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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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

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条例》未对公众公司进行定义。根据香港普通法,香港公众公司是指没有公司的章程对自己设定那些要求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限制的公司。香港公众公司的特点是股票可在联合交易所挂牌公开进行交易,成员的人数也没有法定最高数额限制。

因为香港公众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股东(成员)人数众多,所以《香港公司条例》对香港公众公司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开业务经营状况;向投资者和公众公开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等。也就是说,香港公众公司的经营要贯彻"公开原则"的要求,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者的利益。

香港公众公司不能等同于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香港公众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其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香港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已经在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必然是香港公众公司,而香港公众公司则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

香港公众公司因为不受私人公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的限制,在募集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以及股东通过股份的转让随时转移风险等方面,具有私人公司所不具有的优点。但香港公众公司的公开制度容易暴露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人数的众多会导致公司缺乏凝聚力,等等。在香港,私人公司的数量远远超过公众公司,但公众公司在商业及工业中所起的作用却仍是巨大的。

香港私人公司可依法改组为香港公众公司。香港公众公司也可依法改组为香港私人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间其任何股份没有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根据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上市条例》和《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向联合交易所的上市部申请批准其股份上市:

1. 上市的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私人公司不得申请;

2. 申请上市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必须是公众有兴趣的;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最少获得1名交易所会员的提名;

4. 申请上市的公司所有在上市前必须公布的资料必须经联合交易所上市部批准;

5. 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交纳首期上市费10万元。

以上为《证券上市管理规则》中证券首次上市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该公司的股份于上市时以上市价格估算的总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

2. 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

3.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有相当年期的业绩记录;

4. 申请上市的股份配售与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或过去雇员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10%;

5. 所呈交的各项帐目,必须符合法例规定及上市委员会接纳的会计标准,以及必须经符合资格的核数师审核。

上市申请应向上市委员会提交,同时提交证监专员存案。上市申请主要是由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及上市部审批,而证监专员在一定情况下有拒绝上市的权力。

一般说来,私人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但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全都有私人公司。除私人公司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众公司也属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并不因为其未能在联合交易所上市而沦为私人公司,只要其章程细则没有对之作出限制以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它们仍作为公众公司而存在。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四(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什幺是控股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第2(4)条,一间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另一间公司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这些条件是:

1.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董事局的组成;

2.控制另一法人公司的过半数的表决权;

3.控制另一法人公司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持股本中如部

分在分派利润或资本时无权分享超逾某一指明数额之数,则该部分不计算在该股本内。

4. 另一法人公司是该公司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又分为单纯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以控制其它公司为专门目的;后者除了掌握其它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控股公司是否就是母公司?

一般认为,在很多时候控股公司的概念与母公司是一致的,但是有时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控股公司以控制另一公司的股份为已足,不必参与被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母公司一般是直接控制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五(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

公司集团(group companies)指由数家公司组成的具有多元的、多层次性的一种垄断性联合组织。一般来说,公司集团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而其组成成员公司的都是独立的法人。作为公司集团的成员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的财产和帐目,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公司集团中成员公司的组合是松紧不一、形态万千的,并非只有母子公司这样一种组合形式。

为了保护投资者,《公司条例》对公司集团作了以下主要规定:

1.私人公司拥有任何附属公司,或是另一间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是一间现有公司的附属公司,那幺该私人公司不得享有《公司条例》第141D条赋予的豁免权(《公司条例》第141D(3)条);

2.公司集团在其财政年度终结时,要提交集团帐目给公司查阅(《公司条例》第124条)。提交公司查阅的集团帐目,必须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及集团帐目所处理(deal with)的附属公司的与公司成员有关的整体事务状况与利润或亏损(《公司条例》第126条);

3.《公司条例》第142条或143条获委任调查某公司事务的审查员,如认为该公司是某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则该审查员可以为完成该调查而调查其所属集团内其它成

员公司的事务(《公司条例》第144条);

4.一公司属于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则任何此等公司的董事,对于处置任何固定资产的建议,如所建议的资产处置的代价款额或价值及在有关期间内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总和超过公司在最近一份于大会上提交公司查阅的资产负债表内所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除非该建议已获公司在大会上的批准,否则不得将之实施。

可见,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公司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和约束。这是公司集团利益、成员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要保持平衡的体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六(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 )

