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及行政经营性收费明细

配套费及行政经营性收费明细
配套费及行政经营性收费明细

所需费用明细

配套费及行政经营性收费(按【2008】7号文件享受棚改政策)1 住宅;40元/㎡ 8%缴纳

非住宅;60元/㎡

2 城市消防设施:2.5元/㎡ 8%缴纳

3 人防节建费:2元/㎡ 8%缴纳

4 新型材料基金:8元/㎡ 8%缴纳

5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2元/㎡全额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没有拆迁)无

7 工程定额测定费:住宅 1.5元/㎡ 8%缴纳

非住宅 2元/㎡

8 建筑工程管理费:住宅 2.25元/㎡全额

非住宅 3元/㎡

9 城市占道费: 0.4元/㎡ 8%缴纳

10 土地登记费: 0.5元/㎡ 8%缴纳

11 城市用地管理费: 1元/㎡ 8%缴纳

12 防雷设施安检监督费:1.1元/㎡ 8%缴纳

13 三表检测费:155元/户 50%缴纳(不确定)

14 档案利用费:402元/栋

15 消防管网二次设计增容费:150元/㎡

16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8%

17 供电配套费:住宅60元/㎡

非住宅40元/㎡

18 集中供热费: 42元/㎡ 50%缴纳

19 拆迁委托费: 20元/㎡无

20 环境检测费: 2.8元/㎡ 50%缴纳

21 祥规费: 2元/㎡全额

23 房屋面积测绘费:1.3元/㎡ 50%缴纳

24 电子元件费:0.2元/㎡

25 防雷设施配套费:估算5万元防雷检测8%,信息系统质量

检测50%

26 施工图审查费:1.5元/㎡ 50%缴纳

27 施工放线费:3572元/栋

28图纸设计费:住宅12元/㎡

非住宅22元/㎡

29 施工放线测绘费:5980元/栋

30 沉降观察费: 10000元/栋

31 小区绿化道路建设费:估算 20万元

33 二次供水设施费:估算5万元

34 二次变电费:估算5万元

36 勘探设计费: 650元/孔

38 消防审图费:住宅 1.2元/㎡

商业 2元/㎡

另有些收费项目不知道收费标准,无法详列,附:《白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2008】7号文件享受棚改政策)

一、应免缴的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占道费;

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

4、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5、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6、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7、征地管理费;8、用地管理费;9、土地变更登记费;10、水资源费;11、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2、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13、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15、超标排污费;16、防雷设施检测费;17、工程定额测定费;18、工程质量监督费;19、合同鉴证费;20、土地出让金。

二、应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

1、拨地定桩费;

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3、环卫有偿服务费;

4、工程预算审查费;

5、环境影响咨询费;

6、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7、房地产评估费;

8、房产测绘费;

9、房屋交易手续费;10、土地评估费;11、工程监理费;12、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13、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

14、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15、自来水水表安装费;16、供热设计费;17、给水增容费; 18、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19、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

20、规划设计费;21、工程勘察设计费;22、拆迁管理费;2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24、测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

北京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目录 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4 二、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费(强制性垄断) 7 三、35KV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10) 四、试验费(强制垄断性) (16) 五、电力电缆测试(强制垄断性) (18) 七、电气设备与装置检修费(自然垄断性) (25) 八、代运行维护费(强制垄断性、市场垄断性) (28) 九、临时维护费(市场垄断性) (33)

十、其他费用(市场垄断性) (35) 十一、附件(价格计算表格) (38) 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带电作业是指在整个供电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的操作。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带电作业主要包括断火和接火,断、接火指用户内部改造、增容,要求供电部门将其接在不能停电的供电线路上或从带电线路上断下引线称带电作业之断、接火工作。 带电作业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都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工作中不仅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还需要配有相关的设备、工具与车辆,更同时要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

因此此项工作关系到电网安全需要经电力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因此是一项垄断性很强的经营业务。 带电作业费的定价公式为: 收费单价={[人工费×(1+21%临时设施费+31%现场经费+53.5%企业管理费)+材料费+运输费+台班费](1+7%利润)}(1+3.4%税金) 取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定额》)。 1、临时设施费:参照京造定【2003】9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1-10); 2、现场经费:《定额》(定额编号:1-32); 3、企业管理费:参照京造定【2003】8号《关于调整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2)作废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 (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 (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 (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

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编号后分别套印“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专用章”、“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专用章”。 专用票据原则上由省主管部门拟出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统一编号印制,并套印“安徽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确需由各行署、省辖市财政局审定、编号、监制的,应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印刷管理制度,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和转让。 第九条通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行署、市财政局按季订购。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单位,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购买本》购买。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的单位需携带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凭发给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购买本》购买。 专用票据的申领、发放办法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1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二月十二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标准

