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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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

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

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 10000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无专业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内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l、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平方米。

在以上用地范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

第十四条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力p.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第十五条在2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0米范围内,不批建城市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城市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翻建平房。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Ⅱ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Ⅲ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一般不安排多层商业住宅综合楼,严格限制居住建筑。需要建设的多、高层商业办公住宅楼,1~2层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层高不得低于4.5m,用于商业及办公服务设施。(工、Ⅱ、Ⅲ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位于城市干道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其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和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附录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表》。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进行街景规划设计,原则上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在已编制了详细规划的道路两侧和交叉口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新颖、美观、大方,不同性质公共建筑应具有明显特色。建筑造型力求风格多样,避免雷同。沿街建筑立面应提高装修标准,

装饰材料应具有耐久、易清洗、不污染的特性,色彩、色调既要体现建筑特点,又要与街区建筑环境相协调。同时,要防止城市光污染。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城市工、Ⅱ类地区内不得建设燃煤锅炉以及烟囱或其它附属设施。高层建筑应设计中央空调系统,沿街一侧立面不得悬挂分体式空调主机。沿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开敞式外走廊,多层建筑一般不设置未封闭阳台。高层建筑的阳台设置必须美观,注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严禁设置围墙。确因实际需要设置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大门及围墙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沿建筑红线应设置1~5米宽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沿街高层建筑一般都应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室,用作地下停车场,并有足够的停车泊位。地下室在建筑红线以内建设,面积和层数不作规定。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条件下,同时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或基本满足日照及通风要求,结合汉中市城市地理条件及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附录七《建筑间距控制计算表》相应序号栏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其间距执行第1栏规定。朝向为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2栏规定。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3栏规定。

(三)居住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第4、5、6栏规定执行。

(四)多层居住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7、8栏规定执行。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9栏规定执行。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10、11栏规定执行。

(七)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12栏规定执行;若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第13栏规定执行;若与其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第14栏规定执行;其山墙的建筑间距,按第15栏规定执行。

(八)在符合本条(一)~(七)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控制间距,应按第16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下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间距时,不得扣除住宅层以下的高度。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之间和山墙间的控制间距,分别不同情况按附录七第17、18、19、20、21、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相应的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若居住建筑在山墙设有居室窗户时,按附录七第7、8、14、 15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建时,一般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数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进行改建时,其有效日照时数不得小于2小时。

第三十条位于相邻地界建筑的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退让距离。

(一)新区建设,相邻建筑各按一半间距退让地界;

(二)旧城区建设:

1、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一般应由新建建筑物退让间距;

2、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新建建筑原则上不考虑与旧建筑物的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第六章建筑工程的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江河和铁路两侧,以及在城市高压电力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时都应退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城市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其它专业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干道两侧及城市主要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建筑功能、体量及道路红线宽度计算,不得小于附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其他道路(指附录五中未包括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当道路红线宽度≤15m时,按3~5m退让,当道路红线宽度≤10m时,按2~3m退让,对于在旧城区(包括商业街)进行建设,如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后,其退让距离可按规定下限执行或适当缩小距离。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公路,按以下规定退让:(一)汉褒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二)汉武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三)二南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四)其他组团之间连结公路,按公路红线两侧各退让10m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属各类建筑物设置的地下室 (不含半地下室)及各种地下管线、地沟,必须在退让道路红线3m以外设置(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2m)。允许建筑物在沿道路一侧外挑出的雨蓬、阳台、招牌及灯箱等,其底部距路面净高应大于4. 5m。允许在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设置的围栏、花坛、建筑小品、地下室外出入口及建筑物照明地灯等设施,应在建筑总平面设计中明确,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沿阳安铁路两侧进行建设,建筑物退让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大于20m,专用铁路线应大于15m,如修建围墙应大于10m。沿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含构筑物)、危险品仓库等建筑与轨道中心的距离还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在铁道平交通口进行建设,应执行铁路道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高压走廊内不得进行房屋建设,保护区两侧按导线边线向外计算,其退让距离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地下电力电缆保护距离不小于0.75m。

