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安装部分)

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安装部分)
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安装部分)

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安装部分)

目录

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1)

3.3.3 管道穿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施工 (1)

3.3.16 承压(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试验 (1)

4.1.2 给水(生活给水)系统管道、管件等材料使用标准 (1)

4.2.3 生活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 (1)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 (1)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灌水试验 (1)

8.2.1 室内采暖管道系统安装坡度的要求 (1)

8.3.1 散热器安装前水压试验 (2)

8.5.1地辐热盘管埋地 (2)

8.5.2地辐热盘管埋地试验 (2)

8.6.1采暖系统水压试验 (2)

8.6.2采暖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2)

9.2.7 给水管道(饮用水管道)竣工后使用 (3)

10.2.1 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坡度的要求 (3)

11.3.3 采暖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3)

13.2.6 锅炉汽、水系统安装完成后水压试验 (3)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定压和调整 (4)

13.4.4 锅炉的水位、超温、超压报警器及保护装置 (4)

13.5.3 锅炉带负荷试运行 (4)

13.6.1 热交换器水压试验 (4)

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5)

3.1.5 高压电气的设备、布线及继电保护系统交接试验 (5)

3.1.7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5)

6.1.1 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5)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5)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 (5)

12.1.2 穿线钢导管连接 (5)

13.1.1 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连接 (5)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穿钢导管 (6)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敷设 (6)

15.1.1 建筑电气工程-塑料护套线敷设 (6)

18.1.1 灯具固定的要求 (6)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6)

19.1.1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6)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的要求 (6)

20.1.3 插座接线的要求 (6)

23.1.1 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 (7)

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连接 (7)

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7)

4.2.2 防火风管本体及固定、密封材料使用 (7)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使用 (7)

5.2.7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使用材料的要求 (7)

6.2.2风管穿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的要求 (8)

6.2.3风管系统安装 (8)

7.2.2 通风机传动外露部位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安全防护 (8)

7.2.10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与PE 线连接 (8)

7.2.11电加热器安装 (8)

8.2.4燃油管道系统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9)

8.2.5燃气管道安装必须符合 (9)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9)

3.2.7 喷头的现场检验 (9)

5.2.1 喷头安装 (10)

5.2.3 喷头安装使用工具、喷头更换 (10)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试验及冲洗 (10)

8.0.1 系统竣工 (10)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11)

1.0.3 系统交付使用前验收 (11)

2.1.5 系统施工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11)

2.1.8 系统施工前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 (11)

2.2.1对进场设备、材料及配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检查 (11)

2.2.2主要设备检验 (11)

3.2.4 系统布线 (11)

5.1.1 系统竣工后验收 (11)

5.1.3系统装置验收 (12)

5.1.4系统功能验收 (12)

5.1.5系统装置验收数量 (12)

5.1.7 系统质量验收 (14)

5.2.1 系统验收资料 (14)

六、《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15)

2.2.1 灭火器进场检查 (15)

3.1.3 灭火器安装设置 (15)

3.1.5 灭火器设置点对环境温度 (15)

3.2.2 灭火器箱使用 (15)

4.1.1 灭火器进行配置 (15)

4.2.1灭火器配置 (16)

4.2.2灭火器质量 (16)

4.2.3灭火器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灭火剂 (16)

4.2.4灭火器保护距离、保护范围 (16)

5.3.2 灭火器维修期限 (16)

5.4.1灭火器报废类型 (17)

5.4.2灭火器报废 (17)

5.4.3灭火器报废期限 (17)

5.4.4灭火器报废后更换 (18)

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 (18)

3.2.3 兼做引下线的钢筋等材料连接方式 (18)

5.1.1 建筑物外引下线敷设方法 (18)

5.1.1 引下线与墙壁间距 (18)

6.1.1 建筑物接闪器与外露金属物连接 (18)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19)

3.0.8 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 (19)

4.2.1 管材、管件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19)

4.2.4 灭火剂、管材及管件抽样复验 (19)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等系统组件 (19)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 (19)

5.2.7 集流管泄压装置安装 (20)

5.4.6 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做气压严密性试验 (20)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20)

6.1.5 系统调试试验 (20)

7.1.2 系统验收 (21)

8.0.3 系统维护管理 (21)

九、《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21)

4.2.1 泡沫液进场检验 (21)

4.2.6 管材及管件复验 (21)

4.3.3 泡沫产生装置等系统组件 (21)

5.2.6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排气管安装 (22)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安装 (22)

5.5.1 埋地管道安装 (22)

5.5.1 管道安装完毕进行水压试验 (22)

5.5.6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阀门安装 (23)

6.2.6 系统调试 (23)

7.1.3 系统验收 (24)

8.1.4 系统维护管理 (24)

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98-2009 (24)

3.2.4 管材及管件复验 (24)

