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汇总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汇总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汇总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汇总

修订版2010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上课讲义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化学品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 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 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 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化学品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航行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此外,检查员应该谨记:本指南所列项目的检查并不是对所有化学品船舶都适用,检查员应先从船舶适装证书中所允许载运的货物清单出发,再查找相应规范中载运该货物船舶所应具备的船舶设备和布置(如《散化规则》第17章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散装运输化学品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危险或有毒液体化学品(温度在37.8℃时,蒸气绝 对压力不超过2.8bar的液体)货物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运载与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

易燃货品; .2具有易燃性之外,还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检查依据三、.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及其修正案; 2、《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BCH规则)及其修正案; 3、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4、中国船级社(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四、船舶适用范围 1、IBC规则适用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1)可以确认该船开始建造;(2)已开始装配至少50吨或所有结构材料估计重量的1%,取值小者。 2、依据MARPOL73/78公约,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化学品船必须执行BCH规则;而依据SOLAS74公约,BCH规则仍作为一个建议案保留。 3、总之,对载运A、B、C类有毒液体的化学品船,根据其建造时间,BCH或IBC分别对其强制实施,对载运仅具有安全危害性货品的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 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 68、0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82、07、18日生效); 8、 STCW78/95公约(95公约 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 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 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镉电池充电中的热崩溃。 6、下列视觉报警,应指明需要采取行动的状态;a) 除主机超速外,机器或系统的重要参数超过极限值;b) 动力方向或纵倾控制装置的供电故障;c) 航行灯故障报警;d) 重要的液体容器内低液位;e) 通风机故障。f) 舱底水报警g) 集中控制,设置反馈仪表;h) 显示各舱浸水探头的分布;i) 一旦高位浸水,立即发出警报;j) 如自动控制舱底排水设备,其联动性。 一、船体设备检查 1、稳性资料,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应放在船上。 2、完整稳性应计算出各种排水与非排水状况下的稳性,包括:1) 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2) 液舱及液柜中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3、破舱稳性应核算在浮态和稳性较差装载情况下的破舱稳性,包括一舱不沉,及特殊情况下的破舱稳性: 4、结构密性1)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内河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xx船舶安全制度及操作性检查 讲义 二00五年七月 安全制度和操作性检查的困难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需扎实的实践经验。 第一章船舶应变部署制度及应变演习检查 一,应变部署的含义 04规则第八篇第四章 为了保证船舶地运行中发生各种事故以后,能迅速组织施救,以减少损失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二,应变部署表的编制及公布要求 1,大副编制部署表,船长批准 2,合理分工,各司其责 ①全体船员统一编号,一人一号;根据职务及特长,指定应变岗位及任务;②一人一卡应变职务备忘卡,注明应变岗位,任务及编号,张贴床头,熟记在心;③下列重要埸所公布部署表: 驾驶台,机舱,会议室,船员及旅客餐厅,主要走廊,公共场所等 3,应变部署表样式 4,对船员安排的任务内容 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门,舷窗,天窗,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关闭; 救生设备的准备与降落; 通信设备的使用;

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人员的配备; 指定有关使用消防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部署表应写明紧急报信号的细节,并规定发出警报时船舶必须采取的行动,还应写明弃船命令将如何发出. 对于客船,除上述各项外,还应用文字书写的图解和应急须知,张贴在旅客舱室,其内容包括集合地点,应变时必须采取的行动和救生衣的穿着方法.指定哪些船员与旅客有关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 客运部门船员向乘客发出报警,指导乘客正确穿救生衣和正确使用浮具,召集乘客到集合地点救生艇,舢板,集体用浮具登乘站,维持通道及梯道秩序,并控制乘客的动向,把毛毯送到救生艇.5,驾驶员在应变中的一般职责安排原则 船长: 总指挥,遇险时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指挥全体船员施救;弃船时指挥船同按职责分别携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重要文件,技术资料,贵重物品及现金离船,弃船前准确测定船位,船长最后离船. 大副: 现埸指挥,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指挥船员施救;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上重要技术资料,重要文件离船; 二副: 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岗位和任务根据船长意图和施救会议决定的措施协助大副指挥;弃船时,按《应变部署表》首先救护旅客,然后安排船员,得船长离船命令后按职责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签证簿,各类报表,,并亲自或督促理货员带齐货物运单,记录凭证,积载图等离船; 三副: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国船级社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北 京 Beijing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第4节 投诉与申诉 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第2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证书 第3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船上审核 第4章 NSM规则的实施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NSM规则实施要求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 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 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2 定义 1.1. 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1.1.2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 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②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 ③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 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5)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6) 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化的体系。 (7) 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8)审核员:系指执行NSM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 (9)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 (10)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 (11)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12) 不合格①(不符合):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 (13) 严重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NSM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 ①不合格、不符合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系相同含义。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

