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鲁定公9年,孔子被任命为中都宰,此时孔子已51岁了。孔子治理中都一年,卓有政绩,被升为小司空,不久又升为大司寇,摄相事。代行宰相职务才七天,他就诛杀当时鲁国大夫少正卯,理由是少正卯兼有五种恶行,聚众成群,鼓吹邪说,哗众取宠,非杀不可。(《荀子?宥坐》曰:“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由此鲁国大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在县乡两级,则创设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基层治安机构——亭。亭是秦汉时代政府的末端组织之一,遍布全国,主要设置于交通要道处,大致每十里(相当于3公里)设置一亭。亭本来是为军事交通设置的机构,后来逐渐演变为兼具军事交通和治安行政的基层政府机构,兼司缉捕盗贼和维护治安之职。比较起来,相当于今天的基层公安分局或是派出所吧。曾担任过泗水亭长的汉高祖刘邦算起来还是一位基层警察干部。

刘邦的生地是在丰邑,丰邑在沛县的西部,与泗水亭东西相隔百十里路。被任命为泗水亭长以后,他佩印着冠,披甲带剑,一手持竹简命令,一手持捆人绳索,手下还有两三下属丁卒使唤。在当亭长期间,他结识了大批朋友,建立的这些人际关系成为他的一大财富。象萧何等在秦末随同刘邦起兵后来成为汉朝开国功臣的一大批人物,多是刘邦在泗水亭长任上结识的沛县中下级官吏。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

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

和刑部。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与现代警察部门最相似的部门是刑部。相当于现代的公安部吧。

与现代警察相比,古代警政合一,军警不分。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虽然作为警察行为对国家与社会来说是绝对必需的,但还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结构稳定的专门的警察机关。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神灵”的意志、皇帝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皇帝、行政长官,甚至宗教组织直接处理罪案是常见的。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大量违背统治阶级意志和统治秩序的问题靠私刑解决。

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西方警察形象首次在中国亮相,是在租界内。在此之后,中国开始逐渐接受西方的警政思想。

黄遵宪首创中国警政

1840年6月,被鸦片战争炮声震醒了的中国人“开眼看世界”,于是,警察制度做为“良法美政”被从西方引进。中国近代警察究竟诞生于何时?这不能不提到一个人:黄遵宪,字公度。是我国近代历史上一位卓越的爱国诗人,也是一位有才干的维新派政治家和外交家。同时,也是我国近代警察的首创者。

黄遵宪1848年4月27日出生在广东嘉应州(今梅县),祖上靠典当发了家。1867年,黄遵宪考中秀才。1874年,怀着“一学蝇头世俗书”的心情,到了帝都北京。在北京,他认识了同乡何如璋、邓承修等,对他今后的政治生活起了很大作用。1895年6月,黄遵宪赴湖北办理教案,投入了正在开展的资产阶级维新

活动。这年的9月,黄遵宪奉光绪皇帝命入京。在当时,只有高级官吏才能由皇帝特旨命令进见,道、府以下的官吏,必须由吏部带领分批引见。黄遵宪当时只是一个道员,按照清制,应该等吏部引见,但光绪皇帝却破格下特旨召见黄遵宪。

光绪想通过变法削弱后党,寻找出路,因此,积极援引改良派人物。光绪问黄遵宪,西方政治为什么胜过中国?黄遵宪回答,西方国家强大,原因在于变法。黄遵宪还说,自己在伦敦时,听那里的学者说,百年以前,英国还不如中国发达呢!光绪听了黄遵宪的话,先是惊讶,接着笑着点头。

黄遵宪被光绪皇帝召见后,户部尚书翁同和又接见了他。1897年6月,由于翁同和的推荐,黄遵宪被任命为湖南长宝盐法道。盐法道的职责是管理一省食盐的生产和运销,清代的食盐只准官卖。同时,黄遵宪还兼管一路的钱谷和刑名,也就是财政和司法事务。

清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897年),黄遵宪抵任湖南长宝盐法道,兼署湖南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狱和官吏的考核。是时,恰逢湖南巡抚陈宝箴推行新政,试图仿效西方资本主义,改良中国的封建政体。因此,黄遵宪的变法思想如逢和风春雨,他便劲头十足地帮助陈宝箴,辅佐陈宝箴推行新政。他提出了一套“地方自治”的理论及种种改革措施。他提倡“分官于民”,改革封建官制,建立地方议会制度;并且仿效日本和西方近代国家的警察局而建立起保卫局,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行。由黄遵宪亲自负责规划及主持的新政规定要务有十二项:一、保卫局;

二、迁善所;三、整顿刑狱;四、课吏馆;五、时务学堂;六、武备学堂;七、南学会;八、湘报馆;九、团练;十、矿务;十一、内河小轮船;十二、湘粤铁路。其中首推保卫局。

上述新政规定要务十二项中的首项是保卫局,即现在的警察局。黄遵宪早年呕心沥血地写成的《日本国志》中,论及警察的职务是:“在保护人民:一去民害、二卫民生、三检非违、四索犯罪……”他在任职欧美外交官时,非常留心欧美先进制度,特别对司法、警察体制,格外深入研究,故又有云:“余考欧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万户则设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数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广衢要路,则持棍而立者,远近相望,呼应相通……”足见黄遵宪建立保卫局的思想形成颇早。因为他在海外任职外交官十多年,亲身接触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现状和文化,见识多,涉猎广,加之他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责任心和使命感,对中国的变法自强充满信心。因此,湖南巡抚陈宝箴委依殷切,借重诚恳。黄遵宪向他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认为必须设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

黄遵宪亲自制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四十四条)》具体来看,里面对保卫局的职能、机制、职责、纪律及巡警的条件等等,都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章程的首条阐明保卫局的性质是“官绅商合办”。第二条阐明职能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往下提出机构设置“于长沙府城中央,设总局一所,城中分东西南北,设分局四所,城外设分局一所,共分局五所,每所辖小分局六所,共设小分局三十所。”充当警员的条件有七条:“一须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者。二须曾经读书识字,粗通文理者。三须身体强健,能耐劳苦者。四须

