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总务、后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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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固定资产和物品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学校固定资产分六类管理: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物品);

3)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物品);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它固定资产。

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和保管使用卡,按件编号。

2、保管员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出库手续要严。领用人同时承担专人管理责任,负有保管义务。

3、凡属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毁坏的设备、物品,应由个人照价赔偿或修理。

4、教职员工工作调动;学生退学、转学、毕业离校;要还清所借物品,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5、每年12月中旬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由于使用年限过久、自然损坏、老化落后失去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由保管专人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科室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变价收入转入学校修购基金。报废物品同时办理报废审批手续,批复后及时记帐。

二、物品领用制度

1、教职员工到仓库领取物品,必须认真登记,写明领用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需签名。

2、教职员工到仓库临时借用物品,必须出具借据;借出物品后如发生损坏,应说明原因,以明确责任。借用物品用后应及时归还。

3、工具类物品的领用,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4、严禁学生代替教师领取办公用品。

5、工作时间内,无关人员不得在保管室内逗留,以免影响工作。

6、仓库内禁止吸烟,不得用火。

三、设备购置、管理的规定

1、各组、室、部门申请购置物品,均应填写“请购单”,需经各处室负责人审定签字,贵重物品须经校长批准后购买。经常性零星用品,由财产保管员据仓储情况申请备用。

凡是请购(包括自制)固定资产性财物及教学仪器设备,应在上年第四季度提出下年度申请购置(包括自制)计划。

2、经批准购置的设备,购置时必须有校内了解该设备性能、牌号的同志参加。除进口设备外,一般应选购本地产品,以利于维修养护。

3、凡是请购劳防用品,应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办理。

4、属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办好专控审批手续,凭“专控商品审批通知单”购买。

5、图书馆、资料室、培训部所购各类书籍,均应造清单连同发票一并交财务人员入帐。

6、总务部门根据经费及控购等情况,挖掘库存潜力统筹安排,利用现有物力、条件,与申请的处、室、部门协商提出自制、利用、代用和修改请购数量等办法解决。

7、凡属固定资产性购置(包括自制)的申请,由总务部门根据学校经费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初步意见呈报校长决定。

8、非资产性购置的“请购单”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一周前送达总务部门保管室,根据缓急轻重进行购置。

9、采购员根据批准的“请购单”,按照处、室、部门需要的日期,按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采购质优价廉适用的物品。

10、凭“请购单”采购的物资,应及时送交保管室验收,检验品名、规格、质量、单价、金额等是否相符,物品是否完整,然后将逐项内容登记入册,由采购员(或经手人)、验收人、主管负责人分别在发票背后签证后交财务入帐。11、财务人员应检验付款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发票或收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然后凭证报销。凡不合制度规定的,有权拒付。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12、入库后的物资,保管员应按领料手续办理发料。

13、财产保管员对调拨、购置和自制的资产性设备、用品,均应标注校名、资产分类及编号,并保持与财产登记帐一致。

14、仓库保管员对库存物资,应定期盘存,以确保帐物相符,如发生溢、亏或报废,应查究原由,报总务部门备案,情况严重的,应报校长室处理。

15、一切在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使用人员有保管义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16、设备使用人员要爱护、珍惜自己管理的设备,及时保养,不得违章操作、不得擅自外借他人。如发现人为的损坏,一经确定,追究管理使用人员的经济责任。

四、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变价制度

1、固定资产使用超过年限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确已失去使用价值,且不能修复时,应按规定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2、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价在1000元以上或一次报废、报损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总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批,批准后方可做报损、报废处理。

3、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应充分利用,或变价处理,变价收交学校财务部门作重置固定资产用。

4、固定资产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维修、自制、加工设备等制度

1、各处、室、部门申请维修或自制、加工设备等,均须填单写明规格要求、数量,同时附上图纸,请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总务部门在可能范围内解决。凡是申请自制资产性财产及教学仪器设备,按《请购、审批、采购、验收、领取物品制度》程序执行。

2、总务部门安排的维修项目一般由修建人员统一修理,新制项目另行安排作业。

3、属于专项控制范围的项目,不论自制、加工或改装等均按国家规定程序待上报批准后办理。

4、事务组根据总务部门核批的修建、自制、加工、改装等项目,按维修、自制所需工种及工时,分清轻重缓急安排作业计划。

5、凡非使用不当耗工不多的小修补,修建人员可直接受理。若使用不当或有意损坏的修理项目,应追究个人责任后,事务组凭赔款的收据安排修理作业。

凡自制、加工的设备或家具,竣工后财产保管员及财务人员应即核算成本,办理转帐及登入财产帐,然后交申请部门领用。

六、损坏、遗失公物赔偿办法

1、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节约开支,杜绝浪费,培养爱护公物的风尚,凡我校教职工、学生领用或借用下列非消耗性物品在使用中无正当理由造成破坏或遗失,均应按价赔偿。

(1)办公用品,如玻璃台板、订书机、算盘、计算机、剪刀、印台等各种文具。

(2)教学仪器、模型、标本,如物理仪器、化学仪器、生物标本等。

(3)各种乐器、唱片、磁带、录像带等。

(4)体育器材,如球类、跳绳、哑铃、羽毛球拍等。

(5)美术用品,如模型、实物、调色盒、画板、画架等。

(6)图书、杂志、图片、报纸合订本等。

(7)运动服、舞蹈服、演出服、旗帜等。

(8)暖水瓶、三轮车、手推车等。

2、教职工办公室、宿舍和学生教室、宿舍的门、窗玻璃及室内物品、办公桌、课桌、凳子等由于保管不好,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均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3、物理、化学、生物仪器、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电唱机、喊话机等因违反使用规则或非保管使用人员私自乱用造成损坏,要追究责任,并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或酌情赔偿。

4、对有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进行教育令其按价赔偿外,并要根据情节报请学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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