第三十七条沿汉江、褒河、濂水河、冷水河、沙沿河及城市排洪渠,进行防洪堤建设时,应符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防洪技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建设碍洪工程,亦不得随意对排洪沟渠加盖修建房屋。

第三十八条沿建筑用地地块边界,除满足消防间距外,都应按附录八规定退让距离。若消防间距大于退让距离时,按消防间距执行。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九条为节约城市土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建筑环境,丰富城市空间景观,增强城市现代化气息,城市规划设计要适当提高建筑层数,增大建筑物体量。沿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的建筑设计高度和层数应按第四章规定及附录五执行。同时,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及退让距离的要求。

第四十条建筑物高度和层数计算以主楼为依据。对于已经完成详细规划的区段,具体位置按规划执行。对于高层建筑群的地段,必须先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的布置,要依据城市用地性质、路网格局和空间景观要求,一般按200~600米的间距布置一处,具体位置由规划部门合理确定,以丰富城市空间天际线效果。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一般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的控制高度,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H≤1.5(W+S)

式中:

H:控制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对于红线宽度小于12m的道路两侧建筑高度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应符合建

筑物间距和退让距离要求。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广场、河道、电力线路、气象台及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保护区建设时,其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相应专业的净空限制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图

第八章建筑用地范围的绿地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化条例》布局绿化用地,规划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在沿江两岸、西汉三遗址和城市新建区进行规划和建设时,可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提高绿化标准。

第四十五条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凡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各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侵占和改变用途。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绿化用地,其面积的计算,包括建筑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及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对于以居住和办公为主的用地,不得小于用地面积的30%,商业、工厂和仓库区不得小于 20%,体育、医疗卫生和科研教育用地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规定,但不得小于35%。文物古迹、纪念地不小于50%。

居住小区内每处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属于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不得计入集中绿地面积。

第四十七条对于建筑用地比较紧张的地块,允许将绿化用地布置在单独建设的地下室(或高出地面不大于1.2m的半地下室)顶部,可计入绿化面积。提倡利用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如屋顶绿化面积每块大于100平方米时,低层建筑按0.50,多层按0.40计算绿化用地面积,高层建筑不计算。

第九章停车场及停车泊位控制指标

第四十八条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设置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总面积按该区段规划城市人口计算,每人1平方米控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距离为500~800m,集中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距离为100~300m。允许在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一定面积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十九条城市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城市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地下停车场或室内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大小,按规定停车泊位数计算,机动车按当量计算,每泊位在地面时,占地不小于30平方米,地下或楼内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非机动车每辆按1.5平方米计算。

第五十条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按附录九执行。

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汽车计算,非机动车以自行车计算,使用不同车型时按以下当量系数计算:

机动车:微型0.7;小型1.0;中型2.0;大型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自行车1.0;三轮车2.5;助力车1.2。

第十章特殊地段建筑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十一条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文物景点和风景名胜等特殊地段进行建设时,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除符合有关章节条文规定外,同时必须执行本章规定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二条古汉台、饮马池、拜将台(以下简称“西汉三遗址”),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重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详见附录十。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单位(非保护管理单位用房)、个人的各种建(构)筑物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扩建、翻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三条西汉三遗址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大街以南;

南环路以北;

青年路、挂匾巷以东;

南团结街以西;

面积约40公顷。

凡位于该区域内的现有各类工厂,均应按保护规划要求适时搬迁,未实施搬迁之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其任何改建、翻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五十四条西汉三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的原则是,降低建筑容量,提高绿地率,改善小区环境。各类建筑工程原则上按如下规划要求执行:

1、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1)容积率:0.8—1.0;

(2)建筑密度:不大于25%;

(3)绿地率:不小于35%;

(4)建筑层数:3—6层(位于绝对保护区周围建筑最高3层,其余范围可适当提高,最大为6层);

