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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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

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抗拒从严”不等于“抗拒从重”;“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抗拒从严”是相对于“坦白从宽”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从严”的本意并不是“从重”,而是“不从宽”。至***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2010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严”是这样定义的:“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的政策和“从轻”的奖励。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

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罪行法定”原则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

“适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平等的适用刑法。平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

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罪罚相适应”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判处,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刑罚相适应”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

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第二条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本案由(2007)***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服刑人员拥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给予改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错误判决,给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如果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出现了偏颇或理解的不正确,请出于教育、转化的目的,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于我,本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一审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终审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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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

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 引导语: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那么如何写好一份有力的刑事申诉状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三篇关于刑事申诉状的精选范文,给大家参考借鉴。范文一: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申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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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涉及公民重要权利的刑事申诉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困难。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刑事申诉案件,现在一般都要求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先予以审查,因为刑事错案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即使原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若是没有外因,由原法院自我纠正几乎不可能。 二是由于法律对刑事申诉时效、受理条件等没有明确,即使原审法院发现错判,为掩饰失误,或碍于原审理法官面子,往往也会一拖再拖,或干脆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对申诉案件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往往也是作简单处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很容易导致确实存在问题的个案,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或处理,从而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分工不明确,谁都有权管但谁都可以不管,导致申诉人投诉无门。 的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1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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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肖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为 衡东县踏庄乡踏庄村9组,现在XX监狱服刑。 申诉人认为XX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号、XX法院第二审刑事裁定书XX号裁决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等问题,现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号、第二审刑事裁定 书XX号; 二、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意明 显”,并根据此论断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 证据证明申诉人有伤害故意: 本案发生的真相是:曹某与张某两人产生债务纠纷,申诉人作为曹某的朋友参与调解,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进而产生轻微打斗,此时申诉人便 站在双方中间进行阻隔以避免双方冲突升级。但张某的朋友何某车上的几 个人(含受害人彭某)却误以为申诉人动手打人,从车上冲下来后不分青红 皂白地对申诉人进行殴打,申诉人为避免受到伤害转身逃跑。此时受害人 彭某及另一名男子随手捡起木棍开始追打申诉人,追赶过程中几次直接攻击申诉人,期间导致申诉人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时钥匙链掉落,申诉人随手捡 拾,

此时被害人刚好赶到并跳起攻击申诉人,申诉人情急之下用手推挡,但因手中 此时持有钥匙链上挂着一把平时用于切水果的尖刀(该刀没有刀套,平时使用 时无需打开),推挡时不慎刺入对方胸口,过失导致被害人彭某死亡。 判决及裁定通过现有证据已认定如下事实: 1.申诉人作为债务纠纷其中一方(曹某)的朋友,一直未动手伤人,并 非斗殴参与人,只是站在双方中间进行阻隔以图避免双方冲突升级; 2.申诉人直到致害受害人彭某前,均无任何攻击行为,而是一直被彭某 等人围堵、追打; 3.申诉人不慎致害所使用的尖刀为其钥匙链上随身携带用于日常生活中 切削水果,并非为参与斗殴特意携带。 上述事实已证明申诉人自始就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与行为,但在其后不慎 导致受害人彭某死亡的关键事实上,一、二审均忽略以下重要证据: 1.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了申诉人被追打、逃跑、在 逃跑过 程中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后捡拾钥匙、以及受害人飞身踢打申 诉人的全过程。该证据说明:直到最后不慎至对方死亡之前,申诉 人从未伤害过对方。 2.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目击者XXX、XXX均表示申诉人在第二次摔倒 时,面对两名男子的追击,是用手“推开”受害人彭某。该证 据说明:申诉人在面对受害人攻击时,推挡对方时的主观目的并非是 故意或者放任自己的攻击行为,甚至连攻击行为都谈不上,仅仅是一 个正常人在面对攻击时下意识的防卫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申诉人在2016年8月25日至2016 年 11月23日共计9次讯问笔录中,均无任何差异的陈述了案件事实,从

