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异同

略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异同
略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异同

冬季小学期经济法专题作业

略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异同

班级: 08文科实验班

学号: 20080W0218

姓名:杨美梅

老师:刘云亮老师

2011年01月13日

略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异同

【摘要】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而民法调整的是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二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字】经济法民法调整对象关系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相关法律,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在我国曾出现过以经济法代替民法的“大经济法观”和以民法代替经济法的“大民法观”;因而,对经济法和民法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二者是否可以相互代替这一问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存在着模糊的认识。本文试从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及联系方面,对二者的相互关系加以论述。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按照法理学的理论,任何部门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职能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具体包括:

(一)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它同我国以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着严格的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整市场。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首次揭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认为:当每个人自私自利地追求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时,他好象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公众的最好福利。亚当·斯密看到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协调,这种协调他认为是市场机制发挥的结果。然而,市场并不总是处于这种完全理想的状态。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就会暴露,某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人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市场失效”的情况也就经常的出现,使“看不见的手”的显著效率特征遭到无情的破坏。为了解决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和引导,这就是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引人政府的“看得见的手”来调整市场,即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所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主要内溶是解决市场失效而带来的负的外部经济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绝大部分的利益或损失是在市场内完成的。例如当一个企业生产出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它在市场上出售,通过交易从买方手中收回全部价值或部分价值。但是也有许多的利益或损害是发生在市场之外,当企业或人们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施加损害时,就发生了所谓的负的外部经济效应(这里不涉及正面的外部经济效应,即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施加利益)。例

如,某企业将一种有毒的化学物品倒人河流中,对于那些在河流下游生活和劳作的人们来说,就污染了河流。某企业在上游使用了清洁的水资源,而没有向受到水污染的人支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就损害了市场交易外的人们,即存在着没有支付款项的经济交易。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我国人口的急剧增多,能源、化学和其他原料产量的不断增加,负的外部经济效应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的巨大威胁。例如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已引起了全世界的强烈关注。要解决这一问题,很显然地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要由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从而减少由市场机制引发的负的外部经济效应。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国家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藏资源开采法等等。国家通过这些法律对空气与水的污染、矿藏资源的过度开采、濒危动植物的捕捉采集等等可能造成的不良的外部经济效应的行为予以管制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一方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环境保护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另一方主体是实施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国家宏观调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和灵魂,它渗透和影响着国家管理经济的任何一个领域。因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包括了制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银行、信贷、价格、国际收支平衡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调节和控制市场经济活动,实现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的重要职能。这些法律、法规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微观规制关系

微观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恶果应由国家看得见的手来修正。国家就担负起了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必需的公平竞争的责任。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因而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笔者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市场竞争由于经济全球化使其得已没有了国界之分,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要升级与跟踪,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令竞争趋于白热。这些仅凭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远远不够,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来进行规制。在这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或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公平地竞争,以充分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使整个社会能够有序地、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和消费。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最主要的就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代表国家的是国家专设的垄断和竞争管理机构或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另一方主体主要是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组织。除此之外,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三)国家供给关系

国家供给关系是指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关系。所谓公共物品,是现代经济学对一类物品或服务的概括。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不排他性”或“非垄断性”的特点,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例如,一个面包不是公共物品,因为你吃了我就不能再吃。但一盏路灯就是公共物品,因为只要它挂在那里,我们都可以得到照明,并不因为你照了明而不再为其他人照明。国防、公安、教育、经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等等都属于“公共物品”的范围。与“公共物品”相对应的便是所谓“私人物品”,但它并不一定真是私人的物品,而只是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比如前面所说到的“面包”,以及衣服、住房、钢材、水泥等一切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的东西。

