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类建筑平面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GBJ 38—99

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6.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1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1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1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1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GBJ 38—99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3.2.4 图书馆的室外环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外,新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4.2.2 基本书库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

4.2.7 书库库区可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10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

4.2.12 书库与阅览区的楼、地面宜采用同一标高。无水平传输设备时,提升设备(书梯)的位置宜邻近书刊出纳台。设备井道上传递洞口的下沿距书库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90m。

4.3.4 阅览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入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间,并宜设复印机、计算机终端等信息服务、管理和处理的设备位置。工作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宜和管理(出纳)台相连通。

4.3.5 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盲人书桌应便于使用听音设备。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便捷联系;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2.工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 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 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2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1000m2;当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6装裱、照像等业务用房不应与书库、非书资料库贴邻布置。书库内部不得设置休息、

更衣等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复印、图书整修、计算机机房等技术用房。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第3.2.8条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1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2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4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2条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

第3.3.3条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第3.3.1条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

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第3.3.3条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

第4.0.9条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第3.0.2条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4.1.2条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4条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2.1条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第4.2.2条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4.2.5条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4.2.15条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2.16条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3.3条缩微阅览室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2.不宜设在地下室;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

第4.4.6条中心控制室: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

第2.2.3条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第2.2.4条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2m。

第2.2.7条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第

3.1.2条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2.10条医护用房一、护士站位置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近护士站。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第3.3.3条光疗室,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2条电疗室,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第3.3.1条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一、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二、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三、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第3.4.3条功能检查用房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四、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第3.4.4条药剂用房

1.整理加工室宜紧*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5条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第3.5.2条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

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5.2.4 座席排距应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

3 *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时不超11 座; 2 长排法:双侧时50 座,单侧有走道时25 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 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

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 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调光柜室应*近舞台

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

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

室;

7.1.1 化妆室应*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近出场口,

7.1.3 候场室应*近出场口,

7.1.4 小道具室宜*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近主台,

7.2.5 排练厅、琴房不应*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7 绘景间宜*近木工间

7.2.9 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第3.1.6条门厅,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二、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三、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第3.3.3条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近主要出入口。

第3.3.5条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二、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3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三、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近安全出口处。

第3.4.6条卫生管理设施间: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四、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3.4.7条技术性服务用房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第2.0.3条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5条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3.1.3条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6条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2.4条交谊用房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2.5条展览用房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第3.2.6条阅览用房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第3.3.2条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第3.3.4条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4.5条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五、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3.5.1条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4.0.3条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等人员密集的用房宜设在底层,并有直接对外安全出口。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3.2.1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 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

3 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 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5.2.3 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5.2.4 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8 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2 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6.10 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5.6.11 客流不得通过行包装卸廊

5.7.3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

5.8.2 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5.8.3 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5.8.4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3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7.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第2.1.4条站址与危险品、有毒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2.2.3条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

第2.2.4条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客、货流线通顺简捷,并宜使客、货、车流分开,进、出站口分开。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

第5.1.4条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第5.2.2条候船厅的位置应接近客运码头。其中母子候船厅应邻近上船设施,上船路线应便捷。

六、当候船厅设于楼层时,一、二级站宜设置电梯;

第5.3.2条售票厅宜单独设置,并与候船厅联系方便。四级站可与候船厅合并

售票口宜面对售票厅主要出入口;

第5.5.2条每层候船厅应设服务人员值班室。

第5.5.3条公安派出所应布置在与售票厅、候船厅、值班站长室联系方便的位置,室内应

有专用的通讯设施,其窗口应设栅栏

第5.5.4条问询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出入口,问讯处前应有不少于10㎡的旅客停候面积

第5.5.5条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旅客活动之处

一、站内应设厕所。二等舱候船厅和母子候船厅宜单独设厕所。站内工作人员厕所应与旅客厕所分设,四级站可合设

二、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

第5.6.2条出境和入境用房应包括候检、联检、售票、行包和服务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

第5.6.3条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第5.6.5条出境和入境同一种联检程序用房宜布置在同一层内。当布置在不同楼层时,宜设电梯。

第5.6.7条候船厅、联检厅均应单独设置厕所和盥洗室。可根据需要设置旅客餐厅等服务设施

第6.0.3条候船厅和售票厅,由厅内的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第6.0.4条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 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50,300,500,>500小中大特大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口应大于80m。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4.1.14 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宽度,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0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6.00m 4.1.17 三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或二层以下地下汽车库应设置供载人电梯

4.2.2 坡道式汽车库,除螺旋坡道式外,均应使其坡道系统在每层楼面上周转通车道畅通,形成上、下行连续不断的通路,并应防止上、下行车交*。

4.2.7 双行螺旋坡道式汽车库上行应采用在外环的左转逆时针行驶,下行应采用内环行驶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3.0.4 老年人建筑基地应阳光充足,通风良好,视野开阔,与庭院结合绿化、造园,宜组

合成若干个户外活动中心,备设坐椅和活动设施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l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l.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

4.2.3 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5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

4.5.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7.2 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8.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以下是我们整理相关建筑楼梯设计规范相关内容: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 整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 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 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 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 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 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 政区 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的镇 )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 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 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 规范和 规定。 第 1.0.4 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 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 年限 15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 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 1 ? 3层为低层 ;4 ? 6层为多层 ;7 ? 9层为中高层 ;10 层以 上 为高层。 二、 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 24m 者为高层 (不包括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主体 建筑 )。 三、 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 条 建筑热工设计 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第 1.0.7 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 原则: 一、 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 二、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 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 四、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 能; 五、 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 六、 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 七、 体现对残疾人、 老年人的关怀, 为他们的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 室内外环境 ; 八、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 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 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 安全、 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 严寒地区(I 区) 寒冷地区(H 区) 温暖地区(川区) 炎热地区("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w -10 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10C 、w 0C 的地区。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0 C,最热月平均温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28C 的地区。 <+28 C 的地区。

