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文号】

陕政发[xx]48号【发布日期】

xx-09-06【生效日期】

xx-09-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年9月6日陕政发〔xx〕48号)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开办煤矿的审核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证工作。

开办煤矿应符合《煤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建设项目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除陕南地区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达到30万吨/年以上。

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煤矿,主要负责审批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煤炭行业以外申请开办的煤矿。

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在发证或注销后30日内,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煤炭主管部门备案,60日内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煤矿企业依法与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煤矿企业和各级管理机关的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是本地区煤矿安全第一责任者。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由省关井压产办公室公告关闭的煤矿,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实施关闭。无证非法矿井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上年度煤炭销售额中按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考核发证单位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文件的要求,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实现全压通风。

严禁国有煤矿开办任何形式的矿办小井。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关闭”。

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照予以关闭。

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对已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煤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国有重点煤矿报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和其他煤矿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并逐级进行上报。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负责对事故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伤亡事故结案后,要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

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十必须十禁止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xx年9月26日煤炭生产是高危行业。根据我省煤炭赋存的地质采矿条件,以及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必须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禁止职责不清的矿井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责任体系,严禁以转包、违法承包等形式组织生产。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中央驻陕和省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

二、必须加强矿井通风和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

瓦斯抽采系统,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实现抽采达标和“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防突机构和人员,以开采保护层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为重点,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三、必须落实开采易自燃煤层以灌浆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禁止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

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检查、预测预报等防灭火制度,建立完善的灌浆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以灌浆或注氮为主的综合防灭火措施。井下采区、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做永久封闭。禁止在受煤层自燃火区威胁的范围内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机电设备、仪器表等不得下井。煤矿消防系统和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压缩氧自救器。凡发现井下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严禁组织生产。

四、必须认真落实受水害威胁区域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禁止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

各类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准确评价和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落实防治水机构和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和设施,

落实探、防水措施。必须查清矿井及周边矿井的采掘范围、老空积水、顶板水、底板水,尤其是受奥灰水威胁等情况,并在相关图纸资料上标明。井巷施工和工作面回采前要查清区域及矿区(井)等水文地质条件,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及资源整合矿井接近采空区、火烧区,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凡承压开采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有明确的批复。未经论证和批准的,严禁开采承压水煤层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

五、必须加强顶板大面积冒落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大面积悬顶开采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煤井必须建立健全矿压观测系统,并推广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顶板矿压观测工作。煤矿必须推行壁式开采,坚决淘汰留设煤垛等落后的采煤方法,顶板大面积悬空区域要采用留设隔离煤柱等有效措施,严禁顶板大面积悬顶开采。对于超宽高巷道及地质条件变化地段,必须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发生顶板冒落伤人事故。

六、必须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工作,禁止借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要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积极推行企业兼并重组和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矿井要严格执行先关闭后整合原则,整合煤矿不再被利用的井筒和巷道必须关闭到位。凡拖延工期超

过一年以上、边建设边生产和不按设计施工的矿井,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兼并重组企业必须按规范运行,统一监管,落实被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重组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借兼并重组之名逃避统一监管,借资源整合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七、必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煤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非法开采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凡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等非法生产行为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在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矿井,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关闭,否则,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必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禁止“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煤矿必须紧紧围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突出抓好重特

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煤矿要积极推行生产过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煤矿安全隐患的识别、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必须健全严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超”、“三违”行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和整改销号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要责令停产或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规定上限处罚。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九、必须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井下安全生产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禁止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煤矿必须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矿井,要暂扣其相关证照,严禁组织生产。要强制推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限建成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矿井,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停产整改。

十、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禁止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

加强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煤矿企业完成煤矿安全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工作,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力度。严格按照煤矿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大对煤矿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煤矿事故及事故后逃逸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相关责任人。煤矿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监〔xx〕152号文件规定,严肃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要认真落实煤矿事故约谈等制度,切实推动煤矿安全工作。

