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赤峰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和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本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有工伤保险医疗门诊标牌,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关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就医信息。

第七条乙方应在其显要位置悬挂由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制作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设立工伤人员就医(咨询)专(兼)职医生门牌和服务台,设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向工伤职工公布,还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种单据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保证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八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新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电话联系,并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有关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加强对工伤人员的住院管理,对住院工伤人员的身份,应在医生或护士办公室有明显标注。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工伤职工入院标准,工伤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在乙方就医时,乙方负责及时为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填报《赤峰市工

残职工伤残部位诊疗项目申请单》(表一)。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乙方在工伤职工就医诊疗服务中,必须严格掌握工伤治疗范围,严格执行《赤峰市工残人员医疗救治暂行管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的,乙方应自书面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

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在此后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本协议所称挂床住院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住院工伤职工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离开医院或虽经乙方同意但累计离院时间一周内超过24小时的行为;

2、住院工伤病人入院指征不明确、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的检查但未进行实质性的治疗或未进行实质性治疗的时间超过5日以上;

3、晚上不在病房住宿者。

乙方同意工伤职工离院应有工伤职工请假的详细记录,包括请假条、工伤职工离院、返院时间记录和工伤职工签名等。记录不详的视同为挂床住院。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一次住院医疗费发生额超过二万元和住院时间每超过60日时,乙方需填写《赤峰市医疗(康复)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报甲方,甲方有权对该工伤职工治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工伤职工的伤情开药,根据赤峰市工残人员医疗救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门诊开药一般不超过10天,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且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职业病3种)以上。

第十六条乙方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转诊建议,并填写《赤峰市工残职工伤残部位治疗转诊申请单》(表三),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情况紧急的,先转院救治,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批。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在乙方配置辅助器具的,严格执行《赤峰市工残人员医疗救治暂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规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在乙方治疗伤病情稳定后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乙方应及时提出康复治疗建议,填写《赤峰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四),经甲方审批后到指定的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认为是旧伤复发到乙方就医,乙方应查验其工伤证件,做出是否是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诊断,并填写《赤峰市工残职工伤残部位诊疗项目申请单》(表一),报甲方审批。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近期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职工门诊及住院有关情况进行抽查。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如需调取、查看、复制、封存认定前和认定后工伤职工的病历及有关资料等,乙方应予积极配合提供。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承担工伤诊疗中,工伤职工、家属或单位要求使用超目录的药品、超标准诊疗和服务设施,乙方负责向其解释并记录签署意见(留存),其超出部分由工伤职工、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意方承担,并自行门诊缴费。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使用超目录的药品、超标准诊疗和服务设施,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在乙方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支付:

(一)未经甲方、工伤职工、家属或单位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二)乙方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乙方发生地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四) 乙方发生地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此费用乙方应单独记帐和收费。

(五)乙方发生地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未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所有规定条款执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方式、标准、范围、时限和程序等进行结算,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社会各界若对乙方投诉有理由,乙方性质恶劣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乙方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甲方有权责令退还,并暂停执行或取消乙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诊疗期间发生下列问题的,一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一)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一年内服务质量投诉超过两起经查证属实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一年内协议服务机构收治工伤职工不足10人的;

(五)不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的;

(六)被卫生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

(七)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

(八)转让协议服务资格的;

从解除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不再与乙方签订服务协议,并通过公众媒体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仅适用于乙方履行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本部,不包括乙方对外承包的医疗科室,乙方与他人联合办院、乙方在本协议限定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和乙方的其他分支机构等。

第三十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

乙方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协商可修改本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至乙方协议自然解除。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2018 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甲方:乙方:

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

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看守所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方便甲方患者在乙方就医、服务好这部分患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 本协议所称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 1、乙方对甲方在押人员或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 2、急重病人救治 3、住院治病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保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完善相关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优先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需进一步检查项目,由甲方体检单要求或医务人员根据病情确定。乙方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诊断或总检结果。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邀请,对甲方医务人员或民警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开展急救技能训练,掌握急救设备和药品的使用方法提高医务人员或民警的基本急救能力。 四、乙方参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严禁泄露相关案件和在押人员或嫌疑人

信息,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违规并造成不良后果时当事人负责。乙方医护人员发现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对甲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如条件允许,乙方应提供相对独立的病房,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包括挂号费)由乙方按规定确定。乙方医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后,应如实填写《医疗保障服务登记表》《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确认表》,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做为结算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的依据 七、费用结算: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当月结清(转账方式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分别指定联系人,并设立专用联系电话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编号:FS-DY-20298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 办公地址: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

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6、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相关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招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稽查、重大事故现场监督、车辆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甲方投保单位和车辆保险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8546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0 版)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

