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代理商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

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 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054902.html,/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代理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 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054902.html,/swcg)“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代理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代理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代理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相关规定

国税目前常见发票种类和相关规定 虽然“营改增”已经两年多了,但常常有人来问,现在国税还保留哪些发票种类?收到的发票总担心是不合规票据,不知道是否可以入账。现在我就来整理一下国税目前常见的发票种类以及相关规定。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不同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所有增值税业务均可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未达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4、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购买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可以。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发票的种类和作用

发票的种类及使用常识[转载] [转载]于: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054902.html,/question/1863344.html 发票的种类及使用常识 一、发票的种类 国税发售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普通发票又包括:普通商品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购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出口商品发票、其他收入发票和套印纳税人衔头号普通发票。 二、核定发票的领购资格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1.条件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附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1.条件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一般纳税人资证及复印件; (7)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已购置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增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送的资料: (1)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2)增购专用发票申请书; (3)最近一次购领发票的《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 (4)《办税员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1.相关提示 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的,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2.条件

发票种类及区别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费 [编辑本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编辑本段]发票保管及丢失被盗处理 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满后报

上海市发票种类使用规范

上海市发票种类使用规范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2、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从事商业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可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3、从事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五联)。 4、从事港口码头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5、从事机动车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商业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从事商业零售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3、从事上门收费等特殊情况的,可使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需携带的如下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发生购销业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发票购用印制簿》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4)、经办人身份证或《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营业税纳税人 1、从事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从事建筑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使用《建筑业统一发票》。 3、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的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票),未纳入有奖范围的应当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平推式)。其中,属于幼托教育的,使用《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属于停车收费的,使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新注册的公司常见的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在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新注册的公司只要凭发票领购薄就能了解核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等。一般发票的种类繁多,最常见的发票种类有三种,即增值税专业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营业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下面河北亿华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公司常涉及到的几种发票的种类及针对这些发票种类的具体使用范围,希望能对大家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正确使用发票带来帮助。 一、增资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包括 1.一般工业和商业企业用此类发票来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普通发票使用范围包括 增值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包括: 1. 商业企业——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 2.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材料销售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产品统一发票,工业企业加工修理统一发票。 3.其他行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机动车专项修理专用发票,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电业局电力销售专用发票,公共事业联合收费处缴费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水销售专用发票,临时经营发票。 营业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从行业划分来看包括: 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饮食业统一发票,旅店业统一发票,广告业统一发票,代理购销业务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水路货运结算发票,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 三、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包括 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主要使用的专业发票是指:(1)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2)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3)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以上就是新公司注册常见的三种发票类型和使用范围,如果您在办理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遇到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

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

附件1: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 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通用机打发票 适用开具条件为机具开具,本次启用的具体分类如下: 1.规格为210mm×297mm;基本联次三联;金额为无限额。 说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主要用于一次销售品种较多的业务或者开具内容复杂的业务。本类型发票设四联票专用于出口业务。 参考:与旧版发票对比,可以替代旧版发票种类是出口发票(四联)和普通用户电费发票(三联)等。 2.规格为241mm×177.8mm;基本联次为三联;金额版本为无限额。 说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主要用于一次销售品种较多的业务。 参考:因与机动车销售发票(六联)和二手车发票(五联)尺寸相同,本发票不设其他联次。 3.规格为210mm×139.7mm;基本联次为三联。 说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主要用于一次销售品种较多的业务。本发票设两联票,为并列二联票,专用于纳税人网络开具,可适用激光、喷墨、针式等各类打印机;本发票设四联票,专用于收购业务。本类型发票可以印制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万元、十万元和无限额。 参考:与旧版发票对比,可以替代的旧版发票种类是货物销售发票、收购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代开发票、小型用户电费发票等。 4.规格为190mm×101.6mm;基本联次为三联。