海外公司(oversea company)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并于《公司条例》生效前已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而且在《公司条例》生效时仍继续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公司。《公司条例》第11部对海外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海外公司的注册

于1984年8月31日当日或以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须于该营业地点设立后1个月内,将下述档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组织公司或界定公司组织的宪章、法规或公司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它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具订明格式载有公司董事及秘书详情的董事、秘书名单。具订明格式的名单,其内载有一名或多名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须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书的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及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该公司在其成立为法人地方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注册办事处的地址;授权他人代表公司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委任备忘录或授权书,或其它文件,该委任备忘录、授权书或其它文件须有公司印章或以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方式由他人代表公司签署。该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或该海外公司按其成立为法人所在地的法律、惯例不发给公司注册证书的,则应提交注册处长认为足以证明其成立为法人的其它证据。除海外公司属私人公司或实际上具有与私人公司相同的一般特征外,要交付公司最近期帐目的经核实的副本。上述文件如以英文以外的语文撰写,则须提交经核证的英文译本。遵从该规定的海外公司,注册处长须将其名称记入海外公司名册,并签署证明有关公司是依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公司(《公司条例》第333条)。

任何在1994年4月29日前注册的上市海外公司,均须在1994年4月29日后3个月内,向注册处长交付一份具订明格式的董事名单,(《公司条例》第333(2A)

条)。

对海外公司文件的送达

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11部注册的海外公司,均须有一名居于香港获授权代其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人,如该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它款能预见的原因而不能够代表公司行事,则公司应在事后指明另一人代替该不能行事的代表人,并向注册处长登记。任何须向某海外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书,如交如此委任的代表人或留在该代表人的地址或以邮递的方式送交该人,则视为送达。如某海外公司没有如此委任代表人,或已委任的代表人已去世、不再居于香港、拒绝接收或因任何原因不能送达,则有关档可以下述方式送达:将有关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任何营业地点;如该公司在香港不再设有营业地点,以挂号方式将有关档寄往该公司成立为法人地的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如并未有如此登记的地址,则将文件留在或寄往该公司于以往3年内曾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地方。

海外公司的法律地位

海外公司虽然在香港开设营业地并进行了登记,这并不意味着与其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法人的公司相分离而获得一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非海外公司的名称或商号因某种原因而被注册处长指令更改,海外公司仍使用其既有的名称。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七(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指依照《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其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公司。在香港,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登记的独资或合伙企业也被称为无限公司,但独资和合伙企业与无限公司的不同之处是前二者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无限公司分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和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股份的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份划分的作用在于划分股东之间的责任和控制权,

股东也可转让股份。但由于《公司条例》第170(1)条的规定,无限公司的股东即使已经离开公司,仍可能因该条的规定而负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这样,股份的转让并不能使股东真正脱离公司,这是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效果大不相同的。

无限公司的成员一般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但属于私人公司的无限公司除外。

尽管无限公司的股东负担无限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不分彼此的。无限公司与其成员仍是相对独立和相互分离的法律主体。故无限公司的债务和其成员的债务相互分开,无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针对个别股东起诉,被诉的无限公司将视情况要求其股东按比例向公司缴纳款项。

根据《公司条例》第19条,无限公司可以重新注册为有限公司,其手续为向注册处长递交一份公司成员大都愿意将无限公司转为有限公司的决议。但改组后的公司对其改组前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影响。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八(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成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有很多类别,但99%以上的创业者选择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私人公司)。在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超过50万家,但公众公司则只有一两千家。

创业者如属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成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生意:

希望限制生意运作的法律责任;

希望利用独立的法律个体,亦即以公司形式经营生意;

希望利用公司的流动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希望下放权力给一些管理人员代为经营生意。

有限公司的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贸易公司或营业公司最常见的形式。这类公司的股本分为若干股,

每股有一定价值。公司的部分甚至全部股份由投资者持有。投资者就是公司的股东。如果公司生意兴旺,利润丰厚,会根据持股量分派股息给投资者。如果公司亏损,投资者的损失最多是完全丧失投资在公司股份的金额。换言之,投资者的责任限于股份的价值。

