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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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79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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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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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

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

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

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

(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

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

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

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

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

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

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设计制造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汽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 设计计算书;

3. 产品质量证明书:

4.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说明书;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采用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式,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二十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以及树脂中毒。

第六章水质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级别水质监测的范围

SA级参数不限

SB级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第二十二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

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2. 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3. 熟悉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4. 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水质监测情况。

第七章化学清洗单位

第二十四条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级别允许清洗的范围

A级参数不限

B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出口水温小于1200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第二十六条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对其清洗工作质量负责,并应接受清洗设备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水处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锅炉水处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 锅炉水处理检验人员;

2. 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3. 锅炉化学清洗的清洗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锅炉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考核发证机构按下表实行:

类别允许工作范围考核发证机构

I 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

II 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水处

理设备管理操作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III 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同上

IV 锅炉水处理检验同上

第三十条锅炉水处理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无色盲:

2. 从事第二十九条表中I至III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IV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锅炉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3)。

第三十二条持证锅炉水处理人员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章监督与检验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和锅炉安装改造方案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计或改造方案。

第三十四条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验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限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

锅炉水处理理论试题库(答案)

工业锅炉水处理理论试题库(答案) 二填空(每题1 分,共计20 分) 《规则》部分 1.《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 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2.《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4.《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造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制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由于 (结垢)或(腐蚀) 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 。 6.制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8.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9.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查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10.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造 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锅炉水处理的检验一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状况以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 12.锅炉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13.其它部门或行业颁发的与《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相抵触的规定或文件(无效)。14.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 工作。 15.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无机化学部分 16.在盐酸中溶解很少,基本无气泡,加入10%氯化钡后,生成大量白色沉淀物的垢样是(硫酸盐垢)。 17.加稀盐酸可缓慢溶解,溶液呈黄绿色,加硝酸能较快溶解溶液呈黄色的垢样是(氧化铁垢)。18.在5% 盐酸溶液中,大部分可溶解,同时会产生大量气泡的垢样是(碳酸盐垢)。19.在盐酸中不溶解,加热后其它成分缓慢溶解,有透明砂粒沉淀物,加入1%HF 可有效溶解的垢样是(硅酸盐垢)。 20.中和反应是指一般把酸和碱作用生成(盐)和(水)的反应称为中和反应。 21.质量守恒定律是指反应前参加反应的各物质的(总质量)等于反应后生成物的(总质量)。22.溶度积定义为:在难溶电解质的饱和溶液中,有关(离子浓度)的乘积在(一定温度) 下是一个常数。 23.影响化学反应速度的外界主要因素有:(浓度)、温度和(催化剂)等。24.燃料在锅炉中的燃烧属于(化学)变化。 25.水在锅炉中受热变成蒸汽属于(物理)变化。26.水是一种极性分子,是一种很好的极性溶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实用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锅炉水质化验操作过程

锅炉水质化验操作规程 一、绪论 工业锅炉基本上是以水为介质进行热量的传输与动力的提供。水对锅炉的重要性,如同人体与血液的关系,因而水被誉称为锅炉的血液。锅炉安装使用地点不同,所用的水源也不一样,但不外乎是地下水、地表水或经过自来水厂处理的水。由于水存在于自然环境中,不可避免地溶解有各种杂质。这些杂质如不经处理直接进入锅炉,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如结垢、腐蚀、鼓包、甚至爆炸,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事故。当含有钙镁等离子的水进入锅炉后,经过锅水不断蒸发和浓缩,形成水垢,附着在受热面上,降低传热效率,必然增大了锅炉的燃料消耗。因而水质的好坏,不仅涉及锅炉的安全问题,还关系到节能减排与经济运行。 *****分管着公司生活区和矿区的11个锅炉房,共有28台锅炉。为此,中心对锅炉水的化验操作标准进行了规范。 二、锅炉水的化验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 阐述锅炉水质化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2. 使用范围 适用于锅炉水质化验的全过程。 3. 职责 化验室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4. 工作内容及要求 硬度测定 4.1.1试剂 4.1.1.1 %铬黑T指示液(乙醇溶液):称取0.5g铬黑T(C0HONSNa)37122与4.5g盐酸羟胺,在研钵中磨匀,混合后溶于100ml95%乙醇中。将此溶液转入棕色瓶中备用。 4.1.1.2 氨--氯化氨缓冲溶液(PH=10):称取20克氯化氨溶于500ml 蒸馏水中,加入100ml浓氨水,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混匀。4.1.2 操作步骤 取100ml透明水样注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3ml氨-氯化铵缓冲液,再加入2滴铬黑T指示剂。在不断摇动下,用L 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蓝色。V标准溶液所消耗的体积EDTA即为终点,记录. 4.1.3 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3(mmol/L)C×V /V×10 YD=S式中:C——指EDTA标准溶液的浓度; V——指滴定时所消耗的EDTA的体积; V——指水样的体积。S注:YD值不得高于L。 4.1.4 将硬度测量结果填入《锅炉水质化验记录表》。 碱度测定 4.2.1试剂 4.2.1.1 酚酞指示剂(1%):将1克酚酞溶于100ml95%乙醇中。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 关于颁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3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锅炉发生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原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发的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21日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 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 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

