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计算三种方式案例分析与比较

国际贸易计算三种方式案例分析与比较
国际贸易计算三种方式案例分析与比较

MAIKOU Off

实训报告

课程:国际贸易实务__________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姓名(组员):姜井森(钰)

学号:201113210310

年级班级:11国贸本科三班

指导教师:___________ 谭文华___________

2013年4月10日

、国际贸易计算汇款案例分析

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

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

都将耽误。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

来。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

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

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

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

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

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

发货。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

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如果决定使用

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二、国际贸易计算托收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

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

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

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 F银行的抗辩

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

支付了相应款项。

案例二:上海W公司在1 9 9 3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

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 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

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结合托收的实现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

《托收统一规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就本案事实,从整体上可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复代理关系。法院据此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 9 5 6年、1 9 6 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发展而来。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

(即代收行)。”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代理向该指定的托收行递

交商业单据。” 1 9 7 8年和1 9 9 5年,国际商会又两次修订该规则,并改用现名。修订后的规则在其定义部分规定“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代收行是

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第三条规定“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 1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

2、由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上述改动完全符

合托收的本质属性,因为托收虽然需利用银行服务,但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作担保的结算方式,托收行毫无必要在委托人已提名代收行的情况下另行强制委托人接受由托收行选择的代收行。另一方面,上述改动使代收行在托收中的定位更趋合理。原规则将代收行定义为接

受托收行委托办理业务的代理行,这难免使人得出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

收行的代理人的结论。目前流行的关于托收法律关系的学理观点,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新规则对代收行的定义着重剔除了“接受托收行委托”的提法,改用“参与办理”的提法。这一改动与托收实务中代收行向受票人(买方)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并非以银行的名义而

是以委托人名义的做法相吻合,从而排除了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委托人、存在两个委托代

理关系的可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托收制度本身已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也应促使法律界对托收

法律关系的认识发生相应的变化。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银行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因此构成共同代理关系。其法理依据是符合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同时代理委托人处理同一(或同一类)事务这一法律特征。持这一观点者,把“同时”广

义理解为某一期间,各代理人的行为可以有先后,但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的

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将委托人与托收行、代

收行的关系认定为共同代理关系有失偏颇,因为代理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

间订有委托合同,委托人直接授予全体代理人以代理权。托收业务中的委托人显然没有直接

授予代收行以代理权,因此认定为共同代理缺少法理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同了上述案例二法院的认定,即是一种复代理关系,其法理依据是符

合民法关于复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但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2、需有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

3、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从托收的操作过程看,托收是由委托人委托、托收行接受委托、托收行转委托代收行并告知托

收指令、代收行按指令收款等行为组成,其中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或按照委托人的

要求指定代收行是完成托收的必经环节,因此从整体上可以认为托收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

征。但是有两点需要指出:

1、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复代理的规定,但其承认委托人拥有直接起诉代收行的权利。本文所举的案例一证实了这一点。

2、对代收行的指定有按照委托人的提名指定或由托收行自行指定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前者更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征,而后者一般是依据银行间的协作关系,故不宜认定为复代理。

无论对托收法律关系如何定位,均不应排斥委托人直接对代收行的起诉权。“代收行是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托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

行服务的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托收统一规则》的这两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委托人可否直接起诉代收行,但从其对代收行的定位和风险承担角度分析,允许委托人直接起诉代收行并不违反其立法本义,且有利于平衡委托人承担风险与行使司法救济途径受限

制的矛盾。

三、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

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

了 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

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

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 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

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

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

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

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

1.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2. 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4. 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5.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7?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后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银行提出所发现的问题。

4.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 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 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7 天)。其应该在发现不符后就及时向香港

买方担心预付款后, 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

自出现信用证以来, 这种支付方式但

是,从此案例的情况来看, 建立信用证

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

9. 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进口商验单后付款。

10. 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以提货。此案例中的外贸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现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简称

UCP600,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

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如果外贸公司在合作之前就调查清楚香港公司的资信情况就可以避免这次的损失了。

2. 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 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 买方完全可以委

