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之浅析

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之浅析
定金的法律特征及其适用之浅析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一般是由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提供担保的方式。定金是一种古老的债的担保方式,古罗马称定金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的担保”,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一笔钱或其他物,债务人如果未履行主债,则不得再将其他索回。” 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发展与商业的繁荣,其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在定金法律制度方面,德、奥、瑞士等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将定金制度或规定于买卖合同中,或规定于债的通则中,但基本上继承、延续了罗马法定金制度的作法。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定金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简称《担保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1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本人主要依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在定金法律特征及其适用方面的一些拙见,因本人学习法律时间尚短,实践经验尚浅,实务中涉及的定金案件更少,多有粗浅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一、定金的法律特征

定金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定金则是一种以金钱为主的物的担保。定金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首先,定金作为合同时,与其他合同有很大不同;其次,定金作为担保时,与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有显著不同;再者,定金作为金钱给付时,与预付款、赔偿金、违约金等相比亦有其独特之处。我认为定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合同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特征: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除订约定金外,其他定金合同不可能独立存在,其永远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及于定金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没有成立,定金合同必然不成立;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随之消灭。

2、定金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金合同无论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还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或者是包含在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其都可作为完整的合同对待,可与主合同分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与预付款有较大区别,预付款仅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无主从之分。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虽为从合同,但其相对独立性决定定金的性质并不依主合同的性质而定。无论主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都是实践性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就意味着定金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若合

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定金合同而未实际给付定金,定金合同仅可能成立但并未生效,负有给付定金义务的一方不构成违约,仅因此而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依据《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由此可知,定金合同以订立书面协议为要件。《担保法》第93条规定了定金的三种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具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信函或传真等、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定金不仅要求书面形式,而且必须在书面协议中订明“定金”字样或约定定金的性质,否则不作定金对待(见《解释》第118条)。

(二)从债的担保角度看,主要有以下特征:

1、定金担保的惩罚性。惩罚性是定金最古老最原始的特性,古罗马时就有“如果未履行主债,则不得再将其他索回”之规定;惩罚性也是定金最基本最核心的性质,许多国家关于定金的惩罚性总是放在定金方面条文的首要位置,我国也是将定金的惩罚性放在《担保法》第89条,即有关定金规定的第一条位置。给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即通过定金的惩罚性使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我国《担保法》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都是惩罚性质的具体体现。正因如此,定金与预付款及押金都存在本质区别:预付款一般是为对方履行义务提供条件;押金交付的时间和数额与定金有所区别,但在预付款或押金的给付方违约时,其违约并不当然完全丧失预付款或押金,而收受预付款或押金的一方违约时,其违约也不发生双倍返还的后果。

2、提供定金担保的主体的特定性。定金是由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则可能是由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保证则必然由第三人提供担保。这样,定金在实际操作中比其他担保方式更为便捷且对债权人而言有更强的保障性。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的独特性。在学术界对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存在较大争论,如刘文华等提出定金属物的担保

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类型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类型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类型 类型即为一种分组归类方法的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构成事物的各种要素的特定属性,将所研究的对象划分为若干类型有助于对研究对象的论证和探索。本章依据类型学的基本方法,对存在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劳动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原始积累型劳动关系、科学管理型劳动关系和后工业化劳动关系,分别定义和讨论三种劳动关系类型的特征、条件、环境以及演化的一般趋势。 第一节劳动关系类型及划分依据 一、劳动关系类型 所谓类型是指按照事物的共同性质、特点而形成的类别。1劳动关系类型即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构成劳动关系要素某种属性的相似性或研究目的对劳动关系现象归组分类所形成的体系。关于劳动关系类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由于研究者在类型划分方面所选取、确定的标准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等原因,劳动关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劳动关系类型通常的划分的标准为以下几种:1,《辞海》(缩印本)辞海编辑委员会编,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79年版,第1931页。

1、按照国别或文化传统为标准划分类型。由于劳动关系运行必定与一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将民族国家和文化传统作为类型标准对劳动关系类型进行划分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对劳动关系进行类型划分,可以比较方便地研究、比较国家间或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导致的不同类型劳动关系运行的特点、矛盾处理方式以及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例如美国劳动关系与日本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在日本的劳动关系的运行之中,其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机制非常发达,而美国在这一方面则很薄弱,映射到劳动关系的运行之中,两国劳动关系显然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矛盾处理方式。关于此点,《劳工关系》一书有着这样的描述:“通常认为,导致其(指日本与德国的劳动关系)成功的因素是欧洲、日本与美国产业关系制度体系之间的重大差别。”2当然,依据此种标准划分劳动关系类型确实有助于深刻认识不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特点,不同发展阶段形成的劳动关系模式的差异性,有助于探索协调劳动关系诸方利益差别的有 2,丹尼尔.米尔斯著,李丽林、李俊霞译,《劳工关系》第21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