第三篇: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宏松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根据宏松煤矿的管理要求,能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把关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随时检查管辖范围内井下各巷道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在现场监督处理,并有详细记录,且有整改负责人签字,否则将处罚安全员20元罚款。

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及时撤出人员,汇报调度,临督处理,否则将处罚不少于50元罚款。

三、如值班过程中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而被其他人员发现的将给予不少于50元罚款。

四、对“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

停止施工,若放任其继续作业,发现一次处罚安检员50元罚款。

五、安全员必须做到一班三汇报,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少汇报一次处罚安全员50元罚款。

六、安全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处罚50元;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次处罚30元。

七、对工作认真负责,班中不得睡觉或无故离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开除矿籍。

宏松煤矿瓦检员管理规定

根据宏松煤矿的管理要求,能更好的发挥瓦检员的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下井前,首先检查瓦检仪、药品、电路、气路是否完好,否则不准携带入井,如到井下发现瓦检器不能正常使用,影响生产一次罚款50元。

三、必须坚持“三无作业”,即无微风、无瓦斯超限、无空班漏检,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要监督好水炮泥的使用,放炮前后的洒水及迎头的防尘工作,杜绝煤尘堆积,对违章有权停止施工。

五、认真做好作业点风筒的管理工作,减少漏风,杜绝破口,对工作面的风筒及时延接,风筒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5米,发现距离超过5米,一米罚款10元。

六、不能无故停风,若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作业点不能正常供风

时,及时将人员撤出至安全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否则一次罚款50元。

七、检查瓦斯时,发现瓦斯异常,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上报矿调度。

八、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一次罚款50元。

九、按规定对瓦斯进行“一班三检”,并认真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手册和瓦斯日报,以上任意一项做不到位,罚款50元。

十、必须做到一班三汇报,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否则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十一、随时检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一次罚款20元。

十二、对瓦斯超限地点要及时汇报调度,查明原因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一次罚款50元。

十三、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发现一次不现场交接班或不交接班对责者罚款50元。

十四、要做好迎头瓦斯监测探头的管理工作,按标准及时安设和移动。

十五、严禁班中睡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开除矿籍。

xx年七月二十二日

安检员岗位责任制

一、对当班掘进工作面范围内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

质量、打眼放炮和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以《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掘进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规程、措施、在现场得到执行和兑现。

三、因工程质量或存在隐患危机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责令该施工队组班队长立即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向矿调度和有关领导汇报。

四、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五、每班汇报不少于3次(即开工、班中、班末),对事故或重大隐患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

六、参加当班的事故分析会,对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按时完成科和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瓦检员安全岗位责任制任心。

一、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有高度的责

二、爱护瓦检器,随时保养,定期校验,确保仪器的完好和检测数据的准确。严禁使用带病的瓦检器。

三、熟练掌握瓦检器的使用方法。

四、严格执行瓦检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异常或超限现象,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前进、撤出所有人员、拉上警戒线或打上栅栏、在栅栏上显眼位置写上“瓦斯超限,严禁入内”字样后,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制度。

六、坚持上班前检查各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在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限时,方能让工人入井作业;井下工人全部下班后,瓦检员方能下班,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七、坚持跟班检查,确保检查次数,严禁空班、漏检、误检、假检、脱岗和岗上睡觉。

八、做好瓦斯检查记录,每日将瓦斯检查情况报矿长审阅。

九、将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情况立即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制止人员入井或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矿长进行处理,待隐患消除后,方能恢复生产。

十、抓好通风管理工作,严禁矿井风流循环和串联通风,负责风筒吊挂和风筒质量检查,严禁任意停开局扇。

十一、瓦检员必须熟悉矿井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实行自主保安。本矿发生事故后,应积极参与组织抢险救灾。

十二、每月5号前,瓦检员必须将上月瓦检记录本收交当地煤管站存档,并领取新的瓦检记录本。

第四篇:《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重大隐患罚款2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

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隐患”“违章”认定标准

公共部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

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

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

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

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

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

际不符的。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

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

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

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

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

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煤专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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