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400+】分享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第三编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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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审判程序概述

一、刑事审判

【审判】狭义: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

广义:包括狭义的审判,及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结束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

【刑事审判】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

刑事审判活动由两部分构成:

①刑事审理:法院在检察院、刑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基础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

②刑事裁判: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

【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与规则的总称。一、二、复核、再审(刑事特别审理程序属刑事特别程序,不属刑事审判程序。)

?1、【特征】

[1]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

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专门机关、刑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被动性:①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不告不理”→保障审判中立性。

②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法院的审判权在未被起诉权激活前,不能作用于具体个案,只是一种抽象司法权。

[3]独立性: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

成审判工作。

[4]中立性: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相同距离,不偏不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5]强制性:①法官以其独立裁判意志审判案件,控辩双方无权通过合意决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诉讼结果。(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调节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

②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6]程序性: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7]程序公开性: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保障诉讼公正

①审判活动不仅要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而且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

②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

[8]亲历性、连续性:

①审判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辩论,并以此为前提作出公正判决。

②审理应尽可能持续不间断地集中进行,如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审判人员。

[9]终局性:刑事审判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终局性意义。原则上,法院裁判一旦生效,公诉人、刑诉当事人都不能要求法院对案件重审,其他任何机关亦无权对案件再作处理。

2、【目的】①立法层面:应当反映我国刑诉总体的立法宗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程序权益。

②诉讼本身的价值功能角度:维护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应通过刑事活动实现该价值功能的最大化。

3、【任务】

①查明事实,审查程序,依法裁判

②彰显法律权威,教育公民,维护社会秩序

4、【要素】

①诉因:刑诉主体之间不能自决的有关刑事犯罪的冲突和争议

②主体:通过起诉行为启动行使审判程序的原告+应诉的被告

③第三方仲裁:审判活动必须由与所涉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与争议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第三方主持并裁决

④合法程序: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二、刑事审判模式

1、【当事人主义】亦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发展而来,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的一种审判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

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仅限于主持审判,掌控举、质证及辩论的相关诉讼规则,并据此作出裁决。

①庭审前,法官不得接触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免产生预判

②庭审中,法官不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主动对控辩双方及证人发问。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如:无论哪一方提供的证人,均需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3]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

①双方积极自由选择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只要不违反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法官便不加干涉。

②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达成辩诉交易,法官开庭后若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且明知法律后果,则不再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而径直宣告判决。

2、【职权主义】亦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

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庭审活动,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①庭审前,法官会翻阅控辩双方提交的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审理计划

②庭审时,法官有权主动对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主动出示及核实证据

[2]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如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如需询问证人、鉴定人,均应在法官完成询问后进行,且应先征得法官同意。

[3]法官控制庭审进程:

①法官事前制定庭审计划,决定案件审理范围、证据审查方式等,控辩双方只能遵从法官安排、服从法官指挥

②控辩双方如需传唤新证人、提交新证据、重新进行鉴定,均应先申请法官允许。

3、【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而融合形成的一种审判模式——作为一种借鉴性审判模式改革的产物,尚待进一步改革。

1996:对审判模式进行了改革,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

式的一些对抗性因素。

①开庭前法院的审查由实体变为程序性审查

②强化控辩双方举、质证与辩护的作用

③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权

2012:重大修改,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上有新的进步

[1]完善了辩护制度:

①规定了辩护人、诉代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

②衔接《律师法》,强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律师享有执业活动中所知信息的保密权

③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

[2]完善了证据、证人相关制度:

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

③实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刑事后果

④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

⑤明确了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三、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一审一律开庭。

?1、【含义及内容】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允许采访报道的仅限中国国籍记者)

[1]开庭前相关内容的先期公布:开庭3日前应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以恰当方式公布,以便公众前来旁听或媒体采访报道。

【不得旁听】

①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正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依法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嫌’④精神病人、醉酒的人