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 目与计价标准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第一章 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 收费标准说明 1.带电作业是指在整个供电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的操作。 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带电作业主要包括断火和接火,断火指用户内部改造、增容,需要停电,要求供电部门将其接在供电线路上的电源断开;接火是指从供电线路上接取电源。 2.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台班费等。 3. 取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4. 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如同时有组装横担、刀闸、瓷瓶等其他配电设施的情况发生时,其施工项目另参照电气安装定额执行。 5.收费标准中材料均指消耗性材料,未含主材,须用时另行计取。

第二章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费 收费标准说明 1. 继电保护是指电网一次设备如电力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故障时,通过切除故障设备等手段,达到保护电网与相关设备、避免扩大停电范围、保证非故障部分安全供电的目的。它由相互联结又相对独立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几个环节组成。 2.继电器本体调试项目不含运输费,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3.继电器本体调试、继电保护装置维护、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只包含消耗性材料,不含主材费用,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4.非整体工程仪器仪表的损耗、运输、单独占用等发生的费用,需另行计取。 5. 继电保护装置维护局部带电时,需另行计取安措费和施工降效费。 6. 由于甲方或甲方设备原因造成的二次调试,试验需另行计取。 7.由于甲方现场路途遥远或甲方原因造成延长工时,另行加收工时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4、支票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1元 5、支票挂失费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6、支票工本费

每份0.4元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发展改革委、银监会 银监会 否 否 否 政府定价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指导价

二、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指导价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报批报建行政性收费标准

一、报批报建行政性收费标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造价的2% 物业质量保修金:多层30元/平米、高层36元/平米、别墅42元/平米、公建36元/平米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4.4元/平米 1、人防费:建筑物首层面积*600元/平米。10层以上2000 2、环评费:建筑面积*5元/平米。 3、防雷审查费:建筑面积*1.3元/平米。 4、墙改费:建筑面积*10元/平米 5、劳保基金:中标价*2.6% 6、质检费:中标价*0.07%。 7、放线、验线费:建筑物栋数*4488元/每栋。 8、施工图审查费用:建筑面积(重复楼号*30%)*3.7元/平米(左右), 公建4.8元/平米左右。 9、竣工测量费:建筑物栋数*1000元/平米。 10、消防电检:建筑面积*1.5元/平米。 11、市政配套费:建筑面积*255元/平米(公建205元/平米)。 12、规划证服务费:建筑面积*2.6元/平米。 13、节能验收:建筑面积*1元/平米,门窗气密性按照组*1000元/ 组。 14、燃气监理、验收费: 15、开口费: 16、绿化补偿费: 17、中标手续费:建筑面积*0.46元/平米 18、排污费:建筑面积*2.0元/平米(乙方交纳)。 19、水土保持费 20、开发许可证:建筑面积*3.0元/平米 21、房产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3.0元/平米 22、印花税 23、大证登记费:建筑面积*0.8元/平米 24、水质检测:1500元/次。 25、预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平米。 26、面积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平米。 二、设计费 1、详细规划 2、单体设计费 3、策划费 4、施工图设计费 5、景观设计费 6、配套设计费 三、前期修整费 1、场地平整费 2、路通 3、电通

1)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

1)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方法 北京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 项目与计价方法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目录

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3 二、继电爱护的整定运算、装置爱护及调试费(强制性垄断) 4 三、35KV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6) 四、试验费(强制垄断性) (8) 五、电力电缆测试(强制垄断性) (10) 七、电气设备与装置检修费(自然垄断性) (13) 八、代运行爱护费(强制垄断性、市场垄断性) (14) 九、临时爱护费(市场垄断性) (17) 十、其他费用(市场垄断性) (18)

十一、附件(价格运算表格) (19) 一、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自然垄断性) 带电作业是指在整个供电线路不停电情形下进行的操作。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带电作业要紧包括断火和接火,断、接火指用户内部改造、增容,要求供电部门将其接在不能停电的供电线路上或从带电线路上断下引线称带电作业之断、接火工作。 带电作业对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供电线路的安全运行都存在专门大的危险性,工作中不仅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还需要配有相关的设备、工具与车辆,更同时要具备精湛的技术水平。因此此项工作关系到电网安全需要经电力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进行,因此是一项垄断性专门强的经营业务。 带电作业费的定价公式为: 收费单价={[人工费×(1+21%临时设施费+31%现场经费+53.5%企业治理费)+材料费+运输费+台班费](1+7%利润)}(1+3.4%税金) 取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定额》)。 1、临时设施费:参照京造定【2003】9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1-10); 2、现场经费:《定额》(定额编号:1-32); 3、企业治理费:参照京造定【2003】8号《关于调整企业治理费费率的通知》(定额编号:2-19);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文件精选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