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现状与问题

东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结课论文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的问题 姓名: 学号:A 班级:人力资源管理1001班

目录 摘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主要问题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二)拒绝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注重程序操作 (五)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解决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中主要问题的措施选择 (一)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应有所扩大 (二)切实保护事实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定要求 (四)创设试用期合同制度 (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摘要:劳动合同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每天因劳动事件而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在劳动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从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并且浅析了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现状问题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概况及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其三,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其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其五,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三)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对当今的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

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

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在媒体、书籍中有很多与劳动关系相近的词汇,如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员工关系、劳工关系等,这些都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劳动关系,只是各自在含义上有所偏重。 1.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强调的是劳方和资方对称,是最传统的称谓。 劳资关系过分强调劳资冲突,有一种对抗的意味,通常在私营企业中提得比较多。 2.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强调的是雇方和佣方之间的个体劳动关系,不太强调集体的劳动关系(即群体劳动关系)。 3.劳使关系 劳使关系是日本人创造的词,表面意思非常中性,不带有感情色彩,是劳动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形成的关系。 劳使关系的说法比较中立,避免了对抗。 4.员工关系 员工关系是很多企业用得比较多的词汇,它以企业为主导,强调企业内部对员工的管理、监督。 采用员工关系的说法,可以淡化和排斥工会。 5.劳工关系 劳工关系是一种强化工会的说法,它以员工或者劳动者为核心,即劳动者集体组织与雇主的关系,强调的是群体劳动关系。 劳工关系的说法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较常用。 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 中国劳动关系与国外劳动关系有一定差别。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变革。 1.计划体制下的中国劳动关系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计划体制下,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第一,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劳动力和企业之间建立固定工制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在形式上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呈现泛政治化的特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酷似行政隶属关系。在计划体制下,中国的劳动关系是用一种政治概念取代了法律概念,把劳动关系换了一种政治性说法: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行政隶属关系。即企业是行政的化身,员工和企业之间没有平等关系,只有行政隶属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给予员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除名、辞退等一系列处分。这些都是行政处分,是由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行政领导,除了触犯刑律由公检法处理外,一般事情全部都由企业管,所以员工的任何不文明行为都怕被企业知道。 【案例】 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在计划经济时期,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了二胎,企业会给予开除处理。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只涉及与劳动相关的权利、义务,生小孩和劳动没有 必然联系,超生违反的是国家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与 劳动关系本不发生联系,企业并无权力去处理员工。但在计划体制下,政府把对 员工的行政管理权给了企业,由企业代为管理职工,企业才有权力处分员工。 2002年,国家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凡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的处罚,全部由行政机关来做,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涉及考核企业指标的 问题,企业制度里的相关条款也被删除。当然,企业也不会因为员工的超生行为 负任何责任。 计划体制下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 计划体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叫劳资干部,现在称作人力资源管理者,这两种角色都担任过的人对劳动关系在中国的演变会有较深的感触。 在计划体制下,劳资处长在企业的地位很高,有相当强的优越感,员工基本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因为当时职工和企业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类似于行政机关单位,而劳资科长、劳资处长的职务行为就是执行企业的行政权力,员工常会因为这些权力而有一种恐惧感。 现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本上属于服务性质,如计算加班费、转档案、办社保等,完全处于服务的位置,没有了行政权力,更没有了计划体制下的优越感。 2.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 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劳动关系双方基于平等的契约关系 计划体制时代,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劳动者,虽然政治意义上劳动者是主人,但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民法体系的不完备性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广泛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常会遇到权利冲突问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而是要设法去补上漏洞和空缺,解决纷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语言的解释,可以使其涵义更确切,使抽象、概括的成文法条具体化,并消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彼此间龃龉和抵触,对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对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和谐的关系。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不可能适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 法律推理是指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它以理解为前提,受法律文本的限制;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联系在于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造成司法操作中的困惑,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审判案件,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功能发挥相吻合,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征

官方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d11955814.html, 劳动合同纠纷又称劳动合同争议,属劳动纠纷的一种,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纠纷一方为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公民,包括以下四种人:(1)个体职工;(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那么,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呢?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义务,而且,各方所负义务都既是与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对应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 劳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劳动者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另一方面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 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存在,要求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在劳动法中,一般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就不具有效力。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依法自主选择劳动合同的形式。 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距成都市看守所直线车程只有5分钟,可以免费代为送衣物,免费代为收寄信件。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拥有20多名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秉承“科学管理、缜密周全”的理念,团队化办案为你提供优质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帮你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判处缓刑,如