⑤携带武器、凶器或危险品的人

⑥未经允许的外国人

[2]审判过程公开:“有证庭上举,有理庭上辩”当庭调查案件事实,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当庭展开控辩双方的辩论。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法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审判结果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内容:判决内容+理由及依据

2、【意义】①实现司法公正;②加强法制教育

3、【例外】

[1]应当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

[2]可以不公开: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审判公开的要求】

①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

?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法代可依法参与审理;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范围→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对未'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②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

?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应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③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④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

5、【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①刑诉法未对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公开作明确要求

②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公开只重结果不重理由,不利于维护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开性。

(二)审判独立:

①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涉,独立完成审判工作。

1、【要素】

[1]外部独立——法院独立:

①形式独立: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②实质独立:法院依查明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依法自主裁判,不受法院以外意志的干扰。

[2]内部独立——法官独立: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独立,即法官履行职能时只尊重事实和证据,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

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其核心内容和基点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法院独立通过法官独立来体现和实现。

2、【价值功能】

①确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实现国家的司法公正目标。

②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

③实现诉讼的程序正义。

3、【保障机制】

[1]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

①建立和完善法官任职资格确认及法官队伍选拔制度,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②完善法官职务的保障制度。如法官任职终身制

③确保法官取得较高水平的薪俸保障。

[2]理顺审判机关内部关系

①上下级法院之间:保持彼此独立

②法官与其同事及上级行政领导之间:淡化法院内部对法官案件审判活动本身的行政管理,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的延续

[3]理顺审判机关的外部关系:

①vs各级人大

②vs党委及其他政法委

③vs检、公

④vs当事人、社会各界

(三)直接言词(我国刑诉法未明确规定)

[1]直接原则:①直接审理原则:亦称在场原则,法官、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在场。

②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应直接参与调查证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并亲自认定证据,否则该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

[2]言词原则:亦称言词辩论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1、【意义】

①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审判参与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②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心证,实现实体正义。

2、【适用&要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①审判人员始终参与庭审,并确保各方参与人到庭。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均应在庭审中审查,所有证据均应当庭出示并接受质证,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充分辩论。

(四)辩论原则NO.193(2)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公开以口头方式进行充分的、对立性的辩论,未经充分辩论,法院不得作出裁决

①主体:控辩双方、附民原被告双方;

②辩论的内容:实体性、程序性、法律适用问题;

③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意义】

①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

②进行正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维护审判的公正性。

(五)不告不理:一审法院对未经起诉的案件,一律不予审理。“原告产生法官”

1、【价值取向】中立性→被动性充分体现了司法活动对公正的追求。保持中立和被动,是法院实现公正的必要前提。

(六)集中审理:亦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原则上应连续不间断进行。

①一案一审理

②审判庭组成人员中途不可更换。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意义】

①保证行使审理完整顺利进行,实现审判公正

②提高审判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③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及时审判的权利

(七)一事不再理:对已生效裁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院不得再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予审理。

(八)上诉不加刑:二审法院在审理由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检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受此限。

(九)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诉过程中,应当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保障嫌、被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1、【内容】

①强化了辩护职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③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NO.54: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被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排除;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排除。NO.58:经法庭审理,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排除。

④建立了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形

⑤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⑥扩大了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审判时≤18→应当;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可以

⑦明确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NO.240: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惩罚犯罪vs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1]一定对立性:惩罚犯罪通常以牺牲或限制嫌、被的部分权利为代价,而保障人权则要求尽可能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嫌、被的基本权利,片面追求保障人权将阻碍惩罚犯罪的实现。

[2]相互依存,内在统一性:

①惩罚犯罪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②正确惩罚犯罪的实现离不开对人权的保障

[3]刑事审判应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既不能片面追求审判效率或实体正义,牺牲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为保障人权而怠于追究甚至放纵刑事犯罪,影响刑诉目的的实现。

(十)审判效率:国家专门机关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时,应在保障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花费较低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诉讼成本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简易程序

