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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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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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 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发放等规章制度, 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 对火工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第五条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 都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运输、使用等手续。

第七条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办理。

第三章露天爆破

第八条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第九条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 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 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 严禁用牙咬。

第十条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 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 生铜锈的雷

管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 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 制

作时, 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 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

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 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 封闭孔口。进行爆破器材加工作业时, 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 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不得

采用抛掷爆破。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的许可, 严禁任意施放。

第十三条裸露药包爆破, 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 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 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第十五条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 严禁吸烟点火, 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 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 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 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十七条用电雷管起爆时, 当电线敷设完毕后, 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 使其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爆破材料的领取, 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或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 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 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 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 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 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严禁随意丢放或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在起爆前, 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 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二十条警戒范围, 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 用药量较多的爆破, 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二十一条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 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 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 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 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 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二条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 20min后, 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 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第二十三条用电雷管起爆时, 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

然后摘除电线, 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第二十四条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 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 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 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第二十五条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二十六条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 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 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 其周围5m内, 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二十七条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 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 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 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 可重装起爆药包, 进行起爆。

第二十八条深孔扩壶时, 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 孔深超过5m时, 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扩药壶时, 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条进行扩壶爆破, 用硝铵类炸药时, 每次爆破后, 应经过15

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 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三十一条人工挖孔桩爆破前必须按松动爆破进行药量计算, 下放

爆破器材应用木、竹、橡胶质的盛具并覆盖好防止受潮或水淋。有水时要采用防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 起爆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至少15分钟)后方可下人工作。

第三十二条桥涵基础坑爆破应做好防护工作, 防止爆破飞石伤人或

损坏附近机具、民房等。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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