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配套费及行政经营性收费明细

所需费用明细 配套费及行政经营性收费(按【2008】7号文件享受棚改政策)1 住宅;40元/㎡ 8%缴纳 非住宅;60元/㎡ 2 城市消防设施:2.5元/㎡ 8%缴纳 3 人防节建费:2元/㎡ 8%缴纳 4 新型材料基金:8元/㎡ 8%缴纳 5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2元/㎡全额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没有拆迁)无 7 工程定额测定费:住宅 1.5元/㎡ 8%缴纳 非住宅 2元/㎡ 8 建筑工程管理费:住宅 2.25元/㎡全额 非住宅 3元/㎡ 9 城市占道费: 0.4元/㎡ 8%缴纳 10 土地登记费: 0.5元/㎡ 8%缴纳 11 城市用地管理费: 1元/㎡ 8%缴纳 12 防雷设施安检监督费:1.1元/㎡ 8%缴纳 13 三表检测费:155元/户 50%缴纳(不确定) 14 档案利用费:402元/栋 15 消防管网二次设计增容费:150元/㎡ 16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8%

17 供电配套费:住宅60元/㎡ 非住宅40元/㎡ 18 集中供热费: 42元/㎡ 50%缴纳 19 拆迁委托费: 20元/㎡无 20 环境检测费: 2.8元/㎡ 50%缴纳 21 祥规费: 2元/㎡全额 23 房屋面积测绘费:1.3元/㎡ 50%缴纳 24 电子元件费:0.2元/㎡ 25 防雷设施配套费:估算5万元防雷检测8%,信息系统质量 检测50% 26 施工图审查费:1.5元/㎡ 50%缴纳 27 施工放线费:3572元/栋 28图纸设计费:住宅12元/㎡ 非住宅22元/㎡ 29 施工放线测绘费:5980元/栋 30 沉降观察费: 10000元/栋 31 小区绿化道路建设费:估算 20万元 33 二次供水设施费:估算5万元 34 二次变电费:估算5万元 36 勘探设计费: 650元/孔 38 消防审图费:住宅 1.2元/㎡ 商业 2元/㎡

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2017)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发改价格〔2016〕557号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指导价 一、征信服务收费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指导价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30元/件年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四)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10元/件次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 二、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具体收费项目详见相关文件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信部电〔2003〕4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三、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 1、起降费 2、停场费 3、客桥费 4、旅客服务费 5、安检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民航发〔2007〕159号 民航局 民航局 是 否 否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北京电力公司经营性收费项目与计价标准

第一章10KV 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 收费标准说明 1. 带电作业是指在整个供电线路不停电情况下进行的操作。 10KV 及以下供电线路带电作业主要包括断火和接火,断火指用户内部改造、增容,需要停电,要求供电部门将其接在供电线路上的电源断开;接火是指从供电线路上接取电源。 2.10KV 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费主要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台班费等。 3. 取费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4. 10KV 及以下线路带电断、接火作业,如同时有组装横担、刀闸、瓷瓶等其他配电设施的情况发生时,其施工项目另参照电气安装定额执行。 5. 收费标准中材料均指消耗性材料,未含主材,须用时另行计取

第二章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费 收费标准说明 1. 继电保护是指电网一次设备如电力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故障时,通过切除故障设备等手段,达到保护电网与相关设备、避免扩大停电范围、保证非故障部分安全供电的目的。它由相互联结又相对独立的整定计算、装置维护及调试几个环节组成。 2. 继电器本体调试项目不含运输费,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3. 继电器本体调试、继电保护装置维护、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只包含消耗性材料,不含主材费用,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4. 非整体工程仪器仪表的损耗、运输、单独占用等发生的费用,需另行计取。 5. 继电保护装置维护局部带电时,需另行计取安措费和施工降效费。 6. 由于甲方或甲方设备原因造成的二次调试,试验需另行计取。 7. 由于甲方现场路途遥远或甲方原因造成延长工时,另行加收工时费。

第三章35KV 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 收费标准说明 1. 35KV 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是指在35KV 以上送电线路作业收取的相关费用, 2. 35KV 以上送电线路作业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消耗性材料费等。 3. 收费标准中均未计入主要材料,如发生需另行计取。 4. 本收费标准编制时为单回单分裂计算,若为双回双分裂工作时在原单回单分裂工作基础上分别乘系数调整使用。地形按平地考虑,如线路所处的地形与环境的复杂程度,按照项目另行换算。 ①丘陵或山区时子目收费乘系数 1.05 —— 1.5。 ②同塔并架双回路按单回路子目收费乘系数 1.8,材料乘2;同塔并架四回路按单回路子目收费乘系数 3.6,材料乘系数4 ③双分裂按单分裂子目收费乘系数乘 1.8,四分裂乘 3.6 系数。 ④环境较复杂地区乘系数 1.1—— 1.3。 ⑤污秽地区乘系数 1.1—— 1.3。 ⑥双串绝缘子乘系数 1.8 ,材料*2,吊串绝缘子乘系数 1.4,材料*1.5 。 ⑦合成绝缘子乘系数 2.5 。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经营性费用开支管理规定