【意义】①控制犯罪②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③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

四、审判制度:法律一个案件起诉后至多经几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二)陪审制度:亦称陪审员制度,指审理一审案件时,法院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并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

1、【意义】

①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并对国家司法权力形成监督和制约;

②体重有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专业知识;

③有利于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

2、【完善】

[1]案件范围:①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②被告人申请陪审员参加的……

使用简易程序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体任职条件:①拥护我国宪法;

②年满23周岁;

③身体健康;

④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⑤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要求法律专业]

[3]禁止性条件:①法检公、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业律师

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4]产生和任期:5年

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本人申请→②基层法院及会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③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5] 比例: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6]权利:

①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专职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②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③评议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④必要时,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应说明理由,要求及理由都应写入评议笔录]

[7]选任方式:

①由基层法院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选决定

②中院、高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③特殊案件需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可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8]回避:同专职审判人员的回避

[9]免职: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院长提请通缉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

①本人申请辞职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③成为法检公、国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执业律师

④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⑤违反审判工作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还应追刑责]

[10]经济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法院按当地标准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予以补助

五、审判组织

(一)独任庭

①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

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回避、辩护、审判公开

(二)合议庭:由数名审判人员或由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形式。是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除基层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独任审判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无论以何种程序审判,均应采合议庭形式。

→①避免独任审判的主观片面性

②审判人员之间相互监督,保证审判公正性。

1、【组成方式】

[1]基层、中级一审: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共3人

[2]高级、最高一审:审判员3人至7人,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3人至7人

[3]中级以上二审:审判员3人至5人

[4]最高复核死刑、高院复核死缓:审判员3人

[5]再审:按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

[6]减刑、假释、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2、【适用要求】

①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陪审员随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②审判长应由院长或庭长制定一名审判员担任;若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则由其本人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③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委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④陪审员应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决定;除不得任审判长外,与专职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⑤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⑥评议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个人有不同意见→应记录在卷。

[?院长或庭长必要时可参加评议并发表意见,但不得表决;对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可提出→由合议庭评议,或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⑦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审理规则】

[1]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数量。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仍不纠正——当事人可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免责: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5]可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①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

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⑤其他

4、【评议规则】

[1] 评议原则: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全体参加、全部签名;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无条件执行]

[2]评议顺序: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3]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口头、书面

(三)审委会

1、【我国审委会的性质】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 ==、

①审判组织:虽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但有讨论并决定案件的权力,实际承担审判职能

②审判组织+法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组织: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时→非讼

③法院内部行政领导机构

④凌驾于独任庭和合议庭之上的特殊“审判组织”

2、【审委会的任务】

①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③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问题

3、【提交讨论】

[1]案件:①应当:拟判处死刑、检抗诉的;

②可以: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新类型、社会影响重大、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2]程序: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

?4、【审委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领导与被领导

①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无条件执行。

②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5、【积极作用】

①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②有利于实现法院外部独立

③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质量

6、【存在问题】

[1]与公开审判、直接审理原则矛盾,“审而不判,判而不审”→降低合议庭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助长依赖性;司法腐败

[2]不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看似集体负责,实则相互推诿、都不负责;合议庭成员作为审判法官的角色日益淡化

[3]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现行法律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时间未作规定

[4]回避制度作用于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缺乏:

①进入讨论程序、参与讨论的成员均不告知当事人→无从要求回避;

②再审、重审另组合议庭,但不另组审委会;

[5]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讨论工作质量偏低:

①人员组成不合理:行政职务→法律素养、业务能力相对较低→无法胜任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工作

②工作机制不规范:会议临时召集→匆忙、一知半解、随声附和

7、【存or废?】

渐进式改革,逐步缩小和限制对审判工作直接领导的范围和作用:

[1]改变职能:

①取消对案件的裁判职能,保留总结审判经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②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合议庭向审委会提请讨论的案件,将审理权、裁判权归还合议庭

