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题

(完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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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细则考试题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煤炭企业、煤矿的总工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3、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不需要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6、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经理组织审批后实施。() 7、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安全矿长组织审批。() 8、物探作业前,不需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9、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煤炭企业、煤矿的()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A、总工程师 B、矿长 C、安全矿长 2、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次。 A、1 B、2 C、3

3、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 )次。 A、1 B、3 C、5 4、水文物探主要以()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方法。 A、电法勘探 B、电法试验 C、坑透 5、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 A、3 B、6 C、7 6、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A、2 B、3 C、4 7、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 )、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A、物探 B、坑透 C、顺变电 8、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A、1 B、2 C、3 9、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A、30-50 B、40-60 C、50-60 10、在预计水压大于()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A、B、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43教学内容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43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复习题 一、填空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 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2、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 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 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4、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 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5、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 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6、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 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 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8、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 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9、煤矿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 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10、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 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并进行演练,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措施,落实资金,责任到人,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二、单选题 1、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 B )整理完善1次。 A: 1个月 B: 半年 C:1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测试试卷(带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测试试卷 职务: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三并重的原则。 A、监察 B、培训 C、技术 2、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A、保护层 B、被保护层 C、突出煤层 3、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天。 A、20,60 B、10,30 C、20,30 4、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m前进行。 A、10 B、7 C、5 5、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A、架棚支护 B、远距离爆破 C、锚杆支护 6、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A、钻屑法 B、预测法 C、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7、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m;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 A、2,4,关闭 B、3,4,打开 C、2,6,打开 8、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m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距工作面()m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A、300,500 B、500,300 C、300,200 9、远距离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min。 A、30 B、20 C、40 10、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每隔()m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A、300 B、200 C、100 二、填空题(每题4分,共40分): 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的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第一章、总则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 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 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 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 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 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防治水细则考试题

精品文档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 、《煤矿防治水细则》自2018年9月1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2、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 施。 3、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 灾设备和物资。4、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 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5、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6、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7、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9、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10、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 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 11、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 精品文档 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及答案