经营性费用开支管理规定 1、经营性费用内容 企业经营性费用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1、1日常成本费用开支内容 差旅费、电话费、手机费、运杂费(含运输费、装卸、搬运费)、办公用品、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书报费、咨询费、物耗费、培训费、广告费、宣传费、中标费、办证费、工伤医疗费、修理费、研发费、检测费、项目申报验收费、会务费、诉讼费、招聘费、汽车费(含汽车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执照年检费、修理费、办证费、司机补助等)、物管费(含房租、水电费、绿化、保洁、维修费)、网络管理费、协会年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含律师、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费用)、董事会费、办事处费用(含房租、水电、物管费、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电话费、办公费、日常用品等)、杂费等. 1、2职工薪酬开支内容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保护费(含劳保用品)、保险费(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人寿、大病统筹、财产保险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 1、3非正常费用开支内容 招待费、茶费、游玩费、礼品费、超标准手机费、超标准差旅费、超标准招待用烟、聚餐费、罚款、捐赠费用等。 2、经营性费用开支审批权限 2、1企业经营性费用开支必须经部门主管负责审核、财务经理、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相关说明:

1)按照上市公司关于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得管理要求,理顺、规范报账流程,集中、统一审批权限; 2)本审批权限只对应相关岗位,与人员变动无关; 3)各审批人出差后由被授权人审批,若没有授权得由上一级主管电话询问后代为审批签字; 4)总经理自身得报销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及各副总发生得报销事 项由总经理审批; 5)严格执行谁经办,谁报销得原则,不可将自身经办或出差得费用以她人名义作为经办人或出差人报销一切费用; 6)单笔开支得定义:指某一个负责人在限定得时间内为完成某一个工作任务 而发生得所有费用。举例:如派某某出差她所发生得与完成工作任务有关所有开支均应包含在该笔开支中,无任填多少张单据,均统一填报审批; 7)正常费用(日常成本费用)开支含义就是指符合公司有关制度及权限规定 标准内得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开支; 8)非正常费用开支含义就是指授权范围之外得、无制度规定得、虽有制度规定但超标准得开支; 9)以上未列明得其她开支按非正常费用开支审批权限审批; ?2、2经营性费用开支报账程序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作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一、广东省经济发展概况 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2008年,全球经济增长下滑,国际贸易萎缩。作为全国外贸第一大省的广东首当其冲,面对急剧变化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广东省见事早、行动快,结合实际,全面和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时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16项政策措施,在积极推动结构优化和深化改革的同时,始终保持了抓发展的力度,使国民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全省完成生产总值35696亿元,比上年增长10.1%。人均生产总值达37588元,增长8.7%。财税收入在基数大、减收因素多的情况下仍保持较快增长,来源于广东的财政总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达8470亿元和3310亿元,增长9.3%和18.8%,增幅同比回落25.4和9.2个百分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情况 (一)收费管理情况 1. 调整了进出广东省的省外船舶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000多万元;对军转、复员驾驶员减半收取驾照考试费; 2. 对广州等市降低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气机检定收费,由每枪每次1400元降低为800元,减轻了企业过重的负担; 3. 认真落实免收城镇义务教育书杂费政策,全减免金额27亿元; 4.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https://www.360docs.net/doc/6c1356119.html, 费的政策,减轻广东省个体工商户负担约12亿元(9-12月)。 (二)收费总额、结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1. 2008年度,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部门共计66个,报表反映收费项目共计265项(部分项目合并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不含教育、医疗收费,下同)比2007年度的增幅为7.8%。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3.58%。 2. 结构变化情况 按收费性质统计,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占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0.49%和39.51%。按收费对象统计,涉企收费和其他收费占收费总额的比重分别为54.1%和45.9%。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化主要原因 (1)珠江三角洲行政事业性收费呈上升趋势,收费收入大幅增长。如佛山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加11.8%;东莞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5.3%;珠海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10%;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21%等。 (2)收费收入增幅较大的项目有:公路养路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10%;堤围防护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22.60%;产品质量检验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18%;城市基础建设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22%;土地闲置费2008年收费总额比上年增长34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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