官方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d11955814.html, 果是冤假错案,可以作无罪辩护。你可以选择一次性会见、全程委托、或者只是生活律师等多种灵活的方式。 如果你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你提供及时、专业解答。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 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你知道这个比例是多少吗?以下是的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欢迎阅读。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 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 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

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 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第一章 1.劳动关系:是人们为了从事社会劳动而结成的关系,是就业组织中由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或者管理方团体(多为行业协会)与劳动者或劳动者团体(一般是工会)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和冲突关系的总和,它受制于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背景。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双方在劳动力受雇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包含三方面内容:(1)从业关系(2)劳动组合关系(3)劳动者的利益分配关系(劳动关系核心)。 2.简答:劳动关系的特征? 3. 简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3).劳动报酬的性质及支付的方式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4.名解: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狭义包括:(1)劳动者和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 (2)管理方以及“雇主”协会。 广义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及其联合体、雇主及其联合体以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代表的第三方。 政府是广义的劳动关系主体 5.名解:管理方:狭义上,管理方是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 广义上,管理方除了包括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6.简答管理方的特征 (1)管理方具有职权。职权是能向隶属人员进行指挥、发出命令并要求下级强制服从并执行的权利,以及给予奖惩的权力 (2)管理方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职权。它源于企业产权,是合法的 (3)职权是自上而下逐级授予的,权责对等十分重要 7.名解:雇员:也称劳动者,我国的广大劳动者是在各种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中从事有组织的社会劳动的人。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二)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法治(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52.00)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______。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权利、义务的区别在许多方面,其中关键点就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 2.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______。 A.婚姻关系 B.所有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诉讼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关系,所有权是物权之一种。 3.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有______。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相邻关系 D.继承关系 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典型的这种关系,判断是绝对法律关系还是相对法律关系关键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4.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______。 A.行为 B.事件√ C.积极行为 D.消极行为 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典型的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5.在根据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______。 A.被托运的货物 B.运输方式 C.运输费用 D.运输行为√ 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运输行为而非运输物,判断是行为还是物的关键看双方的利益之焦点在何处。 6.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______。 A.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7.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______。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 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 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 利待遇。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 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 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 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 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 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 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 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 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 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

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

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1-02-23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是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理由是:一、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关于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是指劳动合同与其他门类合同的不同之处。企业要想正确的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必须认清并掌握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并履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所谓主体特定,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单一且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象民事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那样,主体多样,即可以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它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是具有用人资格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 (2)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订立,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体现,劳动合同

订立时,双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违背自己的意愿。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依法提出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3)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这并不等于也不象民事、经济合同那样,主体间相互独立。由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合同存续期间让渡给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又是生产劳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社会化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分工赋予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各自不同的职责。用人单位依法组织生产劳动,必然依法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本人具体承担不同的劳动任务,必然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和管理,从而形成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其成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劳动直接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则是间接地帮助创造或实现价值;有的劳动产生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具体的劳动关系,实现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劳动过程。劳动合同的这一特征明显区别于仅仅是成果给付为目的的承揽形式的劳务合同。

定金与订金区别

定金与订金区别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2018年4月自学考试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6089)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劳动关系中,权力往往集中在 A.政府 B.员工团体 C.管理方 D.雇主协会 2、按照差异化视角的分类方法,与通用人才相适配的劳动关系契约类型是 A.激励约束型契约 B.规范合作型契约 C.交易松散型契约 D.互惠共生型契约 3、影响企业劳动关系诸多因素中最复杂、最深刻、最主要的变量是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 C.技术环境 D.社会文化环境 4、在一切需要之中,最优先的需要是 A.生理需要 B.安全需要 C.感情需要 D.尊重需要 5、提出“通过建立各种明确的规定、条例、标准,使一切科学化、制度化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关键”的学者是 A.亚当?斯密 B.弗雷德里克?泰勒 C.雨果?芒斯特伯格 D.哈罗德?孔茨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第1页(共5页) 4.现代劳动关系管理的新趋势是 A.冲突型劳动关系 B.协调型劳动关系 C.合作型劳动关系 D.对峙型劳动关系 5.组成雇主协会组织的是 A.企业法人 B.自然人 C.雇主 D.管理方 6.标志着管理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的是 A?自主型组织设计的出现B.雇员参与计划的出现 C.全面质量管理的建立 D.薪酬体系的建立 7.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B.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 C?协助政府开展工作D.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 8.自由改革主义的代表是

什么是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征.doc

什么是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征 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二)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行政,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5、劳动合同的订阅、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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