煤矿防治水细则考试题 一、判断题:(20题,每题2分,共计40分) 1、矿井充水水源包括:大气降水、地表水、围岩地下水、老窑(空)水。(√) 2、充水通道包括:岩溶陷落柱、断裂带、隐伏露头、裂隙(岩溶)网络、地震通道、顶板冒落裂隙带、地面岩溶疏干塌陷带和封闭不良钻孔等。(√) 3、井下探放水的目的是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的含水构造(包括陷落柱)、含水层、积水老窑(空)等水体的具体位置、产状等,为防治矿井水害做好必要的准备。(√) 4、雨季“三防”指的是:防洪、防治水、防涝。(×) 5、某地区长年干旱少雨,因此可以考虑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有时可以不采取措施。(×) 7、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 8、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不一定进行超前探放水。(×) 9、探放老空积水时,因有水,故不用制定预防有害气体伤人措施。(×) 10、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11、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12、井口有时可底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13、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14、防水闸门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关闭试验。(√) 15、矿区边远报废的钻孔可不必封孔。(×) 16、两个缺水的相邻矿井分界处,可不必留防水煤柱。(×) 17、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如工作面顶板无淋水现象,可继续掘进。(×) 18、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及其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19、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0、在有水害威胁地区采、掘前必须制定超前探水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钻探超前探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考试题及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考试题 1、压风自救装置吊挂高度为距巷道底板( B ),但在同一条巷道内的吊挂高度必须统一、整齐。 A、— B、— C、— D、—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2m B、3m C、4m D、6m 3、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B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4、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必须立即( B ),并向调度室汇报。 A、加快工作 B、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C、正常工作 5、瓦斯突出时,瓦斯浓度达到( A )时会引发爆炸事故。 A、5%-16% B、0、1%-64% C、5%-12% D、16%-40% 6、矿井瓦斯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 D )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一氧化碳(CO) B、氮气(N2) C、一氧化碳(CO) D、甲烷(CH4) 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 C )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瓦斯 D、氮气 8、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A )。 A、4m B、5m C、6m D、8m 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 A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A、10m B、15m C、20m D、30m 10、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D )。A、2m B、3m C、4m D、5m 11、煤与瓦斯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危险性也( B )。 A、愈小 B、愈大 C、没有明显 12、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 A )。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D、钻孔有水流出 13、回采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卸压抽放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B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A、40~65mm B、75~120mm C、130~160mm 14、回采工作面中高压注水措施注水参考的参数值为:钻孔间距 3.0m,孔径42mm,孔长( C ),封孔深度2~4m,注水压力8~12MPa,并以注水时煤壁或相邻钻孔出水为准。 A、~ B ~ C、~10m 15、煤与瓦斯突出频率低而强度高,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可能的原因( C )。 A、围岩破碎不严重 B、地应力相对集中 C、煤层酥松 D、煤质坚硬 16、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 C )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 C、瓦斯比空气轻 D、风流速度大 17完整可靠的( A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A、通风系统 B、机电运输 C 、防治水系统 1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下列哪项不是( C )。 A、响煤炮 B、机枪声 C、水叫声 19、瓦斯是( B )、无毒、无嗅的气体。 A、有色、无味 B、无色、无味 C、臭鸡蛋味 20、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B ),防突门不应小 于。 A、 B、 C、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45分)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ABCD )。 A、突出煤流充塞巷道,能摧毁巷道设施,机电设备,破坏通风系统,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B、突出煤流埋人死亡,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C、遇火源引发瓦斯燃烧和爆炸 D、污染环境 2、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爆炸的条件是( ABC )。 A、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 B、瓦斯浓度达到5%至16%之间 C、是遇到明火,点火温度达到650度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的无声预兆为( ABCD ) A、气温降低 B、硬度降低、光泽暗淡 C、煤体干燥、煤尘飞扬 D、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 4、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为: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 B );煤层产生震动( A );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 D ) A、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 B、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 C、瓦斯含量超过0、5%; D、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 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是( ABCDE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完整版题库

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题库 一、选择题 1、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A、3 B、4 C、5 D、6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Mt/a ,且不得高于 5.0Mt/a 。 A、 0.3 B、0.6 C、 0.9 D、1.5 3、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A、600 B、800 C、900 D、1000 4、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年。 A、2 B、3 C、4 D、5 5、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个月。 A、6 B、10 C、12 D、14 6、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个月。 A、2 B、3 C、4 D、5 7、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米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 A、30 B、50 C、60 D、100 8、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在贯通相距()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A、30 B、40 C、50 D、60 9、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 20m 时),必须先探后掘。

A、5 B、8 C、10 D、 15 10、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50 B、80 C、100 D、150 11、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80 D、100 12、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60 D、80 13、在应力集中范围布置采掘工作面,2 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A、30 B、50 C、60 D、80 14、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 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A、2 B、3 C、4 15、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米以内的位置。 A、5 B、10 C、15 D、20 16、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米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A、5 B、8 C、10 D、20 17、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MPa 的区域,以及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A、0.74 B、1.0 C、 2 D、3 18、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顺层钻孔直径超过()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A、50mm B、75mm C、90mm D、120m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防治水细则考试题(A)

