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

山东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和登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工作实行“谁标记、谁管理、谁恢复”的原则。

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存在迁

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管理、移出(恢复)”。

第四条工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归集,审查确认,并制作《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包括依法开展抽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或办理投诉举报、交办、转办、协办事项等,下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经核查查实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一)邮寄信函。工商部门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信函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二)实地核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或能取得相关证据,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

第八条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查实市场主体存在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情形的,除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发现异常。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情形的,应当及时记录,采取相应措施。

(二)检查核实。根据市场主体可能存在的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不同情形,按照本规范第五、六、七条规定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核实。

(三)拟办初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登陆工商综

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机构负责人初审。

(四)审批决定。初审后,报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标记)的处理决定。

经审批,个体工商户直接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无需制作决定书。

(五)信息公示。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相应记载事项,通过数据交换将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信息记录在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文书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时,应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服务。

第九条工商部门对已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再出现其他列入(标记)情形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工商部门对因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业务(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除外)时,应当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

动提示,并根据相关规定由受理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商部门对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申请移出(恢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确认。工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三)拟办初审。经核实符合移出(恢复)情形的,检查人员应当登陆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检查机构负责人初审。

(四)审批决定。初审后,报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恢复)的处理决定。

经审批,个体工商户直接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公示,无需制作决定书。

(五)信息公示。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相应记载事项,通过数据交换将移出(恢复)经营

异常名录(状态)的信息记录在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文书送达。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申请移出(恢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按照本规范第四条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企业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补报纸质年度报告。

(二)对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对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

(四)对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项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

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将检查情况及《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材料上报委托工商部门,由委托工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按照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异议受理。工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异议核实。工商部门受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

(四)决定告知。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并经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未发现错误的,维持已作出的列入决定。核实处理后向企业出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对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将个

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情形相同、数量较多的,可以采取一个《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附当事人名单的方式进行批量审批。必要时,可以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应当逐户编号送达。

第十九条工商部门作出的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决定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审批表》《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文书,并与《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等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的证据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参照使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0月19日。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 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公布2011年全省建筑业群众性质量管理 活动评选结果的通知 鲁建管质安字〔2011〕29号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施工企业:2011年5月,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在潍坊市召开了全省建筑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经评审委员会现场评审,评出优秀QC成果一等奖36项、二等奖41项、三等奖54项;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131个(见附件1);省建筑业质量信得过班组31个(见附件2);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82名(见附件3)。经研究,同意评审结果,现予以公布。 省建管局、省建筑业协会同意推荐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贾华远QC小组等42个QC小组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张连悦、王奋、邢庆毅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为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

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孙国春为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高保林为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见附件4);同意推荐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文平QC小组等20个QC小组为山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赵其文等10名同志为山东省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部QC小组为山东省质量信得过班组,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胡兆文为山东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见附件5)。 附件:1、2011年全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优秀成果名单 2、2011年全省建筑业质量信得过班组名单 3、2011年全省建筑业优秀质量管理工作者名单 4、推荐参加2011年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交流会的单位、个人名单 5、推荐参加2011年全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的单位、个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范本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附“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企业公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2)。 5.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度报告书(打印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 6.逾期年报年度审计报告(分支机构只需提交利润表。表下需制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7.相应年度纳税总额证明(提交相应年度的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纳税额证明原件)。 8.企业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企业住所承诺书见附件3)。 9.提交申请更正公示信息的报告(范本见附件4)。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企业需根据企业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申请更正公示信息。 10.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

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5〕5号)文件第四条第5项规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开展检查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并且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了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范本见附件5)。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并附“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企业公章)。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2)。 5.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了公示信息的页面截图件,打印公示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范本见附件6)。

山东省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建筑业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 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培训大纲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制定。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收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4.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进行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5.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一并存档。

申请、办理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流程: 1.个体工商户已补报或更正了年度报告,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个体工商户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4.本申请表、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纸质年度报告存档保留。 5.如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恢复情形,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注意:请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此表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委托事项及权限: 办理(企业名称)的□ 办理本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 □ 办理本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 □ 办理本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更正申请 □ 办理本企业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异议申请 □ 领取与本企业有关的行政决定文书 是否同意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修改所提交材料中的错误 □ 同意 □ 不同意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 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鲁经信软[201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1.02 【实施日期】201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鲁经信软〔2018〕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烟台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8号文件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17号),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高端软件研发与示范应用,增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创新能力,支持国产软件尽快进入市场,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创新发