(5)建筑高度:9—20米。

2、该区域内建筑风格以“汉’’为主,亦可按“明”、“清”建筑风格建设。但建筑造型,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应体现上述原则,对于西汉三遗址绝对保护区周围的建筑,尤应充分考虑与遗址历史环境相协调。

3、位于该保护区内道路两侧建筑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一执行。

第五十五条东关正街、丁字街、碗铺街、青年路、皮坊街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其保护范围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

凡位于该区域的各类新建、改建、翻建建筑,原则上应保持“明”,“清”建筑基本形式。宜采用青瓦坡顶、封火山墙、青灰砖墙、木质门窗等结构,并保持沿街建筑原有布局的基本格局和风格。

第五十六条东关正街沿街建筑保护及改造分为两段,实施时区别对待。各段基本规划设计条件按附录十二执行。

第五十七条净明寺为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历史文化景点,其绝对保护区范围为:现寺院大殿的占地范围以及古塔为中心,周围按20m进行用地控制,面积约0.5公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批准该保护区范围内的任何改建、翻建工程项目。其协调保护区范围为:

东至东塔小学东围墙;

西至北团结街;

南至东关正街;

北至东塔小学北大门以北20米。

协调保护区内的建筑执行以下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①容积率:0.7—1.0;

②建筑密度:不大于20%;

③建筑层数:1层一2层;

④建筑高度:4米一10米;

⑤绿地率:不小于40%;

⑥建筑形式:具有明、清时期特点。

第五十八条天台山——哑姑山风景区、石门风景区、南湖——红寺坝风景区、道子岭风景区、梁山(龙岗寺)风景区为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l、严禁单位、个人开山放炮采石,乱砍乱伐树木,以及其他一切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2、景区保护与建设规划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和监督实施。各建设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规划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3、凡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城市“一江两岸”区段:西起濂水河口及上水渡,东至冷水河口及桃园子,沿江南北两岸规划控制总面积为15.9平方公里。在其规划控制区范围内:

1、实施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突出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作到统一思想认识,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2、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一江两岸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实施、配套建设。今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零星插建、规模较小、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建设工程项目。

3、凡属一江两岸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模较大、重点建设项目和成片开发项目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条位于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干道交叉口周围以及其他城市特殊地段的建筑物,均应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规划设计程序及责任

第六十一条凡在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铺镇、褒城(河东店)、圣水组团编制详细规划,均由负责组织的单位或政府(镇)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并依据本规定下达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指标。

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技术资质条件,经市建委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担规划设计。

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进行改造和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规划设计单位应认真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首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用地性质和土地征用范围及面积,确定建筑容量等主要技术控制指标和其他建设条件,下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土地征用的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时,应按规定提交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划定红线,下达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体量和高度控制等指标,作为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完成总平面及建筑设计方案后,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或组织评审通过,才能编制施工图。施工图完成后再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城建档案馆办理入档保证书后,方可下达施工放线通知书。否则,不予放线开工建设。

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按规定允许出让或转让的地块,受让方应首先将拟出让或转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及面积,以及用途等情况报市规划管理部

门审定,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汉市政发(1998)70号文件规定以及地块位置和区段确定用地性质、适建范围、地块面积、建筑容量、绿地率、交通出入口和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开发建设期限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下达审定意见书,作为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程序办理定址、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审批等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县县城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汉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管理规定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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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汉军龙江·帝景项目工程 工程技术、标准和规程管理制度 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河池项目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使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建四局汉军龙江·帝景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测量、施工技术调查、施工作业指导书、技术资料管理、工程试验和检验、工程施工技术总结及竣工验收、编制竣工文件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并对施工技术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工程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理规程等,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有关办法,负责项目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施工作,对现场施工技术负指导责任。 第五条安质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有关文件,熟悉监理程序,与监理人员保持

