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归纳

国际法重点归纳
国际法重点归纳

1名词解释(4*4)

International Customs: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International Treaty: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Dominion/Sovereignty: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

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Territory: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Recognition:承认,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Nationality: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

Diplomacy:外交,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外交政策,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外交代表机关等进行的诸如访问,谈判,交涉,发出外交文件,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和国

际会议等对外活动.

Diplomacy Relations: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外交活动而与其

它国际法主体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Security Council: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

全的机关,其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重点:单选(10*1)多选(10*2)简答(3*8)(红色为我猜的简答题,仅供参考→_→)

1国际法约束力来源:1)自然法学说:早期自然法学说:上帝或神.新自然法学说:“自然理性”

(如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自然法学派

2)实在法学说: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国家意志如何体现:自我限制说,共同意志说,约定必须信守说,势力

均衡说,政策定向说。实在法学派

3)折衷学说: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

和意志国际法,自然法+国家共同同意/理性(自然法)+共同同意(制定

法),由国际法创造人格老秀斯的学说发展而来.格老秀斯派/折衷法学

4)意志协调说:承认国籍法的效力来自各国的意志,但是,认为这种意

志既不是一个国家的意志,也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意志在求

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我国推崇

国籍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和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2)各国之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的纽带,而国

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3)平等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可能扼杀

国际法的生机,因而国际法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受到

国际政治的制约

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进相

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5)人类组织化趋势明显强化了国际社会的造法功能和实施国际法的能力,

从而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

2国际法在国内法适用: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

系,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国家的所有对外活动都以国内法为依

据.

2)国际法优先说: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但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

法,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

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

有不同的主题和调整对象,其效力根据和法律渊源不同.就法律

实质而言,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间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主权者对

于受其通知的个人的法律,因此,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国内法适用

于国内.

国际习惯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各国在适用中所加的限制条件,则有宽有严,不尽相同.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和适用:1)转化方式:条约内容经过国内立法行为被制定为国内法规

则,才能在国内适用,,换言之,根据条约的规定制定新的

国内法或者修改原有的国内法.这些国家的立场是基本上

不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效力

2)并入或纳入或采纳方式:由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

定,或者通过立法机关的特定行为,或者通过司法判例,从

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

接适用

3国际法渊源:含义:1)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

影响的各种因素

2)形式渊源:指那些被赋予不同法律效力的原则和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般又被称为效力渊源(通说)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见名词解释

4国际法的编纂: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国际习惯法规则,更加精确和系统地制定出来,使其条文化和规范化.广义:还包括对现有国际规则进行修订或补

充,形成系统地新规则(目前采用) 编纂后果:一般是进一步缔结为国际公

约,从而对参加国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其内容是对既存国际习惯法规则的

重申或者是对新规则的确认.

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只负责研究和起草条约草案.

5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被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

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各国在法律上平等2)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3)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4)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

国际义务与责任5)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人格6)各国均有权利

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国家主权:见名词解释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 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八项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6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具备三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特点:1)国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4)国

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特点: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

他国际文件所确认.

7国家四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

的条约(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

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两个国家:瑞士和奥地利

8对新国家承认原则:1)新产生的实体必须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2)新国家的产生必须符合国

际法规则

对新政府的承认原则:有效统治原则

9国际不法行为责任要件:1)可归责国际责任主体2)行为构成不法行为

国际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行为可归责于责任主体2)行为虽然是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但行为

造成了损害

国际损害责任形式:1)终止损害行为2)道歉3)恢复原状4)赔偿损失

国际损害责任主体:多元性.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属责任,经营人与国家的共同责任以及经营人的独立责任

10领土:见名词解释

领土四部分:领陆,领水,底土,领空

河流四类:1)内河:国家对内河的管理和适用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除非有条约规定或经许可,所属国有权拒绝任何外国船舶进入其内河2)界河:界河不论是否通航

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房,沿岸

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4)国际河流: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

时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1领海:是邻接国家的海岸或内谁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连续不停地通过一国领海,这是国际法规定的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唯一一