公共物品由于具有消费上不排他(无法排他)的特性,必然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因为这些物品的好处在人们中间分布太为广泛,加上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具有的“搭便车”、“占便宜”的行为特征,所以这些物品被消费了但却无人愿意为此支付费用或者说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是很难收回这些物品的成本,因此以致于一般企业或消费者都没有提供它们的积极性。由于公共物品无法依靠“私人”来提供,因此,便只能由国家或政府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来承担公共物品供给者的责任了。国家要承担这一责任,必须要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所以必须寻找收益来源。这些收益主要来源于税收,即对个人和企业的应税项目征收税款。国家通过征收来提供公共物品,以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运转。

在整个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包括公共收入的取得(征税)和公共收入的支出(政府采购、投资和援助等)的过程中也会形成各种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各方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社会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如税务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与企业、个人等各种纳税主体发生的税收关系;政府有关机构代表国家在购买或提供公共物品过程中与企业、个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这些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主要有财政法、税法、公用事业法、水利电力法等等。

(四)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关系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在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古至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直接参与某些生产经济活动的情况(如我国从秦汉时期起的盐、铁官营到现在的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是科技飞速进步和社会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我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的直接原因,是市场机制无法包容一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某些公共产品因某些特性私人企业不愿或不可能投资生产,这就只能通过国家开办国有企业来解决社会这方面的需求。例如超大型水坝,它能使整个流域的人们受益,但是水坝的所有者却很难从这种收益中把自己建造水坝的费用收回来;再如,航天计划,这类项目可能造福整个社会,特别是可能造福于子孙后代,但是它同样很难向受益者收取费用,甚至

无法确定谁是受益者。因此,这类产品就只能由国家来投资生产,由国家开办国有企业来生产经营。

在上述经济活动中,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在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活动中,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为一方主体与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运作者国有企业为另一方主体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亦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调整的又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国家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者,要求国有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这方面的经济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投资法等。

(五)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机制也可能产生收入与消费上的极大的不平等,因为这种收入分配上的缺陷恰恰是市场机制内在要求的反映: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在原则上(理论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在实际上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受教育程度及职业状况等因素的不同从而出现劳动收入的不同甚至于极大的差别。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维护这种差别。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品的分配跟随的只是货币选票,而不是最大的需求。一个富人的猫可能连鱼都不愿意吃,而一个穷人的孩子则可能连维持健康所最必须的热量都不够。这种情况恰恰也是市场机制的要求。

这种收入和消费上的不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的。要消除或降低这种不平等,只能(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如恿过国家来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首先,国家通过实行所得税制以及征收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待,通过向高收入者征收税款的比例高于低收入者的办法来降低收入的不平等。另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老、弱、病、残及其他需要社会帮助的人提供物资帮助,如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最低生活费制度等等。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代表国家给低收入阶层和其他的不幸者以物资帮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收入和消费的不平等。

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又一具体对象。在这一关系中,一方主体是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财政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另一方主体则是依法参与二次分配的企业、个人或其他主体。这一方面的经济法主要有税法(包括所得税法、消费税法、遗产税法、赠与税法等)、保险法几社会保障法等等。

以上所述五个方面的社会经济关系,笔者认为,很显然是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所无法调整的,只能由经济法来调整,所以它们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整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它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说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通常是有偿的,有时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也有学者认为是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其中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之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所谓的智慧财产是指作品、技术发明、商标等。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与赢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关系、继承关系和抚养关系。其实,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的划分与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的划分是大同小异的。这里所说的财产应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商标等和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可以统称为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是一大进步。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上来看,它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含有人身关系,而且知识产权关系也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应将其归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将劳动工资关系和劳动保险关系也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为近代工业化的发展使劳动力也成为商品,是商品就具有经济价值,也属于财产,劳动工资关系和劳动保险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二)人身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共分两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经过民法调整而表现为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基于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对于什么是“身份”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身份是自然人在团体或者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也有学者认为身份仅指亲属法中的身份利益。甚至有的学者根本否认民法中存在身份关系。但从主流的理论来看,可以将身份界定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具体包括: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依法享有的身份权、因监护关系形成的监护权,同时也包括法人的身份权;另外一方面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主要是指公民和法人通过智力活动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在发明权和发明权中享有的身份权;最后身份关系还包括在其他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身份权主要是荣誉权。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交叉。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都具有经济性内容,都涉及经济领域。例如对于公司法、破产法等,经济法和民法都研究,但各自研究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对于破产法,民法侧重于研究破产后的债权债务问题,而经济法则侧重于研究破产的重新整顿。对于公司法,经济法关注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即近年来学者们研究的“揭开公司的面纱”;而民法则侧重于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总之,经济法和民法存在着许多共同的

