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机构量检测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第一条为进一步加

(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

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

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

单独进

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

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

主要手段,为,以政府监督管理,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则公开的原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1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检测分,包括价采用百分制计信综合评第六条检测机构诚

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

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

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

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分。42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

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分。28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

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

基础分为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20

扣分,该指标满分为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30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

分。

第七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

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综合评价的平

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

检测机构管理指标信息包括综合第八条评价信息和动态监

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检测机构的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

系统采集(以下简称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由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信息从检测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由

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录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自

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

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检测机构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检

测机构自行录入。

(二)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

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

——3

次,更新工作在每年月底和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

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一条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检测机构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向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管信息有异

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检测机构对良好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

提出异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二、申请 (一)申报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Testing technology management code for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GB 50618-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10月1日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和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使用期间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为对象,编制组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按照规范编制程序,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吸收了有

关方面的建议,并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等相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检测档案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E-mail: jdfh@https://www.360docs.net/doc/6d5845853.html,,传真: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

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 1

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及资质条件标准(试行) 按照业务范围、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普通和专项两大类,普通类又分为三个级别。 一、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普通甲级 (二)普通乙级 (三)普通丙级 二、专项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地基基础检测机构 (二)室内环境检测机构 各类各级别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标准如下。 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一、普通甲级检测机构 (一)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中高级称职人员总数不少于35人;人员专业要求为:工民建专业不少于10人,建材专业、路桥专业、岩土专业、电子技术专业、机械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 可承接建设工程所有质量检测项目的检测及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具体检测项目应包括: 1、工程材料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 (6)土工试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一、总则(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三)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 4 个专项类别,专项资质不分等级。 【对于建筑防火、建筑施工机具、建筑电梯等由于有其它专门的规定,此标准不再涉及。】 二、等级标准(一)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要求,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 1-3 中的至少 5 大类的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检测能力,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 1-3中的至少 3 大类的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要求和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 (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 2-1 的基本要求和表 2-2 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 1. 三、审核程序【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3)组织机构图;(4)机构平面图;(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9)近 5 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五)受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3、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

市政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市政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xxx 专业监理工程师:xxx 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 1.加强原材料检验工作,所有检验和试验均实行监理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测,保证了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 2.坚持工序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及已完成的工序和部位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杜绝留下质量隐患,保证了工程实体质量。 3.加强预控工作,提前与业主、施工单位进行交流,分析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工序和部位,设置必要的质量控制点,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了质量问题的出现,杜绝了质量事故的发生。 原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等进场使用见证情况: 原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等全部现场跟踪见证,原材料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检测见证情况: 施工单位能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经自检合格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 功能性检测情况: 路基等功能性试验检测合格,满足使用和设计要求 主要工序及分部工程的质量认证情况: 道路工程质量、排水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认定为合格。 监理抽查质量情况统计及汇总: 经监理抽查、统计,该工程无质量问题,详见分项工程汇总表。 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监理过程中未发现大的质量问题,偶尔发现小的质量问题,经现场监理指示,施工单位能够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的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进行验收。 对工程总体质量及重要部位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评价: 该工程总体质量及所有使用功能均满足使用和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缺陷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本工程未发现质量缺陷。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

附件一 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8)砌墙砖及砌块强度(抗压、抗折) 业务范围 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检测项目或其它建筑材料类和市政材料类检测项目: (1)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 (2)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3)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 (4)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5)防水卷材试验

市政工程项目试验检测计划

重庆市XXX用快速路北段Ⅱ标段项目试验检测计划 文件编号: XXX 编制: XXX 审核: XXX 审批: XXX 中建X局重庆市XXX快速路北段Ⅱ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目录 1 工程概况.................................................. 错误!未指定书签。 2 编制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3 试验检测规划及资源配备....................................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 试验规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 资源配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主要试验项目检测计划...................................... 错误!未指定书签。 5 试验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 错误!未指定书签。 .......................................... 错误!未指定书签。 .................................... 错误!未指定书签。 ........................................ 错误!未指定书签。 .................................... 错误!未指定书签。 ...................................... 错误!未指定书签。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08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08

