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责制度

(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责任事前追责规定

为了使学校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落实《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要求,对本部门严格排查,对出现的隐患及时进行解决,做到发现一处,解决一处,彻底一处。

二、配合学校安全隐患排查的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工作或隐瞒隐患不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到位。

三、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造成实际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启动事前追责,结合学校实际,对部门领导、责任人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没有对所分管区域、部门进行隐患排查,在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月捡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视安全隐患危险程度,对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约谈戒免,并视情节取消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排名同等条件靠后。

2、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计划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对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约谈戒免;对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整改或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整改,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选摸资格,当年工资不予以晋升。

3、对重大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无整改计划及措施的。除按

照第“1”、“2”条执行外,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三年内取消评优选模资格,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降级使用,三年内取消评优选模资格。

四、本制度适用于刘家镇中心小学,于2016年3月12日制定,并于2017年4月12日修订实施。

(二)学校安全工作事后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安全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排除隐患,维护稳定,促进教育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榆树市刘家镇中心小学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工作责任对象是: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班级——各班主任教师;科室——各科室、功能室负责同志;校园——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副校长)。

四、安全工作责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管理混乱,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认真调查整改的,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漏报或瞒报,耽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突发性事件没有应急预案或未启动应急预案,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活动未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形成相应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组织教育教学轰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9.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引发安全事故的。

12.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安全事故的。

13.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致使损害

扩大的。

14.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5.不按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煤气、体育等设施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五、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对象视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并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适用于刘家镇中心小学,于2016年3月2日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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