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发展的重要性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当前,随着信息化战略的不断深入,关键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面临安全保障与服务能力的双重挑战。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扩大国产软件市场空间,提升国产软件供给能力和安全可靠水平,进一步发挥和强化软件在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中的融合支撑作用,对于推动软件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安全可控产业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壮大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首版次高端软件的发展目标 抓住新一轮产业创新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定义等新技术落地的宝贵机遇,通过支持首版次高端软件创新与示范应用,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显著增强,软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进一步深化,在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逐步实现软件系统国产化,初步建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产业体

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要点

2018年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要点 建设局18年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要点 18年,建筑业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优先、民生优先、服务优先、效率优先的理念,紧紧围绕全县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目标,以《市18年建筑业管理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为依据,以抓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全面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奋力推进建筑行业发展的新跨越。 一、工作目标 (一)力争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亿元,增加值亿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100%,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建筑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提升,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应用力度。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企业资质、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资格和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1、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资质资格核查,加大动态考核清出力度。 2、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法,3月、9月开展建筑市场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工作,把整治违规项目、无证施工、出借挂靠资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职等行为作为市场执法的重点。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发包,杜绝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强化对劳务工人的规范管理,签订劳务合同,推行“实名制”,严格生产操作人员持证

200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筑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山东省建设厅 2006年2月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6】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目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可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和原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鲁标定字(2002)11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06年2月20日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 三、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0) 四、装饰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14) 五、建筑、装饰工程费率表 (16) 六、工程类别划分 (18) 附件:山东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2)

一、总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考试带答案答案

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证专业资格考试试卷 B 卷 单位:姓名:身份证号: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 分) 1. 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 ) A. 冻结存款、汇款 B.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D. 代履行 2.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A ) A. 法规 B. 规章 C. 规范性文件 D. 上级文件 3.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C ) A、放弃执行 B 、申请本级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申请上级机关强制执行 4.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满( )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C) A 二年 B 一年 C 三年 D 五年 5.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维护( B ) 。 A. 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 B.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C.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 D.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6. 下列政府中哪些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 ) A. 国务院 B. 县级市人民政府 C.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7.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 B )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 自己 B. 委托行政机关 C. 授权机关 D. 特定机关 8. 某市税务局的(A ) 是外部行政行为。 A. 征收税款的行为 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 D.分配内部公用车辆的行为 9. 以下可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 C ) 。 A.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 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 D) 。 A. 拘留 B.罚款 C.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的

建筑市场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浅谈

建筑市场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浅谈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新型建材的不断出现,建筑企业如雨后初笋般迅速崛起。然而由于过分追求利润或者进度,建筑工程市场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做出几点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市场管理;问题及对策 引言 建筑工程市场管理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好坏,但由于工程市场管理受到人为因素、材料因素等等方面的影响,给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该将工作中心向建筑工程管理上移,坚持工程市场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工程市场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并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建筑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承视程度不够 很多建筑企业对文明安全施工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具体建筑市场管理中,不能把施工的安全管理摆在首要位置,不能从思想上典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市场管理中只是过分追求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而忽视了安全。对于国家制定的一些关于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即使制定了一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或文件也只是纸上谈兵,无从落实。对于安全施工的监管力度不够,检查、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领导忙于其他事对于安全文件无暇顾及,对于安全生产只是口头文章,只是在上级有检查时才深入工地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使安全生产落不到实处。 (二)机械设备因素的影响 机械设备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工具,随着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而在建筑工程中得到广泛使用。建筑工程开始机械设备购买、配皿或使用中管理不当都会影响整个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一体化、自动化机械设备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仅能缩短工期、提高速度,也能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因此,工程市场管理中应重视机械设备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从而更好的降低工程成本。 (三)材料质量因素的影响 建筑市场管理中,除人这一主体外,施工材料也很重要。建筑工程的施工材料指的是入场后的材料,建筑工程的节能、质量环保及使用功能都受到施工材料的直接影响。通常须对建筑材料抽样检测,检测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后才可进场的,一旦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入场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必须材料入场前需进行性能及质量鉴定,以保证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

