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责任、义务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应肢解工程。

3、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进行招标。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付: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检验(试验)报告;

(4)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0、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a)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b)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c)提供原始资料

d)不得干预投标人

e)送审施工图

f)依法委托监理

g)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h)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i)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j)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

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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