说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本发票设四联票,专用于收购业务。本类型发票可以印制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千元、万元、十万元和无限额。 参考:与旧版发票对比,可以替代的旧版发票种类为货物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型用户电费发票、收购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 5.规格为57mm×177mm;联次为一联、二联。仅用于宽度为57mm收款机的企业。 说明:本发票是卷筒发票,统一发票暂不启用。 6.规格为76mm×127mm;联次为一联、二联。仅用于宽度为76mm收款机的企业。 说明:本发票是卷筒发票,统一发票暂不启用。 二、通用手工发票 适用开具条件为手工开具,具体分类如下 规格为190mm×105mm;基本联次为三联; 说明:本类型发票的金额版本为千元、百元。收购类发票在发票上加印“行业类别:收购业”以示区别。 参考:与旧版发票对比,可以替代的旧版发票种类是货物销售发票、收购类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 三、定额发票 说明:本发票联次为两联并联,适用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联次为二联并联;金额版本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百元。 说明:统一发票暂不启用。 四、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 说明:本发票为保留票种,规格为241mm×177.8mm;机动车销售发票为六联,二手车销售发票为五联。金额不限。

增值税发票种类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

发票有哪些分类

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发票,国税的、地税的、本省的、外省的,专用的,非专用的,特殊行业的、冠名的。那么,发票到底分成几种呢?看似简单的问题,很多人会脱口而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期定额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等发票。对企业一线财务人员来说,发票也是司空见惯的凭证。了解发票的分类对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对最新出台的各种发票管理文件也应当有个更准确的理解方向。 最开始的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始推广应用,专用,其实就是需要和普通发票区分开。简单的说就是在那个时候,不是专用发票就是普通发票。专用之所以称为专用,就是有其特性,只有专票上的税款金额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自从增值税专票出现后,一般纳税人可就麻烦了,一般纳税人要同时拥有两种开票系统,才能正常经营,又要开专票,又要开普通发票。后面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方便一般纳税人的一种产物出现了。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应运而生。「一机多票」,其中「一机」,就是指原来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多票」多出来那个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现,「普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归类上就开始有点迷糊纳税人。由于「增普票」和「增专票」都是从同一系统中开出的,所以我们习惯性也不会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划分到普通发票类别,当然也有将其分类到普通发票的情况。

再说说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种类繁多,原来可以分为「国税普票」和「地税普票」。但是在2009年国税发[2009]142号就对普通发票的种类进行了规范,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当然有一些全国通用的普通发票还是在使用,比如建筑业统一发票,一直到全面营改增。全面营改增后,地税普票退出了历史舞台,所以,其实现在的发票从广义定义来讲,都可以统称增值税发票。但从狭义的角度,又有不同的分法,比较常见的分法就是把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单独划分出来,其他的都叫做普票。 总之,发票种类太多太多了,严格意义上来说,目前并没有国家层面统一口径的发票分类。在财务人员眼里,发票分两类,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其他发票。现在经常听别人说费用票,费用票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这类发票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比如过路过桥、加油、停车、出差住宿、市内市外吃饭、还有房租、管理、水电费、电话费,出差住宿吃饭票,大家在日常消费中都可以见到拿到各式各样的发票,养成良好的发票收集意识,以保证企业税务合规。 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种发票种类分法,把目前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发票进行一个总结,为什么按照这种分类介绍,主要还是因为目前税总出台的很多关于发票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从这个角度去分类管理的。 这个分法就是以是否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来进行划分,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外的其他发票,具体又可分为: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其中,前者票面所载税款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 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电脑版) 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电脑版) 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

“ 增值普通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电脑版)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电脑版),那(二联电脑版)与(五联电脑版)有什么区别吗? 相同点:不管是(五联电脑版)还是(二联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都会有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和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区别:企业可以根据单位的会计制度自行选择五联电脑版或者二联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电脑版)。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其他的就不一一列举啦!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电脑版)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电脑版)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电脑版)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电脑版),那(三联电脑版)与(六联电脑版)有什么区别吗? 相同点:不管是(三联电脑版)还是(六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有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和第三联:抵扣联,购货方用进行认证抵扣; 不同点:企业可以根据单位的会计制度自行选择六联电脑版或者三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只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六联电脑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文件的要求,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其他的就不一一列举啦! 三 其他发票 1.重庆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76mm×177.8mm) 主要适用范围:餐饮业、娱乐业不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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