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

或驶入内水的航行。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

不包括飞机。无害通过制度一般限于和平时期适用)

大陆架: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到大陆

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可以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 海里。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等主权权利。

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

属的管辖权。

海域宽度界定:相向国家之间,中间海域宽度不够两国领海的,一般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协商协定。在没有划定界限的情况下,双方无权把自己的领海宽度划到

等距离中间线以外。至于海岸相邻的国家,采用等距离线。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先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

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在45天内

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开发,或同发

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产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与管理局

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

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现役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登临权行使条件:1对象条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商船可进行检查:1)从事海盗或贩卖奴隶的行为2)从事非法广播3)无国籍4)拒绝展示国旗5)虽悬挂外国国旗,但实际与军舰国同一国籍 2主体

条件:军舰,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是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

其他船舶或飞机 3地域条件:公海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行使条件:1)对象条件: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2)主体条件: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

以识别并经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3)地域条件:紧追一般在沿海国内水,领海

或毗连区之内开始,被追逐船舶一旦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权立即

终止。

船旗规定:一艘船同时悬挂两国以上的国旗是部允许的,对随时改变旗帜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的船.方便旗船是悬挂开放登记国家国旗的船舶.开放登记国家是指那些允

许属于外国人的船舶到它们国家登记并悬挂它们的国旗的国家

12国籍:见名词解释

判断中国国籍: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

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

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

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

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

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外交保护条件:1)本国国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2)受害人须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且不得具有所在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得合理赔偿

引渡条件:国际条约有明确规定的,依条约的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一般原则:

1)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某一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

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可能达到一定程度

13联合国六大机构:1)大会2)安全理事会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4)托管理事会5)国际法院 6)秘书处

外交:见名词解释

外交关系:见名词解释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英美)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1人. 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是联合国组

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采取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决议

对会员国有拘束力.其职权主要是执行性的.安理会职权:1)解决争端方面:促请各

争端当事国用谈判,调差,调停,和解,仲裁等解决争端2)维护和平方面:断定任何

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

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办法;建议或决定采用武力以外的办法3)其他方面:负

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属于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措施,与大会平行投票

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等

14条约:见名词解释

条约对第三国:条约能够影响到第三国情形有:1)条约所载的规则成为国际习惯法规而拘束第三方2)条约因事实上的原因使第三方享有权利,某些条约创设了大于

缔约国的权利3某些普遍性国际组织章程有时也涉及第三方,如<联合国宪

章>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

之方法,且该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

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如果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

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

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则该读三国即因

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该第三国尚无相反之表示,应

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依前项行

使权利之国家应遵守条约规定的或依照条约所确定的行

使条件.

条约的终止:又称跳跃的失效,是指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 从而解除当事方履行条约的义务.引起条约终止具体情形:1)条约期限届满

2)条约执行完毕3)条约解除条件成立4)旧约为新约所代替5)条约执行不可

能6)退约7)缔约各方协议终止8)单方面废约

条约缔约程序:1)谈判和议定约文2)签署3)批准4)交换批准书

我国缔约权问题: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

委会决定批准与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公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 Jus civile 市民法 Jus gentium 万民法 Jus inter gentes = law of nations 万国法/万国公法 Positive morality 实在道德 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 Treaty of Maastricht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Naturalists 自然法学派 Solidarists 社会连带法学派 Normativists 规范法学派 Positivists 实在法学派 Sources of law = sources du droit = fontes juris 法律渊源 Monism 一元论 Dualism 二元论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Jus cogens 强行法/强制法/绝对法 Sovereignty 主权 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权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Single State 单一国 Federation 联邦 Confederation 邦联 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 Permanent U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Fundamental Right 基本权利 Secondary Rights 派生权利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 Right of Equality 平等权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 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管辖权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 =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 act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积极国籍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passive personality principle 保护性管辖权/消极国籍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 普遍性管辖权 Judicial immunities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Recognition 国际法上的承认 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 Succession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Nationality 国籍 Inhabitant 居民 Original nationality 原始国籍/出生国籍 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Jus soli 出生地主义 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Naturalization 入籍/归化 Release 放弃(国籍) Deprive 剥夺(国籍) Dual nationality 双重国籍 Active conflicts 国籍的积极抵触 Stateless person 无国籍人 Passive conflicts 国籍的消极抵触 Alien 外国人 Deportation 驱逐出境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公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公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所以说,学好国际公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 一、正确理解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公法,即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 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 4、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三、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 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国际法知识点2

