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监督和管理。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工商、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并包含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规划和城市公共供水水厂建设规划。

第五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市供水用水安全。

第六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设备以及新型环保材料,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和城市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供水、节约用水责任制,严格供水用水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供水建设、管理、保护、科研和节约用水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用水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水源调配方案,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城市供水水源。

编制年度水源调配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和再生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符合城市供水的需要以及水资源统筹规划的要求,并与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醒目标志,标明禁止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建成的自备水源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关闭。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应当经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意见。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设计报告,经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依法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七日前到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其他需要保护的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渠沟或者挖砂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城市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市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或者终止运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迁移、连接或者终止运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住宅供水设计安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所使用的管材应当无污染并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

用于住宅供水贸易结算的水表应当安装在住宅之外,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住宅,由城市供水单位逐步改造。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和管理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从取水口到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贸易结算水表以前的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贸易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依据产权所有关系,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三)公用给水站设施的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自建供水设施和其他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当事人双方对产权和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关停城市供水设施,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污染源,城市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具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特许经营招投标方案征求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与中标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已取得城市公共供水经营权的供水单位,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报上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经营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其他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供水输配管网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除紧急抢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组织连续抢修。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因设施抢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演练,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供水管网系统不得自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定期抄表计量;用户应当按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对城市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直接结算;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贸易结算水表的,由供水经营单位逐步改造。

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设置贸易结算水表。不可分设的,按不同用水的比例收费。因水表井占压、损坏等用户责任造成不能抄表或更换水表时,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根据用户最近一年内的最高月用水量估计当月水量。

用户分表与双方协议的贸易结算水表出现误差时,以贸易结算水表为准计算水量。使用公用水站供水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按户口人数和用水性质核定水量并代收水费。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安装水表的,按定量和技术标准推定计算水量。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和水质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不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

(四)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五)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城市用户用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间的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户或者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

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八条用户因拆迁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到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办理拆表销户手续,结清费用;用户因房产移交、兼并等原因需进行主体变更的,应在结清费用的基础上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与城市供水经营单位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供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水价。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定价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超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不得阻碍城市供水单位在城市给水管道上发展新用户。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物品等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抢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消防栓及设施实行专用。消防用水应当装表计量。

除消防部门外,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优先使用再生水,并按规定期限向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地点设置专用的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

第四十四条因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不足等特殊情况,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四十五条一般工业用水、冷却用水和洗车行业用水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应当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或者其他节水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同时予以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或在抢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的;

(二)在规定检测点管网水的水质综合合格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管网水的水压合格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降低水压通知义务的;

(四)向违法建设项目供水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输水管材和设备的;

(三)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四)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五)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及设备直接连接的;

(七)损坏或者擅自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标志和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阻挠、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作直接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应补交水费外,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用户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供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改变供水用途的,责令补交水费差额,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没收抽水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其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本居住小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或者向特定用水单位、区域、群体提供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通过储存、加压等措施提供用水户使用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城市市政及园林、景观、绿化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工程、二次供水工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从水库、河道及地下引水、取水的设施、水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自建供水工程,是指单位和个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设施、水源井、管道及其附属的工程,以及向特定用水单位、区域、群体提供生产、生活、生态用水而修建的供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工程,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泵房、电气设备、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工程。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道、净水设施、水源井、配水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自建供水设施,是指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的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道、净水设施、水源井、配水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连接的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泵房、电气设备、消毒设备、水处理设备等工程设施。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0新版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YB-HT-006431 2020新版西安市劳动合 2020 new Xi'an labor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2020新版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工作时间 甲方和乙方协商,采用第________条工时制度。 第四条执行标准的公示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五条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第六条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体可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 - 1 -

三、合同文体中的空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可打上“/”。 四、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五、本合同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 2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邮政编码: 姓名: 性别: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邮政编码: 本市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 3 -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部门,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3、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 4 -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SF-0502(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9165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SF-0502(合同范本)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二)用水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