性质和平,不尚血气者。五须有保人。六须考验。七不准以曾经犯罪之人充当。”还规定了警员的具体职责九条,以及“两不许”、“七不准”的纪律和奖惩制度,又详细制订了总局、分局和小分局的办事程序及各级人员的薪酬等等。诚然,黄遵宪建立保卫局的新政主张仿如刚出世的婴儿,因1898年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宣告成一张废纸,但诚如《清史稿?本传》上云:“黄遵宪……于是略仿西欧巡警之制……”

1898年7月27日(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湖南保卫局正式开办起来。保卫局的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但由于是官绅合办机构,人员素质上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那拉氏发动政变,使戊戌维新只维持了103天,参与变法、行法的“帝党分子”,彻底被击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以及其他四十多人,被统统革了职。湖南保卫局自然也随着变法的失败而被腰斩,10月31日被裁撤,只存活了三个月,之后被迫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了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巡警

1901年,八国联军攻占天津、北京后,西太后慈禧和光绪仓皇出逃,京城治安一片混乱,案件层出。八国联军为了加强社会控制,找一些中国人临时设立“安民公所”,镇压民众的反抗,防止动荡骚乱,保证社会秩序。待联军撤出后,“安民公所”自然不复存在。但清廷见其法不错,又查列强在沪、津、汉口等地租界均设“巡捕房”,置任印度人、越南人为巡捕,治安良好。于是开始在京城建立“善后协巡营”,后又改为“工巡总局”,直属皇帝,下设事务大臣一人专门负责,同时又下设工巡总监和副监各一人,辅助局务。总局内分为工程、巡捕二局,各设局长分管。每局之下,各有警巡、队长、巡长及巡捕若干人,负责管理警察事务和工程事务。所以,工巡总局实际上是管理市政、司法、警察的混合机构,只能算作中国警察最早之雏形,而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警察机构。902年袁世凯在天津创办了巡警,才出现了严格意义上专门警察机构。

1901年八国联军之乱后,清政府与列强签定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西方列强在得到割地赔款同时,还希望随时染指中国事务,特在《条约》中规定八国联军在交还天津后,清政府不得在距离天津租界20公里内驻扎军队,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清政府在整个天津市的驻兵权。天津是北京的门户,中国军队如不能在天津驻守,西方列强随时可以兵临北京城下,要挟清政府。这是清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现实。同时,满朝文武官员也没有一个人敢于不带一兵一卒,前去接收八国联军满街横冲直撞的天津市。

后来,朝庭把这个棘手难题交给了在山东因镇压义和团运动有功的袁世凯。1902年5月,袁世凯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挑选了500名巡警,设了五个分局,分布在城厢内外。同时,责令赵秉钧在保定开办巡警学堂,聘请洋人充当教习。保定巡警学堂也许是中国第一所警察专业学校。袁世凯之所以创办警务,与筹备接收天津有很大关系。当时,帝国主义联军照会清政府,提出条件:天津周围二十华里内不许驻扎中国军队。于是袁世凯想出了一个办法,化军队为警察。他在北洋军各镇中精选了3000兵士,训练成为巡警,开进天津,这样就避开了“天津周围二十华里内驻扎中国军队”的嫌疑。

同年8月,在正式接收天津时,袁世凯命令地方官员率领这3000名警察长驱直入驻守天津,一方面维持社会治安,一方面军事戒备。史载当时八国联军也哑口无言,因为袁世凯派来的不是军队,而是维持治安的中国警察,这和《条约》的条款毫无冲突之处。八国联军将天津重新归还中国后,袁世凯把天津控制起来,设在保定的巡警学堂移到天津。袁世凯的3000名巡警中,1500名留在天津,称为“南段巡警局”,由赵秉钧担任总办。1500名分布在西沽、塘沽、山海关、北塘等处,称“北段巡警局”。同年冬,继保定巡警学堂,袁世凯又在天津设立了巡警学堂。次年8月,并归天津的保定巡警学堂与天津巡警学堂合并,改称北洋巡警学堂。

设南、北段巡警局后,袁世凯又增添了河巡、马巡、暗巡和消防队,进一步完善了天津的巡警机构。紧接着,袁世凯又把天津的巡警制度推广到各府县及铁路,在全省建立起了巡警网。袁世凯曾训练过新军,对西方的军警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因此,袁在接收天津前,从自己的军队中选拔3000名士兵,进行短期的警察训练,使之熟谙警察的职能,然后脱下军装,换上警察制服,称之为“中国警察”。

1902年,清政府从八国联军手中接管天津后不久,天津的大街小巷就不断闪现出三三两两的“中国警察”晃动的身影,他们脖子上挂着警哨,腰中挎着佩刀,到处巡视查看。从这时起,具有现代意义的词语“巡警”正式在中国出现了,而天津则成为了中国“巡警”第一个开始巡逻的地方。由于有专门警察维持社会秩序,天津市社会治安一扫过去的混乱局面,成为全国各省之冠,“有六个月不见窃盗者,西人亦叹服”。于是慈禧太后下了一道谕旨,要求全国各地都要效仿袁世凯建立警察制度,使警察制度逐步推广。地方警察制度的建立,终于导致全国警察制度的建立。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设立巡警部,统管全国警察事务,巡警部尚书(相当于现在的部长)是袁世凯的挚友徐世昌担任,巡警部侍郎(相当于现在的副部长)是由袁世凯的老部下赵秉钧担任。

由于以上原因,所以又有一种说法,认为中国警察制度起源于袁世凯在天津创办的巡警制度。

清政府在北京设立中央警察机关

由于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巡警“成效显著”,清政府号召各地效仿。于是各地纷纷各自为政地办起了警政。清政府虽然主张各地建立警察制度,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计划和方案。所以,京师以及各地虽然积极尝试摸索,但警政建设长时间没能走入正轨。有识之士就倡议设立一个中央警察统管机构:“于京师特立警务部,于各省特立警署。”