[2]完善合议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对法官的监督、考核制度

[3]强化法官队伍的精英化、职业化,保证审判统一

(四)审判长选任制P360

六、审判笔录:记载法庭审理等全部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

【签名】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

庭审笔录:审判长+书记员+其他

判决书:审判人员+书记员

七、判决、裁定、决定

?当前裁判文书

【存在问题】

①证据部分的表述过于概括和抽象,且与认定案件事实部分缺乏呼应

②裁判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情况较为普遍

【改革】

①注意对证据的列举:对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逐一列举、逐一确定证明力

②……充分说理:围绕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充分运用法学原理评判是非责任及相应罚度

③……制作技术的提高:强化职业法官的专业素质,规范文书制作格式、语言

第十五章一审程序

一、一审程序:亦称初审程序,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依案件性质、危害程度、控诉主体不同:公诉、自诉、简易

依具体审理方式、阶段繁简不一:普通、简易[?公诉一审包含简化审]

【意义】

①就整个刑诉活动过程来看,一审程序是刑诉的中心环节: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而一审程序又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无论公诉还是自诉案件,均从一审开始,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之前是准备,之后是复核。

②是实现刑诉任务的主要阶段:不仅可使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以贯彻实施,而且可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保障准确、及时、合法惩罚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③从诉讼效率上看,一审程序的正确适用,还可减少上诉、抗诉、申诉,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二、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前进行的审查活动——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附有案卷材料及证据→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律性质】程序性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的裁判(形式审查)

1、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一)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 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作上的矛盾。1999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被害人孙某又因为工作中的事情吵了起来。到了下班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叫上钱某、李某,决定教训孙某一顿。将孙某殴打了一顿,导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为治疗伤病在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万8千元。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李某被逮捕以后,被害人孙某提出要求赵某、钱某和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因为其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为此,被害人孙某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李某进行起诉?李某是否属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咨询。 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4、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 (三)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国有)原副主任。该中心于1982年创立,丁某兼任副主任。1987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丁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丁某在1987年底至1984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得300万元,丁某也从振兴公司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80万余元。后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7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压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了“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_18.doc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卷

A卷 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卷 姓名: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 ______________ 1、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只是刑讯的对象,这是()的主要特征之一。 A.纠问式诉讼 B.职权主义诉讼 C.当事人主义诉讼 D.混合式诉讼 2、林某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列关于逮捕林某的做法正确的是()。 A.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B.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C.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D. 人民法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A、参加刑事诉讼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B、参加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员 C、参加刑事诉讼的除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 D、参加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A.公安机关负责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B.公安机关指挥对一切案件的侦查 C.人民法院无权进行侦查 D.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指挥下对某些案件进行侦查 5、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刑事案件包括() A、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B、被害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C、被告人是外国人的案件 D、叛逃案件 6、下列哪种人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A、审判员 B、证人 C、翻译人员 D、鉴定人 7、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抢劫,林律师接受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林律师如果想对现场目击证人杜某就抢劫的事实进行调查,必须经过()的同意。 A、被害人 B、被告人 C、杜某 D、人民检察院 8、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A.排除合理怀疑 B.排他性 C.唯一性 D.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 刑事诉讼法真题 一、案情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查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查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判决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三、参考答案 问题: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減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预估4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预估2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DOC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 单选: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3、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 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 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

国家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部分真题模拟

国家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部分真题

国家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部分真题1 一、单项选择题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中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 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 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 23.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 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 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24.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1资料摘录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最后访问日期:10月12日。

D.如甲省高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A市中级法院应将案卷材料移送B市中级法院 25.法官齐某从A县法院辞职后,在其妻洪某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关于齐某与洪某的辩护人资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齐某不得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B.齐某和洪某不得分别担任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C.齐某和洪某不得同时担任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D.洪某能够律师身份担任A县法院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26.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28.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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