“为什么总是我?”下面就让小海狮为你简单的解释一下吧。

1、什么是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 新选船系统综合每条船的各方面表现进行打分,分值越高风险越大,分值大于等于8分的时候被列为高风险船舶,无分值的为低风险船舶,其他的为标准风险船舶。 2、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检查周期的不同,不再像以前检查一次过半年再检查,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检查窗口期是9-18个月,简单说,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最快也要9个月才会再次检查,标准风险船舶是5个月,而高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两个月就可能要面临再次检查。 3、那我的船一旦被列为高风险船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不是的,每条船的分值都是以36个月为周期动态变化的,各项数据都会不断更新,高风险船可以变为低风险船,低风险船也可以变为高风险船。 4、怎样才能让我的船降低风险等级呢? 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啊,首先就是要加强船舶管理,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在每次安检的时候都不要被滞留,安检缺陷数也低于全国平均数,挂靠综合绩效好的优质航运公司管理,遵守法规不因违法被海事部门处罚,谨慎航行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等。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机制 1 船舶风险属性 1.1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3类: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 1.2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8 的船舶。 1.3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1.4 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为标准风险船舶。 表1 船舶风险属性

2 选船机制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版)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 指南(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59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新编 版)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 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 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使用表.doc

柘木乡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 船舶名称:船主:电话: 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 检查部位 项目 安全隐患 1. 电缆电缆是否老化,是否裸露 2.使用明火 3.机舱、住宿安全 4. 甲板堆放杂 物 5.扶梯 6.洒水系统 7.消防系统 救生 1. 救生衣 设备 2. 救生圈 1.设备 防污 2. 排水 染 3. 管线 4. 附属设备是否有使用液化气灶,明火使用痕迹,检查液化气灶是否 藏在柜子 是否有临时拉电线现象,灯具、线板是否防爆 甲板是否有可移动的铁制品、危险物(油桶,自行车,铁 制的梯子等) 岗位扶梯是否状态良好(泵舱油舱扶梯是固定的,其他 不固定的是否铺绝缘垫) 甲板洒水系统是否正常,是否覆盖要求区域 消防栓,消防箱是否使用正常,标识是否清楚 是否按规范配备,是否按规定地方安放 是否按规定放妥,是否双面标识,重量符合规定,是否有 带救生索的救生圈 船舶是否按照国家船舶防污染的要求配置相关设备,是否 具有有效的防污染能力 排水、排污的部署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令人满意 船壳、舱壁、阀门和管线包括液压管线是否完好无渗漏并 定期检查 是否备妥有效物品来处理少量溢油,如吸油毡、集油桶等 证书 1. 船员证书证书是否齐全,持证人是否签字,服务簿是否填写正确

检查 检查部位项目 记录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 2. 航行日志 3. 轮机日志 4. 油类记录 1. 甲板,船壳 2. 机舱 船舶 3. 生活区 保养 4. 泵间 5. 系泊设备 6. 附属设备 1. 设备 通信 2. 电源 设备 3. 定位系统 4. 联络方式现场负责人签字:检查组人员签字:填写是否规范(日志填写贯连,时间不间断,签名) 填写是否规范(日志填写贯连,时间不间断,签名) (机器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装燃料油数量,时间、地点, 机舱油污水排放记录) 船壳、甲板油漆是否整洁,整齐,铁锈是否严重,船体是 否没有裂痕或凹陷 排气管是否隔热包扎,机器外观是否良好,是否有油污、 存在脏乱等安全隐患 安全标识张贴是否齐全,房间住所是否整洁 泵间舱底是否有油污,舱底是否整洁整齐,排气管是否隔 热包扎 系泊装置及其他设备是否良好,放置是否杂乱 所挂缓冲轮胎等防撞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系缆绳 是否符合 通信设备及操作是否符合最低要求,信号灯是否好用 应急电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且已经充满电 GPS等定位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遇有应急情况,对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明确 电话: 检查时间:单位盖章: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的定义: 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 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 体船; 2.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 不同; 3.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 4.航行在温暖水域; 5.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 1.97安检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3.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 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 国内航行高速客船; 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 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 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 8.STCW 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 8.轮机入级证书 *注: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 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 1.四册一划: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 2.SOPEP及ORB 3.GMP及GRB 4.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 5.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 6.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 7.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