研究领域,但其关注侧重点是不同的。另外,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营管理主体,从经济调节角度说,所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原则上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畴,但从投资经营活动来说,国家又是以一种同其他民间经济主体平等的身份出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与一般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同样的性质。

其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注重机会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个体为本位,给经济个体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证个体权利的充分实现,仅依靠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理想状态。而经济法以国家管理和调节经济为其调整对象,它给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的大体公平,从社会利益出发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社会权利为本位,保证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弥补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缺陷,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因而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民法是市场的基础法,经济法产生于民法的基础上,是在民法过去完全自治的领域内增加了国家或政府管理和调节的内容,是对有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意思自治的限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从个体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经济法是实现社会权利本位的法律手段,是对个体权利的限制,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是民法的“上位法”。

最后,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民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但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同时需要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调节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社会经济固有的内在调节机制,是基础性的调节因素;国家调节虽然对于社会经济来说是一种外部调节,但却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调节机制。这两种调节机制应当互相配合,综合发挥其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杨紫烜.经济法研究(第一卷)[A].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5.

[3]潘静成.经济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5. 7.

[4]徐海燕.民法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经济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综述

综述: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 1、综合经济法论: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王家福、王保树 2、学科经济法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认为在法的体系下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 持该观点学者: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经济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中调整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分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应该独立成整体为法的部门。 持该观点学者:梁彗星、王利明 4、纵向经济法论: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宏观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宏观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持该观点学者:吴卫国 5、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 持该观点学者:史际春、邓峰 文献出处: [1]薛克鹏.经济法的再定义——以规范对象为视角[J].经济法论坛,2013,10(01):17-27. [2]邓林.经济新常态时期经济法综合立法的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7(24):189-190.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 1.国家协调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学者:杨紫烜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该观点的学者:李昌麒 4.国家调制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张守文 5.国家管理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持该观点的学者:史际春 6.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漆多俊 7.纵横统一说:认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刘文华、史际春 8.密切联系说,也称作管理-写作说: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持该观点的学者:陶和谦 9.宏观调控说: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间接调控的部门法,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经济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国家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公务性直接管理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文献出处: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内容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 (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和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 (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 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 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和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和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和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大经济法”观点,将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当做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待,夸大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大民法”观点,将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纳入民法范畴,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认为经济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C、二者联系:这特别表现在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这一领域。当国家投资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时,国家既是经济调节主体,又是投资主体和企业经营管理主体。国家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从基本性质上来说所发生的是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但从投资经营活动来说,国家又以一种同普通民间经济主体平等的身份出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与一般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同样的性质。还有在国家发行债券上也是如此,在诸如以上各种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中,本为调节管理主体的国家,却以一种特殊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同社会有关各方发生一种特殊民事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适用民法,经济法只对其中具有特殊性的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二)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 A、两种关系的概述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