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补报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已公示后的年度报告/已年报截图并加盖公章)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公章)、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公章)、相关部门证明等)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相关证明材料(改正后的公示信息及承诺) 5、其他(作出决定异常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

建筑市场管理台账

常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台账(一) 企业名称(盖章):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金谷华城三号地块5号楼、地下室 注册建造师(签章): 日期: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制

有关说明: 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根据部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等有关规定,同时吸取有关地区和施工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建筑市场管理台账。 2、本台账应由项目负责人派专人保管,工程项目部留存备查。 3、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项目情况如实填写,正确反映本企业的市场行为。 4、项目部管理班子及与项目相关的总分包行为、农民工管理(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农民工工资发放、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等)、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情况均应在本台账上如实完整记录。 5、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将在日常检查中以本台账为依据,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对于未使用本台账或本台账填写内容不全或不准确的,市城乡建设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或不使用建筑市场管理台账的企业将记入企业的不良行为。

相关要求: 1、凡是属于施工企业中标范围的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单独另行发包。 2、施工企业中标范围内中标企业不能自行完成的内容,必须按《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包分包管理办法》常建(2003)194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并将分包合同送市建管处和相关部门办理签证备案手续。 3、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的劳务作业必须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到市建管处进行签证备案。 4、与工程相关的所有施工企业(包括起重设备安装企业)均应持有《江苏省建筑企业信用手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单位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商品砂浆及所有工程相关企业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总包企业应根据建设部资质标准认真核查相关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持有企业信用手册,并应及时将拟分包单位资质报总监审批。 5、总包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建立以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为首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网络必须涵盖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消防、材料设备、农民工管理等各个方面。(具体样式可参照本台账附件)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应根据建设部、省、市建筑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承接工程情况进行科学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努力做到优质高效。另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到常州市建筑业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办理入库手续。 其中:1)注册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C类人员)凭二代身份证到市建管处办理入库,质检员须凭二代身份证到市质监站办理入库。 2)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各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印章、现场留存备查。

DB37-5063-2016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5063-2016 J13512-2016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 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DB37/5063-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 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

前言 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sdjzaq@https://www.360docs.net/doc/6f6818979.html,),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栾启亭张英明祁忠华刘锦杜海滨 石剑杨一伟房健张剑王琳 陈科芳郭世华明宪永彭强孟宪达 宋月兰张红刘其贤杜润峰宋超 葛文峰崔宏海范国耀王泉波李振 王海洋任加良赵书君姜云海胡启勇

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实现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企业(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试验员、测量员、监理员、见证员、取样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其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

经营异常考试原题.doc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考试题库 1、()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A、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B、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C、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2013年10月1日 B、2014年7月3日 C、2014年10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3、企业应当于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A、1月1日至3月31日 B、1月1日至6月30日 C、3月30日至6月31日 D、6月31日至12月31日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 A、自年报完成后十日内修改 B、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 C、不能修改 D、随时可以修改 5、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A、5 B、10 C、15 D、20 6、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A、30 B、45 C、60 D、90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A、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C、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D、以上都是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需要填报() A、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B、企业年检信息和即时信息 C、企业年报信息和日常信息 D、企业年检信息和日常信息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公告不包含() A、列入公告 B、移出公告 C、期满三年提醒公告 D、撤销公告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告包括() A、列入公告 B、移出公告 C、以上都是 11、企业信息填报登录方式有() A、工商联络员登记 B、电子营业执照登记 C、以上都可以 12、年度报告信息需要填写() A、工商信息,社保信息,统计信息 B、工商信息,税务信息,统计信息 C、工商信息,社保信息,税务信息 1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的市场主体信息。 A、全国 B、本地区 C、本市区 D、本县区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自行填报信息不包括() A、年报信息 B、股权变更信息 C、经营异常信息 D、简易注销信息 15、小刘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看2017年度抽查检查公告,他应该点击()模块进行查询。 A、首页 B、企业信息填报 C、信息公告 D、使用帮助 16、某公司联络员小王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要公示该公司的即时信息,她应该点击()模块进行填报。 A、年度报告填写 B、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C、年度报告模板下载 D、简易注销公告填报 17、企业填报完年报后,要使年报信息显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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