公司股份通常在发行时完全缴足股本。不过,发行的股份有时候只是部分缴足股本,未缴足之数股东必须负责。

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往往用于成立会所、社团、学校、慈善团体等。

公司成员的责任限于在公司清盘时承担的缴款额。公司成立时,成员毋须出资,只须承诺公司清盘时分担某一金额便可。实际上,承诺的金额都是微不足道的,例如100元。

担保有限公司也可以有股本,以照顾到公司日常运作需用资金的情况,或公司间可能需要分派股息。不过这类担保有限公司在香港并不常见。

2.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有限公司

私人公司往往是成立来经营小型业务的。根据《公司条例》,私人公司是指藉其章程细则作出下列规限的公司:

a)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b)限定其成员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士,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

c)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

公众公司是不符合《公司条例》上述定义的公司。

私人公司不必将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所以公司的财务状况较为保密。反之,公众公司要将周年帐目提交公司注册处,以便存盘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上市的股份,公众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上市后,发行股票卖给公众,可以筹到大笔的资金。对于上市公司银行也会更乐于提供融资便利。

有限公司的优点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私人有限公司有下列优点:

1.责任有限──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

2. 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股东需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股票,转让予他人。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

3.融资── 公司可以利用浮动抵押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帐户作为抵押。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替换及以其它方式处理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批准。

4.拥有权── 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

5.管理── 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

有限公司的缺点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有以下的缺点:

1.公开资料── 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资料,向公众披露。例如,公司要将下列资料存盘方便公众查阅:资本结构;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公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

2. 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继续有责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

3.程序复杂── 公司必须保存某些登记册,例如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押记登记册等。在公司运作中也有各类会议,例如股东周年大会、特别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等。公司必须保存这些会议的记录。决议也有多种。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须对此有所掌握。

4.结束营业── 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清盘时必须委托清盘人变卖公司的资产、将变卖所得分派给债权人和股东。如果公司的资产足以抵销负债,可由公司成

员自动清盘结业。如果资产不足以抵销债务,正常的做法是由债权人自动清盘或强迫清盘。清盘的程序本身既复杂又昂贵,往往需要委聘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间「普通」的公司清盘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

5.税务── 公司利得税税率是%,稍高于独资企业和合伙商号。不过,公司很多开支都可以扣税,例如董事酬金,所以,虽然公司税率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无是处。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九(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又称独资经营,sole or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指个人单独出资经营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企业的出资者即是个人企业的企业主。个人企业的欠债和资产,也是出资者的欠债和资产。个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付营业债项时,出资者须以本身其它资产补上。在税务法上,个人企业的盈亏,可以不和出资者本身的收支计在一起。不过,出资者仍须负责缴交本人的应深入息税和其个人企业的溢利税。

个人企业与注册公司的不同,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企业主具有独立人格而个人企业却没有独立人格。注册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之外的法律人格。

2.个人企业既然不是法人,就无法独立承担责任而由企业主个人负无限责任。依照《公司条例》成立的无限公司的成员也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无限公司毕竟是一个独立法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责任能力,并能成为诉讼主体。个人企业也不同于"一人公司",因为后者也是法人,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除具有商誉或用作注册商标的名称外,并不限制各个人企业之间在使用名称上的相同或相似。而注册公司的名称一船是具有独立性和排它性的。

4.个人企业的设立也相对容易,出资者只需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交回,税务局便可在数日内发出商业登记证。而注册公司的设

立则要复杂得多。

5.个人企业没有公司相对稳定,个人企业会因企业主死亡而结束,或因企业主个人意志决定而结束。一个注册公司的解散程序是很繁琐的,并且注册公司一般不会因某个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结束存在。

6.个人企业深受企业主个人资产、能力、信用等限制,规模不可能很大,因而在经济生活中不可能象公司那样风骚独领。

此外,个人企业可随时转让。承让人由接受之日起负责该日以后的一切收支,除非出让人和承让人另有协议。不过,个人企业转让必须依照《业务转让(保障债权人)条例》的规定,在两份中文报纸和一份英文报纸上刊登转让启事,否则出让人不能免去责任。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十(合伙企业partnership)

合伙(partnership)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据各合伙人之间的合约建立起来的商业组织。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

依据合伙业务的不同,合伙又分为专业合伙和非专业合伙。除非是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等专业合伙,合伙人数不可超过20人。超过20人的注册为法人公司。可见非专业合伙与注册公司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严格。

注册公司与合伙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点:

