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7、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8、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9、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矿山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1、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2、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33、矿山企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实施罚款的,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1000元至4万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1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对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按照工程总投资额的1%至5%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

35、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7、不具备条件,接受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8、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9、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1、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的

42、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43、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44、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45、矿山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6、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项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以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的;通过地质破碎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物质的矿山企业,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未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48、矿山企业对地面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49、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50、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

51、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5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53、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54、生产经营单位仿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5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58、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9、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60、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61、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2、在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或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及水体下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或者专门设计未经批准的;

63、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

64、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

65、将矿山工程或者矿山企业发包给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合同没有规定安全事项的;

66、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擅自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一)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在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或者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及水体下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或者专门设计未经批准的;

(三)未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

(五)将矿山工程或者矿山企业发包给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合同没有规定安全事项的;

(六)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擅自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的。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凤国、杨志远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是依法治安的题中之义,能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助于形成和谐法治社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践,从以下几方面谈些思考举措。 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灵魂。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就要做到加强执法工作领导,落实执法责任,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这对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坚持执法必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权威,关键在于依法行政,程序化执行。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守法者切实依法予以维护,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铁腕依法行政。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同时公开行政执法,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二是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三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不定期自查自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强化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同名11671)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

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 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 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 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 其相应资格。 轻微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 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 款 一般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 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违法 行为 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发生1至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形式。(不同的文书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何时使用何种文书应当准确)。 (二)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执法的对象、执法的内容要有基本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 (三)实施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并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如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证)。 (四)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时,应携带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填写执法文书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对某些不需要在现场制作的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听证会告知书、通知书、报告书等)也可以采用统一格式的电子版进行微机打印。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与填写 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共有36种,主要是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开展顺序和需要的程序编制的,视具体情况使用。如有的执法文书因终止有关程序,而不再使用下一程序的执法文书;有的执法内容不需进行抽样、勘验等工作而减少程序,不必使用相关文书,等等。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有关地点、场所、设备进行实地查看、调查所作的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开始的重要程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是进行下一步执法工作乃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执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要求 (1)被检查单位:应填写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全称(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名称); (2)地址:应填写详细地址,如街、路、门牌号等; (3)检查场所:详细填写被检查的具体场所,注明该单位的××车间、××仓库等具体处所或者该单位的配电柜、※※设备等具体部位; (4)检查时间:检查的起止时间,从※月※时起到※时止; (5)检查情况: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这是实体要件)、对检查的情况扼要如实记录,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情形,如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违法问题,要具体叙述什么部位(设备)存在什么隐患,在管理上存在哪些违法事实等; (6)对检查过程中提取证据、拍照取证、询问调查等活动也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基本知识及实践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 郭虎银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本部分重点讲以下几个问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涵、作用、主要方式,查处案件与执法检查的区别与联系,搞好查处案件和执法检查需要注意的事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涵 依法设立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活动。 理解此内涵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主体合法,2)法定授权,3)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作用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 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查办案件) 监督检查(执法检查) 行政强制(有的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执行,有的需要在法定时间内执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办理主体是法院) 本讲主要学习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知识 四、行政处罚(查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1)执法检查发现的;2)投诉举报的;3)相关单位移送的;4)上级领导交办的。 行政处罚的核心是必须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权力的限制和义务的设定 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1)处罚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刑事责任; 6)一事不再罚。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理解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公民的区分;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要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3)判定是否故意和过失以法律实施后其行为是否仍然存在(经法定部门政策认定的除外); 4)判定其是否构成危害以未遵守法律形成生产经营现实为依据,不能依事故为依据; 5)四位一体,缺一不可。 六、执法检查(监督检查)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规范运行。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一些体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薄弱,一是目前多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还局限于某些方面或仅限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行政法律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太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还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四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准确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纠正。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的立法和细则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精华丨现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目录(8大类104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保证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4.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7.对“三合一”场所管理违法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9.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擅自投产使用的、重大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2.对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3.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擅自使用被查封设备、隐瞒事故隐患或对已发现的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安监部门执法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6.对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18.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测试试卷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测试试卷 总分:100 分 姓名:职务: 【答题须知】 1.请按照要求在试卷上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及个人职务; 2.所有试题均在试卷上直接作答,要求字迹清晰,应使用蓝色、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作答,铅笔作答无效;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对错,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每题 1 分,共 10 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继续实施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被许可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由本部门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在15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选项填入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10 分。)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监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审议并做出给予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案件(下称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及需要案审委审议的重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案审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

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4月2日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昆明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3.制作询问笔录。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3.制作陈述笔录。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有效的行政执法证是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或云南省安监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生产监督员证》 二、行政处罚 (一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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