巷_________号_________房。 (三)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_______。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户内/□户外。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水费结算采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城市供水工程合同协议书

城市供水工程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城市供水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供水工程合同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区室外给水管网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西区。 二、施工范围:西区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图纸内全部内容。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包括西区给水管网施工图中全部设施的施工直接费、材料费、施工管理费、材料地区差价、设计费、质监检验费、管道维护费等。总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234506.04元(大写伍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零陆元零肆分)。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 四、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开工前,甲方按照施工进度分期给付工程款。 (一)付款方式 1.乙方在每月18日向甲方提报当月完成施工产值,甲方按当月审定后施工产值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 (二)结算方式 1.结算按《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对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和规定及甲乙双方现场签证、竣工图纸按ⅱ类工程取费;人工工日单价34元/工日。 2.20xx年相应季度价格、甲方批价单、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甲乙双方签认的预算书等。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及时办理相关

签证。 4.本工程的总造价为:合同价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五、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1)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区域规划平面图、建筑单体给水底层平面图、给水管道范围内的室外海拔标高、建筑规划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2)工程施工前,甲方负责办理因施工需要破坏的路面、沥青以及草坪绿化等已有设施的有关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允许开挖或施工的证明文件,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而延误工期,责任自负。 (3)以书面形式提供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下隐蔽工程详细资料。 (4)给水设施施工过程中,遇其它需要迁移改造的原有设施,其迁移改造工作由甲方承担。 (5)现场提供入户管的材质、管井。 (6)工程开工前室内管道必须完工,具备通水条件。 (7)工地代表积极配合工程施工,解决施工过程的问题,提供通水时的一切便利,验收并记录隐蔽前的质量和数据以及水表底数。对发生的费用应及时给予确认。否则责任自负。 (8)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2、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确定给水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在不违反开发区城市统一规划原则下,予以实施,进行施工图设计。 (2)编制工程预、决算,计算给水设施管理费数额。 (3)甲方交足工程建设费等费用后,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施工过程中,乙方文明施工,不得损坏原有地下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或恢复。甲方于施工前未提供隐蔽资料或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而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赔偿或恢复义务。 (4)乙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3、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烟台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之规定 六、工期约定:总工期:0天(具备施工条件的有效工作日),开工日期: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甲方:乙方: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种合同类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起至 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

可另附《岗位说明书》)。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种工时制执行;(一)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的工资按以下种形式执行; (一)乙方的工资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其他工资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第十一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工资晋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向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实用版

YF-ED-J153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 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第七章供水服务 第八章收费 第九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十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章文件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保险 第十五章通知 第十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八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

依据)_____________,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和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注册号: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 Xi'an labor contract model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 小泰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 通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种合同类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起至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可另附《岗位说明书》)。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考核及岗位变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第六条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按以下种工时制执行; (一)标准工时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发生工时制调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变更。 第八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时间的起止进行调整。甲方应尽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时间之内工作,如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乙方到岗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报酬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5-04-28 10:58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在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范围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达到供水资质标准的方可并网通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具备城市供水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督察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按注册水表的计量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水费。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或随意提高水费标准。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跑水、漏水事故,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维修供水设施时应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道路维护单位接到供水企业修复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爆裂跑水的除外。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 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 ___ 月___ 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 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性质系__________ 用水,执行供水价格。(三) 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量为 ______________ 立方米 /日;立方米/月。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______ 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8465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协议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示范文 本)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签订如下协议:(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根据_____(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日_____在中国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中国_____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注册号: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国籍:_____。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名词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4.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 5.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 ·餐饮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特许加盟合同·商场超市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6.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_____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 7.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 8.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2020新版)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2020新 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西安市劳动合同范本(2020新版)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诺:其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证明等真实无误。 甲方:乙方:性别: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 住所地: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下列第种合同类型: (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起至 完成为止。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本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为 (可另附《岗位说明书》)。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调整乙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