1949年4月,中央军委决定罗瑞卿所在的十八兵团(即原华北军区第二兵团)调入第一野战军,进军大西北。5月14日,毛泽东致电罗瑞卿:“部队开动时,请来中央叙,部队工作找人代理。”6月初,罗瑞卿来到北平。周恩来找他谈话,要他出任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表示愿意跟随部队在前线打仗。周恩来告诉他:“今晚毛主席要接见你,你就不要再提上前线的事了。”当晚,毛泽东在香山的双清别墅接见了罗瑞卿。毛泽东一见罗瑞卿便说:“听说你不愿意当公

安部长,还要去打仗?现在要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了。大家都不干,都去打仗行吗?”罗瑞卿立即表示:“那只是以前的想法。周副主席同我谈话后,我已经想通了。坚决服从党的决定。”毛泽东听后满意地点点头,并关照罗瑞卿,组建公安部的事要多请示周恩来。

7月8日、29日,周恩来两次主持中共中央汇报会议,讨论情报、公安两个部门的机构设置问题,决定由原中共中央社会部部长李克农协助罗瑞卿组建公安部,首先以华北局社会部全体人员加上中共中央社会部的部分人员,作为组建公安部的基础。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任命原华北局社会部部长杨奇清为公安部副部长,协助罗瑞卿工作。在确定了公安部的编制并陆续从军队调来一批干部后,为确定各省、市公安部门的组织编制和今后任务,经中共中央批准,10月15日,罗瑞卿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工作高级干部会议,研究解决了统一全国公安组织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问题。10月20日,周恩来接见与会人员并讲话,阐述了公安工作的任务、方针、政策和业务建设等问题。

他针对当时退据台湾的国民党特务机关正策划暗杀中共高级干部时说:“经过党培养了几十年的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损失不得的。公安部门要时刻警惕敌人可能进行的暗杀活动。像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的首脑部门一定要有部队警卫。”“军队与保卫部门是政权的主要的两个支柱。你们是国家安危系于一半。国家安危你们担负了一半的责任。军队在和平时期是备而不用的,你们是天天要用的。”罗瑞卿和与会人员听后深感公安工作责任重大。公安工作是“国家安危系于一半”的话就成为罗瑞卿和各级公安干部的座右铭。1949

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周恩来一直很关心公安工作。为统一警察名称,去除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坏观念,周恩来总理批示各种警察一律通称“人民警察”。1950年12月14日,公安部第三局发出“统一人民警察名称”的通知。自此,“人民警察”这一划时代的称谓载入了中国警察史册。他还要求交通民警纠章前必须先敬礼。

执法为民:人民公安踏上新征程

建国初期,公安机关在清剿土匪、镇压反革命、反特防谍等一系列运动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下,旧社会遣留下来的吸食鸦片烟毒、妓馆等现象在短时间内一扫而光,显示了人民公安机关除旧布新、正本清源的强大战斗力。在随后而来的文革浩劫中,公检法被砸乱,法制被破坏,一大批公安战线的老领导老同志受到冲击迫害。由于受到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公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1978年12月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为警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使警察法制建设进入建国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安部研究公安工作中心转移问题,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扭转社会治安

的不正常的状况,各地公安机关针对治安状况和犯罪活动的特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专项斗争,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大的改革有:198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内卫任务的部队与公安机关原有的兵役制警察合并,并组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成立国家安全部,原公安部主管的反间谍工作划归国家安全部;同年,原属公安机关的监狱、劳教管理工作整建制移交司法部门。1986年,由交通部门掌管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移交公安机关,城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掌管。从1983年开始,各级公安机关对建国以来的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也得到了建设和加强。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开始实行警衔制。据统计,1979年至199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1部公安法律,国务院发布了42件公安行政法规,公安部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700多件。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基本上使得公安主要工作有法可依,而且为公安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条件。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权、任务、活动依据、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这是确立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此背景下,1996年2月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和同年下发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警”的方针。《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有关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加快,公安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目前,一个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行政管理法规、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的公安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当代中国的警察制度是建立在为人民谋利益、为国家谋平安、为警察队伍谋发展的基础上,是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为使命。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提出,公安工作要在十七大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公安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警察的历史之最

1、最早出现“警察”一词的时间:清朝末年。

2、最早的警察首脑人物:曾历任清朝商部左丞、兵部左侍郎、军机大臣、民政部尚书等职的巡警部第一任尚书徐世昌。

3、最早的警察机关:清朝政府于1898年在湖南创建的“湖南保卫局”。

4、最早的警察学校:1900年清朝政府军机大臣奕昕警务学堂。

5、最早的中央警察机关:清朝政府于1902年设置的“中央巡警部”。

6、最早的派出所:清朝民政部1900年在北京内、外城设立的308个区段派出所和59个马路派出所。

7、最早的武装警察队伍:北洋政府1914年在北京创办“保安警察大队”。

8、最早的女警察:1929年上海警察局招收的一批女检察员。

9、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保卫组织:1927年成立的“中央特科”。

10、最早的公安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2年1月27日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

11、第一任公安部部长:曾历任红一方面军政治保卫局局长、红军大学副校长、军委公安部长、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国务院政法办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等职的我国公安杰出领导人罗瑞卿。

12、最早的人民警察队伍:中国共产党于1938年5月组建的“延安市警察队”。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史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史 赛迪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陆峰博士本世纪以来,我国移动互联网伴随着移动网络通信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快速发展,尤其是2009年国家开始大规模部署3G网络,2014年又开始大规模部署4G网络,两次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大规模创新。 一、萌芽期(2000年-2007年) 技术发展:WAP应用是移动互联网应用的主要模式。 该时期由于受限于移动2G网速和手机智能化程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处在一个简单WAP应用期。WAP应用把Internet网上HTML的信息转换成用WML描述的信息,显示在移动电话的显示屏上。由于WAP只要求移动电话和WAP 代理服务器的支持,而不要求现有的移动通信网络协议做任何的改动,因而被广泛地应用于GSM、CDMA、TDMA等多种网络中。在移动互联网萌芽期,利用手机自带的支持WAP协议的浏览器访问企业WAP门户网站是当时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主要形式。 市场竞争:移动梦网催生了一大批SP服务商。 2000年12月中国移动正式推出了移动互联网业务品牌“移动梦网Monternet”,移动梦网就像一个大超市,囊括

