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表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注:“√”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兼容比例。

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2.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

3.点式建筑长边不超过35m。

建筑退让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

单位:米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

2、商品住宅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表

电梯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表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知识讲解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02年行业代码表 A0000 农、林、牧、渔业 A0100 农业 A0110 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A0111 谷物的种植A0112 薯类的种植A0113 油料的种植A0114 豆类的种植A0115 棉花的种植A0116 麻类的种植A0117 糖料的种植A0118 烟草的种植A0119 其他作物的种植 A0120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A0121 蔬菜的种植A0122 花卉的种植A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A0130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A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A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 A0133 香料作物的种植 A0140 中药材的种植A0200 林业 A0210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A0211 育种和育苗A0212 造林 A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A0220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 A0221 木材的采运A0222 竹材的采运A0230 林产品的采集A0300 畜牧业

A0310 牲畜的饲养A0320 猪的饲养 A0330 家禽的饲养A0340 狩猎和捕捉动物 A0390 其他畜牧业A0400 渔业 A0410 海洋渔业 A0411 海水养殖 A0412 海洋捕捞 A0420 内陆渔业 A0421 内陆养殖 A0422 内陆捕捞 A0500 农业服务业A0510 农业服务业A0511 灌溉服务 A051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A0519 其他农业服务A0520 林业服务业A0530 畜牧服务业A0531 兽医服务A0539 其他畜牧服务A0540 渔业服务业 B0000 采矿业 B0600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610 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B0620 褐煤的开采洗选 B0690 其他煤炭采选B0700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710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B0790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 B080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810 铁矿采选

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

WORD 格式可编辑 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发布日期: 2014-10-31 浏览次数: 13180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 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 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 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农、林、牧、渔业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1农业 0111 谷物的种植; 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 油料的种植; 0114 豆 类的种植; 0115 011谷物及其他作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 植; 0119 其 棉花的种植; 0116 物的种植 他作物的种植 012蔬菜、园艺作物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0121 蔬菜的种 植; 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料作物的种13料和香料作物 植 的种植 14中药材的种植 2林业 021林木的培育和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 管理、 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种植 022木材和竹材的 竹材的采运 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采运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a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a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 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 A 农、林、牧、渔业089 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1 农业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11 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 植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12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092 贵金属矿采选 013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 料作物的种植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14 0140 中药材的种植10 非金属矿采选业02 林业101 土砂石开采 021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102 1020 化学矿采选022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103 1030 采盐 023 0230 林产品的采集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 选 03 畜牧业11 其他采矿业 031 0310 牲畜的饲养110 1100 其他采矿业 032 0320 猪的饲养 C 制造业 033 0330 家禽的饲养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34 0340 狩猎和捕捉动物131 1310 谷物磨制 039 0390 其他畜牧业132 1320 饲料加工 04 渔业133 植物油加工 041 海洋渔业134 1340 制糖 042 内陆渔业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136 水产品加工 051 农业服务业137 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052 0520 林业服务业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053 畜牧服务业14 食品制造业 054 0540 渔业服务业141 焙烤食品制造 B 采矿业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43 方便食品制造 061 0610 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 洗选 144 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062 0620 褐煤的开采洗选145 罐头制造 069 0690 其他煤炭采选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49 其他食品制造 071 0710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 采 15 饮料制造业 079 0790 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有关的服务活动 151 1510 酒精制造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52 酒的制造 081 0810 铁矿采选153 软饮料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新)(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新) -- C 制造业 代码 类别名称 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C 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1 1310 谷物磨制 132 1320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 134 1340 制糖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1 畜禽屠宰 1352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61 水产品冷冻加工 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1363 水产饲料制造 1364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1369 其他水产品加工 137 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1392 豆制品制造 1393 蛋品加工 1399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11 糕点、面包制造 1419 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1 糖果、巧克力制造 1422 蜜饯制作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31 米、面制品制造 1432 速冻食品制造 1439 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4 1440 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制造 1451 肉、禽类罐头制造 1452 水产品罐头制造 1453 蔬菜、水果罐头制造

1459 其他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1 味精制造 1462 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的制造 1469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 其他食品制造 1491 营养、保健食品制造 1492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1493 盐加工 1494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 1499 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制造 15 饮料制造业 151 1510 酒精制造 152 酒的制造 1521 白酒制造 1522 啤酒制造 1523 黄酒制造 1524 葡萄酒制造 1529 其他酒制造 153 软饮料制造 1531 碳酸饮料制造 153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153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153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1535 固体饮料制造 1539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4 1540 精制茶加工 16 烟草制品业 161 1610 烟叶复烤 162 1620 卷烟制造 169 1690 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17 纺织业 17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 棉、化纤纺织加工 1712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721 毛条加工 1722 毛纺织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173 1730 麻纺织 174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02年行业代码表 A0000 农、林、牧、渔业 A0100 农业 A0110 谷物及其她作物的种植 A0111 谷物的种植 A0112 薯类的种植 A0113 油料的种植 A0114 豆类的种植 A0115 棉花的种植 A0116 麻类的种植 A0117 糖料的种植 A0118 烟草的种植 A0119 其她作物的种植 A0120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A0121 蔬菜的种植 A0122 花卉的种植 A0123 其她园艺作物的种植A0130 水果、坚果、饮料与香料作物的种植 A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A0132 茶及其她饮料作物的种植 A0133 香料作物的种植A0140 中药材的种植 A0200 林业 A0210 林木的培育与种植A0211 育种与育苗 A0212 造林 A0213 林木的抚育与管理A0220 木材与竹材的采运A0221 木材的采运 A0222 竹材的采运 A0230 林产品的采集 A0300 畜牧业 A0310 牲畜的饲养 A0320 猪的饲养 A0330 家禽的饲养 A0340 狩猎与捕捉动物A0390 其她畜牧业 A0400 渔业 A0410 海洋渔业 A0411 海水养殖 A0412 海洋捕捞