本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自己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的就医信息。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乙方就医,未持工伤证件或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 第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乙方应认真审查其工伤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账,暂扣有关证体制改革,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医疗服务费用明细制度,乙方应建立工伤职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伤病情、诊疗与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第十条工伤职工就医,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专用双联处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保存年限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过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工伤职工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工伤医疗记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标准版)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

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6、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相关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招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稽查、重大事故现场监督、车辆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甲方投保单位和车辆保险

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低于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执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建议,以确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内容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服务条款的同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最低费率; 2、负责提供甲方及用车单位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险种及中标价格审核保单,如有差错,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纠正并定时报告甲方; 4、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在收到甲方车辆使用单位关于保险服务质量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保险公司的反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查处并做出书面答复。超过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乙方将协助用车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5、重大事故接到甲方用车单位或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对现场查勘、施救及善后事宜的监督,以确保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6、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对甲方车队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工伤医疗保险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 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下载| 2006-12-5 22:06:24 |(199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的企业和职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四条市劳动局是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储存、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保险范围 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

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领导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企业的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五)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患重病没有抢救条件导致残疾、死亡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八)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以及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 第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必须按照伤亡事故报告规定分别向市劳动部门主管安全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在半个月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予以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工伤保险机构同意,申请工伤待遇的时效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八条职工患职业病,经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企业向市工伤保险机构申报。职工个人或亲属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待遇申请,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书予以确认。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 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一、总则 为进一步拓展保险业务,提高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保险经纪业务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依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保监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保险经纪业务合作。 2、甲方基于客户利益,为投保人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经纪佣金。乙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经纪佣金。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保险产品的辅助单证和宣传资料,并提供技术支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修改、印刷乙方所提供的辅助单证和宣传资料。甲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将已获知的可能影响到乙方确定承保条件与费率厘定的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及时地向乙方披露。

2、甲、乙双方根据互惠原则协商确定保险经纪佣金。具体的保险经纪佣金按照业务种类和承保条件予以逐笔商定。 3、甲方应设立保险费收缴专用账户和经纪佣金指定账户。 4、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后 的日内,以转账形式将保险经纪佣金存入甲方经纪佣金专用账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经纪佣金后的日内,向乙方开具经保险监管部门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甲方经纪佣金指定帐户名称: 账号: 乙方保费指定帐户名称: 账号: 四、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年,双方合作不受顺延次数限制;如一方不同意自动延期,应当在本协议期满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即视为无异议。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变更,应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解除本协议。 3、在终止本协议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完整word)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XXXX公司 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范文)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发生工伤的员工凭甲方出具的证明信(需加盖专用章)到乙 方就诊,乙方及时给予处置;重症患者应立即进入“绿色通道” 抢救,所发生费用由收费处记账后即可做检查、治疗、用药、住院等一切与伤情有关的医疗服务。 2.甲方发生工伤的员工需住院治疗时,乙方予以优先办理入院手续。 (急诊入院可两日内补足押金)如出现住院押金补足时,病人可先行出院,甲方须七日内结算费用。 3.乙方提供病房按工伤保险的价格以普通病房为标准结算。 4.甲方受伤员工住院治疗时,乙方应提供最好的专家或专科医生予 以治疗,如因病情需要可提供科内会诊,院内会诊或请院外专家会诊服务。 5.乙方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承诺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 格《河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理检查、用药及收费。如病情需要用《河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特殊检查时,需双方协商签字后方可进行(紧急抢救除外)。如发生滥用药、大处方乱收费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6.甲方如遇有急、危、重患者而有使用救护车需要时,乙方应及时 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可免收救护车费用。 7.甲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发生与此次工伤病情无关的其他疾病, 乙方应及时通知工伤职工及甲方。乙方对工伤职工其他疾病治疗的费用必须单独列项并单独结算。此项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甲方对此费用不予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预交押金贰万元整,用于紧急医药费用储备。 2.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便捷、便利的医疗服务,并接受甲方关于 医疗服务及费用的相关查询和确认监督。 3.在出现重大工伤事故时,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医疗建议 或适当的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以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负责为工伤职工救治建立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一切 就诊治疗记录,此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备查。5.乙方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下不能诊治的工伤职工,应及时通知 甲方代理人。并为该工伤职工及时、快速的办理转诊、转院或外请专家等手续,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协议内容,都将视为无效,任何一方违背以上约定,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滦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指定联系人:指定联系人: 手机:手机: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