了短信、彩信、手机上网(WAP),百宝箱(手机游戏)等各种多元化信息服务。在移动梦网技术支撑下,当时涌现了雷霆万钧、空中网等一大批基于梦网的SP服务提供商,用户通过短信、彩信、手机上网等模式享受移动互联网服务。但由于移动梦网服务提供商存在业务不规范、乱收费等现象,2006年4月,国家开展了移动梦网专项治理行动,明确要求扣费必须用户确认、用户登录WAP需要资费提示等相关规范,大批SP服务商因为违规运营退出了市场。 二、成长培育期(2008年-2011年) 技术发展:3G移动网络建设掀开了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新篇章 随着3G移动网络的部署和智能手机的出现,移动网速大幅提升初步破解了手机上网带宽瓶颈,简单应用软件安装功能的移动智能终端让移动上网功能得到大大增强,中国移动互联网掀开了新的发展篇章。经过3G网络一年多的试点商用,2009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批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分别增加TD-SCDMA、CDMA2000、WCMDA技术制式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业务经营许可,中国3G网络大规模建设正式铺开,中国移动互联网全面进入了3G时代。 市场竞争:各大互联网公司都在探索抢占移动互联网入口

警察简答答案

警察法问答题 1、如何理解警察的含义? 理论上的含义 ? 1.警察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本质); ? 2.警察是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根据或基础); ? 3.警察是以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共危害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或作用(目的); ? 4.警察是通过命令或强制方式来约束公民自由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手段或方式)实定法上的含义 ? 1.警察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作用。 ? 2.警察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3.警察手段主要有指导、服务和强制。 2、我国警察法上警察的含义是什么? ?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具体言之,就是警察消极行政的凸显;警察具有武装属性;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而不是司法力量; 警察是国家力量,是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 3、什么是警察法?有哪些特征? ?警察法是关于警察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的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形式上的多层次性 调整手段的复合性 4、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 ?警察法史。 ?警察权。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立法。 ?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监督 5、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6、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 1.执行法律 2.维持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

3.公共服务 7、、清末警察立法的动因是什么? ?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帝国主义的侵略及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是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动因。 ?西方宪政思想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的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思想动因。 ?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互动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8、简述英国警察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代的十户区、百户区制度和呐喊追捕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到13世纪初的十户联保制 ?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 ?1361年,《治安法官法》 ?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工人运动蓬勃兴起,城市治安问题日益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1829年6月《都市警察法》 1856年,英国制定《郡和自治市警察法》 1919年《警察法》 从1920年到1964年,是英国警察制度进行改革调整的时期。 1964年,英国制定了统一的《警察法》 1976年《警察法》 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2002年《警务改革法 9、简述美国的警察体制 ?(1)警察权力受到严格制约。 ?(2)警察体制具有典型的分散型特点。 ?(3)警察职能的多样性。 ?(4)实行宣誓警察与文职警察相结合的队伍管理模式。 ?(5)严密的警察监督机制。 10、警察权有哪些特点? O警察权具有公权性 O警察权具有国家性 O警察权具有法定性 10、原生性警察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O警察管理权 O警察处罚权 O警察侦查权 O警察执行权 O警察处置权

广告发展时间简史

第一节中国广告发展简史 在我国,对广告学的创立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新闻学专家徐宝璜和戈公振。 1919年12月,徐宝璜编著的《新闻学》一书出版,其中设有“新闻纸之广告”一章专述广告。戈公振是我国著名的报学史专家,1927年,出版了他编著的《中国报学史》,其中在第六章“报界之现状”中,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广告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发展中国广告的一些主。 1918年,甘永龙编译的《广告须知》问世,为我国第一部广告学专著。稍后出版的有上达编《广告学纲要》(1930年)、丁馨伯著《广告学》(1933年)等广告的市场力量学派和信息学派。 从1900年到1960年,市场力量学派一直是广告经济效果的流行学派。市场力量学派将大多数广告视为市场效益的一种威胁,认为广告是一种劝服形式,靠制造虚假的产品差别,给产品增加进入市场的障碍而使市场无法竞争;与此相反,在本世纪70年代出现的信息学派视广告为市场效益的助长剂,认为广告是市场信息的一种基本形式,通过刺激竞争,降低消费者寻找产品的代价。理论争论和研究结果显示,广告为市场贡献了有用的信息,但是,只有消费者才能决定是否将广告容当作信息。 属于信息学派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广告有助于生产成本和分销成本的降低,他们认为,由于广告可以使做广告的企业比不做广告的企业更快地达到生产和分销的规模经济,同时可以降低寻求消费者的成本,因此广告可以降低价格。市场

力量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反驳说,广告就是一种花费,广告主必然通过价格来弥补广告成本,从根本上讲,他们认定“有人必须负担”广告,而必须负担广告的人是消费者。 对广告信息学派的支持者来说,累积证据表明,广告通过增加上市商品和服务的品种,通过传播更多关于上市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拓宽了消费者的选择围。1、中国广告发展史(1979年以前) 我国最古老的广告形式是由口头叫卖、吆喝声逐渐发展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销售现场广告。 现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北宋家功夫针铺的雕刻铜版,是世界上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印刷广告物。 1815年8月,英国传教士米怜在马来亚创办了《察世俗每月统纪传》,这是最早的刊登广告的定期中文刊物。 1853年,由英国传教士在发行并销售到、等地的《遐尔贯珍》刊物,首先利用刊物兼办广告业务。 1858年,在出版的《孖刺报》,增出中文版《中外新报》,最早刊登了商业广告。 1904年,国人开办闵泰广告社。国人开办的广告公司中,规模较大的有成立于1926年的华商广告公司和成立于1930年的联合广告公司。 我国最早的广告研究团体是1918年在成立的大学新闻学研究会。 1927年,有六家广告社组织成立“中华广告公会”,这是我国广告同业的最早组织。 2、中国广告猛进史(1979年后)