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

锅炉水处理基础知识与检验方法

锅炉水处理学习报告 一、学习内容系统图 二、化学基础知识的学习 ⒈ 化学基本概念 ⑴ 元素:是具有相同核电核数的同一类原子的总称. ⑵ 分子:是保持原物质的一切性质的最小微粒。 ⑶ 原子:是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最小微粒。 ⑷ 化学变化:物质本身发生变化,生成一种或几种新的物质的变化。 ⑸ 物理变化:物质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⑹ 摩尔质量:1摩尔物质的质量,叫做摩尔质量。也就是6.02*(10)23个分子或原子的总量。 符号常用M 表示,单位是克/摩尔﹝g/mol ﹞。 ⑺ 原子量:把一种碳原子(原子核内有6个质子和6个中子)的质量定为12作标准,而把其他 原子的质量与它相比较,所得出的数值就是该原子的原子量。 ⑻ 电解质:把溶解于水或熔融状态下能够导电的物质。 ⒉ 物质的组成 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构成物质的元素只有109种。 ⒊ 物质的分类 单质:以单质存在的分子。(例:Au 、S 、C 等等) ⑴ 有机物:(无) 纯净物 酸:电离生成的阳离子全部是氢离子,就叫酸。 ⑵ 无机物: 化合物 碱:电离生成的阴离子全部是氢氧根离子,就叫碱。 盐: 电离生成的有酸根与金属离子的,就叫盐。 混合物:由不同种分子存在的物质。 软水 离子交换器 盐皿 水质分析 水质标准 锅炉 化学基础知识 1. 方法 2. 仪器 3. 药品 1. 物质世界 2. 物质组成 3. 物质分类 锅炉的排污 1. 结垢 2. 腐蚀 3. 蒸气 品质 GB1576-2001

三、锅炉用水及水质分析 ⒈锅炉用水的水源 ⑴地表水:由雨水、雪水汇聚而成并存在于地壳表面的水。 特点:受自然界影响较大水当中的悬浮物可溶解盐类随着季节的不同变化幅度较大。 ⑵地下水:也是有雨水雪水和地表水经过地层的渗流而形成。 特点:由于在地层的渗透过程当中通过土壤和砂粒过滤作用去除了大部分的悬浮物和菌类,又由于与大气层和水界隔绝,水体不容易受到污染,但是,因水流经各类矿层,所以地下水中的盐量通常比地表水高。 ⑶自来水:由天然水经过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经过管子输送到用户的水。 特点:由于净化的过程当中,投加混凝剂、杀菌剂等药物,所以自来水中悬浮物、有机物和碱度都明显降低,但为了防止自来水中微生物的繁殖,通常向水中投加漂白粉或注入氧气,当这种成分过量时,对离子交换树脂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⒉锅炉用水的杂质 ⑴悬浮物: 颗粒≥10–4mm 悬浮物的危害:①进入离子交换器后污染离子交换树脂,降低交换剂的容量。 ②影响出水水质和进水量。 ③进入锅炉后受热很快下沉影响锅炉的传热和锅水循环,严重时可堵塞 炉管造成停炉。 ⑵胶体: 颗粒 10–6mm~10–2mm 特点: 有较小的直径,较大的表面积,胶体通常带有相同的电荷.虽经较长时间静止也较难自然下沉。 危害: 进入锅炉后很快下沉形成沉积物,并在受热面上形成水垢泥和水渣,有机胶体引起锅水起沫,当浓缩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汽水共腾。 ⑶溶解物质: 颗粒<10–6mm 主要是溶解在水中阴—阳离子及气体杂质。 阳离子:Ca2+、Mg2+等反应生成水垢。 ①离子杂质: 危害: 阴离子:碳酸根、硫酸根等反应生成酸。 氧气:溶解氧对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②气体杂质: 二氧化碳:溶解于水中的二氧化碳具有酸性 对金属直接产生腐蚀,而且破坏金属的保护 膜,从而加剧氧腐蚀。 ⒊锅炉用水的名称 ⑴原水—俗称生水,没有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的水。 ①清水:锅内加药使用的水。 ⑵给水—②软水:去除了硬度的水。(锅外化学处理) ③除盐水:去除了水中全部阴阳离子的水。(高压锅炉) ⑶锅水—受热沸腾的水(在锅内) ①上排污:也称连续排污,排放掉含盐量、油污、泡沫等。 ⑷排污水— ②下排污:也称定期排污,排放掉水垢、水渣、泥垢等 排放掉一部分含盐量高和水污水垢的锅水。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XTJ/Z2-G06-2016 (第二版) 编制:张希旺 审核:谈春华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 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 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示范文本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 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 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 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 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

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2021年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 1. 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

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 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 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 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锅炉水质化验标准及方法

