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实施细则

北京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实施细则
北京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与实施细则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教研、学习、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为已经按规定缴纳学费,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保留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参照本条例给与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本人认识态度等。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类型之

一的处分:

一违纪通知单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记大过六留校查看七劝退(或勒令退学)八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受到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

一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均自动取消参加当年班级,年级,校级各种奖项(校内获奖将不予认定)的评比资格。

二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原则上应取消其担任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社团负责人资格,已经在岗的应暂停其社会工作(已撤销的除外)。特殊情况由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研究决定(可征求本人意见)。

三应届毕业生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学校不予开具成绩单、推荐信、无犯罪记录等证明文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纪学生本人负责。

四违纪学生受到处分的有关材料,将归入本人电子档案。

五违纪学生违反校内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除参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外,其他部门可同时按相应的管理规定、部门制度等予以处理。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从轻或从重处分:一可从轻处分者:

1 如实,主动承认错误事实,检查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

2 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不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者;

3 确系为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者;

4 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经政教处认定应予以从轻处分。二应从重处分者:

1 拒不承认错误者;

2 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职工,学校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恐吓者;

3 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 协同校外人员违纪、作案者;

6 在各类涉外活动、学校大型集会活动中的违纪者;

7 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实施违法、违纪行为者;

8 具有小团伙性质,且在违纪群体中起主要作用者;

9 违反运河中学关于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规定,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

10 其他根据违法违纪情节、后果,经政教处认定应予以从重处分者。第七条处分的权限、程序:

一所有处分的给予必须由第一现场人填写情况记录,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三方面共同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签署后,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二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校长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应上报北京市市委,教育部备案)

三各年级组、安全巡视人员、校医务室、图书馆、餐厅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可以提出处理建议,连同书面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转送政教处,政教处应在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四各年级组、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如果遇有困难,可提请政教处协助。违纪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事件,由政教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调查,必要时可联系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派出所予以帮助。

五如果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年级间学生,由各年级组在政教处统一协调下开展联合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齐全情况下,分别对各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连同书面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转送政教处,政教处应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八条处分的实施,管理:

一给予学生处分前,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应找学生本人谈话,通知学生以及家长(或监护人)。特殊情况当时无法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并做好书面记录,政教处留存根。

二违纪通知单处分,由年级组,班主任将《运河中学违纪通知单》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本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签字并作书面记录。

三所有处分决定视情况必须由政教处下发正式处理决定书(处分文件抬头纸),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在全校范围内正式予以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政教处决定。所有处分均从处分决定书(或违纪通知单)正式下发之日起生效。

四留校察看以上(含)处分以及行为过密类型的处分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在处理决定做出48小时内与家长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年级组,政教处各留一份。

五受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一周后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同时年级组通知教师不再记录该生的课堂考勤;逾期不离校者,后果有违纪学生家长以及学生本人负责。

六各级别的处分考察期分别如下:

1 违纪通知单---不低于一个月;

2 警告处分---不低于两个月;

3 严重警告处分---不低于三个月;

4 记过处分---不低于四个月;

5 记大过处分---不低于五个月;

6 留下察看处分---不低于六个月以及不低于十二个月两种(由校长会研究决定)。

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鉴定,年级组同意,上报政教处批准,可予以撤销(或降低)处分处理。在考察期内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提前撤销,程序与正常撤销处分相同。

考察期间再犯者,经班主任、年级组、政教处研究可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原处分升级。

考察期的时间必须累计,若本学期的时间不足的,应从下学期开学第二天起开始计算。

七受到记过以上(含)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年级负责每月开展思想总结,汇报工作。

八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政教处存入本人德育管理档案,不得撤销。每届学生毕业后,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处理。

第九条处分学生要严肃、慎重,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确、手续完备、处理结论或处分决定必须口头或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本人及家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政教处,学校主管领导,各校长等领导提出书面材料进行申辩、申诉。申诉申请须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相关单位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经复查发现处分确实有误或不当的,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重新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分则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下发违纪通知单处分:

一上课: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等有迟到、早退现象,且迟到、早退次数累计5次,旷课3节。其中包括早读、课间操(两次计为一节)、晚自习等。

二对学校教师、职员有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三上课不注意听讲,出现违纪行为被任课老师记录当日《课堂考勤单》上,经下发警示单无效继续出现课堂违纪行为,累计达三次以上。四在生活区不按时休息,影响他人,经教育、警示仍然不能改正。五在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室、阶梯教室、篮球场等场所,不按学校规定使用设备设施或不遵守相关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利用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七无正当理由,向同学借钱、物,没有及时归还,价值金额在200一下。

八违反规定为经允许使用电脑,经教师警示,提醒不能改正。

九不交作业,单科累计达5次(含)以上。

十被认定身上有吸烟迹象(如有烟味等),直接进行吸烟认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违纪通知单或违纪通知单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安全规定,根据本人态度,给予违纪通知单或违纪通知单以上处分。