医疗服务保障协议

医疗服务保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甲方作为乙方的医疗服务定点合作单位,将承担乙方客户及员工发生在甲方业务范围内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条乙方有医疗需要时拨打电话告知甲方达到时间,甲方指定的人员在接到电话的第一时间安排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做好迎接准备,保障乙方客户及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绿色就医通道,乙方有医疗需要时,如果情况紧急,只需提供相应的就医证明或者乙方电话通知证实其确系乙方客户及员工,甲方立即予以零费用直接救治患者,乙方承诺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门诊费用及住院预交费,并在出院之日结清住院款项。 第四条甲方将协助乙方进行客户及员工安全、急救知识培训。 第五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伤职工的入院申报、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等,需要甲方协助提供的材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第六条甲方对乙方参保客户及员工,应尽可能使用工伤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设施及药品,减少自费项目,确因伤情需要使用自费项目的甲

方应告知乙方,该费用由乙方出院时向甲方结算。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个性化体检服务,体检职工可以派专车接送,体检报告汇总后直接送达乙方,并统一结算费用。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提供24小时就诊咨询;咨询电话:(西区);(东区)。 第九条乙方客户及员工出现伤病时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告知甲方受伤人员伤情,必要时做好预处理工作。 第十条乙方客户及员工的伤病超出甲方医疗业务范围的或者超出甲方医治能力无法继续治疗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可行方案供乙方选择。 第十一条甲方接诊医师应将患者就诊情况准确、完整、真实的记录在病历内,不得简单书写“病史同前”等模糊字句;病历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完整,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医师名章或者医师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十二条接诊医师开出的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等应于门诊病历记载保持一致,西药、中成药、中药要分别开具处方,准确书写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不得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并得加盖接诊医师名章或者医师签名。 第十三条甲方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用药情况,认真查阅病历,对在较短时间间隔内重复开药或者大剂量开药等情况,甲方应严格审核。对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在符合使用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T-202119619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标准版) This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clearly divi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during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effectively restraining the behaviors of both parties and ensuring that th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infring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 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2018)培训讲学

赤峰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正确使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7]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和药品、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本服务协议,承担和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

第四条乙方应有一名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成立相关的管理科室,有工伤保险医疗门诊标牌,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关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参保职工姓名、性别、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诊断以及提出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等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据实提供工伤职工就医信息。 第七条乙方应在其显要位置悬挂由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协议医疗机构不得私自制作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标牌),设立工伤人员就医(咨询)专(兼)职医生门牌和服务台,设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将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及价格向工伤职工公布,还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明细清单和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各种单据要及时、清晰、准确、真实,保证工伤职工的知情权,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章就医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 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8〕47号)有关精神,现就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疗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二、医保医师职责 医保医师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签字同意制度和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成为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在为参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现象。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T-202157343 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理 协议书(标准版) This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clearly divi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during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effectively restraining the behaviors of both parties and ensuring that th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infring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委托管 理协议书 甲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 施意见(试行)》的精神,切实做好县市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组织的参保率达到%以上的乡镇、街道,乙方同意接受该乡镇、街 道保障基金的管理,否则乙方可以不予受理。 二、乙方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当年所 收的保障基金扣除支付的保障补偿金后,余额转入下一年度。 三、甲方应在《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确定的保障基金收 取入库日前,将当期应收的保障基金全部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乙方

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联系人: 办公地址: 乙方(受托方):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楼7层722B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由乙方担任其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2.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方案; 2.2按照“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 服务等制定细则及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2.3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2.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在甲方办理投保手续保全及结算事宜; 2.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2.6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被 保险人准备相关文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 理相关事宜; 2.7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 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2.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3.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服务于稽查、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投保使用的保险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低于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执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建议,以确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内容如下: 3.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最合理 费率; 3.2负责提供甲方及投保人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3.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险种及价格审核保单,如有差错,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纠 正并定时报告甲方; 3.4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在收到关于保险服务质量投诉的3个 工作日内,对保险公司的反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查处并做出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 2014年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 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2〕 第八条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 第九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医疗保障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看守所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看守所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方便甲方患者在乙方就医、服务好这部分患者,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医疗保障服务包括: 1、乙方对甲方在押人员或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 2、急重病人救治; 3、住院治病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和医疗保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绿色通道,完善相关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优先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需进一步检查项目,由甲方体检单要求或医务人员根据病情确定。乙方医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做出诊断或总检结果。 三、乙方根据甲方的邀请,对甲方医务人员或民警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开展急救技能训练,掌握急救设备和药品的使用方法,提高医务人员或民警的基本急救能力。 四、乙方参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严禁泄露相关案件和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信息,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违规并造成不良后果时当事人负责。乙方医护人员发现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对甲方送至乙方医疗工作场所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或嫌疑人,如条件允许,乙方应提供相对独立的病房,在押人员或嫌疑人住院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包括挂号费)由乙方按规定确定。乙方医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后,应如实填写《医疗保障服务登记表》《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确认表》,经双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后,做为结算医疗保障服务费用的依据。 七、费用结算: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医疗保障服务费用,当月结清(转账方式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分别指定联系人,并设立专用联系电话: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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