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书范文

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以下是小编提供的人民检察院民事申诉书范文,请参考! 申诉书格式范本【1】(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 ) 字第号,提出申诉。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审书抄件一份申请人年月日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民事申诉状范例【2】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案由:……要求______

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某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

(完整版)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docx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五)

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 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一)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刑事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

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刑事申诉状 家属

刑事申诉状家属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申诉人曾某某,出生于1953年12月17日,汉族,中草药医生;电话18373××1698。申诉人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00)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一、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该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一、奸。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二天上午,肖某某要回家,被告人曾某某不准许肖某某回家,……强行和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该判决书称人民检察院指控,第二天(7月29日)上午奸后,肖某某奋力挣脱后逃离。此处的认定没有证据。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上午肖某某在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公安卷二卷第20页第17行至18行肖某某说7月28日来曾某某家。住了四天,七月三十一日下午才回家。还有公安卷二卷第21页8行,肖某某陈述,“7月28日晚上是通奸;第21页17行肖某某陈述,“7月29日晚上是通奸;第22页12行肖某某陈述7月30日晚上是通奸。证明所谓奸是无中生有,检察院指控7月29日奸后“肖某某奋力挣脱后逃离”更是凭空捏造。法院卷第46页,证人龙少年(肖某某丈夫的哥哥)说一个人要凭良心讲话,他们是通奸,不可能是奸,我们曾经听说肖某

某与她的男人李迪清离婚。他证明肖某某是个性开放的女人,她丈夫管不了她。该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申诉人“强制侮辱妇女。被告人曾某某曾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多次两性关系。……被告人……拍摄肖某某的裸体照数张,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将肖某某的裸体照片拿给涟源市荷塘镇建新村肖泳华等村民看,并散布诋毁肖某某的言语”。拍摄裸体照是肖某某自愿拍摄艺术照。证据在原法院一卷第77页:肖某某1999年7月15日写的字据:“如果李迪清(她丈夫)与人民法院来找自下(麻烦)一切责任由肖某某本人承担”。在原法院一卷第80、81页有肖某某裸体的自然笑盈留影。在公安二卷第11页3行至6行肖某某承认住到7月17日等洗出裸体照片,带走两张才走;肖某某照裸体照的原因是她要表示嫁给申诉人的决心,同意照裸体做为艺术品纪念,并承诺她如违背诺言,自己负法律责任,以字据为证,判决书称“捆绑”、“强迫”没有证据支持。判决书称申诉人把裸体照给肖泳华等人看了,案卷中五个证人只有肖泳华一人证言看到了肖的裸体照片。他称他和李国光二人在一起看了裸体照片,但李国光是肖某某的舅表哥,他的证言称没有看到裸体照片(公安二卷第49页),证明肖泳华的证言是伪证。强制侮辱妇女罪没有事实依据。申诉人与肖某某自1998年4月开始同居,起初是因为申诉人给她丈夫看病,申诉人的家与肖某某的家距离15公里以上,有时住在她家,多次发生性关系。她丈夫也知道。法院一卷第47页、50页,龙少年、彭菊青证明:申诉人在肖某某家里晚上和她一起睡在他们的床上,她丈夫睡在客厅的凉床上。1998年12月,肖某某偷了申诉人5000元,

盗窃罪申诉状范本

盗窃罪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

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 尤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 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 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 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 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 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

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诉成功)

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诉成功)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年,XX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 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 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

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 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刑事申诉状经典范文

刑事申诉状经典范文 引导语:所谓刑事申诉状,其实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刑事申诉状的经典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1)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11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至十九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 一至十九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申诉书范文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格式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三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刑事申诉书格式范文

刑事申诉书格式范文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是刑事申诉书格式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刑事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二、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

剌死刘平呢?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申诉书格式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关于刑事申诉状的概念及格式范文

关于刑事申诉状的概念及格式范文 引导语:刑事申诉书是申诉人不服判决、裁定的书面声明,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依据。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刑事申诉状的概念及格式,欢迎参考借鉴!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申诉状的结构与民事申诉状结构相同。但应注意,刑事案件的申诉往往是被告人委托其近亲属进行的,但这不改变申诉人的主体资格。 三、注意事项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 【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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