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二是结案快。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

迫变卖了部分房产。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原告主动要求将违约金调整至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之间,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本案的违约金宜参照双方意见与合同约定处理。且被告有付款能力而拖延付款存在主观恶意。

三、关于计算数据的说明。

起诉状中已经注明了具体计算方法。计算时,原告是参

照被告的付款(含他人代付)时间和数额如实计算的,但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具体付款时间、数额,计算第一项中“(1)(1234275.00-100000)×25%×0.8‰×212天

(2012.8.22-2012.1.20)+934275.00×0.8‰×122天(2012.12.31-2012.8.31)=139278元”同意调整为:“(1)934275.00×25%×0.8‰×221天(2012.8.31-2012.1.20)

+934275.00×0.8‰×122天(2012.12.31-2012.8.31)

=132480.20元”。

四、参照上海司法判例,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在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判例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在日万分之八到与本金金额之间。(参见附件)

附件中仅提供了几例二审法院的判决文书供参考,其中有:1、两审法院都支持日千分之一的;2、两审法院都支持万分之八的;3、一审法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审改判为日万分之八的;4、起诉后,欠款方付清欠款仍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接近于本金的。

代理人:邓开贤2013-2-6

民事代理词(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其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称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的几个问题发表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付款协议与付款金额的问题。

(一)当事人在庭外没有进行过正式协商,更没有达成过付款协议。

(二)被上诉人提到的已经支付的160万元货款中,有60万元在一审已经得到法院确认。2013年5月15日,本人再次请被上诉人详查有没有收到上诉人支付的100万元货款,被上诉人详细了解后,刚刚得知确有业务人员收到40万元,但是该业务人员既没有给上诉人开正规收据,也没有将款交给被上诉人。也就是说,在3月中旬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当事人均不知有这笔钱。关于这笔钱,被上诉人将通过公司内部方式向业务人员追讨。至于该笔款的违约金,可以只计算至本次庭审。

二、一审时,上诉人数次认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这一自认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民事法律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应该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上诉人要求按照合同条款计算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

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法院无权主动裁减违约金,只能是当事人通过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法院才有权予以裁减。本案中,原审法院主动释明后上诉人仍表示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因此,一审对违约金的判决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的违约金诉请公然藐视法庭、公然挑战司法公信力。

原审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相当谨慎,两次组织庭审,多次释明。如果二审法院改判,那么只能证明一审错判。上诉人的苦肉计,是在挑战法律的严肃性、挑战法院的公信力。

五、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一审时未提出违约金过高,二审时提出但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院依法应该不予审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12月9日出台的沪高法民二〔2009〕13号《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

整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

证据的除外。”

显然,在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对违约金诉请不予审查。

六、违约金高与不高要看不同的参照物。

(一)混凝土行业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拆借资金成本相当高昂;上诉人若主张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

正在送审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旨在保护年息不高于48%的民间借贷。若参照这一标准,***万元一年的利息可接近***万元。

(二)上诉人通过上诉形式导致违约金数额增加,不应该认为违约金过高。

合同仅是约定计算方式,按每日2‰计算,如违约期限短,违约金也很少;违约期限长,违约金才多,双方对此都应当有充分认识。不能以至今金额较大,认定违约金过高。至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的25日内,违约金总额(约**多元)接近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如,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含)5.85%,5.85%×4=23.4%;6个月至1年(含)6.31%。

6.31%×4=25.24%;1年至3年(含)6.40%。

6.31%×4=25.6%。】,即,若按照起诉时***多万元的基数计算,4倍利息约**万元。

(三)上诉人有付款能力而拖延付款,用手中资金进行资本运作获利,是恶意违约。理应对被上诉人作出足额赔偿,并

受到惩罚。

众所周知,上诉人作为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区区200多万元,实在是九牛一毛,其恶意拖欠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

(四)当事人缔约地位明显上诉人强被上诉人弱,被上诉人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过减让。

七、大量的司法示范判例证明上诉人违约金诉请不应获得支持。

附部分司法示范案例供参考,包括:1、两级法院均未否认日*%的违约金,按照原告的诉请(本金与违约金等额)进行判决;2、(违约金约日*%)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二审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3、本金欠*****元,违约金判赔*****元;4.本金欠***万元,违约金判赔***万元。

综上,上诉人明显在拖延时间,其有违诚信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被上诉人的利益,也是在两级法院的公信力,依法应该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邓开贤2013年5月日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完整)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百度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范文,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文技术合同等。 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 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 众所周知,在 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依据两种理论而各有不同。一种是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如英、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出卖 人应负责承担标的物的风险直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为止。《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件应交付之日起,即使尚未交付,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并负担物件受损的风险。”另一种就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如中、美、德。美国《统一商法典》是国际上最早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以标的物交付决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部法律,它规定:在合同既未约定又未选择贸易术语的情况下,从交付标的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转于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充分反映了两者的区别: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关于法律另有规定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除交付外,还需履行法 律规定的程序(产权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 1、特殊动产所有权应随交付同时转移 般认为特殊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权转移也需履行法律规 定的程序。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包括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条是将特殊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与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登 记一样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而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此外,我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器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仅转移占有就足以转移所有权,完成交付,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对于车辆法无明文规定,举重以明轻”,更应该是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的需要)相矛盾,因为《担保法》的起草者忽视了特殊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不同,前者只是起物权转移的公示作用(在法国和日本法,公示只对第三人具有对抗作用,

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c14587877.html, 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购房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很多购房的人很少关注合同违约金,更多的是关注什么时候拿到房和购房款是否写错等问题,那么,赢了网小编在下文就和大家聊聊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购房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