船舶安全检查目录(内河船)(公司检查表)

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内河船) 船名: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负责人: 一.船舶证书 1.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发证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 船舶国藉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3.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签发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 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7.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8. 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附件有效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9.船舶营业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 10 船舶营业运输年审合格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11. 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 12.水路运输许可证年月日 13.船舶舱容积检定证书年月日 二. 航行图书资料 1. 内河避碰规则口;2.长江航行图口; 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指南及航路示意图口; 4.黄浦江航行图口; 5.潮汐表(是否最新)口; 6.内河船舶法定检验及技术规则口; 7.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口; 8.训练手册口; 三. 甲板部设备 1.雾号、气笛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口; 2.手动舵、应急舵是否工作正常口; 3.定位仪、雷达、甚高频,测深仪、望远镜使用是否工作正常口; 4.各种信号旗、信号灯是否配齐、工作正常口; 5.航行灯是否工作正常口; 6.磁罗经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口; 是否有有效的罗径自差曲线表口;7.救生衣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口;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口; 其附属的灯哨,反光带配置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口;8.救生圈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口;外表状况是否良好。口; 反光带是否符合要求,烟雾信号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口; 船名、船藉港是否已标明口; 9.是否配有救生艇口;艇机、手摇泵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口; 是否备足淡水、燃油口;桨和桨叉等属具是否齐备完好口; 照明设备是否正常口;吊艇钢丝索、滑车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口; 救生艇的施放处是否张贴了永久性的操作说明口;

2020年(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安全生产)船舶安全检查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壹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运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壹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俩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且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

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 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 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 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 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 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 (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 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 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 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 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 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 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 条款。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 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 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 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 体的检查要求。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 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 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展港口国监督的检 查,巴黎备忘录地区和美国开展得非常活跃,直接影响到了亚太 地区,1989年日本首先提出由中国、日本、韩国开展港口国监 督的区域性合作。这些都使我国的主管机关感到.必须要制定一 个专门的规定来规范、指导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原有的暂行办 法已不能满足全面开展安全检查的需要。并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90)安检规则》),《(90)安检规则》与《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以下两点: 1.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中外籍海船”; 2.以交通部文件形式发布,提高了文件的规格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地位。 随着港口国监督业务的不断发展,亚太地区各国家主管当局 对PSC的区域性合作感到兴趣,经过多年的努力,于1993年12

船舶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试题

船舶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部分试题 一、是非题 1、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但外观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17个月。(√) 2、对于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如果能够证明VDR与船上的现有设备的连接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则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这样的船舶配备VDR的要

求。(F)√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仅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对) 5、所有内河船舶厨房排气管道的抽风机应能在厨房内予以关停。(√) 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3-28(3.4.4.6) 6、国内航行海船甲板栏杆最低一档以下开口,不大于32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 不超过380mm。(X)230mm 7、公司取得“符合证明”后,证明该公司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完全符合《国 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错) 8、已安装的磁罗经经校正后的剩余自差,标准磁罗经不超过±5°,操舵磁罗经 不得超过±3°。(X) 海船04规则第四篇第4章附录1(4-142) 9、审核员在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时,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确定必须要有确凿的客观证据。(对) 10、CO2系统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应配置2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CO2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放置在控制室内,另一套控制装置应放置在驾驶室内。(×) ----海船04规范第4篇第2-2章 1.4.2(8) 11、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道应使用能容纳高压管道的故障漏出燃油的套管加以保护。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为永久性装置。套管系统应包括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在燃油管故障时发出警报的装置。(√) 《经修正的<1974年SOLAS>》2000年修正案2.2.5.2 12、保安等级“3”系指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X )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及SOLAS公约2002修正案P.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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