中国互联网发展史

中国互联网发展史 中国互联网的产生虽然比较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依托于中国民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成果,已经显露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互联网的一部分,并且将会成为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 纵观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从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第一封E-mail开始,到1994年4月20日NCFG正式连入Internet这段时间里,中国的互联网在艰苦地孕育着。它的每一步前进都留下了深深的脚印。 二、从1994-1997年1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一次《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已经开始从少数科学家手中的科研工具,走向广大群众。人们通过各种媒体开始了解到互联网的神奇之处:通过谦价的方式方便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三、 1998-1999年中国网民开始成几何级数增长,上网从前卫变成了一种真正的需求。一场互联网的革命就这么在两年的时间里传遍了整个中华大地。对于IT业来说,这是个追梦的年代这个时候到处都充斥着美梦成真的故事。 四、对于进入2000年的中国IT业来说,梦想已不再那么浪漫了,尽管跨入新千年的天仍然是互联网的天,但这片天空中已飘起了阵阵冷雨,让为网而狂的人们分明感到了几许凉意…… "第一"的年代 正如从0开始后必然是1一样,中国网络时代自1994年从零开始以后,就不停地产生着"第一",因为这是一个创新的年代。让我们通过这些第一记住这个时代。 1、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IHEPNET与互联网络的连通,迈出了中国和世界各地数百万台电脑的共享信息和软硬件的第一步。边疆也因此而成为我国第一家进入Internet的单位。 2、中国的第一批互联网使用者是全国一千多名科学家。 3、高能所提供了中国第一套万维网服务器。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中国网络发展史

中国网络发展史 中国互联网的产生虽然比较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依托于中国民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成果,已经显露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互联网的一部分,并且将会成为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 纵观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从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第一封E-mail开始,到1994年4月20日NCFG 正式连入Internet这段时间里,中国的互联网在艰苦地孕育着。它的每一步前进都留下了深深的脚印。 二、从1994-1997年1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一次《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已经开始从少数科学家手中的科研工具,走向广大群众。人们通过各种媒体开始了解到互联网的神奇之处:通过谦价的方式方便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三、 1998-1999年中国网民开始成几何级数增长,上网从前卫变成了一种真正的需求。一场互联网的革命就这么在两年的时间里传遍了整个中华大地。对于IT业来说,这是个追梦的年代这个时候到处都充斥着美梦成真的故事。 四、对于进入2000年的中国IT业来说,梦想已不再那么浪漫了,尽管跨入新千年的天仍然是互联网的天,但这片天空中已飘起了阵阵冷雨,让为网而狂的人们分明感到了几许凉意…… "第一"的年代 正如从0开始后必然是1一样,中国网络时代自1994年从零开始以后,就不停地产生着"第一",因为这是一个创新的年代。让我们通过这些第一记住这个时代。 1、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的IHEPNET与互联网络的连通,迈出了中国和世界各地数百万台电脑的共享信息和软硬件的第一步。边疆也因此而成为我国第一家进入Internet的单位。 2、中国的第一批互联网使用者是全国一千多名科学家。 3、高能所提供了中国第一套万维网服务器。 4、 1994年5月15日,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设立了国内第一个WEB服务器,推出中国第一套网页,内容除介绍我国高科技发展外,还有一个栏目叫"Tour in China"。此后,该栏目开始提供包括新闻,经济,文化,商贸等更为广泛的图文并茂的信息并改名为《中国之窗》。 5、 1994年,由NCFC生理委员会主办,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协办的APNG(亚太地区网络工作组)年会在清华大学召开。这是国际Internet界在中国召开的第一次亚太地区年会。 6、 NCFC是我国最早的Internet网。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分析 据CNNIC的最新估算,截至2002年10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5800万,上网计算机数升至2300万,短短的四个月间分别增加了1220万和687万;与此同时,国内三大门户网站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也分别交出了令人满意的业绩答卷。这预示着我国互联网在经历一个时期的发展低潮之后,正在开始回暖。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短短的几年时间,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我国互联网的基础设施方面,也表现在互联网的用户人数、互联网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各个方面。虽然自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后,网络业的发展遭遇了一段时期的低潮,但从近期的种种迹象来看,中国互联网业正在走向复苏,开始迎来它发展的第二个春天。 三大门户网站业绩优良 近日,国内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分别公布了第三季度财务报告。10月22日搜狐公布的季报显示,它提前实现了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全面盈利,盈利额度达到11.2万美元。11月5日,新浪发布的财务报告称,上季度新浪的净营业收入达到103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加71%,达历史最高值;按试算额计算,新浪在历史上首次实现盈利24.1万美元,而去年同期的数字为亏损290万美元。11月6日,网易公布的季报显示,今年第三季度网易收入总额达到7440万元人民币(900万美元),较上一季度增长93.3%,营业利润达310万美元,毛利率达67.6%,创历史最高。业内人士认为,与以往网站大面积亏损相比,如此良好的业绩说明互联网正在回暖。 由于业绩的大幅上升,作为中国概念股在纳斯达克的标志性代表,新浪、搜狐、

