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2015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2015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2015年增值税新政解析

(一)纳税人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2.自2015年11月2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计税方法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8月19日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2.煤炭采掘企业巷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5〕117号: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新政策。

3.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新政策。

5.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4号: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73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5〕74号: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5.财税〔2015〕90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2015〕97号: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四)发票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税总发〔2015〕42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

4.税总函〔2015〕448号: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五)出口退(免)税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2.“便民”政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

3.扩大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5.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

(六)纳税申报和其他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如何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

3.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税总函〔2015〕311号: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二、2015年消费税新政解析

(一)征管范围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二)适用税率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3.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1号: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2.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3.财税〔2015〕60号: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三)计税依据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2月1日起,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四)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相关文件:

财税〔2015〕16号: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五)纳税申报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自2015年2月1日起,生产、委托加工电池和涂料(含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电

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4.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三、2015年营业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主要是税收优惠方面的新政策。

1.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要填写《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4.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此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5.自2015年11月10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文件规定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6.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39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8.财税〔2015〕86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四、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

(一)税前扣除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金融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策。

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

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新政策。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3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5〕9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新政策。

2.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5.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6.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7.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8.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主要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9.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10.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政策推广到全国。

11.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

12.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事项办理工作。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2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财税〔2015〕9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8.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10.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13.财税〔2015〕62号: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4.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5.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三)企业重组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2.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3.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新政策。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修订。

3.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3.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4.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五)非居民企业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2.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3.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六)其他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2.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五、2015年个人所得税新政解析

(一)税收优惠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新政策。

2.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税收政策。

3.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4.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实施。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主要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5.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

6.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

7.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自2015年11月10日起,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文件规定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3.财税〔2015〕2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5〕56号: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5.财税〔2015〕62号: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6.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7.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二)重组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新申报表。

2.自2015年9月1日起,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新办法。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六、2015年其他税种新政解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相关文件:

税总函〔2015〕511号: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财税〔2015〕76号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

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76号: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98号: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土地增值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四)契税新政解析

主要内容:

1.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2.自2015年9月25日起,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3.自2015年10月9日起,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相关文件:

1.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四)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申报表

主要内容: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共19张表单。

相关文件:

税总发〔2015〕114号: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

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和填表说明[全套]2018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17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与旧版相比主要的区别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简称A类企业。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简称B类企业。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版与2014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为适应政策变化,提高信息采集质量,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本次修改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主要变化如下: (1)删除了4张附表: 1)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4)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2)重点修改了14张表: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3)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8)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9)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0)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11)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1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3)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4)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3)一般性修改了封面和5张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2)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4)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5)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9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19年度颁布 1.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受众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WORD格式整理版 2017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纳税人名称:泸定县鸿昌种植专业合作社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利润总额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额 计算附列资料行次项目金额1一、营业收入 2减: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销售费用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资产减值损失 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投资收益 10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加:营业外收入 12减:营业外支出 13三、利润总额(10+11-12) 14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15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16其中:不征税收入 17免税收入 18减计收入 19减、免税项目所得 20加计扣除 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5应纳税所得额(23-24) 26税率(25%) 27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减:减免所得税额 29减:抵免所得税额 30应纳税额(27-28-29) 31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2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4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纳税人公章: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经办人:受理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告(通告2010年第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全)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及填表说明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年版)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年版)》 封面填报说明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曰至 年 月曰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年 月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 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4.“填报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5.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无”。

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2012

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2012

【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发布人:hbsia2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制订背景 为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依照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财政部商有关部委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有关政策实施及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其核心备案资料就是取得相关部门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由于财税[2012]27号文件刚刚下发,而该文件中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

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 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 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 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②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③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 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 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 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 [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7]39 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 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4、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①自 2000年 6月24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五、免税收入 (19)

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栏共涉及10个项目,现将7个重点项目的填报方法介绍如下,以保证申报表的正确填报。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的填报方法 该项目主要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法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具体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填列。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纵向分1、2、3列填写,第1列填“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纳税调增加额”,但最关键的是扣除限额的确定,税前扣除限额确定了,纳税调整增加额就等于本期实际发生额减去税前扣除限额。因此,为简化叙述过程,保持读者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填报方法的分析理解思路方向一致,《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各小项均以介绍“税前扣除限额”为主,即采取与所填项目反向叙述的方法。 ⑴“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如:目前河北省为每人每月800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其中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不予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要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个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⑵“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在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超过纳税年度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或支付给关联方超过注册资本50%以外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⑶“业务招待费”。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具体扣除标准:一般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汇编

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汇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要点一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三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目录 国税函〔2009〕50号 (1) 国税发〔2009〕11号 (2) 国税发〔2009〕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 国税发〔2009〕3号 (1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1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 (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 (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2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2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 (2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2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 (2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31)

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015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三、如何确定优惠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 四、什么是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率),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纳税人名称: (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