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5、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6、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 17、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论述题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2010级远程班三班YC10030024 黄荧荧 二战以来,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立法的兴起,广大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一个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先从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入手。经济法是一个相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下的一个部门法。笔者将从经济法产生根源的视角出发,小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揭开经济法的冰山一角。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的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从个人本位角度提出了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主义,认为必须排除第三者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由“无形的手”调控市场经济。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这种思想即暴露出本身的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因为其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等固有的缺陷,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第三者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国家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生活,用“有形的手”适当调节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划定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和不足,纳入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而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往往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有形的手”作用于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必须体现国家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节,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对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关键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一、引言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经济法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地位 【讲授内容】 1、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地位 【讲授重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三)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 (四)经济法是企业法。 (五)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 (六)经济法是社会法(以私人和特殊社会集团的关系为规制对象)。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 二、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前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认为,经济法就是苏维埃社会主义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的相互配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总和,不是苏联法律体系的独立部门。 (二)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 (三)前东德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 (四)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限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他指出,经营活动法是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主张制定《经营活动法典》。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的经济法定义 1、否定论: (1)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学科经济法论。佟柔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门后现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与传统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有着很大的区别。我们要研究经济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 第一,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对手林立;独立自治,竞相博弈;商品丰富,货比三家;讨价还价,斤斤计较;买卖自由,择优交易;价值规律,优胜 劣汰,等等。这些都表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这 一本质属性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越之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激发出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动力。 实践也证明,之所以要发展市场经济,根本原因就是要促进自由竞争,而促进自由 竞争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举措。 第二,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一。由于市场主体在许多方的千差万别,这些千差万别的市场主体被治愈形式平等的统一规则下去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生产集中, 最终形成垄断,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是必须地,只有反垄断才 能促进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中发展。但由于垄断者本人不会自己反对自己,而其他 非垄断者都是私人力量,势单力薄,无济于事,因此,反垄断也必须有国家介入, 实行国家干预,以强权对强权,这样才能奏效。这就说明反垄断要求国家去维护市 场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市场中的人们是经济人,难免唯利是图,为了自身利益的 极大化,又是会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是藏滋生所能完 全解决的,也不是市场经营者所能自觉修正的,更不是消费者所能自力维护的,反 不正当竞争必须由国家进行干预,对市场正当竞争加以维护。 第三,市场经济的派生属性之二。市场经济中,主体众多,中心多元,向度各异,私利为本,权力分立,决策分散,目标不一,追逐利益,外向扩张,不断发展,市场无疆,这些都决定了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大经济。这就使得市场自由竞争在一种无法 总体控制的未知环境下进行,必然具有茫然无序性。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是社会 化,信息就越具有局限性,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就越大。但由于私人散居社 会各隅,信息受限,仅有私权,力所不及,不可能克服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只能有处于社会中央,信息丰富而集中,享有公共权力,拥有足够权威的国家机构 尤其是中央国家机构才能完成这一任务。实践证明,国家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完成这 一任务。 从上述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派生属性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等限制竞争性和盲目无序性,无论是限制竞争性还是盲目无序性都会严重的影响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必须加以反对和克服。而只有通过国家干预以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才能达到目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有国家干预而形成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在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试图通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来实现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等目标。但各类经济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因为它是人们曾经寄予了厚望的市场机制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也是传统的法律制度所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使人们开始思考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以及政府的能动作用等问题,并试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做出取舍,而这种取舍,则带了从思想到行动,从政策到法律,从经济到社会,从东方到西方,从历史到现实等多个层面的周期变易,成为人类必须时时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

漆多俊-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编总论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 (一)“国家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 ●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这决定了经 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 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可以简化为:经济法是调整国 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的特征有: ●第一,定义由两部分构成:前面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后面揭示其任务与作 用。 第二,这是经济法最一般性的、较为宽泛的定义,只揭示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适 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 (一)早期的经济法概念

●摩莱里1755 年出版的《自然法典》。最早出现“经济法”一词。其意为:在 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的法律规定。 ●德萨米1842 年出版的《公有法典》。其经济法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也 是分配法。 ●蒲鲁东1865 年出版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是未来社会实现“普遍和解”的法律基础。 (二)现代经济法概念诸说 ●德国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 系列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一开始, 有些学者将其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 ●后来学者们认识到,这类法规的出现并不只同当时的战争相关联,而有着更为 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战争结束以后,国家对经济的许多干预、调节措施仍不 可缺少。于是许多学者把这类法规统一称为“经济法”。 继“战时经济统制法”之后,又出现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世界观说和方法论 说等。 日本:二战结束前,经济法研究受德国学说影响,基本上照搬德国的经济法概念。 二战后,有的学说认为经济法主要就是指反垄断法,如丹宗说、正田说;有的学说 则认为,经济法不限于反垄断法,金泽说、今村说、高田说。 ●英、美:这些国家不流行“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学者们一般都知道,所谓经