1.注册公司为法人,有永久延续性。而合伙则不是法人,随合伙人丧亡而解散。

2.注册公司与其成员属不同法律主体,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合伙企业与和各合伙人唇齿相依,资产和义务互通。

3.作为法人,注册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无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4.注册香港公司的行动准则是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凡接受该大纲和细则的人,可通过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成员。但除董事、经理外,公司的成员并无经营权。各合伙人之间是通过合伙合约联接起来的,没有各合伙人的同

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经营业务。

5.注册公司成员的变动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无限合伙的成员或有限合伙中的无限合伙人的存亡、变动会导致合伙的解体。

6.注册公司的股东并无保守商业秘密和负竞业禁止的义务,也无绝对信义责任。而合伙人之间则应相互忠诚不欺;

7.注册公司所负责任的债务,只可向该公司追讨,其权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执行。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债务被债主直接追讨。

8.注册公司的成员或股东,不视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为受束缚。合伙人可随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外人订约,向外借债。

9.注册公司的商誉属该公司,公司成员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业的商誉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业名称。

10.注册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则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数人之间可以形成另外一种非法人团体的联合,但不能组成合伙。

11.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香港公司条例全文

A3204 2012 28 1 1 1. ...........................................................................A3362 2 2. .............................................................................................A3364 3. ..........................................................................................A3378 4. ..................................................................................A3380 5. ..................................................................................A3384 6. .........................................A3388 3 1 7. ......................................................................................A3390 8. ..............................................................................A3392

香港公司注册流程

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12)地下铁路(13)地铁(14)合作(15)受托(16)建屋合作社(17)受托人(18)商会(19)信托(20)旅游协会(21)街坊(22)总商会(23)储蓄 2、公司股东(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至少一位);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书(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业注册地址(必须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6、注册资本(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名称; 2、注册资本(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3、股东和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各股东持股比例; 5、股东和董事的常住地址及联系方式; 香港公司注册全套法定资料根据《香港公司法定条例》第32章规定,公司成立后的全套法定资料如下: 1、公司注册证书; 2、商业登记证(从公司成立日起为期一年的有效期,按年续期); 3、《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一般为18册);

香港公司注册的相关法律

香港公司注册一直都是令人心驰向往的一个金融发展地,根据香港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香港公司注册出现了一些相关政策,下面将做简单介绍。 SCR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为SCR),即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换言之,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的法人。 有限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好处,同时也必须履行责任,遵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项条文的规定,包括: (1)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 (2)申报这些资料的更改,以便公众人士可随时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资料等。 持牌人制度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必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 因此,想注册成立一个香港公司,最好是找一个正规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办理其注册事宜(如恒通国际)。而本身从事代理注册行业的香港企业也需要获得该牌照才能继续提供该服务。香港水牌 《公司条例》规定,“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产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若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未悬挂水牌,很可能被香港政府查处,并面临6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注册香港公司与注册内地公司有许多不同,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只有先了解清楚其注册公司相关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公司业务,保障公司后期运营以及相关后续配套服务的完善,规避各类风险的产生。 相关法律法规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的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根据《公司条例》规定:注册的公司必须遵从该条理,比如,在既定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条法定申报表(包括:周年申报表、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及秘书及其资料的更改通知书等)。 根据《税务条例》,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香港公司法概述

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521468.html, 香港公司法 香港作为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有着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太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香港公司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根据香港和英国的司法先例而建立的普通法及衡平法也是与香港公司有关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之后,英国的司法先例与其它普通法实施区内的先例一样,仅具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香港公司法于(一九三二年三九号充实及修正关于公司法律条例,一九三三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三三年二九号,一九三五年二四号,一九三六年一五号,一九四九年第一号,一九五○年第九号,二二号,二四号及一九五二年二三号各条例修正在案) 公司的设立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等许多大陆法系实施区内成立之公司不同的是,在香港成立之公司无须政府当局批准,只须注册就可以了。对于创办人的背景、最低法定资本或发行资本或者将予成立之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没有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在香港可以这样操作:成立空壳公司并将之出售,以使那些需要公司来开业或者收购的人能立即有现成的公司可用。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并且也是合法的。 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太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太地区其它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注册香港有限公司说明书