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外贸公司可以及时的发现

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问题的发生。

3. 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

人,代为收款交单, 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所以,案例中的中国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

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 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发展

很快, 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在银行信

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尚存在着各种陷阱与欺诈, 导致欺诈产

生的理论缺陷, 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 此外贸公司需

要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采取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的措施。

外贸公司该如何处理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 单证不一致”的处理

单证不一致, 即单据缮制没有完全符合信用证明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不符点,甚至导致单据被拒付。单证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对于不是自己出具,而是第三方如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一类, 事先务必与他们仔细核对草稿, 并书面确认。拿到正本以后,再检查一次,看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出现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火速更换。对于日期实效方面的不符, 请货运公司协作。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 因此要慎重一些。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 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 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2. “单单不一致”的处理

单单不一致, 指同一套单证里不同单据相同栏目的内容不一致。这个问题通常是由于部门分

工协作制单中的疏漏造成的。审单证的时候,不但要逐张审核,还可以“横”审,即比对

不同单证同一栏目内容。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

合同要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

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

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香港公司(出口商)在贸易中应该这样做:

1. 从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

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

2. 在贸易过程中,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与合同核对,看看条款是否比合同要

求严格,能否办到,不行的话应及时和进口商联系并且协商,在办妥之前不要急于发货,否

则就会陷于被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银贸的通力合作。应当严把单据关。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应当严把单证质量关,严格按照信用证来制作单据,完成制单后应仔细复核,做到“单

单一致、单证一致”,可以将除提单之外的单据提前制好以后先交到议付行进行预审,若有不合格就等待提单签发以后绘制合格再正式交给议付行。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

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

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以下简称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

帐房一一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同,他就可以终止合同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果符合买卖合同,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

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同要求数量的某

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以下简称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 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香港公司要严格按合同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 B/L就无法结汇了。而在

此案例中,外贸公司由于发现问题是已经超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所以最终迫于无奈作了

偿付。当然,在案例中香港公司利用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欺诈外贸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四、国际贸易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三种结算方式中使用汇票的比较

1、汇款是一种通行的结算方式。它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交付款方。共有四个当事人:汇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691 Written Materials Signed By Both Parties Or Several Partie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So As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正 式样本

国际贸易合同经典版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协议资料可用在工作或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有关国际贸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 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 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 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 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 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 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General ver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国际贸易合同通用版 前言:贸易合同又称契约或合约,是进口出口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文档根据贸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____ (售方)为一方,与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年__月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郎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或原苏联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 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 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 左右)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原 苏联外经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以瑞士法郎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 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GAGGAGAGGAFFFFAFAF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GAGGAGAGGAFFFFAFAF

国际贸易 计算+案例

国际贸易计算与案例 第八章商品得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 案例分析与业务题 案例分析题1 我方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红枣一批,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我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得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得权利,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答案 买方有拒付得权利。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得要求就是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得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红枣适用于原来得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红枣得价值,但卖方已违约,在市场行情得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得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得借口。 案例分析题2 出口合同规定得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得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就是: (1)该商品得生产工序基本上就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时经买方当面先瞧样品成交得,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得品质一致。 您认为责任在谁?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2答案 责任在卖方,合同与所提交得单据均表明商品就是手工制造得书写纸,但经买方检验后却发现有部分程序就是机械加工得,属于卖方违反合同得规定,瞧样品成交,就是说明商品得品质得,本案例中商品名称就是不符合合同规定得,违反了品名条款。故责任在卖方。买方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取消合同。 案例分析题3

外贸合同范本实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贸合同范本实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导语】本文《外贸合同范本实例》由合同范文频道整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市区路号楼 乙方: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录用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 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市劳动合同规定》及《市劳动合同条例》,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劳动合同。 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乙 方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与任务 1. 经考核现甲方聘任乙方在公司部门 岗位工作,根据乙方专长