密切联系。负责对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督促自检及自检记录的填写工作,负责对隐蔽工程及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试验室在总工程师领导及指导下工作,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负责项目部的所有试验、检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试设备,保证生产配合比达到设计要求,参与项目部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中间交接检验。 第七条测量队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施工技术资料。负责项目恢复定线和控制测量工作,负责现场交桩及测量资料的交付工作,检查、指导架子队队的测量、放样。配合监理做好工程测量检查、报验等事宜,作好工程质量检查及交工验收中有关测量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图纸会审 第八条由总工程师主持负责组织全体工程技术人员、试验人员、测量人员、物资部技术人员参加学习、会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会审记录。 第九条参加项目经理部主持的设计技术交底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工作。 第十条核查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图纸本身相互之间有无错误或矛盾,标书文件中所采用的技术标准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规程等有何差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取得正式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会审设计文件提出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实施方案,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参加现场交接桩工作。 第十三条指定专人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全面研读熟悉,细致核对。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工程技术部管理办法及人员岗位职责

工程技术部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项目部承担工程顺利施工,提高工程技术部的综合管理水平,对施工过程进行合理有效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列管理办法: 1、根据本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因素,为创造有利的施工条件,努力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平面规划,设计图纸的审查、设备物资的准备等工作。 2、现场施工管理 (1)施工进度管理 经常性的深入到施工现场,掌控工程实际进展,根据现场掌握的第一手资料编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并定期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细化施工进度计划。进度协调会的与会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各部(室)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及工班长,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合同预算部根据会议内容出具有关进度计划的文件,下发到各部室及施工作业队,下次进度协调会时根据下发文件核实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若进度计划顺利完成,分析进度计划目标是否合理,是否有调高目标的可能性;若进度计划未能顺利完成,分析未完成的原因并合理的调整进度计划。 (2)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是项目部每个人员的责任;保证施工现场每个人的人身安全,也是项目部管理

人员的职责所在。所以,施工技术人员要熟悉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地层情况,在遇到风险源之前,提前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交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积极配合安全质量部人员进行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应该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或防护不到位处进行改正。 (3)施工质量管理 地铁工程,关乎民生。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同于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的重要职责所在。 1)施工技术人员要努力加强自身的文化知识学习,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监理细则中有关施工技术的内容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做到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有理有据。 2)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文件、监理要求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3)施工前必须按照施工管理规定及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明确质量要求,并形成书面资料,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要做到双签字。 4)严格遵守“三检”制度,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工序不得予以验收,不得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测量人员给出的控制点进行控制,对于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工序,有权要求施工对进行返工。 6)组织项目部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施工作业队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定期进行检查,采取打分评比的方式排名,对施工质量好的进行奖励,施工质量差的进行处罚。抽查、检查结果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42183

工程技术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是公司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是施工技术的学习、应用、推广和各项目施工技术方面配合和监督。作用是保证施工技术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条理地开展,从而完成技术管理的任务。 一、工程技术部岗位职责 (一)工程技术部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技术管理制度;有效指导、监管项目工程技术管理状况,提升工程质量,切实支持好、服务好工程项目建设。 2、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并对公司技术工作进行具体组织、指导。 3、负责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购买、学习、管理和发放,并确保项目部所使用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定期组织规程、规范和标准的学习。 4、负责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 5、负责项目施工技术指导、监督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工程关键工程、特殊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技术实施进行跟踪及实施结果进行总结。 6、负责本部门使用文件和资料(含记录)的收发、登记编目、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配合质检部、安检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及事故处理工作,对工程进度监督; 8、配合计划部完成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 9、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评定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10、推广和应用工程建设“四新”工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二)工程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部全面工作,落实部门岗位职责。 2、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安排、检查和督促,确保本部门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工作。 4、参与有关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等工作。 5、组织对各项目施工技术推广、应用及落实的检查、复查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并落实。 6、负责向本科室工作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等工作。 7、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市质监部门等相关科室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技术管理顺利进行。 (三)工程技术部科员岗位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2、日常工作要积极、主动,及时、准确。 3、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工作。 4、随时掌握各项目工程进展和施工技术情况,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技术问题,对关键性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日程安排和资料整理工作,并根据有关制度、办法对各项目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汇报。 6、做好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指导解决施工现场技术问题,跟踪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并验证,实现持续改进;负责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与监理、设计的联系 二、图纸审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模板

