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强烈推荐)》

区别如下:

一、关于调解的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管辖权的转移不同: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三、审判组织的人数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147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6条)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四、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不同: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7a64e4b893e5b19e31333366303666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80条)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三大诉讼法的联系:

1、三大诉讼活动都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目的相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的司法活动。

3、许多基本制度是共有的,包括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