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务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上,则往往会存在争议。

其实,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及立法宗旨而言,上述问题可以说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客气的说,甚至完全是赔偿义务人或者个别相关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给权利人索赔人为增加的无理的障碍!

首先,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方面,前文《条例》中并未明确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而只是规定了支付标准.但须注意此处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

金”,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才会按标准按月支付,在行政权力保障与政府公信力作后盾的前提下,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即使按月领取也会有足够的保障。并且,条例也并未禁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次性支付的规定。而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第一,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无权要求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的。原因很简单,条例中明确了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而用人单位的存续是无法象工伤保险基金那样热具有强力保障的,一旦经营不利或者任何一种企业所有者不愿继续承担的事实发生,抚恤金的支付就将难以为继。何况,用人单位连国家一再要求的员工工伤保险都肆意拒保,其单方面对未来数年甚至数十年抚恤金的按月支付承诺凭什么取得供养亲属的信任呢?

其次,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年限方面,实务中对未成年人的抚恤金支付到十八周岁这一点异议不多,但对死者父母的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则颇费周折。《条例》仅规定了按月支付一种方式,并未就一次性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原则上,此时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是可以出台细则性规定来补充和完善的,但根据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立法原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在保证不低于《条例》所确定的抚恤金标准前提下,下位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可以参照国家处理类似事务既有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的。因此,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其他国家机关所作的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目前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重要的一部规定。该解释是2003年出台2004年实施的,在许多问题上它吸收并取代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方面被该解释吸收取代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

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抚养费少计1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5年。”

而在此之前2002年颁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综合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如系一次性计付则都计算为20年,至于起算点年龄则大同小异,结合目前我国人均寿命现状及相关劳动力规定来看,愚意以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更为切合实际。

第三,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是否应当扣除其他扶/抚养义务人分担份额?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理由如次:

1、《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通篇并未出现类似“分摊”“扣除”等等的表述,我们也无法从《条例》的表述中推导出任何类似的立法意图,这说明,《条例》所规定的本人工资的30%和40%(在30%基础上增加10%)是已经考虑了可能存在其他扶/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不然,为何不是本人工资的50%或者更多然后明确规定扣除其他扶/抚养义务人的份额呢?这一点,在其他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都是明确的。最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2、《条例》第三十七条在规定了“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基本标准之后,特别地又在紧随其后补充规定“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就是因为考虑到孤儿和孤寡老人除了死亡职工一个扶/抚养人之外,再无其他扶/抚养义务人,此时仅按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还依然无法给予被扶/抚养人充分的保障(注意,这里的“充分”是相对于死亡职工在生时的生活标准而言的),因此在一般标准之上再增加10%。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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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一到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方案二:保留劳动关系 五到六级工伤赔偿标准

【支付说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赔偿方案二:保留劳动关系 七到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支付说明】:一次性医疗、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费:6个月惠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以死亡职工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支付说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处理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首页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下载专区 站内搜索 :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局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条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发布日期:2008-11-25 收藏本站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

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威海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附件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按比例发放补助费。 3.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年满18周岁或者去世的;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的; ③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全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④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⑤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 三、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4年度遗属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其非农户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910元,农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720元。 四、遗属补贴的办理 遗属填写《温岭市教育系统死亡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温岭市教育信息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说明附贴有关资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赔偿计算标准 因工是死亡赔偿项目: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 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X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父母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或丧失劳动能力>)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1996]21号、[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198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

予生活困难补助。([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198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198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1982]132号)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198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84]43

2018年深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深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深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深圳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深圳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深圳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费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

【工伤死亡赔偿】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2020遗属最新补助标准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

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拓展阅读——遗属补助标准提高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补助对象: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广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最新】

广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因职业病或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后,能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及医疗救治,同时也是工伤职工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费用,因此,在工伤发生后,应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划清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落实受害职工的工伤待遇。 【提示】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付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为工伤赔偿,具体标准及计算示例如下: 丧葬补助金:六个月广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获取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示例:24565元×20 = 491300元)。 特别提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可以获取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比方式及比例同上。 工伤赔偿问题解答 【问】:在广州,若发生工伤死亡后,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广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加10%),具体标准请参考上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问】:请问在广州是否所有工伤赔偿费用都是由工伤基金支付? 【答】:不是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所有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本人经工伤认定为九级,请问按广州工伤保险条例应赔偿多少? 【答】:经鉴定为工伤九级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合计19 个月本人工资,以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㈠退休;㈡患病、负伤;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㈣失业;㈤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 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 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 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山东省劳动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工人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的工作。 2、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在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符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遗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以及虽满16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者。 (4)孙子、孙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男职工到女家落户,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而且女方父母符合供养条件又确由男职工供养,则可以将岳父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但是,该男职工的父母就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4、祖母、母、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1)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没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以劳保卡片中的登记为准。如果单位未办理劳保卡片登记,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其母首先应由其父供养,如果其父工资收入较低,难以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也可将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对在校学生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充规定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中虽年满16周岁,但系初中毕业直接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继续按现行规定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亲属能否得到抚恤金 王志强案情: 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是因工死亡职工尚某某的母亲,应享受遗嘱待遇,得到抚恤金。但被告认为原告虽然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用已死亡的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拒绝支付原告张某某的抚恤金。原告张某某不服,向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某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恤金271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尚某某系母子关系。尚某某原是某旗金矿职工。2005年4月29日因工死亡。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次性支付了尚某某的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原也是某旗金矿职工,现已退休,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现年58周岁,有子女五名(三个儿子,二个女儿,包括已死亡的尚某某)。尚某某生前与父母分家另过。尚某某因工死亡后,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法为其女儿发放了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张某某认为儿子尚某某因工死亡,自己是尚某某的母亲,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亲属,并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要求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抚恤金。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供养原告张某某,不

由尚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拒绝给付。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认为张某某不能享受遗属待遇的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儿子尚某某生前与原告分家另过,有自己的家人靠其供养。原告张某某的丈夫尚某健在,每月有退休金,原告张某某依靠其丈夫尚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清楚。原告张某某虽然年龄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但不同时符合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故被告某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张某某不享受遗属待遇,不给付抚恤金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了维持。原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3、原告张某某是否符合申请供养抚恤金的条件。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抚恤金的概念:所谓抚恤金,是指有关部门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1、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原告张某某与因工死亡的尚某某系母子关系,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故原告张某某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2、尚某某生前是否对张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河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一、丧葬补助费 1.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1.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1.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 2.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3.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1.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

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2019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2019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一般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组成,那么,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我们小编来看看国家统计局最新规定吧。 2015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5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总结: 一、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计算公式: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8844元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最新--工亡三种待遇详细计算方法

工亡三种待遇详细计算方法 经常有人咨询工亡事故怎么计算赔偿标准,现实生活当中工亡事故也时有发生,不知道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生了工亡事故怎么办?怎么计算工亡赔偿?本文将作一个总结,希望一旦发生此类不幸事故时劳资双方都能够从容应付。 发生工亡事故赔偿金有以下三个赔偿指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该标准一般可以在网上查询,当地人社部门也可以查询,统筹地区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 公式: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得到赔偿。 (二)供养亲属的范围 根据我国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三)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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