A0420 内陆渔业 A0421 内陆养殖 A0422 内陆捕捞 A0500 农业服务业 A0510 农业服务业 A0511 灌溉服务 A051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A0519 其她农业服务 A0520 林业服务业 A0530 畜牧服务业 A0531 兽医服务 A0539 其她畜牧服务 A0540 渔业服务业 B0000 采矿业 B0600 煤炭开采与洗选业 B0610 烟煤与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B0620 褐煤的开采洗选 B0690 其她煤炭采选 B0700 石油与天然气开采业B0710 天然原油与天然气开采B0790 与石油与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 B080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810 铁矿采选 B0890 其她黑色金属矿采选B090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10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B0911 铜矿采选 B0912 铅锌矿采选 B0913 镍钴矿采选 B0914 锡矿采选 B0915 锑矿采选 B0916 铝矿采选 B0917 镁矿采选 B0919 其她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B0920 贵金属矿采选 B0921 金矿采选 B0922 银矿采选 B0929 其她贵金属矿采选 B093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B0931 钨钼矿采选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 A 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0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014中药材的种植 02林业 021林木的培养和种植 022木材和竹材的采运 023林产品的采集 03畜牧业 031牲畜的饲养 032猪的饲养 033家禽的饲养 034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其他畜牧业 04渔业 041海洋渔业 042内陆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051农业服务业 052林业服务业 053畜牧服务业 054渔业服务业 B 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1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062褐煤的开采洗选 069其他煤炭采选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1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079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1铁矿采选 089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2贵金属矿采选 09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01土砂石开采 102化学矿采选 103采盐 109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1其他采矿业 110其他采矿业 12煤炭洗选业 121烟煤和无烟煤的洗选122褐煤的洗选 123其他煤炭洗选 C 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31谷物磨制 132饲料加工 133植物油加工 134制糖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水产品加工 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食品制造业 141焙烤食品制造 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 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制造 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 15饮料制造业 151酒精制造 152酒的制造 153软饮料制造 154精制茶加工 16烟草制品业 161烟叶复烤 162卷烟制造 169其他烟草制品加工 17纺织业 171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173麻纺织 174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175纺织制成品制造 176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81纺织服装制造 182纺织面料鞋的制造 183制帽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最新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与行业代码查询表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 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 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2014-10-31浏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农业 0111 谷物的种植;0112 薯类的种植; 0113油料的种植; 0114 豆类0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的种植;0115 棉花的种植; 0116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 烟草的种植; 0119其他作物的种植 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 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0132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013 作物的种植料作物的种植 014中药材的种植 02林业 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 22木材和竹材的采运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竹材的采运 023林产品的采集 03畜牧业 031牲畜的饲养 032猪的饲养 033家禽的饲养 34狩猎和捕捉动物 039其他畜牧业 04渔业 041海洋渔业0411海水养殖; 0412海洋捕捞 042内陆渔业0421内陆养殖; 0422内陆捕捞 5农、林、牧、渔服务业 051农业服务业0511 灌溉服务; 0512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0519 其他农业服务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docx

.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核心提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如何分类以及各行业代码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 代码( GB/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 住宿和餐饮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查询表 A 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表所属行业类别、分类及行业代码查询表发布日期:2014-10-31浏 行业代码行业名称详细说明 01农业 0111谷物的种植; 0112薯类的种植; 0113油料的种植; 0114 豆011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类的种植; 0115 棉花的种植; 0116 麻类的种植; 0117 糖料的种植; 0118烟草的种植; 0119其他作物的种植 12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0121 蔬菜的种植; 0122 花卉的种植; 0123 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013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0131 水果、坚果的种植; 0132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的种植;0133 香作物的种植料作物的种植 014中药材的种植 02林业 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造林; 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22木材和竹材的采运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竹材的采运 023林产品的采集 03畜牧业 031牲畜的饲养 032猪的饲养 033家禽的饲养 34狩猎和捕捉动物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内部的结构和发展状况,并为国家宏观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经济管理以及进行科研、教学、新闻宣传、信息咨询服务等提供统一的行业分类和编码,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供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划分行业使用。在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部门管理等项工作中,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处理行业分类资料,进行有关的分析研究工作。 二.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次产业。 2.依据按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3.积极吸取世界各国行业分类标准的经验,在具体分类中尽可能向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靠拢,以便于进行国际资料对比。 三.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 1.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机构,均以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基本上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对于大多数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因为它们从事的经济活动比较单一,因而它们就是产业活动单位。但对于大型联合企业、集团公司或从事两种及两种以上重要经济活动的单位,则需要进一步按经济活动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2.乡、镇办以及村办的工业、建筑、批发零售贸易、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等单位,具备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按经济活动性质划分其所属的行业。其中,乡、镇办企业可,可划归工业各行业的单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组织、场所、生产设备和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 b.常年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c.具有单独的帐目,能够同农业及其他生产行业分开核算的; d.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农村中本身以从事农业为主,而只在某些时侯兼做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的农户,按其从事的主业应划归农业。 四.编码方法 1.新行业分类采用了线分类法,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与此相对应,本体系编码主要采用层次编码法。门类在体系中与大类的联系并不紧密,它的编码与大、中、小类的编码方法独立。 具体他说,门类采用了字母顺序编码法,即用ABC…顺次表示门类;大中小类依据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0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表格版)》GB50137-2011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英文同(近)义词codes Chinese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green space 表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 点建设用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H11 城市建设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 H 用地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 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地 H13 乡建设用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附件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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