3.3.1 泡沫液进场检验 (24)

3.3.3 干粉进场检验 (24)

3.4.2 水炮等系统组件 (24)

4.3.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安装 (25)

4.6.1埋地管道安装 (25)

4.6.2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阀门安装 (25)

5.2.1 系统控制布线 (25)

6.1.1 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25)

7.2.8 系统喷射功能调试 (25)

8.1.3 系统质量验收 (26)

8.2.4 系统功能验收 (26)

十一、《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 (26)

5.2.5 选用适配信号浪涌保护器 (26)

十二、《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26)

4.2.3 井道规定 (26)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动作 (27)

4.5.4 层门锁钩、锁紧元件 (27)

4.8.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 (27)

4.8.2安全钳整定封记 (27)

4.9.1 绳头组合 (27)

4.10.1 电气设备接地 (27)

4.11.3 层门与轿门试验 (27)

6.2.2 安装扶梯前井道设保护措施 (27)

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管道穿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施工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承压(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试验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生活给水)系统管道、管件等材料使用标准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灌水试验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室内采暖管道系统安装坡度的要求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

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安装前水压试验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 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地辐热盘管埋地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地辐热盘管埋地试验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 0.6MPa。

检验方法:稳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且不渗不漏。

8.6.1采暖系统水压试验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

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3MPa 。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4MPa 。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0.2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 0.4MPa 。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2采暖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采暖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 给水管道(饮用水管道)竣工后使用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坡度的要求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 采暖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采暖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2.6锅炉汽、水系统安装完成后水压试验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

表 13.2.6 的规定。

表13.2.6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注:①工作压力 P 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③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 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 10min 内压力降不超过 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定压和调整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3.4.4 锅炉的水位、超温、超压报警器及保护装置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

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带负荷试运行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

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 热交换器水压试验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

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 压力不降。

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3.1.5 高压电气的设备、布线及继电保护系统交接试验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 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1.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 2 处;

2.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与保护导体连接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 30m 时,不应少于 2 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 30m 时,每隔 20m-30m 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

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 2 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穿线钢导管连接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 2mm 的钢导管,不得采用

套管熔焊连接。

13.1.1 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连接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穿钢导管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1.1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敷设

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1.1 建筑电气工程-塑料护套线敷设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1.1灯具固定的要求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质量大于 10kg 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 5 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连接

专用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景观照明灯具安装的要求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5m;

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20.1.3插座接线的要求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

导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 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

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连接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

4.2.2 防火风管本体及固定、密封材料使用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使用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5.2.7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使用材料的要求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6.2.2风管穿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的要求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 1.6mm 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6.2.3风管系统安装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2 通风机传动外露部位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安全防护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10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与PE 线连接

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 PE 线可靠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11电加热器安装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采用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 PE 线可靠连接。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查阅测试记录。

8.2.4燃油管道系统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查阅测试记录。

8.2.5燃气管道安装必须符合

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 5KPa 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查阅压力试验和无损检测报告。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3.2.7 喷头的现场检验

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 1%,但不得少于 5 只,试验压力应为 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 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

应再抽查 2%,并不得少于 10 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符合本条第 5 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5.2.1喷头安装

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系统试压、冲洗记录表。

5.2.2喷头安装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喷头安装使用工具、喷头更换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试验及冲洗

管网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冲洗记录表。

8.0.1 系统竣工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1.0.3 系统交付使用前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2.1.5 系统施工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8 系统施工前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2.1对进场设备、材料及配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检查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材料。

2.2.2主要设备检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3.2.4 系统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1 系统竣工后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

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3系统装置验收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系统功能验收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系统装置验收数量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 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 6~10 台者,抽验 5 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 5 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抽验 20 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 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 20 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 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 1~3 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 1~3 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 1~3 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20% 的比例,但不小于 5 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 1~3 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 1~3 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 1~3 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 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 1~3 次通话试验。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 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7 系统质量验收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 A 类不合格。

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 5.2.1 条要求的定为 B 类不合格。

3除 1、2 款规定的 A、B 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 C 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 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1 系统验收资料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强制性条文汇编16版全

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 第一篇施工质量 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0 1 地基基础 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0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6)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 (7)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8)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2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2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25)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 (26)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2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30)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2011 (3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0) 《载体桩设计规程》——JGJ135-2007 (31)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31) 2 主体结构 (32)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32)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2005 (3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3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3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4-2002(2011版) (3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7)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40)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 (41)

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版)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

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 积之和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面积≤5000 ㎡ 1 10 5 面积>5000㎡15 5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 积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0m3<体积≤ 30000 m3 1 15 5 体积>30000 m3 2 10 5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 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要求规范汇总情况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园路宽度(m)表5.1.2