十二从校外私自传递物品,经教育、警示不能改正。

十三其他应当给予违纪通知单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个人违纪通知单累计3张。

二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达15次以上(含),旷课累计达9节以上(含)。

三私自闯入学校禁止进入的有关场所。

四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卷面记零分)。

五未办理正常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未造成重大损失及影响,本人认错态度好。(除给予处分外,根据情况与家长或监护人,学生本人签订协议书。)

六无正当理由,向其他同学借钱物,未及时归还,价值金额在200元以上,1000以下。

七携带管制器械,管制刀具等国家命令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校园,根据违纪情节,后果,本人态度等情况,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同时需付相应法律责任)

八住校违反住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经政教处研究同意,可取消其住宿资格。

九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警告处分未撤销前,个人违纪通知单累计三张或又被给予警告(含)处分。

二一学期内课堂早退,迟到累计达40次(含)以上,旷课累计达18节(含)以上。

三在宿舍或公共场所有滋扰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污损环境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日记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五公开他人的隐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六考试期间作弊(或代替他人考试),且不听劝阻,顶撞考监人员(该科目卷面记零分)。

七不尊重其他民族的生活习惯,风俗及文化习惯,侮辱他人。

八在校内外吸烟,喝酒。

九同学之间不能正常交往,出现接触行为过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应与家长或监护人,学生本人签订协议书)。

十同学之间交往,不礼貌,语言粗俗,歧视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十一在公共区域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等失物,未主动上交,经学校调查发现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根据情况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十二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以匿名信,大小字报,BBS等形式辱骂造谣或诬陷他人者,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一严重警告处分未被撤销,违纪通知单累计三张或又被给予严重警告(含)一下处分。

二一学期内课堂迟到,早退累计达50次(含)以上,旷课累计达24节(含)以上。

三骗取公共财物(该行为同时需负国家刑法的有关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四私自闯入教学机要部门,窃取或欲窃取试卷及其他机密资料的。五在食堂扰乱进餐秩序,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影响正常工作。六熄灯时间后,大声喧哗,严重干扰他人休息,且不听从教师劝阻,造成不良影响。

七吸烟,喝酒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

八无正当理由,向其他同学借钱,物,并不能及时归还,价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

九其他应当给予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记过处分未被撤销,个人违纪通知单累计三张或被给予记过(含)一下处分。

二一学期内课堂早退,迟到累计达60次(含)以上,旷课累计达28节(含)以上。

三因吸烟受到记过处分仍不能改过,再次违纪。

四吸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能改正,再次吸烟,造成恶劣影响。

五在校内行为不检,不服从管理,给学校或群体声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六其他应当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水,用电规定者,给予违纪通知单或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的公共生活措施,教学措施如:门窗,桌,椅,照明设备,计算机,图书,电视或其他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含)处分。

三对制造,传播电脑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故意删除,改写,破坏他人计算机或计算机中的重要工作软件,数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故意攻击,破坏或删改校园网、图书馆电子资源或其他网站及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虽非故意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和使用规定,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损失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 违反住校生离校规定,在家长电话等方面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未经许可恶意下载电子资源,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由此导致侵犯版权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四在教学区(或此区域周围)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秩序和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故意同管理人员冲突,阻挠,妨碍其履行管理责任,破坏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讲稿(含)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妨碍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以广播,网络,文字及其他形式煽动策划或组织闹事,引起恐慌或纵火等破坏安定团结者;纠结他人,形成小团队,造成校园不安定因素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者;张贴,散发发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组织,参加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策划或组织者,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思悔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般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视其程度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安全器械,安全通道等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爆炸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统一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违纪通知单或以上处分;有故

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等破坏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隐瞒传染病情或者恶意传播传染病而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破坏社会校园文明风气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参加赌博者,视情节严重,认错态度,给予一下相应处分:

1 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 屡教不改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信息(包括书刊,音响制品,网页等)者,给予一下处分:

1 收看淫秽书刊,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涂写,绘制,拍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包括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顶撞,辱骂教职员工,且不能主动认识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其他道德败坏,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奉还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数值较大(千元以上)或作案二次(含)以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数值较小(1000一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劝退(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经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偷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或作案工具者,或知情不报,帮助作案人掩盖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含)以上处分。参与盗窃,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打架斗殴者,作如下处理:(触犯国家刑法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参与打架者

1 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2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 在学期间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6 持刀械,棒棍等凶器大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 打人致伤者,除按照上述给予处分外,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大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后果,本人认识态度等,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3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重伤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4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5 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三做伪证者:

1 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2 串通他人作伪证,给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3 同时触犯以上两款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提供便利,条件者:

1 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 他人打架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中“其他应受到该处分的行为”的规定,在行使中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被处分人可以直接向政教处,主管校长,其他学校领导进行申诉。第二十三条对须负刑法的法律责任者,案件由公安机关接查后,当事人即使离校直至案情清楚,处理完毕后。学校可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纪律或本《条例》内列举的行为,但发觉其在性格,精神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即使行使个案处理手段(包括即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处理。第二十五条凡给予本校学生任何纪律处分,均须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学校保留增删、修订的权利,各年级、各位班主任如有不解之处,请及时联系政教处。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政教处。

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接受燕山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对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二、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者,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可多于原处分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可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期限、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程序;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因擅自离校连续达两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将档案发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五、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学生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某某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含处分程序、撤消处分程序及处分结果使用等)

XX中学校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会同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新版) 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四川新教育-精品教育资源 违纪学生处分实施细则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偷窃、敲诈少量公私财物者。 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未至伤或至人轻伤者。 3、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等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者。 4、爬越围墙、楼顶,故意损坏消防、电器设施和其它公物、设施者。 5、故意撕毁、涂改布告、通知,故意污损墙壁或破坏环境卫生者。 6、行课期间进“一室二厅”、赌博、吸烟、酗酒,屡教不改者。 7、考试作弊者。 8、阻碍、辱骂值周师生或执勤学生干部履行公务者。 9、住校生擅自容纳、留宿外人;在午休、晚就寝时不遵守就寝纪律,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10、违反水、电安全使用制度,私接线路和使用电器者。 11、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不打扫卫生,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者。 12、一学期累计旷课在十学时以上二十学时以下者。 13、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1、打架、斗殴使用了器械者。 2、三人以上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 3、打架、斗殴邀约了校外人员参与者。 4、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帮派团伙,经教育不改者。 5、偷窃、敲诈公私财物数量较多者。 6、住校生未请假,夜不归宿者。 7、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六学时以上者。 9、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员工依法执行公务而寻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0、其它尚未构成犯罪的,但又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要负完全刑事责任。对触犯法律,构成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 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发放违纪通知单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1分/人次 携带随身听,mp3,见到废弃物视而不见,穿怪异服装,穿短透露的服装,男生剃光头、留长发、染发(非黑色)、蓄胡须,女生化妆、戴首饰、穿高跟鞋、斜挎长包,在宿舍楼以外的地方穿拖鞋,旷课一节,不遵守公共秩序,言行不诚信,考试违纪,跑步去餐厅,打饭夹塞,合伙购饭,就餐时提前,用勺等占座,隔墙、隔门接物,上课(含自习课)期间无证到医务室就医,不叠被子,在教室、宿舍墙面乱贴乱画,不按时归还图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2分/人次 在水房、阳台等处随地便溺,随地乱扔废弃物,损坏公物,旷课2-3节,在用电器挂东西,使用充电器,擅自动用学校电脑,说话污言秽语。3.有系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扣班级行为量化分3分/人次 男女生非正常接触①男女生互相陪护到医务室看病②男女生互相追逐打闹,动手动脚③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④男女生互相请客,互

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⑤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⑥男女生两人频繁交往⑦男女生两人拉手搭肩等。 严重损坏公物,往宿舍内带火种,私拉电线,焚烧物品,隔窗泼水、投物,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违规吃带零食(详见吃带零食的有关规定),考试作弊,旷课半天到两天,侮辱、谩骂老师或他人,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更改设置,携带传看不健康书刊,损坏树木,践踏草坪,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在水房内裸体洗澡,第1-2项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常规管理中的屡教不改的违纪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这是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2-4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批评,扣班级行为量化分4分/人次 擅自离校外出,并在校外过夜,抽烟、喝酒、打麻将,逃避考试一次,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等,打人打架,在公共场所起哄,搞恶作剧,旷课3-6天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处分并全校通报,扣除班级行为量化分6分/人次 打人打架情节严重,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屡犯偷窃或偷窃性质严重,男女间越轨行为,旷课7-10天,学期累计逃避考试两次,第三四项屡教不改者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分则 第二十条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学生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会干部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受学院团委指导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会团结依靠全体同学,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以维护同学利益,实践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宗旨为工作目标。 第二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本会对违纪干部实施纪律处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本规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会察看; (五)勒令退会; (六)开除会籍。 学生会干部有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减轻、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及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干部因违反学生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需给予处分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经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组织纪检部送达受处分干部本人,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学生会干部违纪事件发生后,组织纪检部及干部所在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期限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分为: 一、警告,90天; 二、严重警告,180天; 三、记过,270天; 四、留校察看,360天。 纪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所做出决定,抄送国科大备案;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

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 (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 (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 (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州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中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适用于高中学生)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八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经2004-2005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经2007-2008学年度第2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规范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处罚的,应首先适用《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第三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六条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