注册香港有限公司说明书 香港是一个信息极为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就给企业家和商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因此,越来越多的内地商人抱着不同的目的,在香港创立自己的公司,发展公司业务,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为了令内地企业家更快捷地了解香港,特作以下精简说明: 1、申请条件:提供至少一位董事股东,必须年满18周岁、有护照或身份证的合法公民、有 注册地址和有限公司法定秘书; 2、股东董事: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主席 是董事会的负责人。在成立公司前必须先确定股东、董事、董事主席以及他 们之间的股份比例; 3、法定秘书:香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必须配备一名法定秘书,法定秘书由香港本地自然 人或法人担任,我司提供法定秘书; 4、办理程序:签署委托书协议书—》交付预付款—》签署政府档—》递交政府各部门办理—》完成; 6、绿盒内容: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8本、股票本、钢印、签字印、小圆章、 会议记录本、会计师核证文件、绿盒; 7、经营范围: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太多限制。无论公司名称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 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均可。如:财务、医疗保健、进出口贸易、建筑装饰、 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 香港都可以得到注册。 8、名称选择:香港公司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 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协会、研究所等字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 自己喜欢的地名,如: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上海等; 9、注册费用:包括公司证书\商业登记证政府费用、提供法定秘书、一套印刷品费用、一套 印章费用、交通速递和会计师服务费用。 10、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HKD10,000,无须验资。 11、支付方式:标准报价的全额在注册前支付。欢迎用现金、转帐、电汇、支票或本票支付 到我们指定的香港或内地账户。 12、办理时间:注册有限公司约10个工作天;购买现成公司约3 - 5个工作天;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公司的分类 注册香港公司应先清晰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有限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有限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包括个人及合伙人)。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一(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1名成员和1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香港公司更改股权的流程

香港公司更改股权的流程: 1.我们给您做好更改股权的委托书 2.您确认没有问题安排990的更改股权的费用+转让人千分之二的印花税 3.我们让文件组同事给您做更改股权的政府文件,这份文件需要您打印出来让新旧董事股东签字然后把原件给我安排快递 4.我们收到后递交3个工作日可以办理好 根据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地税 需要办理股东变更备案,如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还需要缴纳个税。备案时,需要提交变更申请书、股权转让书、税务登记证等, 要去国税局办理股东资料信息变更哦! 办时要带上:股东转让协议、变更通知书、变更申请表等资料 公司股权变更后需要办理手续?

公司股权(内资)变更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股权变更,减少股东,注册资本没有不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带些什么资料?是否需要带着原来验资报告?章程是否需要修改,由法人重新签章,还是只要出具(变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正案? (2)只是股权发生变更(股东减少),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注册资本没有改变,需要变更营业执照么? (3)股东减少,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注册资本不变,需要重新验资么? (4)变更完以上,是否需要到地税局和国税局进行备案变更,是否需要但基本账户开户行,地税开户行,国税开户行进行备案变更? (5)除了这些还需要办理(变更)哪些? 股东变更先要签股权转让协议,再办股权转让公证,最后办工商变更!~ 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原件;股份合作公司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相关知识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

香港公司法的演变过程

香港公司法的演变过程 一、香港公司法的改革历程 1865~1948年的香港《公司条例》除了在时间上比英国本土的《公司法》稍晚几年外,内容上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具体讲,香港1865年第一部《公司条例》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的翻版;香港1911年《公司条例》因袭了英国1908年的《公司法》;而香港1932年的《公司条例》则是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移植。但是,以后这种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英国通过1948年《公司法》后,香港《公司条例》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再依照旧例,随英国《公司法》变更而做出相应的修订。因为当时的港英政府认为1932年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对于本地环境是更为适宜的。以后,香港改变了跟进英国公司立法的做法,使香港开始了自己在英国公司法框架内相对独立的立法发展进程。经过近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英国加人欧盟,公司法中融入了欧盟公司法指令的成分,英国和香港的公司立法已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差异。 关于这段历史的解释,目前似乎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港英政府认为旧的《公司条例》仍未过时。根据传统的保守理论,一旦公司的基本机制被确立,可以不用加油而运转相当长的时间。二、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泰勒教授指出,1948~1962年香港政治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影响了公司事务的发展以及对《公司条例》的修订。与公司作为现代商业组织形式在香港的普遍使用有关。三、根据香港李宗锷法官