网易的股票一片飘红,大幅上涨。与一年前一些公司在纳斯达克面临摘牌的尴尬处境相比,今日的风光实在不可同日而语。国内门户网站的股票在纳斯达克受到追捧,说明了国内互联业的发展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它们已经从过去纳股中的边缘状态、边缘待遇变成比较中心的状态了。 互联网得到广泛应用 今年以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下,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等信息化应用进展迅猛,互联网开始在各个行业、各个部门进行广泛的、实质性的渗透。政府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的推进,使原来“不食人间烟火”的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实体经济进一步结合,也使互联网找到了广阔的应用空间,焕发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对此,中科院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认为,目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开始了全面复苏。 他认为,之所以说现在的复苏不是一些企业的复苏,而是全面的复苏,是因为过去中国的企业在IT方面的投入本来就不多,有一个对历史欠账回补的过程。在企业层面,网络经济高潮到来时,启发了企业对信息化的应用,让他们认识到了网络经济的重要。互联网泡沫破灭以后,整个IT产业,包括互联网业,都回到了基本面,回归到了一个在正常经济活动下的一个正常产业。 据估计,全球500强等世界大公司在IT方面的投入提前支出了1000亿美元,现在还处于消化投资阶段。相比较之下,中国的互联网业由于本身发展水平所限,非理性成分和泡沫成分都不是那么大,或者根本就没有产生太大的泡沫。而在这个时候,政府加快推进了电子政务,企业开始重视内部信息化建设,这两股力量反而成为比较强劲的推动互联网复苏的力量。目前,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亮丽的IT市场之一。

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一、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总体概况现实中,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势十分严峻。这样的不法侵害轻则表现为对人民警察的恶意投诉、拉扯阻扰,重则是围攻殴打、暴力袭击,这使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公然藐视和践踏。 当前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总体特点有:1.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方式多种多样。 有的是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故意刁难、谩骂侮辱,或是泼洒污水、投掷杂物,或是推搡、抓扯、殴打,有的则是煽动群众围攻或阻扰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更有甚者,持凶器、枪支等暴力抗法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不同程度的侵害。 2.对人民警察恶意投诉、诬告陷害的情况突出。有些违法犯罪人员及其亲属为了逃避打击、开 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吴水明 (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福建 福州350007) 摘 要:当前中国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势十分严峻,具体表现在物质上、人身上、精神上的合 法权益遭受侵害,其原因来自社会经济方面、警察自身方面、管理公安方面和法律保障方面等。如果其状况不加改善将严重损害警察的执法权威(lawenforcementauthority)、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恶化执法环境。 关键词:合法权益;侵害;特点;原因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7)05-0063-04 OnInvasionofChinesePolice'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 WUShui-ming (DepartmentofPoliceTactics,FujianPoliceInstitute,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Currently,itisasevereproblemthatChinesepolice'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rebeinginvaded,whichcanconcretelybeshownfrommaterial,personalandspiritualaspects.Thereasoncanbeanalyzedfromtheaspectsofsocialeconomy;policethemselves,publicsecuritymanagementandlawprotectionandsoon.Ifthissituationcannotbeimproved,police'slawenforcementauthoritywillbeseriouslydamaged,dignityofthestatelawdestroyed,thecompatibledevelopmentoftherelationshipofpoliceandpeopleinterfered,andlawenforcementenvironmentdeteriorated. Keyword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nvasion;characteristics;reason 收稿日期:2007-08-21 作者简介:吴水明(1977—) ,男,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助教,研究方向:警察战术。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

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作 卢建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38) [摘 要]对警察权力历史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而又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当代警务。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 力的产生及其运作以保卫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安全为根本目标,警察权力的表现形态和运行方式因使命不同而不同。以服务服从于军事斗争的需要是新中国成立前人民警察权力的主要特征,其使命更多的是秘密收集情报、 反间谍和反特务等。[关键词]新中国;警察权力;产生;运作;安全[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6)04-0041-06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 2016年第29卷第4期2016 Vol.29 No.4 收稿日期:2016-05-28 网络出版:https://www.360docs.net/doc/6d1432934.html,/kcms/detail/45.1333.D.20160729.1503.016.html 基金项目:2015年公安部公共理论及软科学项目(LLYJGSST042) 作者简介:卢建军(1971-),甘肃民勤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警察法学和警察学基础理论研究。 警察权是分析警察现象的逻辑起点。一个国家警察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外在表现都可以从警察权力的设置、 运行情况反映出来。在研究社会现象时,“最可靠、 最必要、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 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①因而,要把握警察行业今天的现象,就需要从警察权,而且需要从警察权的历史发展入手。 “对警察历史的研究可以指导现在的工作,并有助于我们了解过去的问题、改革和变化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研究历史可以对当代的 警务规划和决策产生直接的作用。” ② 当代中国警察权直接承继于建国前工农民主政权保卫组织行使的权力、 抗日民主政权保卫组织行使的权力和解放区公安机构行使的权力。当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历史使命的赋予,其产生和运作不仅保卫了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革命力量的安全,有效粉碎了反动分子和侵略者的破坏活动,也为建国后公安机关警察权力的规范设置和有效行使贮备了宝贵的力量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警察权为切入点从历史角度来认识和分析新中国建国前警察现 象,不仅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深入地认识当下中国警务建设和发展情况,也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把握中国未来警务的发展趋势。 一、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以保卫中国共 产党组织的安全为根本目标 新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产生及其运行一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并与保卫中国共产党的安全密切相关。人民警察权力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党之初,几乎与党的历史一样长。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立即面临着在反动派统治之下如何确保自身安全,及保证其长期存在以及得以发展的问题。这在客观上促成了人民警察权力的诞生。 在党创建初期以及北伐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还很弱,外在的敌对势力对党的破坏也不十分突出,人民警察权力作用的发挥也较小。1927年国民党发动了反革命政变,以期取缔和消灭中国共产党。此后,国民党特务的大肆破坏和党内叛徒的出卖,使共产党的安全面临着重大威胁。为了保卫党中央的安全和保护有生的革命力量,1927年9 ①列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②塞缪尔·沃克:《美国警察》,公共安全研究所外警研究室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41

