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假币收缴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最新假币收缴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

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

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

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

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

融机构” )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

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

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

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 )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 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

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

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

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

款; 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假币如何辨别

纸张

假钞用纸均为一般社会化用纸,不含棉纤维,光滑、绵软、无韧性、

偏厚,抖动或用手弹时声音发闷。在紫外光下一般有荧光反应。

水印假钞水印,一种是在纸张夹层中涂布白色浆料,迎光透视观察时,水印所在的左半边纸张因遮光而显得厚重。另一种是在票面正面、背面或正背面同时使用无色或白色油墨印刷水印图案,立体感较差。

安全线

第一种伪造安全线是在钞票正面,使用灰黑色油墨印刷一个深色线条,背面是用灰色油墨印刷开窗部分,无全息图文,或含有极模糊的“¥100” 字样,此类伪造安全线无磁性特征。

第二种伪造安全线是在钞票正面,用同样的方法印刷一个深色线条,背面则采用烫印方式将带有“¥100”字样的全息膜转移到票面上,其衍射图案与真钞安全线存在差异,且无磁性特征。

第三种伪造安全线是使用双层纸张,在纸张夹层中放实物线,线与纸张结合较差,线表面印刷磁性油墨。

第四种伪造安全线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的组合,既有烫印开窗,又有实物安全线置于纸张夹层内。

正背主景印刷方式及凹印特征假钞的印刷工艺大多是胶印、丝网等平印,质量很差。有些假钞为模仿真钞的凹印效果,在人像衣服、团花及手感线等凹凸位置用坚硬金属磨具进行了压痕处理,触摸有凹凸效果,应仔细观察。

荧光防伪印记伪造者使用从社会上购置的荧光油墨来模拟真钞的荧光印记,荧光亮度明显低于真钞,颜色与真钞存在差异。

光变油墨面额数字

伪造光变油墨面额数字一种是普通单色(100 元假钞为绿色)胶印,质量较差,无真钞特有的颜色变换特征,用手指触及其表面时无凹凸触感。

一种伪造方法是使用珠光油墨丝网印刷,有一定的光泽和闪光效果,但其线条粗

糙,变色特征与真钞有较明显的区别,只有黄绿色珠光而不具备真钞由绿到蓝的变化。

冠字号码一般假钞使用普通黑色油墨胶印冠字号码,其形态与真钞冠字存在差异且不具备磁性特征。且假钞号码不规则、排列零乱。

20 元假币最主要特征——从桂林山水面看:盲文背面位置、毛主席像后脑勺背面、左下角20YUAN、银行章的等位置,明显是机械打上去的凹凸不平的印记,目的就是摸上去有凹凸不平的手感。

具有以上所述特征“ 20 元纸币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角均有一圆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反假币管理制度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 反假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当地人行工作。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

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 (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二)应将“假币收缴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管和使用中的“假币收缴凭证”进行账实核对,保证其账实相符。 (三)建立完善对业务人员库存现金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对外支付货币的真实性。 (四)业务人员在临柜办理现金收付时,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机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五)对拟放入ATM机内的人民币,至少由2名以上现金业务人员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清点,保证放入ATM机人民币的质量。 (六)建立定期(每月一次)对营业场所验钞机具、录像等设备的检查维护、调阅制度,确保机具、设备良好,录像资料清晰完整。 (七)建立反假货币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反假货币知识学习,支行行长要经常对业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维护我行信誉。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工作考核方式 反假货币工作质量按年考核,总行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定期检查主要查验上缴的假币实物、假币解缴单、收缴统计表,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报的反假货币信息情况;不定期实地检查主要是对业务操作、各类凭证、假币实物、登记簿进行现场查阅。 第十二条新上岗的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行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在一年内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考试,取得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后方

假币鉴定、收缴基本知识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该由金融机构()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10 分) A 一名 B 两名 C 三名 D 四名 正确答案:B ?2、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10 分) A 2日 B 3日 C 4日 D 5日 正确答案:B ?3、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10 分) A 5.0 B 10.0 C

D 20 正确答案:C ?1、伪造币是仿照真币的(),采用印制、打印、复印等多种手段伪造的货币。 (10 分) A 图案 B 文字 C 形状规格 D 色彩 正确答案:A B C D ?2、按照假币伪造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伪造币可以分为()(10 分)A 机制假币 B 复印假币 C 拓印假币 D 刻板印刷假币 正确答案:A B C D ?3、变造假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改变真币形态的货币,可以采取的手段有()(10 分) A 挖补 B 揭层 C 涂改 D 拼凑