的观察,香港华裔商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逐渐认识公司的组织形式。香港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在70年代的考察也证实,很大数量的华人合伙生意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后才逐渐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这些解释都不无道理,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香港公司立法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停滞不前的原因。但也许把这三方面的原因结合起来,才是一个更全面,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1962年以后港英政府对香港《公司条例》进行了全面地检讨,并通过小修小补的方法对其进行改造。虽然在1984年通过了新的《公司条例》,使1932年旧例得到较全面的更新,但其基本概念和结构上仍是以英国1948年《公司法》为蓝本,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这一条例从付诸实施之日就比英国当时的公司立法相差了近40年之遥。从1991~1997年期间港英政府不断出台一些局部的修订,对香港公司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如1997年2月正式废除公司“越权理论”,不再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目的并使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产生法律上拟制的知悉。 1994年3月2日香港政府财政司司长在其预算案讲演中,正式把《公司条例》的全面检讨作为政府的重要日程,提出:“我们现在需要一个面向21世纪的《公司条例》。”1在此基础上,检讨工作的范围被进一步明确为根据政府对于市场最少干预的政策,从香港经济和法律以及其他相似的司法体制的公司立法及发展出发,对香港公司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发展提出建议 1转见Consultancy Report,同上注5,(Reports,Briefing Books and Background Memoranda),Part l,Inception Report:An Ordinance for the 21st Century(Feb.1995),P.8.

香港申请注册公司的步骤流程

港宜商务-中国专业香港公司服务商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521468.html, 香港注册公司流程 一、香港注册公司程序 (一)、香港注册公司流程: 1、公司名称查册(提交喜欢的名称,香港直线查询需时15 分钟) 2、提交“委托备书书,委托协议书; 3、签署协议(按双方协商好的条件签订协议书); 4、交付定金(预付定金50%元,余款50%则领取相关时付清); 5、签署法定文档(安排所有股东及董事签署全套文件); 6、政府审批过程(6-8 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审批手续发证书); 7、制作绿盒(绿盒内含有章程、股票本、会议记录本、印章); 8、公司成立完毕(8-10 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全套资料并支付余款,绿盒可以直接寄到您 的指定地点)。 (二)、香港注册公司条件 1、一位或一位以上年满18 岁的股东; 2、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影印件; (三)、香港注册公司须提供资料: 港宜商务公司——专业香港公司注册机构 1、提供全新公司名(香港公司英文必须有,中文可选,公司名称必须以limited 结尾) 2、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至少1 个股东,年满18 岁,任何国籍都可以); 3、注册资本(不用验资,如注册资金超过1 万元以外按政府收取0.1%厘印税即国内印 花税)例如:10 万元付100 元厘印税100 万元付1000 元厘印税; 4、股东的股份分配; 5、国内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四)、香港注册公司所得公司资料 1、政府文件(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 2、18 本公司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

港宜商务-中国专业香港公司服务商https://www.360docs.net/doc/6e10521468.html, 3、新公司印章3 个( 1 个钢印,1 个原子财务章,1 个原子印签名章(银行支票盖章用) ; 4、一本内部股票本; 5、一本法定股东、董事会议记录册(绿色硬皮部); 6、一个绿色硬盒(存放上述文件物品之用); (五)、香港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 不管公司名称如何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医疗保健、船务 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 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香港都可以得到注册。 港宜商务公司——专业香港公司注册机构 (六)、香港注册公司的名称选择:香港公司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 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学院、协会、基金会、研究所等字 眼;公司名称前面还可以加上自己喜欢的地名。 (七)、香港注册公司后的年审年报:香港公司每年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申报 并续证一次。政府费用随政府的调整而浮动; (八)、香港公司会计审计:有发生业务的香港公司就必须做帐、审计。企业可以选 择自己做帐,但审计必须由执业会计师或核数师审计; 开户一般要求董事亲临银行办理。香港公司开立银行帐号中国客户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开 立公司户头,通常有几种情形,现简介如下: 1、所有董事直接到香港开立户口 香港银行一般要求有限公司的所有董事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户口签署人或公司董 事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士,必须持有中国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方可办理开户。我司香港港胜 也可代开香港户,无须客户赴港办理。 2、开立公司银行帐户所需资料 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或护照),成立公司全套文件正本/商业登记证 本/注册证书正本/公司组织大纲(章程)正本1 本。 3、开户通常可开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等离岸账户以 及香港本地汇丰银行,香港渣打银行,香港中国银行账户。 港宜商务公司——专业香港公司注册机构