国际法知识点(海洋法) ★★★★★海洋法 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1)内海(内陆海、内海峡、内海湾、历史性海湾、港口) 港口的性质——沿海国之领土;港口国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2)领海(属于领土,但受“无害通过制”的限制)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民事、刑事 沿海国对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贩运毒品、后果及于沿海国、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 (3)毗连区: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沿海国在毗连区中有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4)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5)大陆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自然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 (6)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和紧追权; (7)国际海底区域: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开发制度。

国际法知识点(空气空间法)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外空的法律地位 不得据为己有、自由及和平探索利用、共同利益原则等 国际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3)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4)禁止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废弃物贸易 (5)如果越境转移后的危险废物无法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处理,则应运回出口国 1.大气环保 防止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集团方式、排放权交易、绿色交易)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法学 国际法 考试要点 8

名词解释: 一、law-making treaty 课本14页 二、recognition de facto 课本49页 三、universal jurisdiction 课本69页 四、Restrictive immunity 课本78页 五、reservation 课本103页 六、right of pursuit 课本131页 七、the continental shelf 课本127 八、right of derogation克检权 1、In time of public emergency which threatens the life of the nation and the existence of which is officially proclaimed,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may take measures derogating fro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present Covenant to the extent strictly required by the exigencies of the situation,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othe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 not involve discrimination solely on the ground of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or social origin. 2、No derogation from articles 6, 7, 8 (paragraphs I and 2), 11, 15, 16 and 18 may be made under this provision. 3、Any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availing itself of the right of derogation shall immediately inform the other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through the intermediary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from which it has derogated and of the reasons by which it was actuated. A further communication shall be made, through the same intermediary, on the date on which it terminates such derogation. 九、two-tier liability system双梯度责任制 1、strict liability:For damages arising not exceeding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1SDR =0.888671g ) for each passenger, 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able to exclude or limit its liability. 2、Presumption of fault:The carri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damages arising exceed for each passenger 113,000 Special Drawing Rights if the carrier proves that: (a) such damage was not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the carrier or its servants or agents; or (b) such damage was solely due to the negligence or other wrongful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周春丽 《国际法》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统设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主要讲授国际法中基本的概念、原则、知识(即总论部分),涉及一些基本的部门法(即分论部分),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现将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一、确定科学的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高职教育特点,引导学生自我学习、协作学习,在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了解和分析国际法的原则、规范以及典型案例,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学会运用客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国际法角度去评判国际重大事件,理解我国的对外政策,捍卫我国主权及国家利益,,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使学生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国际法》教学大纲的制定遵循“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原则,在教学内容上力求贴近国际环境实际,适应国际

环境的新发展。国际法的教学改革注重理论联系,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注意职业技能的培养,意在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高职人才。 二、及时总结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事国际法教学工作已有四年,按照学院要求,选用江国青主编《国际法》教材,并在参考国内诸多国际法教材基础上,编写国际法课程的教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形成各新思路:首先,注意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其次,注重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观念,并以此为指导去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 再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和国际事件,加深对国际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最后,采用灵活多样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案例讨论、课堂互动、多媒体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等。 三、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反映 学生在学习国际法这门课程时,感觉本门课程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在学习国际法知识的同时,提高了爱国情怀和责任意识。在授课过程中,通过师生互动或案例讨论,学生感觉国际法课程比较有意思,学生们很感兴趣,感觉教学效果不错。 2008年3月2日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 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 承认的方式: 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 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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