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

0 引语

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

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包办买卖婚姻造成

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最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还造成很多妇女生活极度困苦,导致了大量的伤残甚至死亡。1951年《南通专区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曾报道该区存在3万多童养媳,且普遍过着饥寒交迫的可怜生活。“根据河南省对16个县和郑州市、开封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8月到1950年3月,有77

个妇女因要求离婚而遭受开会批斗、扣押、吊打,结果被迫自杀,还有45个妇女因不满旧式婚姻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这些事实都证明了当时妇女的悲惨境遇,她们急需正常合理的婚姻制度来改变这种生存境地。

也正是因为这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旧时代妇女的卑微地

位与悲惨生活,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也正是呼之欲出水到渠成了。

2 1950年《婚姻法》的内容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主要体现了立法精神的以下几个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结婚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对象和伴侣,根绝个人的意愿来确立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结婚双方的青年男女享有选择自己伴侣和对象的权利,即使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不得加以干涉。其实我个人最为欣赏的还是对于寡妇的权利的

保护。受到千百年来程朱理学的影响,寡妇再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件讳莫如深的大事。寡妇作为身份地位特殊的一类妇女,一直享受不到任何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基本处于“行尸走肉”般的生存状态。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寡妇再嫁而遭遇非议甚至迫害致死的案件。新《婚姻法》的颁布无异于解放了她们囚禁的灵魂,再次赋予她们生活的希望和动力。

(2)一夫一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指的是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都只能拥有一个合法的对象和伴侣,不得享有两个或者多个伴侣。1950年《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对于婚姻法实施前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问题的处理是“对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一般的可以‘不告不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在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上,一夫多妻制便已经站不住阵脚。被迫做妾或者童养媳的妇女都有权利去要求离婚,追求自己的新生活。

(3)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双方的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这样便从制度上便保障了男女实现平等的基础,有助于妇女进行离婚、恋爱等追求自己美好生活的权利,引领妇女走出家门,参与家庭和社会的建设,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上都树立了社会主人

翁的地位。

(4)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前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些规定都从根本上对妇女和子女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是我想,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毕竟这些规定还是作为妇女地位平等的进一步强化和结果而体现的,没有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是难以谈及这些的。因此,1950年《婚姻法》最核心的内容便是提高妇女地位,追求妇女的幸福生活。

3 1950年《婚姻法》实施的现状

“毛主席说的好,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确实在当时的社会掀起了社会主义新社会婚恋观和家

庭观的新风。“在党政机关和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学习和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在全市迅速开展起来。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妇女通过学习《婚姻法》,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性,纷纷起来向传统的婚姻思想和婚姻习俗作斗争,努力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代表着社会新生力量的青年男

女开始热烈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冲破封建社会的桎梏,选择自己心仪的对象和伴侣。“一九五○年五月至十月,北

京市自由结婚的有六千六百八十六对。”“据1952年1月至11月份统计全市结婚的一万八千三百五十四对,较去年(1951年)增44%。其中经过恋爱的九千一百五十七对,占结婚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经过父母主婚子女同意的一千三百六十二对,较去年减少190%。丰台区上半年自由恋爱结婚

的较去年同期增加了59.4%。”尤其是江苏省的吴元益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热潮。政府有关吴元益的回复可作为风向标来解读,因为从那之后,吴元益终于可以携手和心爱的姑娘喜结连理,新中国大地上更多的吴元益终能携手相爱之人,并相伴一生。在追求自由恋爱之时,饱受封建婚姻之苦的众多男女,纷纷向政府司法机关提出摆脱痛苦婚姻的要求,致使离婚案急剧上升。根据北京市妇联服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离婚方面有不少男女突破了封建的束缚而获得解放。全市经调解没成立离婚的二千一百零九对,较去年增加22%,其中女方提出的一千三百八十四起。占成立离婚之总数66%。在成立离婚中,由于包办重婚感情不和或因虐待而离婚的一千九百四十八对占总数92.3%。寡妇结婚的在十、十一月两

个月有二百四十八人,只就东单区一个区,寡妇结婚的就有五十七人,有的守寡到十四年甚至十八年。她们拿到婚书很高兴。”新的《婚姻法》无异于赋予了广大饱受封建婚姻之

苦的人们一道曙光,激励她们重拾生活的希望和勇气。她们终于得以第一次敢于对封建婚姻说“不”,发出自己内心最诚挚的呐喊。总之,1950年《婚姻法》赋予了人们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和承担起婚姻的义务,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了新型婚恋观念和家庭婚姻关系的形成,也对建国初期维系社会的稳定和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产生了积极作用。