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警察行政调查分析 谭正江 [摘要] 警察行政调查即警察机关出于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对治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活动。行政调查不仅仅是事后证据的收集,另外还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警察行政调查的启动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警察个人的意图和判断,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加强警察调查权的控制,对调查行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事后完善的救济。 [关键词]行政调查警察行政调查行政程序法行政证据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说明我国的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极强国家强制力的公安机关开始逐步注重和贯彻行政行为依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即行政调查开始从理论研究向实践发展。然而行政调查究竟该如何定义和定性,行政调查和行政证据是何种关系,行政调查如何救济等方面都很值得研究。不将这些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考量,那么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法的大原则也就难于真正的实现。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有必要以警察行政调查入手,为我国行政程序法行政调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一、行政调查分析 行政调查相对于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以事前深入的行政调查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无行政调查就难于保障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也就削弱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基础;行政调查的不合法实质上就是行政程序的不合法,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故而在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研究和规范行政调查行为就更为迫切。 1、目前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调查还未形成较统一的认识,就其性质的认识而言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种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即仅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仅涉及程序权利和义务,而与实体权利和义务无关的行为;第二种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从而间接影响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的程序性行政行为;第三种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阶段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某一行政行为的中间阶段,其性质从属于该行政行为。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这一点不难理解,但对其定性却十分困难,因其同时具备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表现得极为复杂。一些调查行为表现为事实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法律上的处分,一些又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加以处分。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行政调查是其他一切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和处分基础,所以可以将其看作一种阶段性行政行为,然而其又有其独立性,其性质不一定从属于该行政行为。一方面其收集的信息无论是形成证据而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使用,还是作为资料支持抽象行政行为,最终都将导致行政行为的产生和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从而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体现了它的从属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阶段性行政行为,行政调查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是常见的间接影响,还有可能是直接的影响和处分,例如具强制性的行政调查就直接面对和处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它的独立性。 2、行政证据和行政调查两相比较,行政证据是反映和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信息及其载体,而行政调查不仅仅是行政案件事实的信息,还包括对该信息及其载体的收集、处理过程和行政案件事实发生前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仅就行政案件事实的信息及其载体的收集处理来分析,证据的收集是一种调查,证据的形成基于调查获得信息的处理,而调查收集的信息不一定能形成证据,完全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或虚假信息而被排除。以行政管理信息的收

论侦查权的属性

论侦查权的属性 对于侦查权的定义,学术界众说风云,没有确切的表述。有学者认为要明确侦查的属性,首先明确侦查的概念、以及行政和司法两种国家权力的本质。因此下面主要从司法属性、行政属性、和双重属性三个角度对侦查权的概念进行研究。 司法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1)侦查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权力(曾龙跃, 1993)。(2)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的目的,依法定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利(宫万路,杜水源,2001)。 我认为观点(1)着重强调了侦查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规定,即表述了侦查权是司法程序中的其中一个环节。但是该概念只包括了侦查权行使的措施和限制条件,不够完善。观点(2)中学者在文献中从侦查权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侦查权属于司法权。 行政属性角度的侦查权概念:(3)侦查权是指警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高文英,2004)。该学者根据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得出侦查权行政属性的概念,我认为该概念没有包含全部侦查主体、侦查方法和侦查行使的目的等因素。 双重属性的侦查权概念:(4)侦查权是法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特定措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张军,2006)。(5)侦查权是指包括侦查程序启动权,侦查措施决定权,侦查行为执行权与监督侦查行为的权利的集合(姜南,2010)。(6)侦查权主要是指国家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金龙,2012)。(7)侦查权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进行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许昆,2016)。 综上所述,在观点(5)中,该学者从检察院对侦查权行使的角度出发,定义的概念和其他的概念主要分歧在于侦查的监督权是否属于侦查权的范围。观点(4)(6)(7)中几位学者侦查权概念的设定都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规定的侦查的法律定义为依据,因为该定义不但明确了侦查的性质而且明确了侦查的主体、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以及侦查权行使的限制等内容。但不能说以该法条为依据得出的概念就能说明侦查权是双重属性。主要看该学者通过侦查权和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来对这些概念进行分类。 2 侦查权归属于司法权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曾一致认为侦查权的性质是司法权(廖明,2011),主要观点是以检察院为主体,认为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其侦查权具刑事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侦查监督权是一种司法监督权力(陈建民,1994)。 近几年,对于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观点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依据如下:(1)从侦查权性质的角度阐述了其属性,侦查权的行使主体、运作、强制力和独立性都是法律赋予的并且由司法性质的特殊要求决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及其他法律规定,因此侦查权属于行政权(宫万路、杜水源,2001)。(2)侦查权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自然是司法活动一部分,并从其他学者对司法权和裁判权的从属关系的逻辑认识错误,反面论证了司法权的“主动性”体现在司法活动打击犯罪活动、实现国家的刑罚权上,而侦查权的主动性更靠近司法权的主动性特征,因此侦查权应归属于司法权(张孝刚,2007)。 3 侦查权归属于行政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之后对于“侦查权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或“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但有一定的司法倾向”的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廖明,2011),以下是部分学者持该两种观点的依据。纯粹行政学说主要依据可以归纳为:(1)从侦查程序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其他很多学者之所以将侦查权归属于司法权,是因为混淆了侦查和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忽略了侦查程序的主体应包括侦查方,嫌疑人方和审判方。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方的权力是具有行政性的,嫌疑人方和审判方的权利才具有司法性,所以侦查程序具有司法性而认为侦查权具有司法性是难以成立的,侦查权只是侦查程序中运行的行政权(杨郁娟,2010)。(2)从侦查权的本质的角度来看,有学者通过比较行政权的本质和司法权本质得出不同之处分别是“执行”和“判断”,而侦查的本质“执行性”更靠近行政权(陈永生,2003)。(3)从侦查权的特征来看,为了增强论据的说服力,还从侦查权的价值功能特征、体制人员特征、权利运作特征(陈永生, 2003;施俊镇,2015)、侦查目的特征、相对人地位特征、侦查的规范形式特征、侦查权的标的特征(但