香港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目: Ben started selling homemade chocolate as a sole proprietor under the name “Chocs-Good” in MongKok. The chocolate inventory is covered by a fire insurance policy issued by Safety Insurance Ltd. Two years ago, Ben incorporated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en Dreams Ltd (BDL) to take over the whole business of Chocs-Good. Ben is the sole shareholder and director of BDL. Three months ago, the whole inventory of BDL, worth $1 million, was destroyed by fire. Advise Ben on his claim against Safety for the loss at BDL. 要求: 1. Whenever it is possible, you should support your discussion with relevant law. 2. For some of the questions, you may be required to conduct further research into the relevant law. 3. For each answer, the minimum length is suggested to be about or more than 1 page but should not be more than 3 pages. 1.本案涉及的是股东出资后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股东和公司互为独立法律实体的相关 问题。解决此案所要依据法律是香港《公司条例》。 2.关于本案的具体分析: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第5A条第(1)款规定,任何公司均具有自然人的身分以及自然人的权利、权力及特权。 依据此法例,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 1

20-【实例】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香港地区适用)

XXXXX公司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XXXX创业投资股份公司,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酒店管理有 限公司,XXXX科技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XXXX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1·XXXX公司 2·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 第二条募股规模: 第三条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四条股权转让:

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现金200万,170 万,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30创业投资股份公司 出资现金100万,XX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管 理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XXXX科技公司出资现金20运营团 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大陆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法以及实际管理上面的区分。 首先,对于两地的公司法律体系来说; 1)公司性质的定位: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内地公司法对公司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香港公司法容许公司有广泛的适用性,也不否认“营利”为公司性质的根本,但在香港法上,营利和牟利有所区别,并不必然发生联系。牟利是指投资者从公司分得回报,营利是公司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保值和增值,公司之营利并不必然向投资者分配。因此,一些公益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的方式来运作。 2)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 内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在法律上未予承认。 显然,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选择,看重的是股东责任有限。这种选择,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鼓励投资的重要作用是吻合的,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对国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包括: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海外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公司集团等,但在《公司条例》中作明确定义的不多。上述公司类型中,最基本的是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香港法中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是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公司:1、成员(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2、不向公众发行股份和债券;3、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 3)关于公司资本的要求; 内地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要求,采取二元方式。其一,《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法则采取授权资本制,允许投资者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陆续到位。 香港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采取授权资本制。在法律上,无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在公司章程大纲内确定。 4)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章程结构上,内地公司法采取一元结构,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集于一体;香港公司法采取二元结构,将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处理。 在章程内容上,内地公司法的规定较原则,主要列举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香港公司法的要求较具体,尤其是关于公司管理运作程序方面的规则较详细,并提供了一系列公司章程范本。 在章程的性质和生效方面,内地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但根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同的性质,须经公司登记后方能生效。香港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成为公司与成员以及成员彼此之间的一种合约,经公司成员在章程内签署及加盖印章生效。如某个成员违反公司章程,视同违反合约,其他成员可直接对该成员起诉,不必通过公司代表。 在章程的独立性和公开性方面,内地公司章程多数随公司成立而须经行政审批,公司章

大陆和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差别

大陆和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差别 在百利来国际接待的很多客户,他们已经对公司法的了解已经有了很深的认识,但大都局限于大陆这边的规定,对于准备注册香港公司的客户来说,应该对相关香港公司法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因为香港公司特殊的经营环境,在这特殊里面包含了很多的机会也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当然,您也不要担心,因为专业注册香港公司的百利来国际会为你准备好一切的。在下文中,我们专业的注册顾问为您详细的讲述香港公司法与大陆公司法的区别。 香港与祖国大陆的经济贸易,主要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投资也主要是以组建注册公司的方式表现。不过,大陆和香港在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着较大差异。就目前来说,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重要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明确和理解差异,从而避免因差异可能带来的负影响,或从差异中发现合理性和可借鉴之处。 一、中国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基本概况 祖国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其中,《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随英国,判例法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两地公司法的主要差异及分析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公司法既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又要规范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故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设计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则会导致风格迥异的规范体系。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通过其积聚资本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并改变着社会结构。从法律角度看,其根本奥秘在于运用了人格分离技术和权力平衡原理。所谓人格分离技术,是指通过塑造公司的法律人格,将公司成员的人格和公司的人格相分离,从而隔离公司责任和成员责任的法律技术。 利用此法律技术,可确定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积聚资本和分散风险。所谓权力平衡原理,是指将公司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解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并界定相互制约关系的规则。运用该原理,能使投资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产生职业管理者,可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公司法所确定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在何种程