子君涓生婚恋悲剧浅谈并现代婚姻启示

子君涓生婚恋悲剧浅析并现代婚姻启示 宋欣泽 2012年3月 摘要: 子君涓生是鲁迅先生《伤逝》里的主人公,受“五四”新文化运动影响,他们顶着各方压力组成家庭但最终以悲剧结局。他们的爱情悲剧是环境因素、个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他们的悲剧引人深思,不仅启发当时盲目追求个性解放、不顾后果的年轻人理智思考“解放”后的现实生活问题,也对当代的爱情婚姻生活有一定的教育指导意义。 关键字:环境;子君;涓生;现实;婚姻生活; 导言: 《伤逝》是鲁迅先生唯一一部以青年恋爱和婚姻为题材的作品。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是“五四”以后青年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伤逝》以独特的视角描写了涓生和子君的恋爱及其破灭过程。作为践行新的婚姻观念的先驱,子君涓生的爱情婚姻悲剧有一定的启发性,不论对当时还是在当世都有着发人深省的现实教育意义。下面我将从环境因素、个人因素方面分析他们爱情悲剧的原因并论说这出悲剧对现代婚姻的启示。 外部环境因素影响 1、社会环境因素 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封建道德礼教是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政治手段备受历代统治阶级推崇的,它披着礼教的外衣控制着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和行为,使每个人做的每件事都在一定的规则范围之内。本是统治阶级用以愚民驭民的方法,但经过千百年来的实践与完善,它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社会标准,一种自

然习惯,是比写在纸上的律法更深入人心的溶入骨血的存在。虽然“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开展启发和鼓舞了很多进步青年和知识分子积极追求个性解放,努力争取过自己想要的人生,但就整个社会环境而言,绝大多数人仍按着封建道德礼教自觉约束自己的生活,并自发监督别人的生活。就封建婚姻观而言是听从“父母之命”,儿女的婚事由家长作主,由于封建礼教是男本位的礼教,女性更被约束以“三从四德”,一生中根本不能有自己的想法,所以子君追求自由婚姻的举动是相当离经叛道的。社会环境的严峻使子君与涓生在交往的过程中被监视、窥测,涓生的好友纷纷替他胆怯而规劝,他们两人租住房子被房东多次委婉拒绝,终于涓生被他的单位领导除名。种种遭遇都表明了当时封建道德礼教对市井人心仍具有独一无二的影响力。因为涓生子君结合的非礼教性使的他们成为众矢之的备受冷落,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并直接导致了涓生的失业从而面临现实的生存压力。 2、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是遵循执行封建制度的基础单位,家国一体封建秩序的根基正是通过家庭这个单位来维系和稳固的。子君作为组成家庭的个体也不能例外,就家庭环境而言,封建家长对子女的婚姻必然按照礼教认可的方式进行且只承认礼教允许的方式。只因为子君自主选择了婚姻就让她的族叔不再认她做侄女,这充分显示了封建道德对人性人情的扭曲、异化,只有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礼教才能大于亲情,骨肉亲情才会被完全泯灭。就子君个人而言家庭不是包容她自由选择婚姻的所在,要想自由结合只有自绝于家庭一途。就子君的家庭而言,不再承认个体是家庭的一员,是封建家长撇清与不守礼法的家人的关系的最佳途径,是丢卒保车的家庭整体利益策略,通过舍弃“异类”而让整个家庭仍处于社会规范内不受牵连才是最重要的。子君的出走首先在婚姻关系中是孤注一掷,没有退路的:她的婚姻只许成功不能失败,否则将无以自处,这种背水一战在精神上是存在压力的。其次,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房子不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话,拆迁补偿也跟你们没有关系。 二、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三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2019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浅析心理咨询师以及咨询技术对现代婚姻家庭律师的启示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执业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我们处理过无数离婚案件。如果有人为类型众多的法律纠纷进行痛苦指数排名,那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将名列前茅,此外,在生命遭受不幸的事件当中,因离婚带来的伤痛,仅次于丧偶或丧子之痛。目前已有相关研究证实,离婚不仅对反目相向的配偶双方造成伤害,其深入的负面影响也会对离婚家庭的子女给予重创。所以说婚姻纠纷的良性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作为传统的婚姻家庭律师,所能做的通常是协助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获得较多的财产分配或较有利的子女监护权。但往往我们和当事人在面对这些“胜利”时,却没有太多的兴奋之情。其原因是我们在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非法律问题。我们更多地关注婚姻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而忽视如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伦理、情感等心理方面积累的矛盾。由于婚姻家庭生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与感情等多方面因素,夫妻矛盾的产生和积累也会表现出特有的心理规律,为了有助于彻底化解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率。 一、心理咨询师给婚姻家庭律师带来诸多的启示 2001年8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国开始启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化工作。由国家颁布《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并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给出定义:“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要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而更关注于精神层面。人们对于自身的要求已不再是身体健康好,而是身心的健康。因此近年来,心理咨询师这一职业逐渐走红,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这一行业中来。 对于我们国家的心理学发展而言是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然而社会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人们的婚恋行为方式表现的多样化,如同居、试婚、同性恋、丁克家庭、恐婚、闪婚、闪离等,迫切的需要一些专业的机构为这些现象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他们大都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依靠社区的社工、宗教人士等义务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专业的商业机构,这样的机构有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有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一些专业的婚姻咨询公司拥有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家庭关系治疗师,他们主要的作用是帮助客户化解家庭矛盾、调适亲子关系,处理家庭变故,维系原生家庭与其他亲属关系,对求助者进行心理疏导,对夫妻关系进行婚姻维护等培训,包括离异后的心理疏导,单亲家庭治疗等。这一系列的机构将从人们的恋爱阶段一直贯穿到遗产分配。相比起我国,相应的服务目前正好处于摸索发展阶段,一边是大量的家庭矛盾产生,得不到专业人士的疏导和培训,另一方是社会上各个不具备心理咨询资质的公司以及一些婚姻家庭指导中心的应运而生,却鱼目混杂,在实践过程中,并未有很好的行业监督机制使其规范化。所以很多受到婚姻家庭矛盾困扰的人,找不到更好的机构来化解这样的矛盾。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连续进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1 / 1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紧密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进展的必定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阻碍,即阻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连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 1 / 1