和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 2.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虽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 3. 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报酬 1. 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甲方为国家交通特殊行业,因岗位工作特点,如需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应服从公司需要。 2.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 为元/月,正式聘用期本岗位工资为元/月 3. 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第四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者嘉奖晋级,违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条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1. 对具有本市劳动手册和符合市规定的员工,甲方按市 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其缴纳三金对原先无工作单位的外省籍员工购买社会综合保险,同时办理员工团体意外人身保险, 不另报销医疗费用。 2. 法定假日为有薪假期。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协议: 甲方因机构变化,原岗位撤消,无适合岗位安排,甲方应提前30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国际贸易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研究分析题

国际贸易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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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计算题与案例分析题 计算练习题 1、某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0000亿美元,商品进口贸易额为600亿美元,出口贸易额为400 亿美元,问: ①该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多少? ②该国的出口依存度是多少? ③该国的进口依存度是多少? 2、甲乙两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分别为1000亿美元和2000亿美元,对外贸易额分别为200亿美元和400亿美元。问哪一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高? 3、假定某国以1980年为基期是100%,1990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计算净贸易条件为多少?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4、假定某国以1980年为基期是100%,1990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且该国的出口数量指数从1980年的100%提高到1990年的120%,在该情况下,计算该国1990年的收入贸易条件,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5、假定某国以1980年为基期是100%,1990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该国出口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由1980年的100%提高到1990年的130%,计算单项因素贸易条件,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6、假定某国以1980年为基期是100%,1990年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1990年该国的出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由1980年的100%提高到130%,进口商品劳动生产率指数由1980年的100%提高到1990年的105%,计算双项因素贸易条件,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7、我向美商出口蘑菇罐头一批,价值50万美元,美进口关税普通税率为45%,最惠国税率为12.5%,普惠税率为3%,美进口商应支付多少关税? 8、受惠国向给惠国出口机织地毯每平方米350美元,现普惠制优惠差幅15%,受惠国拟将优惠好处60%拿过来,受惠国外销员应报价多少? 9、我向美出口男式开司米绒衫500打,每件重1磅,单价为20美元,对此羊绒衫美国每磅从量税征收37.5美分加征从价税15.5%,则这批羊绒衫美进口商要支付多少关税? 10、我公司向美某公司出口功夫鞋25000双,每双售价FOB 上海:2.75美元,美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5%,但美按其国内售价5.25%美元计税,则该批功夫鞋比原先多征税多少? 11、瑞典某进口商拟从我国进口长毛绒玩具一批,价值20万美元,同样从日本进口只需19.5万美元,瑞典长毛绒玩具普通税率30%,最惠国税率15%,普惠制生产率为零。它最终从中国进口,因此它的进口成本减少了多少? 12、皮革名义关税税率是18%,而皮箱最终产品“增值”部分为45%,有效保护税率为多少?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doc 6页)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doc 6页)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 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

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此外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无论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这样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理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某公司以DES条件进口一批药材。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日期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却于合同约定交货期的7天后收到货物,经查证是海上风暴太大导致轮船无法按时到达。因此,该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5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该公司以此为由向国外卖方提出索赔。 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

5.某公司以EXW条件买进一批茶叶,在受领货物时发现茶叶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据此公司拒绝提货和付款。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理? 6.我方按CIP条件进口10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7.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结果,货物在中途遇到海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达目的港。问买方拒绝支付货款,是否合理? 8.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起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索赔?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 计算+案例

国际贸易计算和案例 第八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案例分析与业务题 案例分析题1 我方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红枣一批,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我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红枣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红枣的价值,但卖方已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案例分析题2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时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你认为责任在谁?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2答案 责任在卖方,合同和所提交的单据均表明商品是手工制造的书写纸,但经买方检验后却发现有部分程序是机械加工的,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看样品成交,是说明商品的品质的,本案例中商品名称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反了品名条款。故责任在卖方。买方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取消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之八: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第九章商务谈判及合同签订 [案例1]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2] 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

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复电:同意将C514增致300吨,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报盘也是实盘,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7月17日报盘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承诺。 4.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作出的承诺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发信主义"或是采用“收信主义"原则,荷兰的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承诺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际贸易合同实例

国际贸易合同(DAF) 合同编号:________ 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对象 依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____________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_______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

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___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银行和 ____________银行关于边境贸易支付协议书所规定的办法及 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当事人一方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为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概要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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