户外广告发展史

中国户外广告25年发展分析 许多年来,人们把目光投向传统的四大媒体,在相关的广告年鉴及媒体监测数据中,提及户外媒体时至多在结尾处补充一句“随着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户外广告也有较大发展”这样的字样。户外广告的研究长期以来被忽视了。基于此,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外广告的发展做了一个调查分析,以期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与大家分享。 1979-1987:全面恢复期 从1979年广告业恢复到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的颁布执行,这是中国广告业恢复、争论、探索的一个阶段。户外广告在这个大背景下,也处在全面恢复期。1979年春,北京西单出现了广告墙,正式体现出当时中国改革的路径方向。这一时期在广告媒体选择上,户外广告也是与报纸广告并列的主要广告形式。当时的著名品牌,如瑞士雷达表、西铁城手表、精工表、松下电器、雀巢咖啡、白猫洗衣粉、鹅牌衬衫、金星电视等都投放了户外媒体。这一时期的户外广告以路牌广告为主,虽然整体水平不高,但在推动树立广告意识、为广告正名的运动中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时期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外商的户外广告较多。据统计,从1978年到1988年,外商共有35种品牌的商品在广州推出过户外广告,其中以日本商品居多。 1987-1992:默默无闻的陪衬者 1987年在中国广告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广告管理、广告创作、广告公司的经营等多方面都预示着现代广告意识在中国的抬头。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广告管理条例》,并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广告史上第一部重要的法规,为广告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在广告创作中,策划和创意的观念开始被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在1986年中国广告协会的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广告公司的代表提出“以创意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口号。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把这一口号进一步补充为“以策划为主导,以创意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这一口号由中国广告协会推广到全国。从此,策划和创意成为中国广告界关注的两大核心术语。但在当时,中国广告界对策划和创意的理解还处于散乱的阶段,没有真正结合现代市场整体营销理论和实践来探讨广告策划、创意的深层问题,并往往与中国传统谋术混为一谈。但对广告策划和创意的重视,无疑已深入到广告的核心问题,证明中国广告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7年,中国广告业复兴近10年,但广告体制依然陈旧而且混乱,成为广告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如何改革广告体制,成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广告理论界的核心问题之一。1987年初,陈志宏在《试论代理制的优越性》一文中,率先提出实行广告代理制的观念。同年8月,中国广告协会年度学术讨论会便集中讨论了广告代理制的问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1987-1992年的户外广告并没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广告营业额的增长以及广告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主要体现在报纸广告和电视广告中,户外广告并没有值得称道的成绩,在广告研究中还是最容易受忽视的。1991年的《中国广告年鉴》在提及户外广告时,仅指出“户外广告与其他媒体相比,显得较分散,营业额也不高,但在广告业的整体发展中,仍是不可或缺的,是任何其他媒体不能代替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广告所关注的媒体必然集中于传统的大众媒体——报纸和杂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人们对刚刚走进家门的电视兴

中国警察机制缺陷之我见

中国警察机制缺陷之我见 摘要:近几年很多热议事件如“跨省追捕”、“警察强拆”事件等等,引发了人们重新审视我国警察权力的行使问题,警察机制建构问题,思索着中国的警察制度的如何才能走向民主与法制?本文从这些事件出发,分析我国现存的警察机制和警察位阶设置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希望能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期望为中国特色的民主警察体制之大厦的建设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关键词:警察机制权力位阶改革民主与法制 一个俗语:“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政策),红头不如白头(内部规定),白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指示)。”这个现象在中国各个部门都存在。特别是在有着特殊性质、特殊职权的公安机关里,这种现象更是极为突出的体现着。近几年的不少案例,像去年出现的“跨省追捕”、警察参与强拆事件等等,让我们看到了警察体制上的存在着许多诟病。这需要我们冷静并且心平气和的去剖析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去审视我国警察体制现代法制的冲突。 我国现行警察体制的雏形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基本建立的,我们要看到这种体制在当时社会时局中存在的优越性。当时的集权似的警察体制,便于统一调度和使用警察资源,以较低的单位成本形成强大的国家权力力量,如拳头一样,五指收放自如,就能够迅速稳定建国初期比较混乱的社会秩序,有效保卫恢复之中的经济生产,巩固新生革命政权。半个多世纪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尽管这个体制几经分拆整合,将劳改劳教、国家安全、海关缉私等业务划归其他部门或单设另立,将企业事业警察机构撤销或收回,但体制的基本构架还是保持了初始形态,依然是属于警种混合型警察体制,刑事警察、治安警察、户政警察、消防警察等警种混于一体。这种警察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这种权力集于一身使警察机关可以十分便利地将行政性的治安管理权与司法性的刑事侦查权加以衔接,把治安管理相对人径直送入司法程序,可能造成把违法行为随意“升格”为犯罪论处的严重后果。这不是简单的是办案人员的品行问题,而是各种硬性指标、各种考评制度催生出来的,追其原因还是制度问题。在严打斗争中,一些地方出现了为完成指标而扩大范围和降低标准捕人的恶劣现象,这也体现了现行考核制度的。 其二,这种机制使警察机关有条件以刑事侦查权(刑事强制权)为后盾,实现治安管理的目的,甚至以刑事强制措施为手段,进行正常的治安管理。具有司法性质的刑事侦查权越俎代庖,将扭曲治安行政管理的本来性质,严重威胁公民的法律安全,可能在微观上造成疑似警察国家的恐怖气氛。 其三,刑事侦查权是由法律授予的,侦查活动必须遵循全国统一的法制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治安管理活动则除遵循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之外,还要执行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而地方法规和规章特别关注的是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利益。这也就为利用刑事侦查权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留下了空档。 其四,混合警察体制造成工作主角的互相争夺且纠缠不清。许多年来,公安机关一方面高扬“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安全防范在全局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毫不含糊地首先打造刑侦这只铁拳头,强调破案是第一位的,是硬道理。许多媒体对此讨论来讨论去,也始终是公理婆理,莫衷一是。其实,在目前警察体制下,这个问题永远难以说清。因为其管理职能所承载的防范犯罪和侦查职能所承载的控制犯罪,本来就是性质不同的并行业务,怎能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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