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景观设计常见尺度规范整理

转] 景观设计常见尺度规范整理(转) 2013-12-18 11:32阅读(3)转载自秋凌景观网 ?赞(383) ?评论 ?转载(2529) ?分享(1091) ?复制地址 ?收藏夹按钮收藏 ?更多 上一篇 | 下一篇:景观方案“种树”... 一、消防 1.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10m,重型消防车不应小于12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操作的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俩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小区内尽端式道路不宜大于120m,应设置不小于12m*12m消防回车场。(考虑到车行方便,及景观效果一般尽端路超过35m,设回车场)。 回车场模式见下图(m)。 5.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多层建筑群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建筑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L”形 “T”形 “O”形 注:图中下限值适用于小汽车(车长5m,最小转弯半径6m);上限值适用于大汽车(车长8~9m,最小转弯半径10m)

二、车道 1.道路纵坡 注:1.摘自《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2.L为坡长。 1.2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极限值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大于80m,路面应由防滑措施。 2.道路纵坡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向坡为1.5%~2.5%。 人行道横坡为1.0%~2.0% 3.道路宽度 3.1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3.2 小区级道路:路面宽6.0~9.0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3.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3.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3.5 双车道:W=6.0~9.0m(场地主干道双车道宽度,小型车双车道最小宽6米,大型车双车道最小宽7米) 单车道: W=3.5~4m;(车道兼具回车通道作用,应按照停车场标准设计车道宽度) 4.转弯半径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道路内路牙最小半径) 6.0m:车长不超过5米的三轮车、小型车。 9.0m:车长6-9米的一般二轴载重汽车、中型车。 12.0m:车长10米以上的的铰接车、大型货车、大型客车等大型车。 基地出入口转弯半径应适量加大。 5.道路与建筑物间距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表 注:1.摘自《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2.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缘之路面边线;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缘。 3.建、构筑物无组织排水,则为散水边缘至道路边缘。 三、人行道 人行道宽:不小于1m,并按照0.5的倍级递增。 路牙要求:车行与人行道之间路牙地面高度在100~200之间;人行与草坪之间宜0~120。 四、停车场 1.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用地面积以小型车计算,停车场宜设置在行车方便、距建筑外墙面约6m,尽量不影响居民生活宁静和不影响景观环境地段。 2.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当量小汽车位数计算。停车场用地面积每隔停车位为25~30㎡,停车位尺寸以2.5m*5.0m划分(地面划分尺寸)。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选修课作业 1、叙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对消防车道的规定。 答: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3)沿街建筑物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4)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 5)易燃易爆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藏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6)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7)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8)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中对建筑装修的规定有哪些? 答:1)装修材料的燃效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检测 2)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时,可作为B1及装修材料使用 4)单位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5)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的有机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

使用 6)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件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地面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采用A级装修材料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对灭火设施的一般规定是什么?答: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3)室内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4)高层工业建筑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5)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 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中对供电系统的规定有哪些?答: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进行的措施2)供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个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3)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4)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5)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6)在用电单位内部临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7)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

强制性规范合订 目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1~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5~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1~2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21~2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30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30~3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年版)GB50009-2001 第- 1 -页共85页

1.0.5本规范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1.2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3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1)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第- 2 -页共85页

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及常用条款整理(四)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四)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十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干货】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强条)总结

结构设计常见强制性条文总结 普通构件的要求 1.《高规》3.8.1条:梁、板、墙及柱配筋要满足结构计算要求。 2.《荷载规范》5.1.1条: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楼梯及消防前室活载 3.5,卫生间活载2.5,走廊、门厅视功能活载2.0~3.5,阳台活载2.5。 3.《混规》8.5.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注意飘板等构件的配筋率也应满足此条要求。 4.《抗规》6.3.3-2条: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5.《抗规》 6.3.3-3条:梁端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增大2mm。 6.《混规》11.4.12-2条:框架柱和框支柱上、下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11.4.12-2规定。 7.《混规》11.4.12-3条: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箍筋,且箍筋间距应符合本条第2款一级抗震等级的要求。 8.《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6.2.5条:异形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 6.2.5规定的数值,且按柱全截面面积计算的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0.2%。 9.《高规》7.2.17条、8.2.7条: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5%,并应至少双排布置。各排分布筋之间应设置拉筋,拉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600mm。 10.《高规》10.2.19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汇编完整版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汇 编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汇编 点击下载 时间:2013-07-15?16:29:20 第二篇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 1.1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 检验项目色 浑浊度 臭和味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1)业主提供的水量、水质等基础资料 (2)《室外给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工业与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8)《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9)《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CECS 138-2002)(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3)《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1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6)《建筑结构可靠可靠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8)《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 08-9-2003) (1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 50191-93) (2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助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23)《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140-90) (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 D/T 5003-2014 ........................................................... 2 《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 YD/T 5047-2010 ........................................................ 2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 2 《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 3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 3 〈〈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 5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 5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 5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 6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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