移位 正确答案:A B C D E ?4、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以下哪些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0 分) A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以上 B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C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D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正确答案:B C D ?1、对假外币纸币,应当面在纸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10 分)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需将该纸币退还持有人。(10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3、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时,假币收缴应在假币持有人面前进行。(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2020年反假币培训试题答案

反假币培训试题及答案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自()开始实施。 答案:2020年4月1日。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货币是指()。 答案:人民币和外币。 3.金融机构应在新上岗现金从业人员上岗()内完成反假货币只是与技能培训。 答案:3个月。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年初按照()为培训周期制定机构内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计划。 答案:3年。 5.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答案:误收。 6.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答案:误付。 7.以下关于货币真伪鉴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适用于金额机构的窗口现金收付的业务人员。 8. 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对(),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答案:人民币纸币。 9.金融机构柜面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收缴单位应向被收缴人出具()。 答案: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 10.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答案:定期。 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的假币可分为()两类。答案:伪造币和变造币。 12.图中所示的是人民币防伪特征中的()防伪。 答案:胶印对印图案。 13.以下()人民币防伪特征处于2019版50和20元人民币公众防伪特征。 答案:动感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 14.2019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与2005版人民币纸币相比,调整的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XX支行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页脚内容1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支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XX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 页脚内容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 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假 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 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 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 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二、假币的收缴 (一)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二)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三)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四)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三、假币的鉴定 (一)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二)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假币收缴、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操作。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 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交还持币人。如假币持有人拒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经办人应在假币持有人签字栏注明“***拒绝签字”。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同时经办人员填制《发案情况报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徦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指定两名假币管理员并建立《假

假币收缴流程

、假币收缴 (一)处理流程 1、柜面发现假币后,由网点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及营业经理当面予以鉴定、收缴,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对假人民币纸币,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部位和背面的中间位置用蓝色印油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柜员填制“内部记账凭证”,使用“2314假币收缴登记”交易进行假币收缴登记,打印“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并在“内部记账凭证”背面打印交易记录,系统自动更新表外账。 收缴人、复核人分别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二联退客户。告知客户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314 假币收缴登记”交易一次只能做一种券别的登记,登记后更新表外账。 2、营业终了,前台柜员将收缴的假币实物、“假币收缴凭证”第一联一同上缴“99999钱箱”。 3、“99999钱箱”两名管库员根据“假币收缴凭证”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在“假币收缴凭证”的左下方分别签章。“99999钱箱”操作员使用“2315假币出入库”交易查询“假币收缴登记”记录,与“假币收缴凭证”逐笔核对,经营业经理授权,确认“收缴入库”。 4、营业经理使用“1147查询打印网点现金日结单”交易核对当日假币入库情况,无误后签章确认。 网点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

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假币上缴 1.营业网点上缴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 (1)“99999钱箱”操作员使用“1159假币收缴统计”交易,查询假币库存,打印“假币收缴统计表”一式两份。 (2)“99999钱箱”两名管库员将“假币收缴统计表”与假币实物及“假币收缴凭证”核对无误后,分别在两份“假币收缴统计表”的右下方签章。 (3)“99999钱箱”管库员根据“假币收缴统计表”填制“内部记账凭证”,“99999钱箱”操作员使用“2315假币出入库”交易,经营业经理授权后进行出库上缴,在“内部记账凭证”背面打印交易记录,系统自动更新表外账户。 (4)“99999钱箱”管库员将两份“假币收缴统计表”、假币实物和“假币收缴凭证”单独保管,营业终了随上解款箱解送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 (5)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管库员将收到的假币实物与“假币收缴统计表”、“假币收缴凭证”核对无误后,在两份“假币收缴统计表”的左下方签章,一份随下解钱箱退缴出网点,一份留存。 (6)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99999钱箱”操作员根据“假币收缴统计表”填制“内部记账凭证”,使用“2315假币出入库”交易查询“出库上缴在途”记录,作经主管授权后上缴入库处理,在“内部记账凭证”背面打印交易记录,系统自动更新表外账户。 (7)“假币收缴凭证”同假币实物由专人装箱加锁入库妥善保管。 2.中心库或支行业务库上缴人民银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