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新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新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新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纳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创建单位利用自己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是青少年体育抓“三边”(抓身边的组织、建身边的场地、开展身边的活动)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材。

第四条俱乐部的管理

(一)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二)省辖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俱乐部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申请单位负责创建,并接受教育、民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创办俱乐部的条件及申办程序

第六条创办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有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和较好的体育场馆设施,有一定数量符合各运动项目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教练员证书》、《教师资

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俱乐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类体校、体育场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大、中、小学校以及城镇社区均可创办俱乐部。

第八条凡拟创办俱乐部的单位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组建俱乐部事宜的协议书,经省市体育部门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方可开办。

第九条俱乐部要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发政字〔2000〕055号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合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团体和个人会员的收费标准,要合理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章俱乐部活动

第十条俱乐部的规模:综合性俱乐部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0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20万人次。单项或小型俱乐部人数不少于5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10万人次。

要保证会员每周参加俱乐部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及项目设置: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是全民健身,但也从中发现培养体育后备人材,二者可以包容,不能相互替代。工作的着眼点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以最大容量组织青少年开展活动,形成规模效益。活动项目设置,可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96个体育项目开设,亦可结合各俱乐部的具体条件,广开竞技的、非竞技的以及青少年喜爱的民族传统项目。

第十二条俱乐部的活动要有别于传统的业余训练和体育教学模式,在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用力,贯彻“双主体育人”思路,创造新型的俱乐部体育活动模式,培养青少年的兴趣和爱好,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十三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章体育指导员(教练、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四条体育指导员应热爱青少年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修养,掌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的方法。体育行政部门和俱乐部要对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俱乐部对体育指导员实行聘任制,在任聘期间每年度予以考评,并结合工作量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俱乐部提倡聘任志愿工作者,为社会体育事业作出贡献。

第五章会员

第十七条青少年入会时应向俱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会;无法定责任能力的少年入会时,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入会。

第十八条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会员证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制。要保证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俱乐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俱乐部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俱乐部创建单位有一名分管体育的负责人主管俱乐部工作,把俱乐部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通过结构调整建立相应的俱乐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据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和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分等级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场地器材、经费、标志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应给会员提供充足的活动场地以及安全、符合规定的运动器材设备。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应制订器材供应计划,保障开展活动需求,并制订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俱乐部的场地、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国家扶持,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等资金来源,建立自我运行的良性机制,增加自身“造血功能”。因此,俱乐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资金:

(一)国家、省、市三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二)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培训成本费;

(三)接受捐赠、资助;

(四)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五)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的经费主要用于场馆设施的维修;器材添置;形象宣传;开展培训、训练、比赛、业务交流;俱乐部工作人员、体育指导员补贴;办公活动费及其他开支等。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要求俱乐部资金独立核算,建立银行帐号,资金使用要有明细表,单独建立帐目等以备主管部门审核检查。

第二十七条标志。按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每个俱乐部统一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单位--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的牌匾。俱乐部会员服装按统一要求,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标志。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在俱乐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俱乐部,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暂停资助,限期整顿,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级直至撤消称号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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