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房屋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与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 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 ,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买卖合同案例(法院支持违约金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 本律师注:2012年年底——2013年5月期间,有一个买卖合同案件办理得比较成功。有三点值得提一提:一是违约金高。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也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日万分之四至日万分之五的比较多。但本人代理的该案件至起诉之日按照日万分之八计收,后期按照日千分之二计收,且获得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案号(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932号】。二是结案快。诉前调解、一审2次开庭、二审开庭,一共用了半年时间。三是没有让对方苦肉计得逞。对方为了延期付款打二审,一审时对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诉请未予以反驳,他们可能估计法院不可能判那么高,同时为二审改判埋下伏笔。二审时【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29号】,本律师提供了古今中外诸多法理与案例,迫使对方主动和解。结果164万多元的货款、大半年时间,违约金定格为60万元。 附:一审代理词与二审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人接受上海T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与上海L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就本案违约金计算数额发表补充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就本案而言,混凝土行业普遍存在垫资现象,整个行业几乎都是负债经营,拆借资金的利息行情价在月息3分左右(即日千分之一左右),为了及时偿债,原告有关负责人被 迫变卖了部分房产。因此,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并不能构成“过分高于”的情形。 二、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违约金应介于日万分之八至日千分之二之间。 原告主动要求将违约金调整至日万分之八到日千分之二之间,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本案的违约金宜参照双方意见与合同约定处理。且被告有付款能力而拖延付款存在主观恶意。 三、关于计算数据的说明。 起诉状中已经注明了具体计算方法。计算时,原告是参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风险转移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风险转移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回放 刚毕业没多久的王先生为了结婚买了一套在彭浦新村豪华装修的公房,双方在中介的安排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可就在几天之后,突然下大雨,房东许先生当时不在房子里,阳台的窗户没关,整整一天雨水不断进来,豪华装修的地板和木制家具全部泡水,部分家电由丁进水也无法正常使用。发生了这样状况,王先生知道后立刻找到中介要求退房,经过一番争论,房东不但不退房,而且对此不承担任何损失。 两类风险不同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丁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案例中的王先生就是没有注意随便选了一个。这两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法律内涵不同,对买卖双方的影响,产生的责任自然也会不同。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届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乂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乂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1、违约金的金额和计算方式,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对怎么计算作出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时,对方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相对应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增加。 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在合同中最重要的就是信用的问题,如果违约是需要进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违约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标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篇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实践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因逾期违约导致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也常有争议。因逾期付款导致要支付违约金时,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

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房屋买卖违约协议书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房屋买卖违约协议书范本 篇一:房屋买卖欠款协议 房屋买卖欠款协议 卖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与乙方就根据小区楼单元室(储藏室号)达成了买卖交易,交易总额为元(人民币),由 于乙方无法一次性付全款,在办理房产证过户前,首次付给甲方元(人民币),剩余所欠房款元(人民币)乙方在取得过户后日内办理房贷,并在日内将剩余所欠房款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如果乙方因无法贷款或者是肆意不贷款超过约定付款期限,乙方将承担违约金;全部交易款付清后甲方把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交易完成;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并赋予本协议强

制执行效力,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承诺愿以其全部资产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协议期内由乙方提供担保人一名,如到期后乙方无法将资金还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提前为其垫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一份,协议自房款全部付清之日起失效; 甲方(卖房人签字): 卖方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房人签字): 买房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签字):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篇二:房屋买卖协议样本 房屋买卖协议样本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

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 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 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 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 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 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 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 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 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 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 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 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 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 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 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 利息损失。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加价约定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加价约定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

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78-25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析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 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 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 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 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 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 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 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

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1].docx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编六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篇1 甲方(卖房人):张惠,女,身份号:21010XXXXXXXXX。 乙方(购房人):李华,女,身份证号:2104XXXXXXX。 丙方(房产中介):沈阳市于洪区某房产中介 甲乙丙三方于20xx年5月1日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原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的6项作废,现变更为以下条款: 1、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明知沈阳市于洪区某某街55—7号331房产已经发生区域变更,由于洪区变更为皇姑区的事实,具体地址以变更后的地址为准。 2、甲方的保证义务。第一、甲方应保证出售的该房屋具备合法的“沈阳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沈房权证,保证该房房产证将来不能被撤销或该房产被变更为乡产权。第二、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物业费等)。第三、甲方保证该房无抵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否则当乙方发现该房屋存在甲方无法保证的情况时,乙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解除和同后日内退还收取的乙方所有费用,否则发生延期退还还将额外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元整,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损失。 3、在甲方和该房产都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条件无任何瑕疵时,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甲方保证没有两套售房的税,若有甲方承担该税,其他交易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更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日内,乙方一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3)_合同大全.doc

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规定(3)_合同大全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一些法院反映,《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合同履行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无论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这样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案例1] 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荷兰B公司于某年3月23日签订了花生仁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由买方在装船期前15日内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装运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司

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房产合同违约金上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合同违约金上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购房合同违约是指在购房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果违约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房产合同上限法律规定是多少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国家关于购房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购房违约金怎么算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以天数为基础,按照已付款利息支付,从合同交房到实际交房计算。 付款利息就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适用介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适用介绍 Introduction to the application of liquidated damages in housin g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适用介绍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当下常见的一种纠纷,而围绕其中 的违约金适用问题展开的争议更是多不胜数。那么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金如何适用呢?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法律只是赋予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将不能获得支持。 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守约方都不能向违约方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定金。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可以分为很多种,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并非每一种定金都不能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两种定金,一种是违约定金,如就延期付款或延期交房等事项约定的定金,一种是解约定金,即定

金是解除合同的一种代价。其中,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故,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是理所当然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的 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从本条规定可见,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可以并用。关于这一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6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一方违约,对方虽然不能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同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断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高低呢?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篇二: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课程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