香港公司董事资格及责任

香港公司董事资格及责任 香港公司董事资格及责任 1. 人数:最少要1董事。 2. 资格:自然人,无任何国际限制,年满18岁(或法人担当); 3. 除权资格:有下列情况者,法院可颁布除权令,不得担任董事﹕ a. 触犯与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盘有关的严重刑事犯; b. 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人; c. 在公司清盘时,发现某人犯了与公司有关的欺诈罪行; d. 曾任清盘公司的董事,不适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e. 犯了公司法的欺诈贸易罪的人。 1. 需要拥有股份: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需拥股,也可担任董事。如需拥股时,必须受委任后两个月内购得股份。如在任期间,不符合拥股资格时,必须马上停止担任董事。 2. 委任: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认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董事有变动时,要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 3. 辞职:除章程或合约另有规定外,可随时辞职。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章程可能规定要书面通知辞职。 4. 革除董事:股东依法可以特别决议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该董事在股东投票前,可有权书面答辩,并在股东会中发言。 5.其它不能担任之情况:例如没有拥股、破产、除权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届满不参加重选等。 6. 剩余董事:当董事人数不足一名或不足法定开会人数时,两个月内要增聘董事。公司法规定剩余董事仍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增聘董事(不能处理其它事务)。 7. 替代董事: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董事权力转由他人替代。通常要书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会审批。 8. 董事经理( Managing Director ):在政府公司注册处档案内并没有法例列出各董事职衔。董事主席、董事经理等职衔是因各企业机构内部须要而定。 9. 禁止贷款给董事:原则上,公司不可贷款给董事或为董事担保或提供抵押品。例外情况如下: a. 股东会决议批准借贷; b. 在某种情况下,可向董事提供资金应付公司之开支; c. 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贷款给董事购买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10. 薪酬:章程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时,董事可以有薪酬。 11. 职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 12. 诚信原则:董事为公司之代理人,应遵照诚信原则,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职责。 a. 不得以公谋私; b. 不得以公司名义背着公司与自己做交易; c. 董事自己与公司订立合约时,应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d. 董事对涉及他个人利益的决议,不得在董事会上投票。

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章:37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订定条文。 〔1912年6月1日〕 (本为1912年第18号(第37章,1950年版))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由1912年第43号附表修订;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 条: 2 释义L.N. 163 of 201303/03/2014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司注册处处长”(Registrar of Companies)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为公司注册而委任的人员;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商号”(firm)、“商号名称”(firm name) 及“业务”(business) 的涵义与《合伙条例》(第38章)中该等词的涵义相同;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指本条例所界定并非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任何合伙人。 适用范围 (2) 本条例适用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合伙。 (由1999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由1912年第43号附表修订) [比照 1907 c. 24 s. 3 U.K.] 条: 3 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及组成L.N. 187 of 200714/12/2007 (1) 有限责任合伙可按本条例所订定的方式成立,并受本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规限。 (由1912年 第43号补充附表修订;由1913年第246号政府公告修订) (2) 任何有限责任合伙必须有1名或多于1名称为普通合伙人的人,他们须对商号的一切债项及 义务负上法律责任,以及有1名或多于1名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人,在加入该合伙时,须分担一笔 或多笔款项作为资本或分担价值已定的财产,而他们对有关商号的债项或义务所负的法律责任,不 得超过所如此分担的款额。 (由1924年第5号附表修订;由2004年第30号第3条修订) (3) 在合伙继续期间,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取或收回此分担款项的任何部分;如 他有如此提取或收回任何该等部分,则须为商号的债项及义务负上法律责任,但以该被如此提取或 收回的款额为限。 (4) 法人团体可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人。 [比照1907 c. 24 s. 4 U.K.]

香港公司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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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 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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