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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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2018年8月
目录
第1章总则 (4)
第1条制定目的 (4)
第2条适用范围 (4)
第3条管理原则 (4)
第4条制定依据 (4)
第5条使用要求 (4)
第2章职责分工 (5)
第6条市公司运维部职责 (5)
第7条市公司各单位职责 (5)
第8条区、县分公司职责 (6)
第3章灭火器配置 (6)
第9条灭火器配置原则 (6)
第10条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6)
第11条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7)
第12条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8)
第4章灭火器的使用 (8)
第13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8)
第14条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8)
第15条干粉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9)
第16条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9)
第17条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10)
第5章灭火器的检查 (10)
第18条灭火器检查周期 (10)
第19条灭火器检查内容 (10)
第20条灭火器检查要求 (12)
第21条灭火器检查卡的填写 (12)
第6章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12)
第22条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12)
第23条灭火器维修条件 (13)
第24条灭火器维修要求 (13)
第25条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14)
第26条灭火器报废条件 (14)
第27条报废灭火器处置 (15)
第28条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15)
第1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使灭火器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在发生火情时能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灭火的应急效能。
第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配置的各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以下统称灭火器)
第3条管理原则
灭火器按照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4条制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5条使用要求
1.灭火器只允许在(只限于)火警发生时灭火使用。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移位、停用,禁止占用或随意动用灭火器。消防训练、灭火演练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
2.如遇火险、火警或火灾动用灭火器,事后必须归放原处,空灭火器应集中、及时送修灌装,不得随意乱放。
3.灭火器设置点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妨碍使用。
第2章职责分工
第6条市公司运维部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监管、落实,实施有效的管理,是公司灭火器管理的主管部门。
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类型选择、配置数量、合理布置进行确定。
3.每年组织各单位对灭火器进行两次定期排查、清理,统一编号和登记造册,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4.不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对公司配置的灭火器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7条市公司各单位职责
1.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或定人管理制度,确保其完好无损,随时可用。
2.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辖区内的灭火器,对所辖灭火器逐一进行《灭火器使用情况统计表》登记造册,建立本单位灭火器使用台帐,如实记明灭火器类型、生产厂家、出厂日期、钢瓶编号、设置部位、维修或报废等信息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3.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灭火器日常维护和管理做到“一不准”(即不准将灭火器挪作他用),“三勤”(即勤检查、勤
清洁、勤维护),“三定”(即定位、定人、定责),保证灭火器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制定本单位灭火器年度维修计划和更新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维修或新采购更换的灭火器应在五日内更新台帐,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每月定期组织和安排班组岗位对各个区域的灭火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专职人员对灭火器的使用、检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灭火器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8条区、县分公司职责
区、县分公司依据本办法确定灭火器使用主管部门,按规范要求做好辖区内灭火器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3章灭火器配置
第9条灭火器配置原则
灭火器的选择、数量、设置点、保护距离、配置基准等应严格执行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
第10条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
器。
2.办公楼、野营房、职工宿舍、人员聚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室内(A类火灾场所),宜选用MFZ/ABC 5型或MFZ/ABC 8型干粉灭火器;
3.计算机房、通讯机房、贵重仪器等不适应于干粉灭火器扑救的场所,宜选用MT3型或MT5型CO2灭火器;
4.易燃易爆液(气)体场所(B、C类火灾)宜选用MFZ/ABC 8型和MFZ/ABC 35型干粉灭火器。
第11条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4.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遮挡或拴系。
5.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6.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防湿或防腐蚀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7.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