经济法学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1、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主要有(BCD)。 A、综合一体调整模式 B、民法调整模式 C、行政法调整模式 D、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模式 2、有关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B、是一种纵向关系 C、是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D、参加者的行政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4、有关经济法的经营协调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在这一领域,经济法和民法可以截然分清进行调整 B、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C、参加主体的地位是平等 D、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 5、与民法相比,经济法的特点是(ABCD)。 A、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B、经济法主体广泛并且有一定的层次性 C、经济法的指导思想是“社会责任本位“ D、经济法可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综合的调整手段 6、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B、平衡协调的法 C、“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D、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7、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这要求我们(ABD)。 A、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

B、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以及按劳分配的规律在发挥作用 C、对于自然规律有时可以适当忽略 D、不能强行规定不具备客观条件的内容 8、经济法律关系(ABCD)。 A、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9、经济法主体(BCD)。 A、是指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10、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保护机构有(ABCD)。 A、审计局 B、人民检察院 C、技术监督局 D、工商行政管理局 11、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的是(ABCD)。 A、人民银行 B、某承包经营企业 C、某公司的分公司 D、公民张某 12、以下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 A、甲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乙的财产所有权 B、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的计划决策权 C、某企业依法取得商标权 D、企业因为产品质量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13、有关市场调节失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 A、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B、民法调整模式出现了不足 C、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法的诞生 D、表现出资本主义经济缺少横向经济关系的指导 14、下列各项中,可以称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BD)。 A、智力成果 B、提供劳务行为 C、空气 D、机器设备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学生姓名:聂敏 学号: 201302031133 专业班级:经济管理法律系 指导教师:汤迎文 2015年3月7日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 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Analyses the adjus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From the jurisprudence point of view, the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al department mainly object, there has been a lot of dispute over the question of the adjus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As well as the adjustment object of economic law transformation and refinement, explore the economic law from the economic law produces the adjustment of social relations, thought that all need regula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 intervened by the country's special economic relations. In the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in our country, we must establish the regulating object of economic law, it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so a clear premise and basis of the definition of economic law. Under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we must put the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market management, and regulating relations, public relations and relationship into the category of economic law regulating objec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come the ? Keywords: Economic law regulating object The specific content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文参考范文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摘要】经济在我国占有很大的地位,它关系着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发展和谐。经济法是为经济所指定的一系列法律,意在对经济上存在的问题和使用作出合理的规范与解决方案,保护民众和国家的经济平稳发展与运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直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点,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确定涉及到了很多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中的核心问题,它一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这之间,不仅仅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还有人文,国家政策,世界格局等等多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因为对经济调整对象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的不同,其范围也处在不确定的阶段。市场的经济变动影响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要想形成良性的市场经济竞争,就必须在从法律入手,制定更加符合社会和民生的经济法,本研究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做了一些调查和总结。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标准 1从实践看经济法调整对象。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不是指依靠先人制定的经济标准,也不是照搬外国的经济法律,而是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的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状况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人类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是在保护人类的应有利益。所以法律在制定时,只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情况,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形式与流程。 2特定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在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时,还要考虑到这个对象是否代表了经济的具体表现,而不是其他的方面。一般来说,经济法所针对的调整范围不是说包括所有跟经济有关的关系与事物,这样对经济法的制定来说,太繁杂了。所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一般是对那些对国家经济和大众生活产生影响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这样才能高效的发挥国家的调整能力。 3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不能重叠。不同的法律有着自己的标准与规定,若是不同法律的调整对象之间出现了重叠等现象,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因为不知道该实行哪个才是正确的,法律之间的标准和规定肯定也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说,必须将其与其他法律对象分开,划清界限。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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