煤矿防治水细则培训试题(A) 一、判断题(每题2分, 共20分) 1、煤炭企业、煤矿的总工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3、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4、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不需要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6、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经理组织审批后实施。(×) 7、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探测工作目的等编写地面水文地质物探设计,由煤炭安全矿长组织审批。(×) 8、物探作业前,不需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9、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二、单选题(每题2分, 共20分) 1、煤炭企业、煤矿的(A )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A 、总工程师 B 、矿长 C 、安全矿长 2、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A )次。 A 、1 B 、2 C 、3 3、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 数不得少于( B)次。 A 、1 B 、3 C 、5 4、水文物探主要以(A )为主,宜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或者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等技术方法。 A 、 电法勘探 B 、电法试验 C 、坑透 5、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m ,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 A 、3 B 、6 C 、7 6、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 B )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A 、2 B 、3 C 、4 7、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 A )、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A 、物探 B 、坑透 C 、顺变电 8、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A )MPa 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A 、1 B 、2 C 、3 9、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 A )m 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A 、30-50 B 、40-60 C 、50-60 10、在预计水压大于( B )MPa 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 A 、0.4 B 、0.1 C 、0.5 三、多选题(每题2分, 共20分)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ABCD )。 A 、预测预报 B 、有疑必探 C 、先探后掘 D 、先治后采 ········································密·············································封············································线······································ 姓名 单位 考号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c6619687.html,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作者:常建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4期 [摘要]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也是煤矿中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从1950年至今,在我国不同类型的200多个矿井中已发生了一万多次突出,约占全世界总突出次数的三分之一.其强度最大的一次,突出煤量12780吨、瓦斯140万米~3.我国已成为突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 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突出机理;防治 0前言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采煤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煤与瓦斯的突然运动,是一种伴有声响和 猛烈力能效应的动力现象; 可在极短的时间内, 由煤体内部向采场、巷道等采掘空间喷出大量 的煤和瓦斯。突出物会造成埋人,破坏设施,突出的瓦斯使人窒息,甚至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矿井损毁事故。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分布范围广, 并且突出频繁, 突出后,在 煤体内形成各种奇异分岔形的突出空洞。不同类别的突出,起主要动力原因不同,表现的特征不同,采取的防治措施也不同。因此深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是非常必要的。 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类型与一般规律 1.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 我国根据现场资料和试验研究对突出机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特别是近 几年随着研究的深入及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产生了许多新认识。目前已能对突出发生的原因、 条件、能量来源作出定性的解释和近似的定量计算,为防治措施选择及效果检验提供理论依 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中心扩张学说、流变假说、二相流体假说、固流耦合失稳理论、球壳失稳观点。 国外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认识可归为4种观点:地应力假说、瓦斯作用假说、化学本质假说和综合作用假说[1,2]。 1.2 煤与瓦斯突出的类型 煤与瓦斯的突出包括:煤与甲烷突出、岩石与甲烷突出、煤与CO2突出、岩石与CO2突出等。由于突出时的原动力和表现现象不同,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突出、倾出、压出等3种情 况。

(完整版)防治水细则试卷

徐州李堂矿业有限公司 防治水细则考试试卷 姓名单位分数 一、填空题(50分,每题2分) 1、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2、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3、煤矿必须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4、井下发现突(透、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5、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雨量观测站。 6、矿井应当分水平、分煤层、分采区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得少于3次。 7、矿井涌水量观测可以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等测量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8、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等编写设计,设计时充分考虑控制精度,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9、可以采用直流电阻率电测深、瞬变电磁、音频电穿透、探地雷达、瑞利波及槽波、无线电坑透等方法探测,应当选择两种以上方法,相互验证; 10、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具备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条件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11、采取注浆改造顶板含水层的,必须确定合理方案,确保开采后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含水层改造成弱含水层或者隔水层,注浆改造设计方案,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12、底板水害防治应当遵循井上与井下治理相结合、区域与局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13、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老空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严禁采掘作业。 14、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害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15、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的采掘动态,并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16、有可靠图纸资料探老空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方可施工。 17、无可靠图纸资料探老空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18、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19、矿井受水害威胁或者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20、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 2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透、溃)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22、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23、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

最新_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选学试题 一、填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的确定,孔深不小于4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 8MPa。当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 3、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一般2~3m,孔深不小于5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应当适当控制装药量,以免孔口煤壁垮塌。 4、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矿井采掘工作面,当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明显的突出预兆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8、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0、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11、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2、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1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时,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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