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

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

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升空气球。

(五)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应在一日内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0天。

(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

(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 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一)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二)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四)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十八)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m,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 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 m,不含8层),20层以下(60 m,含20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7m。

(四)层高20层(60 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广告。

(五)广告牌应与建筑物外墙持平、顺向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六)广告牌底部与建筑物顶部女儿墙之间,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0.5 m。

(七)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八)广告牌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宽度不得超出所设位置的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 m,广告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5 m。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

(二)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 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石墙面。

第六条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宽度小于4 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立柱式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 m,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 m。

(三)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

2.5m2。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3 m,总高度不得大于4.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道路红线40 m以上的地段,牌面规格可适当扩大,但牌面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 m,且牌面高度应与之协调。

(四)双立柱式广告的牌面(单面)面积一般不得大于3m2,且应与道路顺向设置,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低于1 m,总高度不得大于2.5 m。牌面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

(五)立牌式落地广告牌的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 m、宽度不得大于1.2 m,厚度不得大于0.2 m,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 m;

大型立牌式广告牌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总高度不得大于9 m(含底座),宽度不能大于1.8 m,厚度不得大于0.5 m。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 m,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 m。

(六)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 m,牌面外缘距离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得小于0.2 m,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

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且高度、规模、形状应统一协调。

(七)利用候车亭、出租车招停点(班车停车点)、公用电话亭、售货亭、配电箱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本身协调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牌面,其亭身单侧立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媒体,单幅规格控制在高2 m、宽1.5 m、厚0.2m以内。公用电话亭、售货亭原则上只能设置1块户外广告,单幅规格控制在2.5 m2以内。

(八)在人行道、广场设置地面广告的,其平面要与人行道、广场持平,其耐压强度要与人行道、广场耐压强度一致。

(九)大型立柱式广告应设置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的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0 m;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 m,距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小于100 m,立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建城区以外的道路牌面单幅规格为高5 m、宽15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 m;高速公路两侧广告牌单幅规格为高不得大于6 m、宽不得大于18 m,其同侧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2000 m;广告牌柱高不得超过18 m,其牌面的底端距离地面净空高度应控制在10m — 15m范围内,且其面板垂直投影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和公路的路肩。

(十)在公路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城市出入口、穿村镇路段及收费站等位置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车视线和整体观赏效果。

(十一)在建设工地设置围档式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大于5 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大于0.5m),单体规格长度不得大于12 m(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道路)。且应结合周边环境协调设置,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三章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影响或损毁其所依附的附着物,严禁妨碍人、车通行,不得因其设置行为侵害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噪音扰民等)。

第七条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的一般规定

(一)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证明,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球与球之间应设置安全间距。

(三)应派专人24小时维护,确保气球系留牢固,其固定物必需美观整洁。

(四)升空气球球体直径不得大于2.5 m或者体积容量不大于8m3,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25m。

第八条设置充气物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应与门面平行设置。

(三)在非独立门面或两相邻单位距离较近的位置设置充气物,应紧贴门前设置,其跨越距离不得超过门面宽度。

第九条设置布幅的一般规定

广告幅面不得使用白底黑字(或黑底白字),其颜色、字体、内容、规格、设置方案等应与现场相协调,并须绷紧设置。

(一)横幅

1、长度不得大于15 m,宽度不得大于1.2 m;

2、二层以上(7 m,不含二层)不得设置;

3、在道路同侧多条设置的,条与条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 m 以上。

(二)竖幅

1、长度不得大于25 m,宽度不得大于1.5 m;

2、八层以上(24 m,不含八层)不得设置;

3、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多条并列设置的,其规格应统一。

(三)巨幅

单体面积不得大于300 m2。

第十条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设置展牌、咨询(宣传)台的一般规定

(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 m的不得设置。

(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设置其他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参照以上类似条款执行。

第四章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以漏空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在建筑物立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

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0.3 m。相邻店面的招牌标识,在其规格、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等方面应当统一有序,相互协调。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制;

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招牌标识,其广告牌顶端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总高度不超过1.5m。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一般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的下沿,且距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 m,厚度不得大于0.3 m。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挑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 m;

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上设置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两块;

同一建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在四层以下建筑物上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5 m。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设置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7m;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

(三)利用本单位所属沿路实体墙设置的,原则上同意设置一处,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内容。

(四)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设置的招牌标识,形式以动感变化的为主。

第十五条设置镂空字的一般规定

(一)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镂空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大楼冠名);

(二)镂空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除外)。

(三)镂空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六条在地面上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二)其它要求同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四、五款内容。

第五章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单体面积≥50 m2、单体字≥3 m2)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设置

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其续延使用时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制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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