附件:桂建质检协字[2008]第003号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1)抗压强度组200 (2)吸水率组100 (3)泛霜组350 (4)抗冻性组500 (5)石灰爆裂组200 (6)规格尺寸及外 观质量组100 (1)抗压强度组200 (2)含水率和吸水 率组100 (3)规格尺寸及外 观质量组100 (4)抗冻性组500 (5)抗渗性组300 (6)干燥收缩组400 (1)全套物理性能 检验(ISO法)套550 (2)烧失量项120 (3)氧化镁项120 (4)三氧化硫项200 (5)细度项50 (6)凝结时间项150 (7)安定性项150 (8)胶砂强度项350 (1)砂常规物理检 验套280 (2)石常规物理检 验套330

( 9) 项 200 筒压强度(轻集料) (10)氯离子含量 项 150 (11)有机物含量 项 100 (12)硫化物及硫酸盐 项 200 (13)云母含量 项 80 (14)坚固性 项 200 (15)烧失量 项 120 (16)煮沸质量损失 项 150 (17)吸水率 项 100 (18)软化系数 项 200 (19)粒型系数 项 100 (20)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 组 900 (1)配合比设计 个 450 (2)试块抗压强度 组 36 (3)抗渗试验 (压力≤0.6MPa ) 组 400 每组0.2 (4)抗冻试验(-15℃) 组 60 (5)标准养护 组 30

体 抗 压 强 度 边长150mm组45 (3)抗拉强度(劈 裂法)组70 (4)轴心抗压强度组50 (5)抗折强度标准试件组150 非标准试件组200 (6)凝结时间初凝组150 终凝组250 (7)弹性模量组450 (8)干缩湿胀(限 制)组800 (9)抗渗(抗渗等 级≤P8)组650 每组抗>每级100 (10)抗冻(—15℃)组60 (11)标抗压试块组30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得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得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办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工序 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 二、部位 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四、市政道路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核算 的 同一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查。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他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 第2.0.5条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

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划分。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查点(组数)}×100%。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100%。 2.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评为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项目检查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6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7-2。 三、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完整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2005-11-11 10:42:28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省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省建设厅原制发的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条件、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综合类 建设工程综合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综合检测单位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 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5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和岩土类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干30人.其中各专 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物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相应仪器设备(见附表),并通过计量检定。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质 量手册》。 7、具有相应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二级 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2、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 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检测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化学类专业2人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具有8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具有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订了 企业《质量手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技术力量 (1)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培训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5)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细度) (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 (3)细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 (4)粗集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 (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立方体抗压强度、稠度、凝结时间、抗冻、抗渗) (6)砂浆(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抗渗)(7)砌墙砖及砌块(强度等级、抗风化性能〈抗冻性〉、泛霜、石灰爆裂) (8)防水材料(拉伸强度、伸长率、耐热度、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 4、可扩展的其他检测项目 (1)水泥(烧失量、三氧化硫、碱含量、砌筑水泥保水率)(2)钢材(反复弯曲、冲击、硬度、化学分析、金相) (3)细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压碎指标、石粉含量) (4)粗集料(密度、有机物质含量、坚固性、碱活性、含水率) (5)混凝土(抗折强度、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收缩、徐变、碳化)

甘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建设工程材料类检测机构

附件一: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见证取样检测 一、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电线、电缆、预应力钢绞线、钢芯铝绞线、锚夹具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液塑限、干密度); 8、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9、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0、建筑管材检测;

11、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2、设备及管道的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二)乙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 二、市政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小型空心砌块及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抗冻、抗渗检验; 6、结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7、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最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概况: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业类资质标准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范围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标准: 1.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上(含)不低于40%,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含)不低于20%,有满足专业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无损探伤III级人员至少2人;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2人,注册设备工程师1人。 建筑单位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检测人员不超过该专业检测人员规定数的1/3。(参照及修改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4)环境和设备:建筑企业有符合检验条件独立的实验室,面积不小于