锅炉水质化验指标术要求 一、锅炉运行水质指标 1. 硬度指标: 热水锅炉:≤0.6 mmoi/L 蒸气锅炉:≤0.03 mmoi/L 2. 氯化物含量: 锅水的氯化物含量<生水的氯化物含量×2 3. 碱度指标: 热水锅炉: 14---18mmoi/L 蒸气锅炉: 16---19mmoi/L 4. PH值 热水锅炉: 9 ---11 蒸气锅炉:10--- 12 二、硬度的测定 1.硬度的测定原理: 当水样PH=10.0±0.1时,EDTA能够和水中的钙镁离子生成无色的稳定络合物;铬黑T指示剂也能与钙镁离子生成酒红色络合物,但不如EDTA所生成的络合物稳定;当用EDTA溶液滴定到达终点时,EDTA从铬黑T酒红色络合物中夺取钙镁离子,使铬黑T指示剂由酒红色游离出它本身的颜色纯蓝色,即为滴定终点。 2.生水的硬度测定 测定步骤 : 1.用量筒量取50ML水样,倒入锥型瓶; 2.加5毫升氨缓冲溶液; 3.加2-3滴铬黑T指示剂,水样呈酒红色; 4.用EDTA溶液滴定水样呈纯蓝色为终点; 5.记录EDTA消耗体积数; 6.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生水硬度. 计算方法: YD生=EDTA浓度×EDTA消耗体积×1000 水样体积 = 0.01×EDTA消耗体积×1000 50 计量单位:毫摩尔/升(mmoi/L) 3.软水的硬度测定 测定步骤 : 1.用量筒量取100ML水样,倒入锥型瓶; 2.加3毫升氨缓冲溶液; 3.加2-3滴铬黑T指示剂,水样呈酒红色; 4.用EDTA溶液滴定水样呈纯蓝色为终点; 5.记录EDTA消耗体积数; 6.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软水硬度.

计算方法 YD软=EDTA浓度×EDTA消耗体积×1000 水样体积 = 0.01 × EDTA 消耗体积×1000 100 计量单位:毫摩尔/升(mmoi/L) 三、氯化物的测定 1.氯化物的测定原理: 在中性或弱碱性溶液中,氯化物与硝酸银作用生成白色氯化银沉淀,过量的硝酸银与铬酸钾作用生成砖红色铬酸银沉淀,使溶液颜色显橙色,即为滴定终点。生水的氯化物测定: 定测步骤 : 1.用量筒量取100ML水样,倒入锥心瓶; 2.加铬酸钾指示剂1毫升,水样呈黄色; 3.用硝酸银溶液滴定水样显橙色为滴定终点; 4.记录消耗硝酸银溶液体积数; 5.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生水氯化物含量. 计算方法 CL生=硝酸银标准溶液浓度×硝酸银消耗体×1000 水样体积 = 1.0 × 硝酸银消耗体×1000 100 计量单位:毫克/升(mg/L) 2.锅水的氯化物测定: 测定步骤 : 1.用量筒量取50ML水样,倒入锥心瓶; 2.加2-3滴酚酞指示剂,水样呈桃红色; 3.用硫酸标准溶液滴定至无色; 4.加铬酸钾指示剂1毫升,水样呈黄色; 5用硝酸银溶液滴定水样显橙色为滴定终点; 6.记录消耗硝酸银溶液体积数; 7.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锅水氯化物含量。 计算方法 CL锅= 硝酸银标准溶液浓度×硝酸银消耗体×1000 水样体积 = 1.0 × 硝酸银消耗体×1000 50 计量单位:毫克/升(mg/L) 四、碱度的测定 1.碱度的测定原理: 依据酸碱之间的中和反应,也称作中和滴定法,反应的实质是氢离子和氢氧根离子结合生成难电离的水。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79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 式样本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 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 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 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 (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 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 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

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 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

锅炉房现场检查标准

锅炉房现场检查标准(蒸汽锅炉) 序号项目名称基本要求依据备注 1 设备性能1、设备本体及辅机达到完好要求; 《锅炉房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每天进行一次热效率测定,锅炉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1~2t/h, 达到65%以上;大于2~4t/h,达到70%以上,大于4t/h,达到75% 以上; 《安全质量标准化》 3、必须进行水质软化处理,软化水及炉内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76 -79)中的规定给水总硬度≤0.04毫克当量/L,炉水总碱度≤20毫克 当量/L,PH值(25℃)给水>7,PH值(25℃)炉水10~12;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4、锅炉体保温良好、无漏分、不漏烟,排烟温度不超过250℃,有消 烟除尘装置,排烟度达到体格曼图一级要求,含尘量小于300mg/m3, 热水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安全质量标准化》 5、有专门的水质化验设备;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6、有技术铭牌(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锅炉使用证,挂完好牌 和责任牌。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2 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1、每台锅炉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且安全阀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并 每年校验一次,控制安全阀压力=工作压力+0.196×105Pa,工作安全 阀压力=锅炉压力+0.49×105Pa;省煤器上应安装安全阀。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cm,压力表应每6个 月校验一次,加铅封,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 指示正确;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或双色水位计;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锅炉相应部位(见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应 当装设温度测点以测量温度;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冷系统的最低处都应 当装设排污阀、每组水冷壁下集箱都应当能够独立排污;排污阀按规定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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