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假如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现在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关心夫君操持家务,使夫君能安心地工作,再讲,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因此讲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1 / 1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傲慢与偏见》的婚姻观及对现代人的启示

引言 《傲慢与偏见》的作者简·奥斯汀(1775年—1817年)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身乡村小镇的草根作家。由于受到当牧师的父亲影响,从小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喜爱读书,因而见多识广,善于观察和思考。为她的写作生涯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素材。由于女性天生的浪漫主义情怀,描写乡村青年男女的爱情和婚姻故事也就成了她作品的主要内容。作为一个时代的女权主义启蒙者和女性意识觉醒的提倡者,在英国文学史上第一次全面探讨了妇女的处境和地位问题,主张妇女人格独立,争取平等权力,表现了进步的思想。《傲慢与偏见》围绕着乡间绅士淑女的恋爱求婚的情节展开的。以男女主人公达西和伊丽莎白的爱情经历为主线,描写了四对青年男女的感情故事:达西和伊丽莎白,简与宾利,夏洛特与柯林斯,莉迪亚和威克汉姆。在现在看来,即是爱情—婚姻—现实。而这里的现实指的是财产、地位和金钱。简·奥斯汀以强烈的女性意识,不懈的探索精神,向我们展示了自己独特的婚姻观:为了财产、金钱和地位而结婚是错误的;而结婚不考虑上述因素也是愚蠢的。作者运用风趣诙谐的语言刻画了四对不同的婚姻,每一个婚姻都折射出那个时代人们对于婚姻的态度。因此,她强调理想婚姻要把男女双方感情作为缔结理想婚姻的基石。作者对婚姻的态度体现了三种精神追求,同时也对现代人有所启示:怎样的婚姻才是我们想要的,怎样的婚姻才是适合自己的。 一、追求真爱至上,谋求婚姻自由 对伴侣个人品德、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思考后,因真爱而结合的婚姻无疑就是达西和伊丽莎白、宾利和简。在他们的故事中有浪漫而美好的爱情,也有幸福美满的婚姻。作者更是在伊丽莎白身上倾注了自己的情感,她的聪明机敏、自尊、自信与作者本人极其相似,作者所倡导的婚姻伦理价值观和女性意识引起人们的共鸣。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模板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