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之缺席判决 比较

三大诉讼法之缺席判决 比较
三大诉讼法之缺席判决 比较

缺席判决

刑诉

无缺席审判制度,不能对缺席的被告人进行判决。

但: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审理;在简易程序中,检察院也可不派员出庭。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同民诉

民诉

对原告、被告均可缺席判决,两种情形: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经传票传唤:

(1)原告——本诉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时,可缺席判决。(此时,反诉的被告就是本诉的原告)

(2)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行诉

只能对被告缺席审判。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2【级别管辖】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 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行政诉讼法 第一编绪论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公行政——私行政 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 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特征: 第一,执行性。 第二,法律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优益性。 第五,不可处分性。 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 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 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 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权的方式: 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调整范围新 调整方式新 法源形式新 调整范围的“八新” 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 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 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 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 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 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 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 进展历程 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 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 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 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 意见》(法发〔2009〕54号) 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

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17号),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17三大诉讼对比专题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全整理

名词解释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经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一)由下向上转移; (二)由上向下转移。 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送给有权管辖的法院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 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分离,因而必须实行诉讼主体的合并。 ①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处罚的人。 ②侵权案件中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对给予致害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 ③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受害人,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共同受害人为共同原告。 ④被指控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参与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1.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即一种不利后果出现的可能性 ! 2.出现败诉后果的条件是承担该风险的当事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举证责任这种不利的风险是由法律规定在当事人身上,不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诉的分离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法院将一个行政案件中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单独审理。 进行诉的分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②对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不能或者不宜合并审理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撤诉的条件:时间上:受理后,宣判前。经法院审查,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完整版)《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经 复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 辖; 2、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 或原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 3、因不动 产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 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 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 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 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 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24-35条)(离婚 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 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 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 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 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 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 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 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 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 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 院可以把自己管 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 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 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 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 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 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三大诉讼法区别不同点对照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 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 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3?特殊地域管辖(9种); 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 刑事诉讼:不能 民事诉讼:能 行政诉讼:能 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刑事诉讼: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民事诉讼: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五)反诉条件 刑事诉讼: 1.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 2 ?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民事诉讼: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行政诉讼:无 (六)关于调解 刑事诉讼: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 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 2 ?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 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 (九)回避决定及复议 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十)不公开审理情形

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972篇)

2019年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 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行政强制中的中止与终结,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均应当中止执行 B、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C、执行标的灭失的,应当中止执行 D、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应当终止执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4节>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执行和解 【答案】:B 【解析】: ①A选项,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程序中止,而不是均应当中止执行。故A选项错误。 ②B选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强制不再执行: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故B选项正确。 ③C.D选项,出现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中止执行: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出现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应终结执行: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2.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43题,单选)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5节>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33条,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中国共产党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的组织部。故A项“经市公安局批准”的表述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3项,被开除公职的人

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的制度比较(表)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和第204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终结审理的情形,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的规定中:(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种:(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原因都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死亡,具体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编者前话: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确实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专门多考生总是不明白关于这门法如何学习。事实上只要把握了重点法条,再配合练习、真题,想拿不到分都难! 概述 从分值看,《行政诉讼法》高达13分之多,在列入司法考试范畴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可谓名符事实上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的重头之一。本法的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一样来说,每年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1998年例外),个题分值从4分到8分不等。本法较侧重的内容有:1受案范畴(以法典第11条为中心);2诉讼参加人;3管辖;4 起诉与受理;5行政诉讼证据;6判决(一审、二审、再审);7行政赔偿诉讼;8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行诉说明》)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必将成为本法的重要考查内容。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行诉说明》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公布一般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样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治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益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益义务产生实际阻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样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截了当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释义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与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力的情形不同,此处为严重程序瑕疵)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撤销判决和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的规定。 本条是原法第54条中独立出来的一条,并作了一处重要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情形。在修改过程中,对程序违法也作了多次调整,最后采用了折中方案,仍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情形,同时将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作为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 撤销判决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判决形式,其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依照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判决被诉行政行为撤销的理由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条列举了六类违法情形。被诉行政行为只要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就应当判决撤销。撤销分为全部撤销和部分撤销,行政行为中部分违法的,应当撤销违法部分,保留正确部分。 一、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案件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充足。判断证据是否充足,涉及证明标准问题。行政诉讼既要查清事实,又要兼顾行政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其证明标准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比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低,比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要高,有观点将之归纳为“清楚而有说服力”标准。由于行政诉讼情形很多,特别是被诉行政行为多样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证明标准,因此本条保留了原法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表述。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这个判断标准有很大包容性,在遵循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实际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有关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许可等案件,应当遵循更严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券类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就没有那么严格了。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证明标准与二审审查标准、再审条件是一致的。 有的意见认为,证据确凿与主要证据不足的逻辑不周延,主要证据充足但次要证据有所欠缺的,并不能称之为证据确凿。这涉及对证据确凿的理解,考虑到主要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和其他事实的主要证据,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证据确凿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另一个表述。因此,证据确凿与主要证据不足是可以相对应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第一步,然后是适用法律、法规。法院审查行政行为,需要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二是应当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新法,却适用了下位法、一般法、旧法;三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四是应当适用某一条款,却没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或者援引具体法律条文;五是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等。当然,本项规定是狭义的,仅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义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可以包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 三、违反法定程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 概述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条」 《行诉讲明》第97条。 「意思分解」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公布一般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样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治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益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益义务产生实际阻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样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截了当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能够归纳为五点:(1)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讲明》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重点法条」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有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差不多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不要混淆」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受案范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经复 议改变的,也 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 2、对限制 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 施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或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 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 辖。 冲突解决:最 先收到起诉 (1)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为一般原 则,原告所在法院 管辖为例外规定; (22-23) (2)民事诉讼中有 大量的特殊地域管 辖的规定。(24-35 条)(离婚管辖 的特别规定;特殊 地域管辖9种;专 属管辖:不动产, 港口,被继承人死 亡住所地或主要遗 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时 的冲突解决:最先 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 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 (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 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 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 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 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 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状法院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 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 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移交下级法 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也可以把本e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法 院对它所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理的,可以报请 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 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 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 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 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 织;(2)有 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 1、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 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 170条规定的案件;(2) 属于本院管辖的;(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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