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
劳动法名词解释简答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权利。

2.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亢形式。

4.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5.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1.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4.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2.简述职业安全卫生的特征。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4.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3分)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2分)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3分)

2.答题要点: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2分)(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它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分)(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2分)(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2分)

3.答题要点: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

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3分)(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亍无偿的义务性劳动。(2分) (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3分)

4.答题要点: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2分)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使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2分)(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2分)(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2分)

劳动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际劳立法: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收也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3、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4、国际劳工标准: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收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5、劳动法学体系: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7、劳动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8、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来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来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9、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10、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11、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事实上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1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4、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专门机构。 1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来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18、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19、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0、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风度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人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1、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 2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 法律形式。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 和系统化。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 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 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 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 发展水平如何 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 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 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3.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 14.国家承认:是指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内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 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15.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 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1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资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 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17.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者政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 府取代。与国家继承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所产生的新政府的承认。 18.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 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行为。 19.对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一国内反抗政府的叛乱者承认为叛乱团 体的行为。 20.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

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电大《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之 名词解释

电大《劳动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广义上的劳动法 答: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答: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社会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 3、劳动法律关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5、劳动法律事实 答: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6、劳动法体系 答: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7、劳动法学体系 答: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几种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第三章、劳动就业 9、劳动就业

答;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10、公平就业 答: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收到不平等对待。 11、就业服务 答: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12、职业教育 答: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职业训练、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寻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训和调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第四章、劳动合同 13、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雇佣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议达成的明确双方 14、竞业限制 答: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15、劳动合同订立 答: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前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议,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6、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7、劳务派遣 答: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在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18、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章、工会与集体合同 19、工会法

国际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如时效、善意等。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国家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不可侵害的、不可让与的,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4、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6、不干涉内政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民族自决原则 ★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12、国家的独立权 ★13、国家的平等权 ★14、国家的自卫权 ★15、管辖权 ★16、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17、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8、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19、普遍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如贩毒、奴隶贩买等。 ★20、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的国家或政策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承认的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对新国家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并不具有创设国际不主体的作用。该说现已获普遍支持,其代表人物有里维尔、布赖尔利等。 22、承认的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此说盛行于19世纪的欧洲,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斯特鲁普等。 ★23、国家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分为四种,即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25、政府承认: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护正常关系。 ★26、有效统治原则:指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28、法律上的承认:又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这种承认表示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而且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29、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承爱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30、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家的法律关系。 ★36、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自考劳动法学第九章笔记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识)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应)集体协商的意义。 ①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总是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常会受到侵害。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或以全体职工的名义与用人单位交涉,即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是逐步被接受的有效方法,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②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表现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关系密切,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商谈过程,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同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和平期间,使劳动关系得到协调稳定。 ③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的作用。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 3、(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4、(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①外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 ⑵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⑶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②内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⑴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⑶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5、(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领)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7、(领)集体协商的程序。 ①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②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③正式进行谈判阶段;(★可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④签订集体合同。 8、(识)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汇总 一、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群岛海道通过 baseline直线基线 economic zone专署经济区 clause 5.jus cogens强行法 7.neutralized states中立国 p.77/ sector principle扇形原则 9.attaches附属国/添附 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自然延长原则 11.pacta sunt servanda约定必须遵守批 of effectiveness有效原则 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14.accretion添附 sanguinis血统主义 sic stantibus 17.retortion报复 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领事庇护、域外庇护 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20.treaty-contracts 21.international comity国际法院 22.Drago Doctrine 23.trust territories 24.cession割让 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shelf大陆架 Congress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 29.Diplomatic Corps外交团 legation premises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 31.nuncios 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和平共处原则 34.Full Power全权证书 35.change's daffaires 36.exequatur 37.letter of Credence国书 ;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 39.Caonnally https://www.360docs.net/doc/6d18610467.html,w-making contract造法性条约 41.Super-national Law超国法 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集体自卫权 43.jus non scriptum 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国家刑事责任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 视,劳动者 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 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平等原则 体现为待遇均等。同工同酬体现 为:○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 劳动给付相当。○2给付相同劳 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平等待 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 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1劳动条 件应当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 定○2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 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二: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契约自由。 ○1劳动者的缔约自由

○2劳动者的辞职自由 2 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1结社权:积极结社权,即有 组建和参加的自由。消极结社 权,即有不参加和退出的自由。 ○2团体自治: A工会团体的人 格独立。相对独立于国家,独立于 雇主 B工会团体的行 动自治。工会 团体依法享 有依自身职 能采取维护 劳动者合法 权益的集体 行动自由 3 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 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劳动力的人 身属性决定了劳动的不可强迫性。三:倾斜保护原则。 1 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体现为解雇保护。《劳动合同法》 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 格的单方限制。 2 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 要表现为基准法定。国家对于用人 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 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 保劳动者的生存。 3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 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救 济保障。 ○1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减少 了救济成本○2举证责任倒置○3 有限的一裁终局避免了用人单位 滥用诉讼权利而妨碍劳动者的权 利救济的实现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最 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 置,包括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地位两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