建设工程技术管理 规定

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管理规定 一、施工图审查 1、施工图审查。 单项( 矿井) 工程的施工图会审, 由上级公司组织, 设计单位交底, 有关部门参加。单位工程, 由项目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共同会审。 2、会审( 审查) 内容 A、设计是否符合加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规定。 B、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技术装备条件。如果需要采取特殊技术措施时, 技术上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C、有无特殊材料( 包括新材料) 需求, 品种、规格、数量, 能否满足需要。 D、工程结构与设备安装之间有无较大矛盾。 E、施工图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 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各部分分类工程相互连接是否相符、吻合。 3、施工图会审后, 项目部将会审( 审查) 中提出的问题, 以及解决办法, 详细记录, 写成会审纪要( 或审查意见) , 提交设计单位( 或施工单位) , 并列入工程档案。 4、在施工过程中, 发现图纸仍有差错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或

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原因, 需要修改施工图, 要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5、自行设计工作。小型工程, 临时设施工程, 可自行设计的, 经公司、项目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商定后, 可自行做施工设计图。经部门和领导审查签字并作预算后, 方能发放施工单位施工。 二、设计施工力的管理与使用 设计施工图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管理, 管理人员要经常与设计部门联系, 了解设计施工图的完成情况, 已完成的设计施工图, 必须及时领取、及时送审、及时发出。设计施工图的收、发、借用、归还都必须在登记薄和档案袋上登记清楚, 且有专门资料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设计施工图必须按单位工程分类、分袋、分薄进行登记装订, 妥善保管。借用者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三、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 1、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派人到现场向各子公司、监理、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设计方案、工艺过程、设计意图、配套图纸、质量要求等交底。 2、施工技术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在单项( 单位) 工程开工前进行。单项( 矿井)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负责主持交底; 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担负施工技术责任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交底; 一般单位工程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由负责该项工程的技术人员交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技术资料的作用 工程技术档案是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重要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后需移交给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和施工单位自存。它是对该项工程进行使用管理、维修、事故处理、鉴定、改建、扩建、重建或改变用途等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因此工程技术档案必须做到及时、齐全、正确、可靠。 第二节、技术资料管理职责 2.1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生成、汇集、积累、整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可设专(兼)职资料员全面负责整理工作。当地对资料员有其它要求时(如要求有资料员证等),应执行当地的规定。 2.2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主管工程师随时检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3项目经理应重视资料管理工作,工长、材料员、试验员、质检员等应及时向资料员提供各类资料,如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第三节、技术档案资料的内容与要求 3.1资料目录册(总目录、分目录、卷内目录) 目录详细,便于查找。各项资料要有资料汇总表(见附表) 3.2图纸会审记录 有具体的会审时间,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3.3设计变更记录 有具体的变更时间,并有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手续齐全。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单位签证,应有书面委托手续。 3.4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施工前编制,要求编制依据充分、可靠,各项目标明确,施工方法可行,技术准备充分,质量、环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保证措施得力,层次清楚,内容严谨全面,符合规范要求,内外部审核、审批手续齐全。 3.5开工报告 写明实际开工日期和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3.6技术交底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双方签字手续齐全,并有审核人员签字,且签字符合要求。 3.7施工日记 每个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应由工长记录施工日记,一天一记。要求记录内容真实齐全、文字简练清楚、连续记录不间断。 3.8建筑与结构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检验报告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应有鉴定,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和工艺要求,相应现行规范、标准中规定须进行复验的原材料、半成品、成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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