0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条文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建筑与环境、建筑连接体、厕所和卫生间、楼梯、电梯、自动扶梯、楼地面;增加了术语、建筑模数、防灾避难、热湿环境、燃气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1

云南省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现代都市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2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要条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消防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新旧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园林

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间距也不应>0、11m。 (二)关于使用年限(旧版)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 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 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新版)表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类别设计使用年限适用范围1 :5年临 时性建筑2:25 年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3 :50年普通建筑和构筑物4 :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三)热工分区(新版)Ⅰ ⅠA Ⅰ B、Ⅰ C、ⅠD 严寒地区Ⅱ、Ⅱ A、ⅡB 寒冷地区Ⅲ、Ⅲ A、Ⅲ B、ⅢC 夏热冬冷地区Ⅳ 、Ⅳ A、ⅣB 夏热冬暖地区Ⅴ、Ⅴ A、ⅤB 温和地区Ⅵ、Ⅵ A、ⅥB 严寒地区ⅥC 寒冷地区Ⅶ、Ⅶ A、Ⅶ B、ⅦC 严寒地区、ⅦD 寒冷地区(旧版)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寒冷地区(Ⅱ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 3.5 建筑模数 3.6 防灾避难 4规划控制 3.6 防灾避难 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4.2 建筑基地 4.3 建筑突出物 4.4 建筑连接体 4.5 建筑高度 5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与停车场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2 平面布置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8 楼梯 6.8 楼梯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1 门窗 6.12 建筑幕墙

6.13 楼地面 6.14 屋面 6.15 吊顶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7 室内外装修 7.4 声环境 7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2 通风 7.3 热湿环境 7.4 声环境 8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2 暖通空调 8.3 建筑电气 8.4 燃气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 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解析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建筑地面形式 1.1 平坡式≤5% 1.2 台阶式≥8% 1.3 混合式 2 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 2.1 住宅用地0。2%-25% 2.2 道路用地0。2%-8% 2.3 公共设施用地最小坡度0.2% 最大坡度20% 2.4 (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 3 消防通道宽度(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3.1 4M 4M 距建筑物>5M 4 建筑物层数的限制 4.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4.1.1 不准设于4层 4.1.2 大于等于4班需独立设置 4.1.3 小于3班可设于其他建筑物内,但一定要有独立的出口 4.1.4 不准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 4.2 高层的人流集中的用房----大会仪,多功能厅,舞厅等 4.2.1 宜设置在123层 4.2.2 设在其他楼层需满足 4.2.2.1 《=400m 4.2.2.2 两个出口 4.2.2.3 设置阻燃材料 4.2.2.4 自动灭火系统 4.3 中小学教学楼要求 4.3.1 小学教学楼少于四层 4.3.2 中学教学楼小于五层 4.4 住宅 4.4.1 16m距离室外地平需设电梯 4.5 学校宿舍 4.5.1 21m需设电梯 4.5.2 层高单层床2。8m,双层床3。6米最小3。4m 5 建筑层高要求 5.1 室内净高限制层高:《住宅设计规范》2.0.10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住宅设计规范》2.0.11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3. 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住宅设计规范》3.6.2房、厅净高≥2.4m,局部≥2.1m(不超过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3.6.3利用坡屋顶内作臥室、厅,其1/2面积净高应≥2.1m。3.6.4厨房、卫生间净高≥2.2m。3.6.5厨房、卫生间排水横管下净距≥1.9m 且不影响门、窗。《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1.5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m,音乐活动室3.6m。《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5.2.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小学教室辅助3.1、中学、中师、幼师教室及实验室3.4、舞蹈教室4.5、办公服务2.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11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一、诊查室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经基〔1982) 58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 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 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 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 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 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 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 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 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 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JGJ 37-20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目录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1 建筑布局…………………………………………………………………………………5.2 通路…………………………………………………………………………………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GB_50219-95_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 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6.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201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

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计费单备序(万元/(万人)平方千米)包括县城3.5 201 以下)小城市(3.0 )2 中等城市(20-50 2.5 )大城市(3 50-100 2.0 100以上)特大城市(4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要求规范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深圳市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application in Shenzhen for civil buildings green design code (征求意见稿) 2017深圳

前言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绿色设计策划;5. 场地与室外环境;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 建筑材料;8. 给水排水;9. 暖通空调;10. 建筑电气。 本细则中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由深圳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编: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4绿色设计策划 (5) 4.1一般规定 (5) 4.2策划内容 (5) 5场地与室外环境 (8) 5.1一般规定 (8) 5.2场地要求 (8) 5.3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9) 5.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1) 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16) 6.1一般规定 (16) 6.2空间合理利用 (17) 6.3日照与自然采光 (18) 6.4自然通风 (19) 6.5围护结构 (20) 6.6室内声环境 (23) 6.7室内空气质量 (24) 6.8工业化建筑产品应用 (25) 7建筑材料 (27) 7.1一般规定 (27) 7.2节材 (27) 7.3选材 (30) 8给水排水 (33) 8.1一般规定 (33) 8.2非传统水源利用 (3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建筑设计规范精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一、基本规定 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2.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公建中如为多功能用途,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开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时,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垂直方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宽度。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限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要求(图1-1)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图1-1基地出口通路位置要求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少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突出物的限制 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有人行道路面上空: 1) 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 2) 2.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 ,并不应大于3m ; 3) 3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4) 5m 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 B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 0.50m ; C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三 场地设计 1.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① 每套住宅至少一室获得日照,应符合GB50180的规定。 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③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 的日照标准; ④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 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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