采集猎枪弹编号和领用人、使用消耗等信息。 (四)对配置使用的小口径枪弹和气枪铅弹要逐盒采集编号和领用人、使用消耗等信息。 (五)射击场采集的流向信息应当通过信息服务网站,报送、交换到《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建立应急安全防范制度: (一)射击场应建立健全应对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处置程序、方法和要求。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全面增强反恐意识,每季度组织射击场从业人员开展一次“防盗、防抢、防破坏”应急演练, 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俸系,建立起以“企业自防为主,公安机关处置为辅”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八章 持枪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营业性射击场,应向所在地县级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民 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县级治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治安部门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二条 县级治安部门将审查后的《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提交至设区的市级治安部门,市级治安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3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级治安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三条 市级治安部门将审核后的《民用枪支持枪证审批表》提交至省级治安部门,省级治安部门自受理 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治安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四条 省级治安部门对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发放《民用枪支持枪证》;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民用枪支持枪证》的有效期为5年,《民用枪支持枪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射击活动的,应在 期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治安部门重新申请。 第九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需变更的,应向省级治安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性射击场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现法定代表人提出变更申请理由和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以及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复 印件。 (三)设立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开办理由、 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射击活动方式等内容。 (四)具有专业资质单位设计的营业性射击场平面结构设计图的复印件。 (五)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建立营业性射击场的原立项批准文件。 第十章 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性射击场由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派出所落实危险物品三级监管责任。 第四十八条 营业性射击场属地派出所负责。对射击场内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背景审查;县级治安部门负 责对涉枪从业人员进行日常枪械管理、使用常识教育、上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市级治安部门负责对涉枪从业人员 进行上岗前考核和年度考核;上岗前考试和每年度考试试卷至少留存2年。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对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枪支弹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 不定期抽查,其中,派出所至少每半月检查1次,县级公安机关至少每月检查1 次,市级公安机关至少每季度检查1次,每次检查完毕后做好检查记录,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营业 性射击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记录至少留存2年。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追踪、落实整改工作;对 辖区内营业性射击场不符合配枪条件的,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收回其所有配置的枪支弹药和持枪证, 及时报请省厅批准后,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五十一条 指导建立应对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开展“防盗、防抢、防破坏”应急演练。 第五十二条 省级治安部门每年度对营业性射击场审验1次,实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对审查后不符合公安 机关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对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 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二)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购置枪支弹药的。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买卖枪支弹药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枪支弹药的。 第五十六条 营业性射击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或暂缓年度审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涉枪人员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上岗的。 (二)超标准配置、使用枪支弹药,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三)拒绝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营业的。 (四)其它违反营业性射击场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制造、买卖、运输射击运动枪支主要零部件和用于射击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本规范。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1992]5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11.17 【实施日期】1992.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修正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2日)废止 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 (闽政[1992]53号1992年11月17日)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射击场(以下简称射击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枪支射击各类火药子弹的场所。 第三条对射击场实行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射击场所需枪支、弹药,由经营单位按《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 禁止使用军队、武警、民兵装备的武器及依国家规定装备的业务用枪支在射击场内进行射击活动。 第四条开办射击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射击场的平面布置图和设计图,向所在地的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地(市)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报省公安厅审批; (三)经省公安厅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土地、建设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程序、场地设计标准、枪支弹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必须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设计布局、安全管理方案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射击场的设计图,内容包括射击区、枪支弹药库(室)、接待区、周边环境。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 申请人凭省公安机关发给的通知书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营业性射击场必须是封闭或者半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设有布局合理的射击区、枪弹库(室)和接待区,射击区距离居民区不得少于三百

民用射击场申报程序

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申请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域隔离设施和标志; (三)有完善的安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和保卫责任制; (四)具备安全可靠的枪支弹药储存条件,并配置防盗报警、通信、电视监控等安全措施; (五)建有完善的枪支管理、安全营业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备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申请材料: (一)填报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开办理由、占地面积、区域功能布局、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枪、弹库设置情况、射击活动方式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国土资源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 射击场的方位图、平面布局示意图、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 (四)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规范的认定书; (五)射击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申请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六)枪支(弹药)管理、安全经营等各项规章制度; (七)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许可程序: 为方便申请单位办理申请事宜,省公安厅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公安局审核。 市公安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决定。 经省公安厅批准同意开设营业性射击场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施工建设完成后,由省公安厅组织安全审查验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射击场不得投入使用。经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变更主要项目的,应按照重新申请程序报批。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置枪支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取消其经营资格,由属地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收缴封存其营业性射击场所配置的枪支及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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