5000平米,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检验业务的要求,分包项目不超过2%; (5)建设单位信息化系统完善。 2.检测技术能力 应具备承担工程材料、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门窗、建筑节能、室内空气环境、通风与空调、建筑智能和市政道桥工程验收需要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和评定能力。 综合甲级单位须至少取得建设材料、主体结构、地基、幕墙门窗、建筑节能、通风与空调6个专业检测甲级资质,并具有其他专业一项专业甲级或者两项专业乙级检测资质 3.工作业绩: (1)具有10年以上(含)从事检测经历,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2)主持行业/地方科研项目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乙级综合类机构: 1.综合技术资源 (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省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8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8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6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征求意见稿)2014-05-23 一、总则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综合类资质按机构人员、环境、成立年限、检测能力及可承担的风险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三)专项类资质按机构人员、环境及检测能力等条件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等4个专项类别。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 【对于建筑防火、建筑施工机具、建筑电梯等由于有其它专门的规定,此标准不再涉及。】 二、资质等级标准 (一)综合甲级机构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机构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机构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三、审核程序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三)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 (4)机构平面图;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近5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系统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软件系统(TCMS)是我公司依据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开发的系列软件,产品适用于建筑、公路交通、铁路、水利水电、军队等行业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中心,适用于各建材厂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质量检测实验室。TCMS系统的全面应用将从技术上确保检测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业务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业务系统 >> 包括指纹登记、收样登记、合伙收费、检验、校核、审批、报告打印等模块,构成本系统的前台功能。 办理委托时,见证人、取样人进行指纹验证 文档Word

` 所见即所得的检测报告审批 严格的检测过程管理,对任何操作做到“落笔有痕”文档Word `

按“最小二乘法”自动计算的土工击实报告基于二维条码的文档安全认证>> 来源:工地现场的特殊性,为各种假文档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文档Word ` 液压试验机数据自动采集系统2、 本系统的目的就是通过各材料试验机是检测机构力学性能检测的主要设备,将检测过种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计算机自动从材料试验机采集相关检测数据,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降到最低。本产品共有以下四种实现方式: ——计算机方式1)材料试验机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材料试验机上加装压力、位移等传感器,计算机自动从检测仪器设备上动态采集检测数据;计算机采集检测数据信号,实时绘制相关的检测曲线;计算机后台软件自动计算相关原始数据,并生成检测报告。

文档Word ` ----数显方式材料试验机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控制箱自动从检测仪器设备上动态采位移等传感器,材料试验机上加装压力、集检测数据;控制箱显示检测数值级精度;,示值精度达到国家I 广泛适用于交通、水电工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试验机精度改造。 材料试验机恒速加荷系统----全自动控制 料试验机上加装压力、位移等传感器,计算机自动从检测仪器设备上动态采集检测数据; 计算机采集检测数据信号,实时绘制相关的检测曲线; 计算机根据检测样品的试验方法,自动调整材料试验机的加荷速度,完全淘汰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doc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建设厅 申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工商注册的企业或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变更业务时使用。 2、申报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文)规定的条件。 3、变更基本情况包括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也可填写快办件)。 4、变更业务包括变更(含增加或扩项)检测项目及备案内容和相应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 5、应真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基本情况时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其中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应提供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资格、有效注册等相关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复印件 4)原有检测资质(备案)证书正、副本及附表的原件(新申请者除外) 5)检测技术人员(含新增)检测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6)检测技术人员情况总表(表三) 7)检测人员持证情况表(表四) 8)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表五) 9)检测设备平面布置图(表五) 10)检测业务附表(表六) 6、省辖市初审时应认真核查有关证件的原件,并在核实后的复印件加盖“原件已核”字样。否则复印件不作为继续审查依据。 7、本表从网站直接下载,申报单位填报的内容要具体、真实,清楚,采用计算机打印(必要签章除外)并装订,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同样内容的电子文档一份, 电子文档的名称均采用申报机构的全称。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